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道德约束辩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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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网络文明道德约束辩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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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网络文明道德约束辩论稿

  网络文明道德约束辩论稿1

  一、加快树立网络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服务平台的拓展,网络文化愈加丰富多彩。但是,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参与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都增加了网络社会的管理难度。微博等新式传播平台的建立及流行,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观点。在网络言论日益丰富的同时,一些不文明语言和不文明现象也找到了滋生的空间。对于一些不文明网络行为目前还没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控制,而且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目前网络秩序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道德这种具有自律性的行为来约束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

  所谓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网络道德是时代的产物,与信息网络相适应,人类面临新的道德要求和选择,于是网络道德应运而生。网络道德是人与人、人与人群关系的行为法则,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行为规范,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

  2001年9月,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同年11月,团中央等部门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向全国青少年提出了“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标准。构建网络空间的道德标准需要进行理论创新以及新的价值构造。要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统领下,构建网络道德标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仅仅是我国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指引,同时也是我国网络空间道德标准构建的指引。网络道德标准要依赖于现实道德资源。在整合并充分利用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资源,对传统道德批判继承的同时,还要以开放的心态吸收国外可资借鉴的道德建设经验。网络道德标准还应具有共通性。由于网络空间是在全世界进行资源共享、互联互动,因此需要加强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二、网络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网络道德的缺失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其中内部原因主要是从网络交往的主体、客体之间缺乏自律及责任感以及交往载体的虚拟性方面思考,而外部原因则是由于目前社会的监督性不足。

  1.网络交往行为的责任缺失

  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中总会受到来自法律、道德、俗规以及权威的限制,而现在丰富多样的网络平台,给予使用者们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跨越了时空的界限,将现实中的'传统道德束缚力大大的降低,使得网络使用者有了对于绝对自由和彰显个性的渴望,在网络上的行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例如,很多网络谣言以及攻击谩骂性质帖子的发起者,他们往往隐匿在重重网络终端之后,这种低罪恶或者无罪恶承担的技术可能性会使得人们被自身的不良欲望引诱,从而做出网络道德缺失的举动。部分的使用者在这些举动之中寻找释放的快感,而由于普及范围广与速度快,使得去抑制与追究这样的行为十分困难,成本也非常的巨大,造成一部分的网民有恃无恐的追求自己想要的“绝对自由”而不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2.缺乏显性监督

  当前我国网络运行的现状是缺乏显性有力的监督力量。首先是政府监管部门。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管制机构,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等都承担相关的责任,这就使得从设立网络的法规到实际操作没有统一的途径,部门多了,相互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的难度也就多了,无法有效实行监督。有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于保护主义,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这些带有偏向性色彩的规则有时没有和上级进行沟通,对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并没有起到良性作用。

  其次是社会民众与媒体监督。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工作会议上因为其抽的名贵香烟“九五之尊”而引起网民的兴趣,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结果揭露了其开名车上班、戴名表等与其收入不相符的地方,最终使其被相关部门处罚。这个事例被很多媒体称作是网络监督的代表作,公众通过匿名的网络为媒介,连结了社会的力量来对现实社会中的较为强大的个体与集体进行监督,表明了网络监督是能够起到实际效用的。但是,对于虚拟空间上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依然是较为缺乏与无力的,其中两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技术问题与政府部门的支撑。

  在技术问题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绝大部分参与者都会使用匿名或虚假的身份,在最平常的网络聊天时,一般网络使用者几乎很难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一个无业游民也可以自称是高级公务员,这就造成在网络交往中频繁发生感情欺骗与金钱欺诈,普通的网民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以及个人能力,去辨析信息与聊天对象,这使得在网络行为失范事件发生时,受害者往往无法追究,而相关部分也取证困难。在政府支撑方面,由于网民个人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需要政府的网络监管部门给予帮助,但是目前由于网络监督部门的政出多门,使得网民不知道去找谁求助,甚至找到了也很难挽回损失,这些都对网络道德秩序构建起着十分负面的影响。

  3.法制法规尚待健全

  我国目前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只有1997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余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定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属于政府的行政规则和部门性规章,网络时代的信息飞速传播,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变化与情况出现,很多失范行为在法律的边缘游走,一些临时的规章能够被用来控制与应对新的情况,但是由于其立法地位较低难以产生好的效力。

  在现行的民法与刑法中,对于网络行为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处罚条款,例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音乐、影像等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还存在着一些漏洞与空白,对于网络不文明行为,言语攻击、骚扰甚至是过度的人肉搜索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条款,难以对其产生好的约束作用。

  三、促进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

  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只发布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网络行业要加强自律。网络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将不健康的内容拒之门外和及时清除出网。网络把关人要恪守“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遏制虚假、色情和垃圾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流通,使信息传播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要逐步加大网络管制和监督力度。网络道德构建,需要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在网络中发布信息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随意性,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上网的各种信息缺乏必要的过滤、质量控制与管理机制。网络管制最有效的方式是法治,只有网络立法,才能使网络空间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守法律规则,恪守网络规定,并通过法律约束其道德规范,做到网络空间违法必究,确保网络世界的健康发展。

  网络文明道德约束辩论稿2

  一、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目前的网络乱象丛生,最低道德尚且不能保证,这时候以法律约束是务实的态度。而空谈道德约束无异于空中楼阁。就好比驾驶飞机安全翱翔固然是我们理想的'状态,但在坠机已然发生的时候,降落伞当然比飞机更加重要。

  二、网络环境因其虚拟性比现实世界更加缺少约束和监管。而即使在现实世界,法律约束也比道德约束更重要、更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更何况是本来就缺乏约束监管的网络世界呢?这又好比秋天大家都知道增加衣物保暖,到了更冷的冬天反而去裸奔?

  三、道德建设是重要的,但是不能取代法律约束的作用。甚至可以说,道德建设,是建立在法律完备的基础上的。反过来设想,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如果缺乏有强制力的统一法律约束作为规则,就会造成谁先不道德谁就得利益的局面。大家岂不是竞相不道德了?网络世界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必需能保证人人遵守,能保证让不遵守的人付出代价,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能够胜任这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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