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情况说明书锦集(3篇)
财务情况说明书1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1997〕1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绪言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且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尚未失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或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已失效的,应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广告性的词句。
第十条、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报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概览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总股本;
(四)可流通股本;
(五)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八)上市地点;
(九)上市时间;
(十)股票登记机构;
(十一)上市推荐人。
第三节、绪言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股票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等;
(三)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募股资金总额;
(四)发行方式;
(五)配售比例(如有);
(六)配售主要对象(如有);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八)每股发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股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
(二)披露最大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国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在发行人的职务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法人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简况。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如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简要披露有关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有关要求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重大财务变化(如有)。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报告的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补充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列示自上市之日起董事会作出的承诺。董事会应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附则
财务情况说明书2
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企业债权和财产的清收,实际是在企业破产后,法院对作为破产企业的各个债务人案件集中审理和执行,清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最后破产财产分配的比例,历来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中之重。根据规定的第73条,清算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直接向清算组履行的可以说是极少极少,大部分是存在两种态度:第一种是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对所提异议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所提异议 ;第二种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也不按通知书的要求到清算组履行义务,法院认为需要开庭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经传票传唤后也拒不到庭。第一种情况法官对当事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后,可以直接根据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直接下达裁定执行。现在问题是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这种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缺失情况下法官如何认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谓真伪不明是指“在诉讼结束时,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都已采用了,但是争议事实仍然不清楚的最终状态。”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清算组作为一方当事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作为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抗辩时,是不可能出现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的。因为清算组提出主张后,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未进行任何抗辩时,所以就没有所谓的争议事实,也就没有争议事实的真伪不明,因此,我们不能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没有提出异议,进行抗辩的案件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裁定清算组败诉,这样处理,显然有悖破产法和规定的立法宗旨。
在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缺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要求对清算组的举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的都裁定予以支持,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进行执行,否则就裁定驳回。根据证据规定第73条,适用该原则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2、法官可以形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内心确信。此种情况下,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举任何证据,在形式上首先就不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实质上也不存在清算组证据明显大于债务人一方的问题。
清算组清收债权的证据,因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提异议、不答辩、不出庭而不能得到质证。按照上述规定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故形不成高度盖然性的状况。显然,现有的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破产案件审理中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缺失的情况。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适当引入新的规则,对此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依法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其不提异议、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的,应当以拟制自认对待。拟制自认也叫默视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默认。前文笔者已经充分分析了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消极诉讼给案件审理带来的尴尬。在履行 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收到清算组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书,知道清算组请求其偿还债务数额和交还持有财产的名称、数量,知道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逾期未提异议、未举证、未出庭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在无正当理由不提异议、不举证、不出庭,无非是两种心理:一种是认为清算组发的通知,提不提异议都一样;另一种是对国家审判机关的蔑视,前者是事实上的自认,不必说,后者是对诉讼制度的故意践踏,当然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益应当归于其自身。因此,将此类情况按拟制自认对待符合法律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
虽然证据规定对拟制自认作了严格的要求,但是当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收到清算 组发出的通知,知晓清算组要求履行义务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举证的相关规定后,不进行任何诉讼事项的作为,法官根本没有对其进一步释明的可能,而这种结果是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作为故意造成的,应当视为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适用拟制自认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同时被裁定为证据失权,即使以后举证,也不能作为新的证据而更改原裁定结果。
财务情况说明书3
一、引言
“十三五规划”和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而企业发行股票是直接融资的基本方式。
在我国,企业发行股票需要向投资人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展现公司的成长性,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投资,以满足公司募集资金的需要。因此,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对投资者最有价值的,非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莫属。而招股说明书的编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动辄上百页的文字已让投资者头痛不已,个中的信息更使人眼花缭乱,无从取舍。此外,国内对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的研究较少。所以,文章对财务信息的梳理整合变得尤为有意义。
二、招股说明书及财务信息分类
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是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份时向投资人做出的法定信息披露,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和实质,除了必须符合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公布的系列编制准则编报。招股说明书主要有三种版本:申报稿、封卷稿、最终稿。申报稿主要是发行前向证监会提交的预先披露稿件,其在证监会官网上完整公布。封卷稿一般是发行人对监管?C构审核后的文件修改后的版本,此版本一般不公布。最终稿是发行人在上市后披露的最完整的一版,一般在交易所官网上公布。我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编报规定各有不同,同时,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要求与创业板公司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本文拟就非金融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信息进行解读。
