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制度范例[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师请假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教师请假制度1
一、工作制度
1、全体教职工工作实行坐班制。
上班时间:上午:从第一节上课到第四节下课下午:从第一节上课到第四节下课。
2、上班要求
(1)全体教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岗,每天上午7:408:00签到,第四节下课后签退,其中班主任延迟10分钟
签退;下午从预备前10分钟到上课前签到,第四节课下课后
签退,其中班主任延迟10分钟签退,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
(2)值日教师上午提前10分钟到岗打扫整理办公室。
(3)授课教师必须提前2分钟在教室门口候课,上课铃响结束后仍未进教室的视为迟到,下课铃响前出教室的视为早退。
(4)上课教师要做到教管并重,授课或辅导前要认真核对学生人数,做好教室日志的登记,发现学生旷课、迟到等问题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授课或辅导期间要对上课睡觉、随意
说话等行为进行管理,确保教学秩序井然。
(5)教师上课要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机,并不得接打手机。
(6)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下棋、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严禁中午饮酒,晚上有辅导的,不准晚饭饮酒,严禁酒后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课或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由校领导亲自谈话。
3、违纪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罚3元,迟到、早退超过一节的按脱岗处理,一次扣罚10元。
(2)迟到的要到办公楼指纹补签,没有补签的按脱岗处理。
(3)上课、辅导无故不到的,一节扣罚10元,领导谈话并在大屏幕公开点名批评。
(4)请假半天扣罚5元,临时请假外出一次扣罚3元。
(5)凡请假者离岗前任课教师本人应主动与本班其它教师协商安排好代课、辅导,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课人的责任,空一节课或辅导扣罚10元。
(6)上班期间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罚10元,并追究值班门岗责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门岗5元。
(7)开会(包括全体教职工会、党员会、年级组会及学校组织的其它会议)、集体活动(升旗、教研等活动)缺一次扣5元,请假一次扣3元,迟到一次扣2元。
(8)没有按时上交学期教学计划和教学总结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对只教不管,任由学生睡觉、大声说话、打闹串桌及玩手机的,发现一人次扣任课教师1元。
(10)因意外突发事件、公伤请假,经学校领导批准酌情对待。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手续
上课教师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离岗者,要先经年级主任批准后,再持请假条向李校长请假批准。保安及门卫有事向李书记请假。教辅人员临时外出向李校长请假。领导成员有事外出向校长请假,期满销假,不准捎假。
2、特殊假本人结婚假一周,直系亲属婚、丧假一周。产假三个月(含产前假15天),晚婚晚育产假四个半月。
3、说明:
(1)在学校放假期间,产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补休。
(2)请假或脱岗进修期间,教职工不得享受学校设置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旷工现象或请假超过一个月者,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
(4)对于经常请假或有旷工现象,特别是对于婚丧产等特殊假期满后长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经校务会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报请教文体局给予其调离本单位等处理。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请假制度2
一、公假:
学校行政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派出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公假期间不扣除教职工奖励。
二、事假:
1、教职工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职工应办理好请假手续,所有假期均应报批后方可执行。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直接向教导主任主任申请,并有教导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向校长申请,并校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了不语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3、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4、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绩效工资扣除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6、因请假不能正常上课的,所所带课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况。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2天以内有教导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应由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报请校长批准。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7天以上的,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
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5、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是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6、病假天数的计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
四、旷工:
教职工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五、法定假:
1、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
(5)已怀孕的女教职工,按照国家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响正常工作。
(6)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7)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3、婚假:
(1)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满6个月的教职工方可享受婚假。
(2)若教职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单位。
(3)教职工结婚,婚假为7天,另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增加晚婚奖励假数天(不得超过20天)。
(4)婚假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5)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4、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
六、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累计请假在8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8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8天以上,由教育局审批,由教育局受理后。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和有关事项。
6、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1天之内,先口头或电话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教师请假制度3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发给日工资的50%。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和基础性两部分),病假从第二月起还将扣工资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放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处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
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病事请假者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每节5元支付给顶课者,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教师请假制度4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为推行制度化管理,贯彻“以法治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xx区教育局人事管理办法和何楼中心校请假制度,并结合学校情况。
