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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员工守则(精选5篇)
员工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网公司员工守则(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网公司员工守则1
(一)遵纪守法,尊荣弃耻,争做文明员工。
(二)忠诚企业,奉献社会,共塑国网品牌。
(三)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切实履行职责。
(四)团结协作,勤奋学习,勇于开拓创新。
(五)以人为本,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六)弘扬宗旨,信守承诺,深化优质服务。
(七)勤俭节约,精细管理,提高效率效益。
(八)努力超越,追求卓越,建设一流公司。
电网公司员工守则2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南网方略,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员工职业行为,促进南方电网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是南方电网公司对员工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南网方略在员工行为上的体现,是员工应该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从业准则。
二、职业操守
第一条:热爱祖国、热爱南网、热爱岗位
第二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令行禁止
第三条: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第四条:努力学习、精通业务、勤奋工作
第五条:开拓创新、敬业奉献、团结协作
第六条:廉洁从业、清白做人、干净干事
第七条:节约环保、居安思危、艰苦创业
三、职业禁区
第一条:严禁违反安全规定
第二条:严禁违背行风规定
第三条:严禁违反财经纪律
第四条:严禁缓报虚报瞒报
第五条:严禁泄露企业秘密
第六条:严禁牟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严禁损害公司形象
四、员工誓词
我是光荣的'南网人,自觉践行南网方略,积极投身南网事业,恪守职业操守,远离职业禁区,想尽办法去完成每一项任务,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努力奋斗!
电网公司员工守则3
一、遵纪守法,尊荣弃耻,争做文明员工。
二、忠诚企业,奉献社会,共塑国网品牌。
三、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切实履行职责。
四、团结协作,勤奋学习,勇于开拓创新。
五、以人为本,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六、弘扬宗旨,信守承诺,深化优质服务。
七、勤俭节约,精细管理,提高效率效益。
八、努力超越,追求卓越,建设一流公司。
电网公司员工守则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和维持公司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树立员工严谨的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在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纪律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考勤纪律的总体统计、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部室和分公司是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管理,按要求逐日做好考勤记录,并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六条 公司领导请假由办公室按市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公司中干请假程序。部室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休假前须明确其请假期间的部门或分公司临时负责人;部门副职负责人请假,须先向部室或分公司正职负责人请假,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一般员工请假程序。一天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两天以内的,由部室、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中干和一般员工办理上述请假程序时,须本人亲自办理并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本人确实不便办理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 员工假期期满后,须按管理权限,向批准该假期的相关部门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员工作息时间和加班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根据工作岗位分为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作息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作息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节。
第十二条 每个岗位具体实行的作息时间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遇公司作息时间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再次明确岗位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部门,应事先提交《加班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将据此进行加班工资造发,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加班手续的均视为无效加班。
第十四条 节日值班人员以公司办公室有关值班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员工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的加班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补休;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发生的加(值)班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假别及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需离岗办理,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事假超过半天者,停发休假期间的工资。当月请事假累计达4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计扣月绩效奖金的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奖金;季度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计扣当年10%的年终奖。
第十七条 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员工患病需停工治疗或休息的,应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和休息证明,并按请假程序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十八条 病假待遇。员工当月内请病假累计3-5天者计扣当月绩效奖奖金的10%;累计6-10天者计扣30%;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员工患病停工治疗休息在六个月以内的,其医疗期病假月工资为: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75%发放;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85%发放;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95%发放;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月基薪的100%发放。
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在上款规定的基础上再降低20%,并且停止享受企业年金。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或休息者,应凭劳动局的工伤证明、医院证明,按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休假。
停工留薪期满或工伤治疗终结时,根据医院原始资料及相关的劳动能力鉴**论,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工手续。
工伤员工在停工期内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公司各类绩效奖不予享受。本规定前发生的工伤,按原相关协议履行。
第二十条 婚假。婚假假期为5个工作日,如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再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再婚婚假为5个工作日。婚假从员工领到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婚假期间不计扣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生育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丧假。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在填写请假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给假5天,丧假期间不计扣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公司在岗员工,连续工龄满1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具体标准为:
(1)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3)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4)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申请程序和要求。每年年底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核定并通知各部门和分公司,由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确保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和分公司员工年休假计划。
年休假实行公司安排和员工自愿申请两种形式,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作间歇期或工程间歇期安排员工休假。如本人不同意在安排的休假时间内休息,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申请年休假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审批表》,完善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考勤情况监督年休假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申请事假或病假时,应先用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进行抵消,请假天数不够抵消的,再按事假或病假相关规定办理。员工年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薪酬待遇不变。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纪分为严重违纪和一般违纪。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违纪: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离岗和其它违纪累计超过3次的;
(2)旷工3天及以上的;
(3)在办公或工作区域内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暴力或凶器威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
(5)带头滋事或煽动他人滋事,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的;
(6)因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7)作为考勤纪律的监督者、记录者或执行者,对考勤弄虚作假,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的;
(8)触犯刑法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纪的处罚。员工出现一次严重违纪的,将计扣员工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除计扣3个月绩效奖金外,还将计扣当年全部年终奖;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纪及处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为一般违纪,包括迟到、早退、离岗、旷工和其它违纪等,对一般违纪的处罚如下:
(1)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离岗或其它违纪的,按50元/次予以考核;
(2)员工旷工1天的,计扣半月绩效奖金;
(3)员工旷工2天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计扣一个月绩效奖金;
(4)作为考勤纪律的监督者、记录者或执行者,对考勤弄虚作假,出现一次计扣1个月绩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的时间界定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项目生产人员由各分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电网公司员工守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电网公司实际,以国家电网公司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措施、办法、制度及相关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灼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本部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灼度。
第五条规章灼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备案程序办理。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贯彻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有形成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每年应有年度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八条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编制目的;
(三)主要内容;
(四)起草或承办部门;
(五)审核和发布的部门;
(六)进度安排和发布的时间等。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业务工作范围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明确起草承办单位、参加单位、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除技术规程规范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上报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予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草案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并会签。再由承办单位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九条对于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会签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
法律事务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认为是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办单位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人将规章制度草案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简要说明或相关背景材料,按需要数量送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规章制度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后送总经理签署并以公司文或总经理令形式发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由承办部门在《中国电力报》或信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章制度,除必要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规章制度发布后10日内,承办单位送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生效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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