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安全

时间:2024-03-12 08:44:38 好文 我要投稿

[热]幼儿园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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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校车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我镇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镇学生和在园幼儿的生命安全,结合我镇校车管理实际,双沟镇中心学校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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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目标

  1.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接送车辆按交巡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校车手续,喷涂"校车"统一标式;

  2、凡受过刑事处罚的、持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未满三年的、三年内发生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或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一律不得驾驶校车;

  3、杜绝使用无营运资格的社会车辆和明令禁止的其它车辆接送学生和在园幼儿;

  4、教育司乘人员做到接送车辆不超员,不超速,不违规;

  5、落实责任,常抓不懈,预防避免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1、各学校和配有接送车辆的幼儿园要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2、认真落实车辆接送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等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3、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交通运管等部门做好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接送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

  4、各中心小学要建立交通安全督查员制度。每天上放学期间,在学生接送车停车点进行现场督查,及时发现制止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学生乘坐非法接送车辆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同时报告学校,校方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提醒家长不要让学生乘坐非法接送车辆,必要时可采用摄像、摄影等措施固定证据,移交公安交巡警或交通运管部门予以处罚。

  5.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进校园"活动,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提高学生自我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6.凡配备接送车辆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及时到镇中心学校备案,并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确保学生和在园幼儿乘车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安全。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细心,关爱乘车学生和幼儿。严禁非专职驾驶员开接送车。

  (4)凡需乘坐接送车的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的认可,并与家长签定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5)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未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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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使车辆得以安全、正常运行,特签订此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并负责乙方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与奖惩。

  2、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修理。

  三、乙方责任:

  1、熟练掌握驾驶技术,严禁酒后驾驶。

  2、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保证不超载、不超速

  3、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维修;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行车前要检查好车辆情况,做到安全行车,并规划好行车路线,随时备好各种备件和工具。

  5、行车时精力集中,不吸烟,不攀谈,不接听电话,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接听,下班休息好,保证睡眠,不开带病车,以充沛的精力确保行车安全。保持车内整洁。

  6、每天认真、准确、填写校车安全检查记录本,做好行车记录。

  7、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孩子生命安全。

  8、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分,谨慎驾驶,任何情况下安全为重,不急躁不开快车,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

  9、在幼儿乘车时,车辆要中速行驶,注意避让,同时,协助班车老师把好上下车环节安全关,严防幼儿下错车,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幼儿园和责任人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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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

  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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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幸参加20xx年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国家级远程专题培训!通过学习,感触颇深。

  一、教育部举办此次专题培训,很及时,也非常必要,对于各地做好校车安全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出台,领导也作了重要讲话,先进省市作了经验介绍,如此轰轰烈烈,但愿始终如一。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三、中小学布局调整、盲目撤并学校,不能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导致了学生乘车的需要;教育均衡发展一纸空文,择校风愈演愈烈,村级学生流向乡镇,农村学生挤进县城,也导致了大量学生需要乘车。

  四、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便有了校车,“村村通”道路上跑校车,又怎能保证安全呢?

  五、有了条例、有了政策、有了经验,关键要当地领导重视,并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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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校园及学生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保障师生的乘车安全,我们对我园的校车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大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检查小组,全面检查

  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首的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开展排查活动。同时召开幼儿园老师集体会议,学习文件,要求教师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安全常识,切实认识到幼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幼儿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提高认识,积极发动

  开学初,我园接送幼儿车辆管理小组召开了司机安全会议,我园也根据这一会议精神及时召开全体教师会,集中力量把幼儿乘车安全工作为我园头等大事来抓,从思想上,意识上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关爱学生,关爱生命,明确责任重于泰山,不做表面文章,严禁工作不到位。

  三、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幼儿园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开学初召开了全体教师和责任教师会议,学校领导小组成员针对开学前期幼儿园工作和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做了全面部署。各班责任教师,值班教师;负责乘车幼儿的安全教育,安排幼儿按乘车顺序站好队,监督幼儿乘车纪律,保障幼儿上下车安全。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我园每学期都对校车进行检查,现有一辆接送幼儿车辆,车辆手续齐全。行使路线严格安排,车辆不存在超员现象。