教师请假制度篇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服务于学生,特制订姜山镇中学教师请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1、请假2小时以内,自行调整好课务,到教务处请假,教务处做好书面记录,每月统计一次,作为学期结束考核的依据。
2、请假半天及半天以上的须向校长办公室请假,持校长办公室主任开出的回执与教务处、年级段排课联系处理相应课务。
3、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持通知书提前1天,持校长办公室室回执与教务处联系,无特殊情况自行调整好课务,并将课务安排情况上报教务处及年级段。
4、教师会议请假或缺席2次作请事假半天处理。
5、一般情况下,教师应先请假经允许方可离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其他教师请假,但事后应立即按时间长短到相应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6、未请假而擅离学校工作岗位或委托他人请假但事后未补办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二、有关法定假期处理意见
1、婚假:学校提倡教师婚礼在节假日举行。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教学工作日内请假的,须向校长室请假,学校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日期按实际工作日作事假处理。
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能再享受产假期间的奖励性奖效工资。法定假期以外的`按实际工作日作事假处理。
3、哺乳期:哺乳期是个特殊阶段,在不影响其他教师工作、休息的情况下,可在校内适当位置安排住宿。在不影响教学工作前提下,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处理小孩的饮食问题,但时间应自觉控制。哺乳照顾期为半年(自小孩出生日计算)4、丧假: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亡故,允许请假3天,3天以外按事假处理;其他亲属亡故允许请假1天,1天以外按事假处理。
三、请假处理
1、教师在调好当天课务情况下,处理与本人有重大关系的突发事情,2小时内向教务处请假,经同意后,不扣全勤奖,根据请假次数期末考核时另行考虑。
2、教师半天以上请假需到校长办公室请假,办好手续,并与教务处、年级段联系。
3、教师请假病假三天以内,调好课务,不扣发全勤奖。病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事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扣去全勤奖,超过部分以病假每天15元,事假每天30元,在期末考核时结算。
4、教师无故不到校办公,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或一天以上不发当月全勤奖,并在期末考核中降一个等第。
5、旷课一节按每节30元在当月全勤奖中扣除。
教师请假制度5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教职工有事应提前请假。二天内的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请假,若有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园长请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要有书面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累计XX天以上(含XX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教职工请假均需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需中心校长审批。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XX周岁,女XX周岁),可请假XX天;再婚可请假XX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本人直属亲属死亡,可请XX天丧假。三代内亲属死亡,可请XX天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对晚育的'(XX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带环受孕人工流产术后休息十五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做病假处理。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XX小时。
10、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XX周,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XX天;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XX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XX元。
12、如遇特殊情况,教师每月可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说明理由,同意后进行登记。离园累计时间超过XX小时以上,不享受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XX元,事假一天扣奖XX元,旷工一天扣奖XX元。
14、因班上老师请假临时代课或承担其它工作任务的,超工作量奖一天为XX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教师请假制度6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病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一星期以内的,由本人写假条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请假超一星期的'由校长批准,再回教育局审批。
2.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内具假条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具请假条报请校长批准。
3.事假、病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正常事假、病假教师每天扣40元(或每节课10元),全部补给代课教师。
5.教师事假、病假期间不享受30%的绩效考核工资。
三、法定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但应扣除保险给付。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具备请假条;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条送行政办公室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学校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假按月统计,每月公布教师请假情况。
4.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5.旷课一节扣30元,旷课一天扣90元。
6.公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7.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教师请假制度7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迁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严肃请假纪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婚假、丧假、产假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请事假的教职工填写《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连续事假在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连续事假超过一周不超过一个月的,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经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请病假的教职工填写《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病假在一周内(含一周)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市教育局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教师请假制度8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教师请假制度9
一、请假制度
1、全体教师要以学校工作为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到校长室写请假条并由校长签字。
无特殊情况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
3、请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1天。
4、请病假连续超过2天的(含两天),需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到中心小学请假。
5、凡如婚假、丧假、产假等有上级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6、教师请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调好课务,并将调课安排报校长室。
7、工作时间内,凡因私事没有请假外出的,视为旷工,学校视情节另行处理。
8、外出教师必须进行外出、返校登记,并交请假条以备存档。
