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桂中学学生惩处条例
一、惩处等级:
1、免予处分,公开批评:班内公开批评、全级公开批评、全校公开批评;
2、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惩处权限及程序:
1、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在班会上宣布;
2、全级公开批评由级组长决定,在全级学生大会上宣布;
3、全校公开批评及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德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或行政会议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特殊违纪案例可组织学生违纪仲裁小组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
4、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然后由德育处发布处分通报,并将处分通知书寄往学生所在街道、村委会或家长单位。
三、惩处后的教育及处分撤消:
1学生受处分后,每月月中写一份思想行为汇报交班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年级组长审阅存档。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进错误。
2、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着进步的,满一个学期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可申请撤消处分。
3、申请撤消处分程序: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撤消处分申请书》,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和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申请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须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审批。审批后,德育处将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内宣布审批结果,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到高中学习结束尚未获得撤消处分,处分要记载于学生学籍档案并不予毕业。
四、各类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1)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标准,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全校学生,学校给予班内、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对已达到处分标准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的违纪学生也可从宽处理,免予处分,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扰乱学校生活、学习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职工,漫骂、讥讽学生干部或管理人员;引外人进入学校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危害师生安全,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进入网吧或“三室一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厅)的,给予记过处分。
(4)带手机回校、考试作弊、传阅不良书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经批准在外留宿),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他人财物,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盗窃、喝酒、吸烟、聚赌、谈恋爱、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饬令退学处分。
(7)打群架或组织打群架,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多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其它纪律,且不服从教育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9)建立文明班评比与纪律处分联系制度。一学期内,因违纪行为(指未达处分要求)给班级带来扣分达6分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扣分达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带来扣分达12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扣分达15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实行处分累积制度:两次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两次警告,记过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达两次记过,作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受处分,作饬令退学处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五、其它:
1、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2、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恶劣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者
(3)屡教不改
3、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报告的责任。若知情不报或故意提供伪证者,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4、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撤消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为学生先进;担任学生干部或已被评为学生先进的,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消其职务和称号。受校纪处分未撤消的,到高三毕业时将处分结论记入学生档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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