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设备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七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设备租赁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设备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进行年期维修保养,以保证甲方厨房运作正常。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具体的委托维修保养事宜商定如下:
一、维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维修内容:详见附件1《委托保养内容及执行方式》。
三、双方责任:
(1)、乙方提供24小时服务,负责甲方厨房设备维修,甲方厨房设备出现故障时,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维修地点,以最快的速度清除故障。
(2)、如遇到因气候或者交通堵塞或其他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
方没能在接到通知后小时赶到维修地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在上述因素消除之后应及时赶往维修地点进行维修。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每次扣维保费5%。
(3)、如遇外购品配件损坏,其订购周期应及时知会甲方(国内配件最长二周,国外配件最长二月),力争尽快恢复使用。未能及时供货每次扣维保费5%。
(4)、甲方负责厨房设备的日常保养清理、清洁及维修时的必要协作与支持。
(5)、乙方人员的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付款方式:
(1)、支付乙方例行保养及应急维修费用(含人工费、交通住勤、材料辅料消耗等)
为一年人民币:元整。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正常维护,维护保养满个月后经
甲方工程部确认设备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务费用的25%。维护保养满6个月后经甲方工程部确认设备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务费用的25%。维护保养满9个月后经甲方工程部确认设备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务费用的25%。维护保养满一年后经甲方工程部确认设备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务费用的最后25%。乙方先开具合规发票一月内付清,每次付款元正。
(3)、有发票引起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
五、计费约定:
(1)、上述费用不含更换零配件及材料消耗费用,乙方在为甲方维修设备时,如需要
更换零配件,将另行对配件进行报价,形成报价单,得到甲方认可并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后续配件更换及维修工作,其所更换的配件仅收成本费,附件2《主要零配件价格汇总表》,甲方也可选择自购配件。维修配件材料费单个材料费用在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
(2)、另外报价的配件及材料费实行季结算方式,乙方提供票据及更换确认依据,甲方需凭相关依据按实支付配件等款项。
六、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七、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变更,但非经双方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中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九、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厨房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设备租赁合同 篇2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修井设备出租业务,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之外的免费技术支持、维护等软性服务,务必让甲方有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时的帮助。
二、租用设备及费用明细清单:
设备名称指标:单位、数量、备注
1. 通井机、井架一套
2. 板房三栋
3. 350井口一套
4. 总计金额:
三、权利与义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配套机器,并且保证所有器材运行良好;
由甲方向乙方提前发出租赁信息。租赁的内容包括:租用设备名称,使用时间、地点,用户名称及订单人姓名。
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务必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凭易碎纸标签判断)。否则如有损坏或机身表面严重损伤者,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赔偿费。
四.结算方式;
双方事前签订协议,在租赁协议完成后,甲方需付协议确定的租赁费用,合计金额
币。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承租方、租赁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承 租 方: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出 租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
元人民 元整 人民币: 元整
设备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机械设备不能满足乙方的施工需要,部分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改造,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在遵守原设备租赁合同(6月21日签定)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并互相遵照执行。
第一条:改造机械设备概况:
搅拌机2台:上料斗爬轨加长;
螺旋输送机2台(含水泥称):水泥直接输送到搅拌筒里。
要求以上设备状况良好,砼拌合能力达到35立方/小时以上,并必须能满足乙方的其它施工要求。
第二条:改造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⒈甲方拥有对改造设备的所有权。
⒉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以上设备的使用权。
第三条:租金结算方式:
在原租赁合同综合单价24。2元/立方的基础上上浮1。8元/立方,合计为26元/立方(贰拾陆元每立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4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签定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 乙方服务内容和甲方服务要求:
a)乙方负责向甲方租赁以下设备:
品名
数量
租金
使用时间
____________
______台
______元/天
______天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金额:____________
b)甲方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点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取上述设备,乙方在调试完毕后,经甲方检查无误,移交甲方投入使用。
c)设备的'起租时间为一天。隔夜按两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d)设备租赁服务费由设备租赁单独组成,不包括其他服务。
e)甲方租用设备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点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点整。
f)在甲方使用设备的过程中,由于甲方保护设备不当造成划伤,损坏应由甲方负责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产品厂家修复金额为主。
g) 甲方应以机器的市值向乙方交付押金(无)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自保存一份。
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复印有效。
承租方: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
设备租赁合同 篇5
签订地点: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租赁设备事宜,本着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性质:
1-1本合同为甲方完成工程项目,向乙方承租混合料搅拌设备。
1-2可租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所有权)
2、租赁设备:
2-1名称:混凝土成套搅拌设备
2-2型号:。
2-3设备原总值:人民币元整(¥万元整)
3、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4、租赁费:按月计算,每个月元整。
5、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运输由甲方自提,设备在运输途中安全由甲方负责。
6、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按时支付租金。
7-1-2保护设备不受损坏,及时协助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作好每日运行记录。
7-1-3租赁期间,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设备给第三方使用。
7-1-4合同到期后,甲方保证设备完好安全退场,若因甲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被扣押、损坏、部分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7-2乙方义务:
7-2-1负责提供性能良好,配置齐全的设备(如应有足够的导热油炉、输电电缆、易损件等)。
7-2-2提供经检查合格的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
7-2-3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正确使用权。
8、争议解决:
8-1双方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无果时,可提请设备所在当地法院裁决。
9、合同未尽事宜,另经商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本合同一式贰份,各执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6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网络及相关设备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甲方宽带网络及设备。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的宽带网络及设备的维护管理、
三、本合同签订时间为 年。起租时间: 年 月 日,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四、按每月 元 。合计 。
五、付款方式:以见发票为准,30天内支付。
六、甲方在租赁期间,享有所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七、甲方对所租赁设备应保持完好,租赁期届满归还乙方。
八、违约处理:
1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与协议不相符,甲方有权提前退还设备并解除合约。
2 、甲方文明合理使用设备,不得人为故意损坏,如造成损坏应负责维修。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其它补充:
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租赁设备,可与乙方协商,办理续租手续。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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