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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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精品5篇)

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1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业申请》(中英人寿(20xx)111号)以及《关于将"长沙分公司"变更为"湖南分公司"的申请》(中英人寿(20xx)1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二、经审查,陈明春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湖南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59号通程国际大酒店11楼。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湖南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六年九月四日

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2

各支部:

  各党支部报来支部大会选举结果收悉,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各支部大会选举和支部委员会分工结果,具体如下: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研部党支部委员会由朱益飞、林祖华、刘 华三位同志组成,林祖华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部党支部委员会由吴允侠、霍 光、魏吉华三位同志组成,吴允侠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部党支部委员会由王 敏、陈鹤玲、符宇忠三位同志组成,陈鹤玲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研部党支部委员会由张树新、贾顺梅、储伊宁三位同志组成,储伊宁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教研部党支部委员会由陈晓梅、张爱武、杨红云三位同志组成,陈晓梅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陈海飞同志任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党支部书记;

  院机关党支部委员会由李广彬、李 亿、陈 进三位同志组成,李广彬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研究生第一党支部委员会由杨丽娟、姜 露、郭 然、朱梦纤、梁咪咪五名同志组成,杨丽娟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研究生第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庄海龙、吴巧云、唐慧玲三位同志组成,唐慧玲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本科生党支部委员会由孙 硕、杨 方、汪冰清、柏 桦、韩宗晨五位同志组成,杨方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以上同志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中共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委员会

  20xx年12月26日

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3

  无锡博物院、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文物交流中心、薛福成故居、执法支队、艺研所、考古所等党(总)支部:

  你们《关于党(总)支部选举结果的报告》已收悉,经局机关党委并报局党组研究,同意你们的选举结果:

  博物院新一届党总支委员会由刘宝山同志任总支副书记、王莹同志任专职副书记兼纪检委员、杨启明同志任组织委员、蔡卫东同志任宣传委员、盛诗澜同志任青年委员。

  图书馆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钱菲菲同志任党支部书记、金颖同志任组织委员、陶青同志任纪检委员、朱可铮同志任青年委员、何敏同志任宣传委员。

  文化馆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林琰同志任党支部书记、徐珏同志任组织委员、毛欢同志任宣传委员。

  文物交流中心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陶冶同志任党支部书记、吴霄红同志任组织委员、李燕同志任宣传委员。

  薛福成故居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时建方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

  执法支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邹炯宇同志任党支部书记、吴明同志任组织委员、刘岩同志任纪检委员、徐黎明同志任宣传委员、刘延胜同志任生活委员。

  艺研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苏迅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考古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李一全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

  特此批复。

  中共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委员会

  20xx年1月4日

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4

驻厅纪检组党支部:

  你支部《驻厅纪检组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苏交纪〔20xx〕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支部按照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同意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各1名,同意高川兴同志为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乔如梁同志为党支部副书记候选人。

  特此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

  20xx年4月14日

同意党支部选举批复5

xx市xx镇商会筹备小组:

  你们要求成立"xx市xx镇商会"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xx市xx镇商会,其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xx镇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

  二、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商会名义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商会成立后,应充分发挥自律研讨、交流、协调、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商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新路子,为促进国际商贸名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四、商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五、商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六、商会开展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和会员大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我局报告。

  七、商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在登记后的一个月内报我局备案。

  此复

xx市民政局

  x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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