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制度

时间:2024-07-28 08:28:0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请假休假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请假休假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请假休假制度

请假休假制度1

  一、休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寒暑假、带薪年休假

  1、医院正式在编职工享受寒暑假,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详见北大六院[20xx]人字第4号《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2、在编人员每年应享受寒暑假天数以本人工龄为基础确定:

  (1)工龄不满5年者,每年可连续休假2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10天;

  工龄5—14年者,每年可连续休假3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15天;工龄15年及以上者,每年可连续休假4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20天。

  (2)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硕士学习期间折合1年并入工龄计算寒暑假天数。

  (3)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博士学习期间以3年计工龄计算寒暑假天数,其硕士期间不再折合年限。

  3、休病假、事假应先利用寒暑假、年休假。

  4、当年6月30日之前来院者可享受当年一半寒暑假,7月1日以后来院者均不再享受当年寒暑假。

  (二)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有本院保健医、三院医师证明,经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可在其它医院就诊并开病假证明(须附诊疗记录及相关资料)。

  2、病假期限及待遇

  (1)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病休8-15天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20%,扣发浮动工资100%,补贴1-10的50%。

  (2)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病休16天及以上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3)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发放。

  (4)半日工作者,两个半天折合为一天,累计后按规定扣发。

  (5)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工资停发,医药费自理。

  3、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出国探亲除外)

  1、事假期限及待遇

  (1)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需请事假1—3天者,由科室领导审批;

  需连续请事假4—7天者,由人事处审批;需连续请事假8天及以上者,由人事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休事假4天及以上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

  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以不计入事假,但要计入考勤:

  (1)职工凭子女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2)女职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哺乳者,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

  3、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婚假

  1、凡来我院工作后领取结婚证者,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休婚假。

  2、法定婚假为3天。初婚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另享受奖励假7天。

  3、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生育假、节育手术假

  1、生育假

  (1)已婚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90天;

  晚育者(指24岁及以上初育者)可另增加奖励假30天;难产、剖腹产再增加生育假15天(须有诊断证明);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2)女方护理婴儿确有困难的,男方在女方单位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可享受所增加的30天奖励假协助女方护理婴儿,而女方就此不再享受奖励假。

  (3)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父母各5元),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2、节育手术假

  (1)已采取长效措施而接受人工流产及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休假。人工流产休假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休假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假30天;人工流产同时取节育环休假15天;单纯结扎休假20天。中期引产休假30天,同时输卵管结扎休假50天;生育后输卵管结扎者,生育假增加2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取节育环休假1天。

  (2)未采取长效措施做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一年内做两次及以上人工流产者,第二次起按事假处理,医药费自理。

  3、生育假、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探亲假

  1、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2、探亲假期限及待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休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寒暑假天数不足的可根据相应的探亲假天数予以补足。

  4、出国探亲除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外,可根据情况给予最多1个月的事假。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不再保留公职。

  5、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根据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

  1、凡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自幼抚养人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北京地区假期为3天,外省市假期为7天。

  2、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严格考勤制度及对旷工的处理

  (一)有关考勤的相关事宜

  1、各科室应严格考勤登记制度,上述各类休假原则上均为当年有效,确因工作安排当年无法休假的,经科室同意,允许保留至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于休值班休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补休,禁止累积数月值班休集中补休。

  2、考勤员应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考勤员每月应向本科室人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3、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及休假期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到单位请假者,事后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续假应在假期期满前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到科室或人事处销假,以便恢复相关待遇。凡不按规定及审批程序休假或放任违反规定者,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4、当年退休人员可在退休前休完当年相应的寒暑假、探亲假,不再单独享有其他假期。

  5、根据考勤登记,除寒暑假和值班补休外 ,其他休假均不享受卫生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除寒暑假外连续休假1个月以上者不享受当月的电话补贴。连续休寒暑假或值班补休等2周以上者,超过2周的天数不享受岗位奖金。

  (二)旷工及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按要求报到上岗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或伪造者;

  (5)擅自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者。

  2、旷工期间的相应处理:

  (1)对旷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每旷工1天即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三、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我院规章制度中内容与此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院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了维护合同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制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合同制人员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各科室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合同制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休假。

  4、合同制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与在编人员休寒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相同。

  5、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请假休假制度2

  一、休假与调休

  1、每人每月享受6天假期,可以双休或单休,也可以攒假(公休日除外)。教师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提前在每周五统一报表。

  2、法定节假日(清明1天、五一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元旦1天、春节5天),学校安排上课或值班者均享受3倍调休。公休日被安排加班者享受同等调休时间。

