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时间:2024-11-25 13:31:02 志彬 条例 我要投稿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精选8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岗位职责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地防止因职务重叠而发生的工作扯皮现象。那么制定岗位职责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精选8篇)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敏感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敏感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九、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五、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

  一、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市学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以及慎重处罚的'原则,确保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三、每个学生都应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均应视为违纪行为。

  四、违纪学生的处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五、凡违反《中学生一日常规》情节较轻者,视情况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三次给予全校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处分从重。

  七、其它严重影响校风校纪的违纪行为处分(见附表)

  八、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向政教处提出书面处分报告;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政教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长同意;记过处分报校行政会研究批准。

  九、纪律处分决定后,须通知班主任与家长,提前与学生谈话,并全校公布。

  十、处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予以撤销。撤销处分期限为:警告处分三个月,严重警告及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后上报政教处,经校行政会研究批准后,由政教处下发撤销处分通知给班主任、学生本人和家长。

  十一、凡受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本学期不能被评为三好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内不能被评为三好生。班级内如有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该学期班级不得评为优秀班集体。

  十二、学生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要记入政教处档案,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至毕业时仍未撤销者,记入本人档案。

  十三、本条例适用江苏省浦江高级中学生所有在校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4

  为了加强校园常规管理,规范违纪处理,现对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如下处理。希望各年级、班级认真组织学习违纪处理标准细则,严格履行违纪处理制度。

  1.在校学习期间,不准迟到;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在校期间不准不请假出校门。

  学生有迟到行为,班主任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迟到、屡教不改者,班主任约见家长,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校会公开批评;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违反规定者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请假出校门,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2.不准抄袭作业;认真对待每一门学科考试,考试时不准有任何形式的作弊。

  凡抄袭作业,经学生举报,校会公开批评;考试态度不端者、考试作弊者,班主任约见家长,予以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3.不准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不准戴首饰,不准染发、染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夏季女生不穿无袖衫、超短裙;不准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

  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查处后严重警告;戴首饰,染发、染指甲,查处后严重警告;男生长发,夏季女生穿无袖衫、超短裙,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查处后严重警告。一周之内两次以上违反,班主任约见家长,给予记过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抽烟、喝酒;不准看或传播黄色音像、书籍;不准进营业性网吧;上网时不准上不健康网站;不准乱拿他人物品;不准损坏公物;不准私拉乱接电源或违规充电;不准带香烟、打火机、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校。

  第一次违反者,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违反者,开除学籍。

  5.男女生不准非正常交往,校内外不得有牵手、挽臂、搂抱等行为;男生不准送女生回宿舍。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二次违反,学生开除学籍。

  6.学生不准打架;不准说脏话;不准顶撞师长和学校工作人员。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7.中午不准逗留教室;晚自习结束后及时离开教室、离开学校,及时回家。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

  8.不准乱涂、乱画、乱吐、乱扔、乱踢或乱停车辆。

  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次违反,给予记过处分。

  9.不准把手机、游戏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或棋、牌等带进教室、宿舍。

  违反者,查扣相关物品,记过一次;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自习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随意出教室或在教室内走动;不准吃东西、喝饮料;不准看跟学习无关的小说、报纸、期刊(由语文老师鉴定);课堂上不准睡觉;非体育课期间,不准在课上外出打球;不准在走廊或连廊大呼小叫。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班级群体违反者,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级评选。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6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敏感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敏感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六、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7

  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教师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扣除40分。

  1.考试前在自备的草稿纸、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2.考试时使用计算器。

  3.左顾右盼,不听监考考试警告。

  4.考试结束铃响仍拖延时间,继续答卷。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4.考试结束铃响,交卷时互相对答案,涂改试卷。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视该生的态度和违纪舞弊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该科成绩按零为处理。

  1.考试时夹带,抄袭课本、笔记或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接传答案。

  3.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听监考老师的警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如舞弊学生当场未被发现,考试后,一经查明,仍按以上条例进行处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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