  我园通过观看安全录像活动,教育幼儿不坐非法营运车,上下车排好队,不拥挤,不打闹;与接送老师签订了接送安全责任书;与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引以为戒,吸取教育,常抓不懈。

  吸取其他幼儿园校车的事故,引以为戒,我园各项安全工作对照要求落到实处,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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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家住较远的幼儿能安全舒适便捷地上幼儿园,我园投入120多万元购买了最新豪华的标准尖鼻子校车,为上学不便的幼儿提供校车接送服务。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且呈高发态势,主要集中在乡镇,这不仅与校车性能和司机操作有关,更与乡村道路路况复杂和家长的配合紧密相联。我园一直把校车安全作为安全首位,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每个乘车幼儿都能安全的上学回家,每一个环节都做到细致全面,认真负责,同时每个乘车幼儿的安全更离不开每位家长的理解支持和密切配合。为了孩子的安全,明确双方职责,特拟定校车安全协议书,具体事项如下:

  幼儿园的责任与义务:

  1、保持校车车况良好,定期保养检修,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车况检查,每天两次清扫,定期校车消毒;

  2、严格聘用司机,所有校车司机都持有A照,并具有20年以上驾驶经验,司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开车稳重,细心,热爱幼儿,态度和蔼;

  3、司机开车不吸烟,不喝酒,不疲劳驾驶,不开斗气车,不抢道,不超速,安全文明驾驶;

  4、司机不得在接送途中搭载除乘车幼儿以外的人员,包括学生家长,不得随意上下车,更不能私自更改路线;

  5、选用责任心强,有爱心的老师来跟车,上下车严格清点人数,不遗漏,呵护幼儿,让每一个孩子安全的上车入园,放学安全的将孩子交给家长,做好幼儿登记交接手续督促家长按手印;

  6、跟车老师必须做好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宣传沟通工作,对家长反映的问题情况必须及时反馈给幼儿园,做好幼儿带药登记并交给其主班老师,车上及时给孩子增减衣物;

  7、跟车老师必须看护好幼儿,不允许幼儿在车上吃零食,玩玩具,不得在车内打闹;

  8、跟车老师不得让幼儿自己回家,必须交给家长或者家长委托人,没有人来接的,跟车老师必须给家长打电话,家长没有消息的,可以将幼儿带回幼儿园,让其家长来园接孩子;

  9、幼儿园每月组织两次安全学习会议,加强安全学习,提高司机和跟车老师的安全意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提高服务质量。

  乘车幼儿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1、需要乘车的幼儿,家长必须到幼儿园申请,经幼儿园认可后,签订校车安全 协议书后,指定接送点之后,提供校车服务;

  2、家长必须在幼儿园指定的地点接送孩子,不得要求司机更改接送地点;

  3、家长应该提前5至10分钟到指定地点提前等候校车,接送幼儿;

  4、每次放学,家长或者由委托人接幼儿,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按手印;

  5、幼儿需要要请假的,必须提前给跟车老师或者主班老师电话请假,不要让校 车白等或空跑一趟;

  6、幼儿生病带药入园的,家长必须向跟车老师说明服药剂量,服药时间等情况;

  7、遇到堵车等特殊情况的,家长需耐心等候,如遇路段维修的,家长必须在司 机安排的道路地点接送幼儿,校车无法通行的,家长需理解,自己接送幼儿;

  8、上车前,家长应该检查幼儿书包口袋,不准带小刀、弹珠等危险物品上车;

  9、接送幼儿期间,家长不得与司机发生争执,以免影响司机驾驶情绪;

  幼儿园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家长可以要求退还车费;家长未履行向应职责的,幼儿园有权拒载,不提供校车服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同意后生效,双方相互理解,各自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各负其责,出现问题,分清责任。

  幼儿姓名:

  幼儿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幼儿园盖章: 签字日期:

幼儿园校车安全7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校车接送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校车接送教师安全职责书:

  一、校车照管员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刻,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安全幼儿上下学,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钟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务必严格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1、严格执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按要求为每位幼儿做好接送卡,一人一卡,做到凭卡接送。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一天出车前要自我清点幼儿人数或接送卡。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幼儿,车窗有无关掉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好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安全标语)

