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
在当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法律显得尤为重要。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更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实施条例的背景与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发展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其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尤其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和权威性,制定实施条例显得尤为迫切。
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精神。在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6个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草案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和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更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加强。
二、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共包含多个章节,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培训费用的支付等。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针对社会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误解,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或“终身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均可依法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消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疑虑,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范: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滥用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义务,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些规定有效遏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滥用现象,保障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条例的深远影响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它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其次它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范围和救济途径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最后它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更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随着这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的劳动关系将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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