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2-06-13 17:44:29 调解协议书 我要投稿

有关人民调解协议书三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人民调解协议书三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1

  卷 名: 借贷纠纷 (卞留才、卞留兵)

  卷 号: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20xx年3月05日

  立卷人: 刘姗姗 立卷日期: 20xx年3月21日

  保管期限: 伍年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卞留兵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盐都新区福裕小区

  被申请人:

  姓名年龄职业或职务居民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盐都新区福裕小区

  纠纷简要情况:卞留才与卞留兵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

  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留才因实力不够,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荣汉暂借,由卞留兵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荣汉拿着借条找到卞留才,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荣汉于是找到担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认为这钱是卞留才

  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当事人申请事项1、卞留才主动还清欠徐荣汉的50000元。

  当事人申请事项2、要求现在就取消该笔50000元借款担保人资格。 当事人申请事项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卞留兵、卞留才 之间

  的`纠纷。

  纠纷类型: 借贷纠纷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卞留才与卞留兵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

  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留才因实力不够,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荣汉暂借,由卞留兵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荣汉拿着借条找到卞留才,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荣汉于是找到担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认为这钱是卞留才

  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xx年3月06日

  地 点:

  参加人: 施峰、刘姗姗

  被调查人: 卞留兵

  记 在接到卞留才的申请后,我们找到了卞留兵询问相关情况,问:卞留兵,你是否因与卞留才合伙做生意拿不全投资款,而向徐荣汉借款50000元?该笔款项的担保人是否为卞留才? 答:是的。问:卞留兵,当时的借款赁条中担保人一项写的是卞留才,是否为卞留才自

  愿,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答: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找徐荣汉借款时,他说要找一个担保人,我当时就想到了卞留才,因为他既是我的哥哥,又是生意合伙人。他是个比较适合的人选,再说,当时我找到卞留才请他作为我该笔5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他也没有任何疑义,当即是爽快的答应了。问:卞留兵,这张欠条的还款时间就是本月,你目前的偿还能力如何?答:我去年年底刚刚结婚,婚房装了一半还没完工,因此手头上暂时也拿不

  出这么多钱来还款,当然我会尽量提前还款的。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2

  当事人:

  兰花玉(继母,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敏方(继子,继承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亦蓝(继女,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1995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茂林(兰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蓝父亲),20xx年11月18日过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花玉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敏方,但须交15万元于兰花玉以作补偿;三是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花玉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花玉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花玉与佘敏方、佘亦蓝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孙***,并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花玉领取并归兰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敏方所有,兰花玉和佘亦蓝应当协助佘敏方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敏方承担,佘敏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花玉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亦蓝仍自愿支付给兰花玉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花玉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花玉、佘敏方、佘亦蓝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花玉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敏方、佘亦蓝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敏方、佘亦蓝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花玉(签章) 20xx 年 月 日

  佘敏方(签章) 20xx年 月 日

  佘亦蓝(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1(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2(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3(签章) 20xx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3

  编号:【20xx】洪和自民调字第 号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陈女,36岁,陈男,43岁,二人经恋爱于20xx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发现陈男有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儿子出生后,由于教育理念的差异,双方又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感情日益淡薄。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男的赌瘾越来越大,陈女认为陈男深陷,已对家庭的安全构成了威胁,遂产生了离异的念头。因陈男自知理亏,便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xx年8月初在徐汇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归陈女所有,由陈女给付陈男人民币70万元,20xx年8月底支付4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xx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陈女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陈女所有。陈男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间,陈女与陈男继续同

  居,并由陈男承担家庭开支。半年后,陈女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陈男房款70万元,但陈男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归陈女所有; 二、判令陈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房屋。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15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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