本文通过归纳的逻辑方法,将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分为三大类、十小类。分类见下页表。
三、前向预测信息解读
前向预测信息是指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带有预测未来性质的与财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反映公司从宏观到微观风险的风险信息、反映公司盈利与竞争力的成长性信息、反映公司募集资金与如何使用的募投信息,以及反映如何回馈投资者的分配信息。
(一)风险信息
风险信息是非常关键的披露信息之一。风险信息的披露是否完全,直接涉及到证券监管机构能否审核通过,投资者的投资是否安全等重大问题。因此,理解风险信息大有裨益。归纳发现,一般招股说明书会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募集资金投向风险、其他风险这七大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或官员行使权力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也不可逆转,企业首先应当考虑该因素。市场风险应当考虑市场前景、行业环境变化、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境外经营等因素综合考量。技术风险包括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土地等无形资产使用等问题。募集资金投向风险包括盲目扩张导致的投资失败和资金使用不效率等风险。对于其他的一些风险,本文不再赘述。
(二)成长性信息
成长性信息是投资者最应当关注的信息。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想要投资获利,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成长性。首先,通过招股说明书中的业务与技术、行业与竞争和主营业务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主要的研发技术和商业模式。其次,招股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这一章中,具体描述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分红安排以及这三者未来的趋势预测。此项目的理解应当参照“财务会计信息”这一章的内容一起理解。财务状况分析分项目列示了报告期内每年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并分析了原因,极为详实。盈利能力分析一般是运用杜邦分析体系等财务指标分析,也是分年度列示,最后予以评价,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看出变动趋势。其中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毛利率这一指标。分红安排也可以看出发行人的成长性,成长性强的企业一般都会把利润留存用于今后的发展,因此股利支付率一般较低。此外,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发行人通常会做出发行资金到位后的每股收益(EPS)预测,但该预测是基于若干假设之上的,准确性有待考证,投资者基于每股收益做出的决策要格外谨慎。
(三)募投信息
募投信息即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信息的简称。该信息包括了资本性支出计划、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的运用。资本支出计划包括了公司所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的投资项目,每个项目还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前景预测,确保募集资金有效、合理地投入。发行人还应当合理地测算资金的使用进度,确保及时完工。此外,募投信息还包括资金的运用对发行人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而投资者可以看出该投资能否提高发行人的盈利实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
(四)分配信息
分配信息就是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该信息主要包括近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发行后利润分配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分配信息一方面体现了投资者获得回报的能力,另一方面还能窥探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可以作为预测企业价值的依据。该信息包括分配的具体内容、条件、比例,使投资者明确何种情况下能获得多少回报。三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看出企业的鼓励政策是否积极、持续,是否将盈余先满足自身发展再分配。同时,稳定的股利分配还便于投资者运用股利现金流折现模型估测企业的价值。
四、后向历史信息解读
后向历史信息是指发行人的招股书中带有陈述过去事实性质的与财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会计审计信息、税项相关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独立性信息。
(一)会计审计信息
公司披露的各种文件中,会计审计信息向来都是各方投资者聚焦的中心。招股说明书中的会计审计信息更是从内容上占据了“半壁江山”。读透会计信息,投资者将会很好地了解发行人从初始设立以来,股本是如何形成的,期间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并购是如何进行的,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怎么样。此外,招股书“财务会计信息”这一章中还会单独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这一节,方便投资者评价发行人的财务情况。阅读审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确定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可信性。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好的企业是相辅相成的,高质量的审计信息,不但能提高报表的可信度,还能提高发行人发行成功的概率,获得超额回报。
具体来说,会计信息包括设立时验资及投入资产计量属性、资产评估、重大资产重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应当具体分析非经常性损益、最近资产负债、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和现金流的变动。财务报表应当明确财报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他事项,以上每一项都会给发行人利润带来重大影响。发行人的分部信息也很重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重要的经营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审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信息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每项都包含了审计期间、审计口径和审计类型,该类信息简明扼要,却责任重大。
(二)税项相关信息
税项相关信息通常占招股说明书篇幅不大,但对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税收环境至关重要。该信息通常包括税项和财税优惠政策。通过看企业缴纳税种的类型,是流转税(如增值税)为主还是行为税(如土地增值税)为主,可以看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多元化程度及其面临的税负压力等信息。对于高科技企业、政府扶持企业、特殊地域企业而言,财税优惠政策就比较重要了。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期间、税收优惠程度以及其对利润的影响,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三)公司治理信息
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治理信息极为庞杂,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l行人的参股股东、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到每个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公司的控股、参股作为5%大股东的企业等,每一项均需按照证监会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文仅探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治理信息。首先,招股说明书中会以结构图的形式展现公司的控股形式,有些企业会展示组织结构图。这有助于投资者厘清公司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其中包括要有完善的权力机构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制度规定的相关委员会的设立。其次,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对外投资情况、薪酬情况及变动也是很重要的信息。这对确定一致行动人、管理层权力等因素有积极意义。
“公司治理”的另一面就是内部控制。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的内控鉴证意见。发行人应当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进行内控管理,并出具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独立性信息
独立性是客观公正的体现,发行人需要保持独立性以满足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证券法》曾规定了公司上市若干条件中,除了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以外还要保持业务上的独立和人员上的独立。比如同业竞争、竞业禁止、兼职兼任等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要求发行人披露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这有助于独立性的维持。此外,客户与供应商关系也是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的采购和收入占比,同时应当披露是否与前五大供应商或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以保持独立性。
五、其他责任信息解读
其他责任信息是指发行人与财务相关的责任信息。包括法律责任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
(一)法律责任信息
总体上,《证券法》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报告、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会导致强制退市、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具体来看,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为股东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与仲裁,都应当满足《合同法》《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此类规定,公司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遭受财务上的损失。
(二)社会责任信息
招股说明书中虽然未明确要求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企业在社会中更多地承担责任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们仍然可以从招股说明书中提取出相关信息,比如员工及社保情况等。有些企业还涉及到其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中所做出的努力。相信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不断发展的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会越来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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