  3、所有积攒假期和储备调休假期均可在方便的时候调休,也可以在6月和9月连休,但连休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平时调休假一般不允许连休,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连休3天。

  4、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教师作息时间。老师统一每周五报下一周的上班与调休时间,调休不得与学校排定的上班时段冲突,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周日前与其他老师自行协商调整。调休假一般要避学校例会和教研时间。

  5、加班:只有学校根据需要安排在法定假日和规定公休时间内值班或其他工作视为加班。晚上上课不算加班,只允许在当天调整工作时段。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由学科组长、部门负责人、校长签字存档。

  6、调休假期不得超过积攒假期。超出部分或超过连休规定时段的部分假期均以事假论处,每人每天扣除请假时段累计平均日工资。

  7、老师在没有提前填写调休单的'情况下私自调休按旷工论处。

  8、特殊情况由校区总监签字决意见处理。

  二、请假制度

  1、常规上班时间:平时周二——周五:白班8:30——17:30,晚班14:00——21:00.(上课和学员自习时可以20:30下班);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白班8:00——17:00,晚班14:00——21:00.2、上下要按时打卡。上班期间有事中途外出,向本部门领导请假批准并登记,时间超过2小时者需填写请假登记表。如果在外办事时间超过2个小时可以电话请假,总时间可以在积累调休假中扣除。

  3、除正常报班调休以外,请假一天以内者,向本部门领导请假登记备案。请超过一天者,向校长书面请假,校长签字后到教管部登记备案。请假超过5天者,需校长和校区总监都签字后交教管部登记备案。

  4、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时,可以电话请假,请假时段审批权限不变。需要续假者均要向校长或校区总监请假,且在返校后要履行补假登记手续。

  5、有课的老师原则上不能误课,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尽可能安排好自己学员的课堂练习内容,保证学员到校后能正常学习。学科组长负责落实因老师误课的后续工作。

  6、假满返校要销假,核对请假登记表。

  学员自习管理制度

  1、周六、周日和节假日自习时段为8:30——17:00。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到20:30。均在自习教室自习。

  2、平时周一为公休时间,自习教室不开放。

  3、平时周二——周五自习时段为18:30——20:30。人数较少时都在自习教室上,人数较多时,小、初、高分开自习。

  4、值班教师要巡回检查指导,维持自习纪律,对影响他人学习或违犯学校纪律的学员要批评教育并填写在自习报告单,对屡教不改的学员可以联系家长带回或终止该学员自习。

  5、自习学员与值班教师均要填写自习报告单,并由值班教师负责交回教管部。

  学员自习时间表

  一、周末和节假日8:30——10:00

  第一节10:00——10:30

  课间休息10:30——12:00

  第二节12:00——13:30

  午饭13:30——15:00

  第三节15:00——15:300

  课间休息15:30——17:30

  第四节

  二、平时(周二——周五)18:30——20:30

请假休假制度3

  美容院员工休息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的正常休假:

  (1)每月结束前两天全体员工将自己下月休息安排报店长主管处,由店长主管进行统一安排,并制作员工休假安排表。

  (2)员工正常休假天数根据当地美容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本美容院员工顾客数量比例进行安排。

  (3)正常休假时间,员工如有放弃者,美容院按照相应补贴进行员工嘉奖。

  (4)当月生日员工,可获得生日假期1天。

  (5)上月加班累积时间超过10小时的员工,按照规定在当月可获得多休息一天的'嘉奖。

  (6)同一班次的基层美容师不可同天休息。

  (7)美容院中层管理者不可同天休息。

  二是员工的日常请假:请假是除掉员工正常休息时间,因个人事务需要安排假期。

  1、事假请假制度:

  (1)店长事假制度

  请假程序: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表格———交店务经理或老板处———审批————提请一天进行工作交

  接给主管

  天数:店长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天

  (2)前台人员事假制度

  请假程序:提请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格———店长审批签字———下班前进行工作交接给店长或顾问

  天数:前台人员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

  (3)美容顾问事假制度

  请假程序:提前三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格———交主管审批————店长助理签字————店长签字———下班前进行工作交接给本组其余负责人

  天数:顾问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天(4)普通美容师事假制度

  请假程序:提前两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格———交各顾问组长审批———主管签字———店长签字———下班前进行工作交接给其余美容师或本组顾问

  天数:美容师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

  (5)后勤人员请假制度

  请假程序: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主管签字———店长签字———进行工作交接给临时工作人员或店长

