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2-05-19 18:54:43 调解协议书 我要投稿

人民调解协议书集合7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民调解协议书集合7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两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 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两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两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两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两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两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两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两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两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2

  原告方:王某 谢某 黄甲 黄乙

  被告方: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谢某、黄甲、黄乙诉被告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某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甲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乙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盖章):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纠纷申请

  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达成本协议。

  基本案情:

  协议内容:

  履行协议的方式: 履行协议的地点: 履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经本案当事人签字、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

  员会盖章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调解协议。

  本协议一式 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调解员(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4

  人民调解协议书 ( )调字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

  甲方当事人:程峰,男,77 岁,汉族,农民,住址:浠水县绿杨乡土桥村五队,身份证号:无

  袁大娇,女,7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峰之妻),身份证号: 无

  乙方当事人:张细娥,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浠水县绿杨乡土桥村六队,身份证号:422127196704091020

  上列当事人于______年月日发生遗产纠纷,双方于 年 月 日请求我委调解,我委于 年月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前,我委已告诉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经我委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情况如下:张某的丈夫程某因病于20xx年3月去世,当时公婆健在,大女儿已经出嫁,二女儿毕业在家务农,夫妻共同财产为砖瓦房4间,家具一宗,粮食一宗。鉴于当地的风俗和家庭实际情况,当时并没有对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后,张某为了晚年有所照应,决定改嫁。他公婆认为,张某改嫁应将四间房无偿留下。张某则认为,自己是程某的妻子,虽然改嫁,但是伺候丈夫和公婆那么多年,有权住在房子里,坚决不同意搬出去,双方矛盾激化。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张某当场付给两位老人现金5000元,作为老人继承份额的补偿;

  2、张某付清补偿款5000元后4间钻瓦房及家具归张

  某所有,程××夫妇××日内搬出该房屋。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5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区人民调解协议书,欢迎阅读!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________(男,________岁,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男,________ 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户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女,_____ 族,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 县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

  20_____年____ 月____ 日,________镇__________剪刀厂工人____(男,____________岁,_____ 省_______县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在该厂抛光剪刀时意外受伤,____发生工伤事故后,经____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____遗体暂存于____殡仪馆保存。目前____的家属代表____、____就____工伤死亡事故经济补赔偿向____市____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调解。

  经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____一次性赔偿____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直系亲属供养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元,含相关的保险赔偿费),相关的火葬费、殡仪馆费、抢救费(含治疗费)由____负责。

  2、____家属的其他损失由其亲属代表自行承担。____亲属代表已表示对此所造成的法律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充分理解。另____的亲属应得的相关赔偿的分配事宜由____亲属代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自行分配处理,与____无涉。

  3、____家属代表应无条件配合提供甲方用于保险理赔所需的相关手续、证明资料。保险公司赔偿给家属(受益人)的赔偿金已包含在______万元赔偿金之内,并直接由保险公司打入受益人帐户,该笔赔偿金由____从总的赔偿费用中扣除。

  4、____的担保的优先责任人为____、____,并因此承担相应的优先担保赔偿义务。____亲属的担保的优先责任人为____、____,如因____家属内部分配因此所造成的相关纠纷由他们俩人负责协调解决,与____方无关。

  5、本协议属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葛,否则责任自负,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为未付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并同时追索相关的同期贷款利率。

  6、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生效。双方当事人、____派出所、____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①甲方于20____ 年____月____日付乙方人民币____ 万元整(¥______元);

  ②甲方于20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付乙方人民币____ 万元整(¥______元);

  ③甲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每年分别给予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元)。

  注:上述相关费用已包含相关的保险赔偿费用,实际支付中应予在最后一笔赔偿费用(¥______元)中扣除保险公司已实际支付的赔偿金。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6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1996年,杨女士与范先生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范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随其前妻共同生活;杨女士早年丧偶,女儿跟随杨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两人婚后共同居住在通北路上一间仅15平方米的老式里弄内,杨女士并没有外出工作,专心做起了全职主妇,每月要范先生固定给付零用钱。但杨女士并没有安安分分的在家照顾范先生的起居饮食,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输了钱就问范先生要,要不到就大吵大闹,不给范先生安宁。

  1998年,范先生单位解困分房,夫妇俩便以租赁的形式入住到市光四村的房屋中,当时的调配单上有范先生、杨女士夫妇、范先生的母亲及范先生的儿子。入住后不久,范先生便将自己原先居住的位于通北路上的老式里弄房出租,房租为他所有。20xx年,范先生在得到相关部门的准许后,购置了另一套工农四村的房产,产权登记人系范先生、范先生的前妻和范先生的儿子三人,并没有杨女士的名字,这对再婚夫妻的矛盾就此产生。

  杨女士认为范先生此举根本没有把自己当成一家人看待,很是生气,更为范先生经常过分的关心他的前妻而恼火不已。两人还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喋喋不休,双方言语不和,甚至还动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

  不巧的是,杨女士的女儿在那时生病需要照顾,不得不暂时回到自己父母那里照顾女儿。范先生亦不能理解杨女士的爱女心切,便乘杨女士离家期间擅自将市光四村房屋的门锁更换,不让杨女士进门。杨女士协同姐姐、女儿一同与范先生理论,甚至还想砸门而入,最后范先生还是念在夫妻之情,将新锁的钥匙给了杨女士。可是,杨女士依然满腔愤怒,终于做出了过激的行为。20xx年4月18日,杨女士乘家中无人,将家中所有的水、电、煤气开关通通打开,自己跑出去。邻居在闻到浓烈的煤气味后拨打“110”报警。经居委及时与范先生联系,打开房门,家中一股煤气味,满地是水,一片狼藉。幸好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杨女士自愿无偿放弃市光四村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和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后入住通北路房子。 范先生承诺不会让自己的前妻和儿子再去骚扰杨女士,并赔偿杨女士医药费六百元; 杨女士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向范先生道歉。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3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7

  当事人:

  兰花玉(继母,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敏方(继子,继承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亦蓝(继女,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1995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茂林(兰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蓝父亲),20xx年11月18日过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花玉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敏方,但须交15万元于兰花玉以作补偿;三是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花玉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花玉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花玉与佘敏方、佘亦蓝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孙***,并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花玉领取并归兰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敏方所有,兰花玉和佘亦蓝应当协助佘敏方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敏方承担,佘敏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花玉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亦蓝仍自愿支付给兰花玉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花玉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花玉、佘敏方、佘亦蓝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花玉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敏方、佘亦蓝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敏方、佘亦蓝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花玉(签章) 20xx 年 月 日

  佘敏方(签章) 20xx年 月 日

  佘亦蓝(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1(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2(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3(签章)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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