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时间:2024-08-06 15:56:5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员工请假制度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1

  事假,职工因为私事,不能上班,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病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休假,休假期间,按照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年休假,年休假根据职工的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工资照发。

  婚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三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结婚,配偶是异地的,并在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以给七天,当地结婚的给予三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内容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一、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二、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三、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含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产假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四、公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五、调休假

  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3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4.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5.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6.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了解了国家规定的请假制度之后,打算请假的你有必要准备好请假条的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请假条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4

  一、事假

  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

  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

  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

  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

  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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