  天数:后勤人员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天

  注意事项: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请假天数或者临时请假者都需由店务经理亲自审批

  2、病假

  请假条件:

  (1)提供医生开据病假条

  (2)工作时间生病不用请假条

  (3)勿须提前申请

请假休假制度4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员管理及考勤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增强员工责任感,确保公司有序经营而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实习人员、兼职人员

  考勤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均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

  1、公司所有员工进行上班、下班两次打卡考勤制度。

  2、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者将受公司的罚款:一个月迟到5分钟之内的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的将不作罚款处理,但这直接影响该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超过3次的将作旷工半天的处理;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需按时参加晨会);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次扣25元;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每次扣款40元;3小时以上的扣除当天工资。一个月迟到超过3次,每次迟到时间超过半小时,计旷工一天的处理。

  请假程序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者,由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即可,如遇主管领导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经理申请审批,报人事部备案;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假,由各主管部门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如遇不在公司,可向人事部进行审批备案,但人事部需先口头征得主管部门或主管经理的同意,并在审批单上做相关记录。公司领导按级别逐级报批。

  2、病假、事假:扣除当日工资。如需请假的,需事先填写请假条,经核查批准后送人事部方能生效;

  3、对于突发性事件的,无法及时请假的必须及时联系,经直属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并通知人事部,重返岗位的第一天补填请假条交人事部,否则视旷工处理。

  4、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超假期应续假者,未请示有关领导批准的,均以旷工论处。

  5、假未满回公司需进行销假,通报人事部填写《销假申请单》,否则仍视为请假处理。

  6、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休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7、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无故旷工达3次者,作辞退处理。

  8、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人事部备案归档。

  9、月底考勤:人事部在月底对照考勤记录与请假条进行复核,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各部门。对当天既无考勤记录,又无请假条的,作旷工处理。

  长假的处理: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请长假者须做到:

  1、超过5天的.病、事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最高不超过10天(住院治疗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婚假:3天,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需延长假期的最高不超过10天。

  3、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公司准予假期。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人事部备案;

  ②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产假期间薪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标准发放。

  5、工伤假: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6、丧假:以下情形视为丧事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准假3天;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2天。

  ②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③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7、年假: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休假期间,各部门需安排好值班制度,因公司原因引起员工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假期兑换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日基本工资的两倍,计入次月工资中发放。

请假休假制度5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1旷工天数

  0.51天1.5天2天

  一年累计13天

  连续旷工15天

  一年累计30天以上

  扣工资岗位+技能

  25%50%75%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除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力资源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15天

  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2、表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2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不满是年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60%70%80%90%100%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以上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50%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不满40年满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10天15天20天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请假休假制度6

  1.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经组织安排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若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工作人员申请休假,在休假前3天向处室负责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室科级领导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级向分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人被批准休假,应在休假前及时完成当前工作并做好交接。分管副指挥长应明确休假人在休假期间的`岗位职责代理人。工作人员休假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相关请假审批手续一律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1次的,可两年合并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均不补假。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产假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女职工

  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可给予护理假15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息的,其继续休息期按病假处理。

  (5)丧假

  丧假是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丧假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国家法定节日假

  按规定执行。

  (7)公休日及其它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日,公休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双休日不补休。

  2.请假制度

  (1)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各处室负责人的病假由指挥部分管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若来不及书面请假,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在1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经指挥部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处室科级领导请事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向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请假。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3.其它

  (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应填写《休、请假申请表》,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2)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贻误工作。工作人员休假应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统筹安排。

  (3)以上请休假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或新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按国家现行政策或新颁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请假休假制度7

  第一条事假:

  1、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两天以上事假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部门经理因事请假需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来不及请假,应电话通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到人事部销假,否则人事部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条病假:

  1、员工上班时因病需接受治疗,应先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按请假时间计扣工资。

  2、员工请3天以上病假须开具县(区)级以上证明,经人事行部审核批准方能有效。

  3、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病重无法上班,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因病(工伤、产假除外)不能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三条工伤假:

  1、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事故后,员工必须按有关程序迅速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公司认定后,方可作为工伤。

  2、工伤假期内员工享受定额工资,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治疗费用及抚恤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定假: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员工如遇当值,可安排在假期结束后一月内补休或以加班计算。

  第五条丧假:

  遇正式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辞世,公司批准员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内公司支付定额工资,不报并旅费,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员工出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谎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婚假:

  员工婚假定为7天,如男女双方晚婚(男方25岁,女方23岁)可延长假期为10天,同时员工享受定额工资。

  第七条产假:

  公司正式员工申请分娩假时须呈交医院证明书,经公司核准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内支付定额工资)。

