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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小城镇是连接城乡经济的纽带。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而小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必将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对加速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发展重心南移,促进小城镇协调发展,均衡城乡资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目前我市小城镇房地产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小城镇住宅建设主要是居民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建设为主,普遍存在着城镇布局不合理,功能定位不清,城市效益低下,重复建设,数量大且水平低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城市也毫无美观可言。其主要原因:一是小城镇建成区面积过小,已成为小城镇房地产发展的瓶颈。二是小城镇人口规模偏低,房地产消费能力不足。三是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平均规模小,不利于土地的高效使用。四是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房地产产业发展水平较低。五是开发方式简单落后,范文写作缺乏科学的规划体系。
二、促进我市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建议
1、充分发挥财政扶持作用。一是鼓励塑造城镇特色风貌。凡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对小城镇招标引入国外一流设计力量参与特色风貌设计的区、县,市政府可以按中标设计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另外,市、区县、镇可以联手建立小城镇开发建设及特色风貌建设的专项资金,每年酌情向基础设施经营实体投入一定的资金。二是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凡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可以由市、区县、镇政府的财政各按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三是加大其他财税政策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城镇的旧城改造、市政、绿化、住宅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小城镇住宅小区的公益性设施和绿化环境建设,吸引市中心城市居民入驻小城镇;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城镇,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原收入渠道实施专项返还;购买小城镇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优惠政策。
2、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土地的“农转非”是当代中国小城镇发展的主题之一,也是城镇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应尽快建立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思想汇报专题在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政府取消原有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和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
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目前我市小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与市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建议将目前的土地出让制改为租赁制,土地产权不进入交换,使房屋与土地分离,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而是把相应的地租体现在持有环节征收的物业税中。房地产开发商须在第一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商品房卖出后,由其产权人缴纳地租,未卖出的商品房则由开发商承担租金。
3、鼓励开发商投资建设小城镇。小城镇房地产产业发展的首要的、集中的难点是资金。由开发商统一开发,可以使小区规划建设和建筑设计达到较高的水平,可以解决因资金不足而造成房地产产品档次过低,质量较差,配套设施不齐等问题。也有利于集中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物业管理水平也可以得到很大提升。
各级政府应重点在土地使用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以吸引开发商特别是外地开发商的投资。引导农村人口、城市人口向小城镇转移。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升级,改善就业环境,开放城乡劳动力市场,以利于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要尽快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居民和农民能感受到居住在城镇的医疗治疗的便利性。通过转移和吸收城市过剩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均衡城乡发展,解决大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