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

时间:2024-06-08 18:15:31 企业章程 我要投稿

企业章程锦集[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章程锦集[15篇]

企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西双版纳XXXX集团是以西双版纳XXXX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西双版纳XXXX集团;

  简称:XX集团;

  集团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西双版纳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七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成员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 大药房

  第三条 企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二类医疗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般经营项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自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券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企业章程3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我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企业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章程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xx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认缴出资额: x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xx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xxx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 月 日

  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三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章程6

  控股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章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章程8

  章程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业住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街(巷)___号________房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企业设监事会(监事)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

  第十条企业的`财务、会议。

  一、本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企业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业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企业法》相抵触的,以《企业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_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份留本企业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业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企业主办单位:

  第三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企业将努力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大写)。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

  企业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经营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条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按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借用主业单位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并规范办理借工借调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应通过设立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选,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集体企业负责人考核兑现方案。

  (五)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界定、转让、交易行为;

  (六)指导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

  (七)其它职责。

  第十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主办单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止时,由主办单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终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办单位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主办单位(盖章):集体企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章程10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会议室会议内容:变更公司名称

  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东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同意将公司名称从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特此决议。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章程11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章程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加强中_________两国_________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用_________技术和先进的_________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如下(出资方式):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为出资。

  乙方以_________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对于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和技术管理、财务、业务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

  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以上人员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_____文书写。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采用_____(货币名称)为记账本位币,_____(货币名称)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____(所在国)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一条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须经中、_________(所在国)两国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国_______市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章程13

  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以下简称甲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中文)(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英文)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传真:

  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传真: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为: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直接外销比例为,余下的在国内市场销售。外销产品由方负责销售。若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的价格高于方销售价格时,合营公司可直接销售。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

  人民币与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现金、现汇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后统一使用。

  合营一方出资以实物作价投入,其价格、质量等须得到合营另一方的认可。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合营任何一方如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2.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数少于人,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审查通过:

  1.合营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它事项,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三十条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部、部、部等个部门。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任期三年,经继续推荐,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实职,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只代表合营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营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以实际发生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查阅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确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需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里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储备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确定。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收、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应首先择优录用甲方推荐的原有职工,如人员不能满足需求,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劳动计划,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合营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招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敬告、记过、降薪和开除的处分。

  对职工的处分决定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应适时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职工的编制、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其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各项生产任务。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向合营公司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参与调解职工与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中方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延长,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延

  期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经董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

  第六十八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依法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有财产的清算收入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清算债务的清偿顺序为:

  1.合营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等;

  2.合营公司应缴国家的税金以及其它款项;

  3.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有担保债务;

  4.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其它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三条清算终了,合营公司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合营公司终止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度制

  第七十六条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企业章程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____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章程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第四章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第六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万元;(注:企业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的,企业设立时,投;第五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组 织 章 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六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由 (主办单位名称)拔款。 投资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企业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的,企业设立时,投资者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投资者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机构(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 第十条 各部门职权:(注: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 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任免单位全称)任免。(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副厂(副经理)级领导干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 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物价标准。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六条 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用工制度:

  解聘、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请求解聘、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厂长(经理),待厂长(经理)做出决定后,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

  2、工资制度:

  3、劳动保险制度: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适合本企业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使企业终止经营时,由(主办单位名称)或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企业主办单位名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盖章)

  签署意见(同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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