请假休假制度8

  为了严肃上下班纪律,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我局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考勤考绩和请假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勤考绩制度是加强机关建设,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环节和重要依据。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考勤考绩制度,及时如实填写好考勤考绩登记表。各处室和个人每月进行考勤考绩,各处室要认真填写《干部职工每日考勤登记表》、《每月考绩登记表》,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两个《登记表》都在每个月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要报局人事处备案。

  二、执行年休假制度是公务员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体现,局领导高度重视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并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合理安排休假,申请年休假和日常请假都务必遵循规定程序执行。

  1、因事请假时,当年有休年假或探亲假的,都应休完年假或探亲假后,方可请事假。请事假一次最多不超过三天;

  2、正科级以上人员申请法定休假或请假超过1天的,务必由局长审定批准;申请法定休假或因事请假不超过1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批准;

  3、副科级及以下人员申请法定休假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还务必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批准;

  4、申请法定休假或请假的人员都务必填写《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请假审批表》,经审定批准后报局人事处备案。局人事处要对每月的请休假状况进行整理登记,并向局领导汇报。

  三、要求

  考勤考绩制度是一个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每月考勤考绩,科室领导要认真负责、加强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现象发生。局人事处及党办也将不定期对各科室的考勤考绩状况进行抽查,并适时公示,请大家务必抓好落实,确保考勤考绩制度和年休假制度执行落到实处。特此通知。

请假休假制度9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缺席。

  第二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公司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九条 员工与公司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员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以上规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执行。

请假休假制度10

  一、目的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员工请休假程序,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假程序、假别、请假准核权限、请假的'记录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员工。

  三、请休假管理制度:

  1、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单位较远,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领导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否则无请假单而未出勤者均视为旷工;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按规定向相关主管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准应按时上班。

  2、请假类别: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停薪留职9种,分为有薪假和无薪假两种婚丧假,探亲假为有薪假,其它除特殊情况规定外均执行无薪假别。

  3、请休假程序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4、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查性,要求各部门请假单除交综合部一份外,在本部门留存存根一份。

请假休假制度11

  一、事假

  1、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或其他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并填写《请假条》经批准交考勤员后方可休假。

  2、事假在三天之内(不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请事假一个月内不得超过10天,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除外)

  3、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请假超过30天的,可考虑辞退。

  4、部门经理请假须总经理批准

  二、病假

  1、休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按照医院给假的天数休息。如遇公休或法定假期不另延期计算。

  2、月累计病假在三天以上的,从第三天开始每天按日工资标准的60%发给。

  3、月累计病假在十五天以上的,由总经理酌情处理。

  三、年休假

  1、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满二年者8天,满三年者10天。

  2、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3、员工年休假必须提前10天填写《年休假审批单》,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未接到休假通知的不得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4、每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旷工1天的员工将不能享受公司年休假。

  四、其他假期

  在公司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可以享受以下假期:

  1、婚假:一般情况三日,晚婚七日。

  2、丧假:亲属病故(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有三天丧假。

  3、产假:女员工分娩可享受90天产假,每月发给600元生活费。

  4、探亲假:外地员工每年春节可享受

  7天探亲假。其他时间休探亲假须经总经理特批方可休假。休探亲假应由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

  五、公休及法定假日

  1、每星期一为公司公休日。公休日不能休息的可在本周内倒休,但不得累加一起连续休息。

  2、元旦天

  3、春节天

  4、劳动节天

  5、国庆节天

  6、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息日

  第四、五条情况休假,工资照发。超假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六、员工休假前应将手头工作移交他人,不得因休假而耽误工作。

请假休假制度12

  (一)请假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天以内(含2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离京)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请假休假制度13

  1.请事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扣请假日的工资,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超过一天以上的需要提前一天写假条,事假扣请假当日100%工资。

  2.请病假需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病假一天及一天以上需要就医证明,当月请病假不超过两天(含)的不扣除请病假当日工资,两天以上按规定扣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3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2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1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不扣工资。

  3.年假规定:年假不允许跨年;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年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可享受年假15天,年假可以集中也可分段休假,年假的审批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如员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年假,公司给予补贴具体算法为:未享受年假天数XX天

  工作日工资;注: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年20年,当年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20年及以上,当年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如当年的.年假已提前休完,请假次数达到规定,则顺延不得享受下个年度的年假

  4.婚假规定: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共10个工作日,应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岗位原因需要分段休假,需经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联合批准。

  5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岁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45天。

