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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惩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年);
5、开除学籍
第三章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偷窃敲诈
(一)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寄宿违纪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就餐违纪
(一)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校长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案例由xx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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