  四、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用心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应及时将事故状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六、本职责书一式二份,幼儿园和职责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单位(章):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职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8

  一、学校主要职责

  1.学校为每一位驾驶人提供一台运营手续完备的接送学生车辆,专人专车,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

  2.学校为每辆车配备必须的卫生、维修等工具,车辆加油、维修事项由学校协同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3.学校为每辆车配备二名随车照管人员,协助驾驶人完成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

  4.学校按月对驾驶人进行常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协同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发放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

  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主要责任

  1.驾驶人要符合校车驾驶要求,确保所提供的各种证件真实有效。

  2.驾驶人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3.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派,遵守纪律,不擅离职守。

  4.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5.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认真、准确填写接送学生车辆相关记录。

  7.在驾驶过程中要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8.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不经学校批准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9.熟悉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会使用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着冷静,并在第一时间给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有失责行为,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适当处理。

  2.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和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落实到位,不参加会议的扣20元/次。

  3.驾驶人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接送点,驾驶人应安全送返指定接送点,学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没到接送点提前让学生下车,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人承担。

  4.驾驶人有责任与义务协助随车照管人员妥善处理接送期间突发事件,如遇突发事件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5.在合同期间内,特别是在校车接送时间内,要注意自身言行、仪表,其思想言行不得有损学校形象,要礼貌待人,不得打骂、侮辱学生,不与学生、教师、家长无理争吵,否则每次扣50元。

  6.驾驶人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接送学生。如果出车迟到十分钟,每次扣50元,请假一天,扣相应天数工资的.1/2(主要用于另请司机的部分费用),旷工则扣当日工资的2倍。

  7.驾驶人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经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校长(签名) 驾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9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校车接送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校车接送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校车照管员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安全幼儿上下学,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要做到:

  1、严格执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天出车前要自己清点幼儿人数或接送卡。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幼儿,车窗有无关闭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要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四、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0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使车辆得以安全、正常运行,特签订此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熟练掌握驾驶技术,严禁酒后驾驶。

  2、经常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保证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3、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维修;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行车前要检查好车辆情况,做到安全行车,并规划好行车路线,随时备好各种备件和工具。

  5、行车时精力集中,不吸烟,不攀谈,不接听电话,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接听,下班休息好,保证睡眠,不开带病车,以充沛的精力确保行车安全。

  6、每天认真、准确、填写校车安全检查记录本,做好行车记录。

  7、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孩子生命安全。

  8、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分,谨慎驾驶,任何情况下安全为重,不急躁不开快车,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

  9、在幼儿乘车时,车辆要中速行驶,注意避让,同时,协助班车老师把好上下车环节安全关,严防幼儿下错车,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10、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车损、违章由本人承担后果 。

  11、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12、因事需要临时更换司机需提前一天上报。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幼儿园和责任人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驾驶员签字: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1

  甲方:_____实验幼儿园

  乙方:幼儿姓名:_____ 家长姓名:_____

  为保证幼儿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确双方责任,幼儿园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幼儿园、驾驶员和家庭都有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教育的责任,并引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二、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上下车,由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满18周岁)接送幼儿。

  三、等车时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点等候,要自觉维护等车秩序,排队等候不要拥挤,不追逐打闹,校车来时不要追着校车跑。

  四、家长接幼儿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辆前后20米以上,再选择适当机会安全过马路。

  五、家长尽量按时接送孩子,为保证孩子安全,不允许孩子独自回家。如未能按时接送、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车均要提前电话告知接送教师。

  六、早间自站点上校车后到幼儿园;下午自上校车后到指定站点下车,安全教育、检查由园方负责;幼儿早间上车之前和下午放学回家下车以后的安全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七、本责任书一学年签一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实验幼儿园

  20__年___月___日 20__年___月___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2

  1、坚决不超员(以校车证准乘人数为准),按学校上报趟次和人数进行接送,不准中途甩乘车学生(不让学生在中途等候),不让乘车学生倒乘其它车辆。

  2、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行车时不接打手机。

  3、认真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交接记录。

  4、及时维护和保养车辆,按约定时间接送学生,不耽误学生上下学。

  5、妥善做好乘车学生家长工作,不打骂乘车学生,与家长委员会座谈协商后,合理进行收费,不与学生家长闹纠纷。

  6、坚决服从学校管理,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和行车途中安全。出现一切与乘车有关的。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司机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如有违犯上述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取消校车营运资格。造成一切安全事故,除负所有经济责任外,还要接受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