  6丧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公婆和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去逝,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有薪丧假。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请假休假制度14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探亲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母一方同住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的假期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不超过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每次不超过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因聚期间。路途较远的,可另给路途期间。路途期间按交通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1000km以下的为1天,1000km~20xxkm的为两天,以此类推。

  第三条婚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未达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

  第四条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105天。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90天。

  第五条丧假。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天。

  第六条公休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或其以上的固定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1年可享受1天,逐年递增,直至10天。员工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七条员工休假期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八条休假手续。

  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婚假要提前10天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

  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请假,报总务科备案。

  假期结束后,必须到总务科履行销假手续。

  违反上迷规定,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休假待遇如下:

  (一)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但不发给奖金。

  (二)休假路费由员工自己负责。

  (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或者未达晚育年龄的,产假期间发给工资的50%。

  (四)员工工伤病休期间,医药费据实报销,发放基本工资的100%。

  第十条各种假期单独计算,不得累计。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假休假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和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请假休假,是指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加班换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

  第五条公司遵照国家双休日、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六条公司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第七条因公出差、因故请假或临时性安排事务未能到达公司签到的职工除外,其余所有职工必须到办公室进行考勤签到。

  第八条考勤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达的,视为迟到,迟到1次罚款2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

  2.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1次罚款2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

  3.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

  (1)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一是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是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是不服从公司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的。

  (2)职工旷工扣除当天全额工资,并且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当月工资不够扣社保、公积金的,在下月补扣。

  (3)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考勤统计

  1.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必须严格、真实地在《考勤表》上依据规定的考勤符号准确对员工上班、加班、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因公出差、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进行记录。各种请假情况的考勤,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2.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每天应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复核。考勤记录员当天到次日上午必须完成前日的考勤记录工作,考勤必须正确、及时、整洁。

  3.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在次月3日前须将上月的考勤表统计汇总,经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财务融资部处核算工资,综合办公室留复印件存档。《考勤汇总表》后附当月员工因各种情况而请休假的审批表。

  第三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条请假的时限和准假权限

  1.请假必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审批表》,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实行审批方式:

  (1)部长级以下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2)部长级(含)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总经理审核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3)董事长、总经理请假由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请假内容由本人填写,按权限报送审核批准后生效。

  4.请假期满需续假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否则视为无故旷工。

  5.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需先电话按照请假审批权限进行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6.请假条审批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交办公室备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销假。

  第十一条事假:

  1.职工因事请假,以书面形式审核批准,请事假最小单位为0.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职工当月事假超过2天的,事假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扣发标准按计薪天数计算,当月工资扣完为止,当月工资不够扣社保、公积金的,在下月补扣。

  3.事假当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事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按病假处理,在病假期间,根据所请病假的.时间不同作下列规定:

  1.职工不需住院的病假,以书面形式审核批准,请病假假最小单位为0.5天,须提供医院门诊发票,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职工需住院期及出院需修养期期间,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70%执行,须出具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3.病假当月累计10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5.病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凡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病休者,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婚假

  1.职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数:

  (1)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婚假15天,共计18天婚假。

  (2)职工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请婚假之日起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婚假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生育假

  1.孕期产检假

  (1)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产检假,累计不超过10天。

  (2)孕期产检假按正常工资发放。

  2.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依法从华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产假工资。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公司按员工月缴费基数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3.陪护假

  (1)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以享受30天陪护假。

  (2)陪护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4.哺乳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可自行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产假和陪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丧假

  1.员工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

  2.丧假一般为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在亲属丧亡期间一次性使用完。

  3.丧假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4.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探亲假

  1.职工与探亲对象路程距离要求最短公里数不得低于300公里。

  2.职工探亲及待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年休假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给予5天的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的年休假;已满20年以上给予15天的年休假。

  2.年休假时间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括法定节假日。

  3.年休假期间按原工资发。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5天(含)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2)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加班换休假

  1.加班的定义:在标准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而又需要继续完成工作的时间为加班。

  2.加班的计算:按基础单位0.5天计算,根据公司需要,严格控制加班人员和时间。

  3.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职工应服从安排,各部门应安排好补休。

  4.综合办公室每月进行统计职工加班天数,以加班换休形式进行补休,加班费不另行核算,加班补休可以冲抵事假、病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调休完毕,次年作废。

  5.加班补休冲抵事假、病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天数里冲减,如果职工请假时没有可补休假期的,则不允许用未发生假期冲抵事假、病假。

  6.加班补休冲抵事假、病假的天数每月不得超过5天。

  7.加班补休期间按原工资发。

  第十九条工伤

  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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