二、奖惩办法:
1、每月设全勤奖40元。
(1)一个工作日为6节课,请假一节为1个小假,3个小假为0.5天,6个小假为1天。
(2)请假累计0.5天以内扣5元;
累计1天以内扣15元;
累计2天以内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3)旷工1节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2、期末设学期全勤奖100元。
(1)请假累计1天以内扣20元;
累计3天以内扣50元;
累计3天以上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2)全学期累计旷工1节扣50元,累计旷工半天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教师请假制度10
一、公假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视为照顾性事假,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但照顾性事假不顺延,并计入个人事假天数累积。
5.事假期间(照顾性事假除外),按天数发给日均工资的50%。本人日均工资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时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医疗期规定依据教职工在学校服务时间的长短,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算做病假,其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服务期(年)医疗期(天)试用期内5试用期满—12个月(含)15第2年(含)—第5年(含)30第6年(含)—第8年(含)6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后180教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学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时,学校可对其解聘。
4.教职工病假期间依其在板桥高级中学服务时间的长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服务期(年)应发工资比例(%)试用期内50试用期满—12个月(含)60第2年(含)—第5年(含)70第6年(含)—第8年(含)8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后100其计算公式如下:病假工资=日均工资×病假天数×应发工资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男教师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护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四个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个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④女教师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⑤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固定工资照发。固定工资是指教师结构工资中基础工资按月发放部分;未实施结构工资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个月核定。
⑦在规定的陪护假期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丧假1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但应扣除保险给付。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级部主管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安排。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并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
教师请假制度11
为进一步强化常规管理,提升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实现“有章可以依从,存有规可寻”,现融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教职工告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教职工有事应当提早告假。二天内的向园长告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告假,若存有全园性关键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告假,园长告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核准。告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必须存有书面请假条,其中恳请病假总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更多非正规医院出示的.病假单。教职工告假均需经核准并转交确切工作后方可以黄继妍,否则按旷工处置。例如因特定情况无法事先告假的,也应当及时电话告假,并将书面告假申请表于下班时缴交。告假届满,应当按时下班并办理销假相关手续,若因故还无法下班,可以恳请续假,续假相关手续与告假相关手续相同,续假须要中心校长审核。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放假届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定情况,临时无法赶回来告假者,事后必须主动休息日,并表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并无特定情况,不告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置。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请假10天;再婚可请假3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本人直属亲属丧生,如为3天二十三日。三代内亲属丧生,如为1天二十三日。婚假、产假、探亲假、二十三日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对晚育的(24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推行计划生育手术,拥有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置放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歇息三天;带环分娩人工流产术后歇息十五天。推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放假,不搞病假处置。未采取措施引致计划外分娩搞流产手术,产后歇息并作病假处置。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10、教职工出外函授自学,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例如必须在工作日出席自学深造,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已连续出外自学时间不少于1周,或间断出外自学时间不少于10天;例如绝无困难须要其他老师代课,两节给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计入;例如少于时间,并作事假处置;未经园部同意出席各种学历深造的幼儿园不缴费任何费用,也不许假,例如必须告假一律按事假处置。
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
12、例如突遇特定情况,教师每月可以存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表明理由,同意后展开备案。离园总计时间少于0.5小时以上,不享用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10元,事假一天扣奖20元,旷工一天扣奖50元。
14、因班上老师告假临时代课或分担其它工作任务的,逊于工作量奖一天为15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教师请假制度12
一、公假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须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由教育局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视为照顾性事假,但照顾性事假不顺延,并计入个人事假天数累积。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1-5天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报教育局批准。
四、其他类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
五、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
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导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4、事假每天扣其绩效考核分0.5分,病假每天扣其绩效考核分0.3分。
5、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学校协助安排。
6、教师请假工作由校长负责管理,教导处发放、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
7、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①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②全年累计事假90天以上者。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①离职进修者;
