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通知

时间:2021-06-11 18:26:17 通知范文 我要投稿

出租房的通知

  出租房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小编与读者分享出租房的通知,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出租房的通知

  出租房的通知1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20**年5月12日召开的全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和奥运安保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情况,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奥运安保工作,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举办“平安奥运”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出租房屋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公房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屋业主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社会、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

  1、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流程,公开办事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尽量降低登记门槛,减轻群众负担。

  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综治、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协作,逐步改变现有管理模式,学习各地成功经验,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延伸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3、认真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查询等工作。

  4、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实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严肃查处房屋租赁市场的违规行为。凡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申领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租赁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租赁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公房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掌握辖区内房屋租赁基本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信息收集、统计工作。

  (四)出租屋业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积极主动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提供出租房屋、承租人等基本情况。

  三、积极开展出租房屋的集中清查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20**年5月12日全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查专项行动。要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并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单位并明确责任人员。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城区出租房屋清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公房管理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也要积极配合,协助搞好这次清查专项行动。对于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影响清查专项行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以这次清查专项行动为契机,会同公安等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出租房主、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建设厅

  二O**年七月二日

  出租房的通知2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号,粤财法〔20**〕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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