承诺人:xx

  20xx年x月x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3

  教育局关于加强校车安保工作相关要求,确保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确保乘车幼儿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提高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努力保证我校校车交通营运安全,保障学生安全,维护相关家庭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稳定。

  二、责任分工:

  1、成立学校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

  园长

  副组长

  执行园长**

  成员

  后勤主任**

  保教任主**

  明确各成员职责组长:对本校校车直接实施安全管理;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副组长:对校车所有涉及的.组员、人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做好安全教育,并随时抽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

  成员:

  1、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安全负责,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园长汇报或者报警;阻止学生上车。

  2、要求司机每天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

  制动系统)进行自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技术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好校车的例行维修保养工作。

  3、具体安排、布置、开展乘坐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劝阻不安全行为;及时化解校车内学生之间的矛盾。

  4、及时收集上级对校车安全的要求,转达至校车管理组长;根据需要,拟订各类校车管理制度等。

  三、具体应急措施

  (一)预防措施:

  1、加强对师生、家长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家长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完成对校车灭火器、救生锤的设施配置。

  3、严格要求校车相关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组长和副组长随时进行抽检。

  (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1、报警求助。校车司机事故后第一时间110报警,拨打120急救。

  2、报告。校车司机应立即报告园长或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成员,启动本级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立即向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汇报(先口头后书面)。

  4、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或家属。

  5、调查和总结。学校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及时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认定、援助需求等做出评估调查,并及时将总结情况报告镇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

幼儿园校车安全14

  作为随车教师,保护好乘车学生安全乘车、安全上下车,把学生安全交给学校所在班老师、学生家长是我义不容辞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郑重向学校(幼儿园)做如下保证:

  1.认真负责对接送学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立即向学校(幼儿园)校长(院长)汇报。

  2. 熟悉每一个乘车学生,熟悉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线的详细资料,包括接载地点、车辆到达的.时间、搭乘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保证把每一个乘车学生安全交给学校所在班老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遇到途中严重堵车等特殊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坚决杜绝其他无关人员私乘接送学生车辆。

  3.及时更新乘车学生的名单及其家长联系电话,以供核对。确保在接载学生时,所有的学生均已上车及搭乘预先安排的车辆,确保乘车的学生被其家长或监护人及时接走。

  4.监督驾驶员遵规驾驶、谨慎行车。如发现驾驶员有酒后开车、闯红灯、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其它不文明驾驶行为,立即督促其让车辆停靠路边适当位置,并立即向学校(幼儿园)校长(院长)汇报,等候处理。确保接送学生车辆上的学生有序就座和安全上下车辆;学生上下车时,自己先下车进行保护。

  5.安排好学生安全候车,有序上下,在车辆完全停稳前,杜绝让学生上、下车辆,杜绝让学生事先等候在接送学生车辆门口等候下车。

  6.在学生上车未就座坐好或学生下车未脱离车辆运行安全威胁的,监督司机不得启动车辆。

  7.每次接送学生完毕,认真核对接送学生人数,认真检查车内,确保每一个学生已经下车,防止把学生留在车内发生意外。

  8.杜绝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运载学生现象,坚决不带超载的接送学生车辆和拼装车、报废车等不合格的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上路。

  以上保证,我坚决做到。如因自己失职引发学生安全事故,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签字:

  随车教师签字:

  二〇年月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5

  时间:20xx年10月22日

  地点:办公室

  人员:司机和跟车老师

  主持:陈老师、李队长

  1.司机严格执行行车安全规程、制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让三先”。

  2.认真做好校车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车辆最佳行使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3.司机必须驾证齐全,符合规定。

  4.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5.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6.跟车老师监督司机按照车辆核载人数运行,不得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

  7.如果有什么情况跟车老师要及时与家长沟通。

  8.幼儿上下车做好记录,在车上要安全教育幼儿注意事项,校车回来时要检查校车上是否还有幼儿未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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