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购房详细须知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填表后,由所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
3、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审核;
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或转账。
二、提取条件及提供的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夫妻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可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四)根据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述材料(所需材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须提供按揭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须贷款银行盖章确认。土地房屋权证能体现购房时间和金额的,可用土地房屋权证代替购房合同和发票(土地房屋权证未能体现购房时间和金额的,应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新建商品房:①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属网上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备案证明单);②购房全额发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属网上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备案证明单)、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房专户账号,将住房公积金转账给售房单位支付首期款(对同一套住房,只能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或全部付清房款后提取现金,两者取其一)。
(2)经济适用房、统建解困房、房改房、危改房、落实侨房:①购房合同;②购房全额发票。
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解困房支付首付款,可凭购房合同、房号单将住房公积金转账给售房单位支付房款(对同一套住房,只能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全部付清房款后提取现金,两者取其一)。
(3)二手房:①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转让的购房合同;②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4)拍卖房:①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②拍卖统一票据。
(5)拆迁安置房: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合同);②购买拆迁房的统一收据(发票)。
(6)集资建房:①集资协议书(合同);②集资收款收据。
2、建造或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区(县)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许可证或批建文件。
3、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①土地房屋权证;②区(县)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或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书。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付公房房租:①主管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②公房租赁合同;③职工申请时上月支付房租的票据。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①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外地户籍证明(如户口簿、外来人员有效暂住证);③外地新单位就业证明。无外地新单位就业证明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场签署《具结保证书》。签署具结保证书的申请人,因相同原因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与第一次提取时间间隔二年(含)以上。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落户的当地户籍证明,如:户口簿(户口迁出原因属调动的,只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8、职工调离本市:①调动工作证明;②外地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盖章的缴交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职工调离本市,只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9、出境定居:出境定居或移民签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或定居国居住证明。
10、离、退休职工:主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没有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提供单位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提取的,提供因职工死亡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提示: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额。低保对象支付公房房租,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金额。属上述提取原因5—11项的,提取的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xmgjj。gov。cn 咨询电话:(自助)968128 (人工)5104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