②全年累计请假4个月以上者。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①有旷课的教师;
②事假超过一周的。
教师请假制度13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金由学校支付,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
二、签到:
学校实行签到登记制度,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扣发标准按融政人[]13号、融财预字[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41号执行。
5、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6、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7、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8、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教师请假制度14
一、请假制度
1、半天以内(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无课的老师向教研组长请假,有课的老师向教育处请假,行政人员向值班领导请假。
2、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均须到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批报,并将假条交至教育处,有课的老师请假必需填写调课意向,待支配好调课、代课手续以后方能离校。
3、请假手续要齐全,在校请假必需填请假单并报批。特别状况,必需电话通知或代请假。返校后一周内必需补办请假手续。凡不补办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的作旷工处理。
4、全部的请假手续,各教研组均作出记录,并按周报至教育处存档,教研组要仔细做好教职工出勤统计工作。
二、考勤制度
1、迟到时间规定为10分钟之内,超过10分钟按课时考勤,超过一节课,按两节计算,超过两节按半天计算。
2、中途请假外出,1小时之内按迟到一次考勤,超过1小时按课时考勤,超过2小时,按半天计算。
3、学校照看每位老师每学期因特别状况可允许迟到、早退、中途外出,照看的.状况(指哺乳或托幼等)只作记载不作考核,但请假手续仍须齐全。
4、有课请假,且不能于当天补回课时的,由教育处支配其他老师代课,每少上一节课扣该节课时费,每代上一节课加该节课时费。
5、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无故不上课者作旷工处理,旷课一节扣发10元。旷工一天扣发50元。旷工状况记录后,作为老师学期考核依据。旷工状况经教育不改上报教育局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6、因培训、函授而缺课的,须补齐课时,不能支配补齐的,则扣相应的课时。
7、老师参与各类教研活动需在规定时间内准时返校。如有特别缘由不能准时返校,须马上电话通知教育处,否则作事假处理。
8、全部请假,除扣发学校规定的课时外,还参照上级文件规定扣发工资。
三、病、事假处理规定:
1、病假:连续请假3天以上需病历、处方、发票、请假证明四证俱全,有重大疾病的凭病例不扣款。
教学人员5元/天,行管人员5元/天。
2、事假:
教学人员、行管人员20元/天,把课程补齐不丢课10元/天。
3、旷工:
教学人员50元/天,行管人员50元/天。
4、上班迟到、早退每次5元/次,老师上课、辅导迟到、早退:10元/次,造成影响的扣发当日工资的2-5倍;
5、学校各种会议及活动(升旗仪式、教工大会、班级会议、教研组会议、班主任会议及学校提前通知的会议和活动);迟到、早退5元/次,请假10元/次,旷工20元/次,事后请假无效。
6、考试、阅卷:
缺席:按旷工论处,50元/次;
迟到:点名未到扣10元/次;正式考试铃响未到扣30元/次。
以上各条款国家规定的婚、丧假除外,婚假原则上应支配在假期。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文件不相符合,以上级文件为准。
教师请假制度15
为进一步深化园内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幼儿园纪律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提高办学质量。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园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请假手续第一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原则上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明确请假类别。1天以上(包括1天)3天以内向副园长请假, 3天以上(包括3天)向园长请假,经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校。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在第一时间内代为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章 病 假第二条 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出具医院的医疗证明等有效证明。
第三条 病假工资1、凡出现病假超出工龄对应期限者,不享受全勤奖。
2、一次病假累计五天以内(含五天),每天扣除30元。
3、病假5天以上半月以内,按半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
3、病假半月以上1个月以内,按全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
4、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按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奖金等。
第四条 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复工后不满1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患传染病疾病者复工时须持相关医院治愈证明。
第三章 事 假第五条 教职工因事请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计不超过15天。
第六条 事假工资及课务1、凡出现事假超出工龄对应期限者,不享受全勤奖。
3、事假累计三天以内(含3天),按半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以及每天50元。
4、事假累计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按半月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奖项以及每天100元。
5、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或园务会议定夺)。
第四章 产 假[pre]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陪产假:顺产5天 ,难产10天。[/pre]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考核工资。
第五章 哺乳假第九条 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婴儿在哺乳期内,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时间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但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出示相应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章 婚 假第十一条 婚假假期为7天,遇寒暑假、双休日假期不顺延。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
第七章 丧 假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教职工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给予丧假1天。
第十三条 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
第八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2、若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3、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扣发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年终考核末等。
2、当月旷工2~5天者,扣发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及相应年终奖,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3、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0天者,扣发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及相应年终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考核不合格等处分。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上述的休假时间, 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双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七条 本制度在全体教师大会上经全体教师商议讨论定夺后生效,于 年第二学期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当本制度与上级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象山春晖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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