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3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1
甲方:律师事务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专职、兼职)律师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须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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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五条业务工作量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年度应完成万元人民币收费的业务工作量。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给乙方并由乙方独立承办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执行,即提取;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方采取累进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4、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制定一定的工作量,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资、每年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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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费用:
1、预收差旅费。预收差旅费用的,甲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2、垫付差旅费用。由甲方暂时垫付差旅费用,乙方根据出差时间、行程向甲方借支差旅费用。委托事项完结后,由甲方与委托人据实结清。
甲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验确认。
乙方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使用差旅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聘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2、对乙方的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3、对乙方不遵守规章制度有处分权;
4、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有奖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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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等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事务;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环境;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设备、工具和物品;
4、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有在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
6、采纳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业务发展和工作计划等的合理建议。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权;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伤残抚恤、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4、享受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福利待遇;
5、非因法定事由或本协议约定不被辞退;
6、按本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7、提出申诉和控告;
8、对甲方的业务发展、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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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理疑难及敏感性案件有提请甲方组织律师研讨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办理执业证或注册材料;
2、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代理大要案及敏感性群体诉讼案件及时告知甲方并服从经集体研究的代理意见;
4、代理案件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风险和办案进展情况;
5、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甲方的工作纪律、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7、爱护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8、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加强学习,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服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使律师事务所名誉及经济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应当参加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及时缴纳税费。
10、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11、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及时订卷归档的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一、协议的变更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部门作适当调整, - 5 -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 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 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 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 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同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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