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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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公告1

xxx:

行政处罚公告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xx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x举行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xx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统计局(印章)

  时间:xx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公告2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公告3

  听证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申请人举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模板被申请人质证。

  主:_________________双方质证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以上听证笔录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记录属实无异议。

  听证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公告4

  一、听证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开发区环保局会议室(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次听证设________名旁听人员,以提交申请顺序为准。

  (三)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旁听人员须遵守听证会纪律,由工作人员引领入场和退场。

  特此公告。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日开发区环保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处罚公告5

  我局对(20xx)余行二第5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时间:20xx年12月21日10:00

  听证会地点:余姚市最良路4号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楼会议室

  申请人: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xx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公告6

  近日,我局对一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于20xx年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我局在办理该社会团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其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涉嫌造假,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提交的.登记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我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10月19日对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已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公告7

  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在梨园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把污水排向雨水管网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老槐树酒店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xx年9月27日9:00开始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215房间

  四、注意事项

  1、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xx年9月26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xx年9月26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办理申请手续。

  3、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本机关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联系电话: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xx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公告8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听证,资料《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格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 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公告9

_____安监罚告〔_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接收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公告10

  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培训队马巷服务站等9户企业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我局对20xx年度未检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于20xx年3月25日期间对上述9家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其未在原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在厦门日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发布公告,要求上述9家企业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上述9家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上述9家企业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未在原登记地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任何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立案调查后,于20xx年3月19日在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和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厦翔工商处(20xx)48、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上述9户未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现对9户企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公告11

吴金宝(华街1号音乐时尚酒吧):

  我局于20xx年5月2日向你送达了(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20xx] 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催[20xx]1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0000元,罚没款交至泽州路2633号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城区支行营业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月5日

行政处罚公告12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20xx年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虹在招徕旅游者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我委调查核实,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虹在与旅游者确认次日旅游行程是否为千岛湖好运岛线路过程中,含糊宣传,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的旅游意愿,实际参加了千岛湖龙川湾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436元,并处罚款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孙虹处罚款xx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场大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虚假宣传、欺骗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

  委员会

  20xx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公告13

于洋: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103号)决定对你处以13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佘昱辰,电话:010-88060976),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月30日

行政处罚公告14

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行罚【20xx】69号,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

  2.负责人余世洲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公告15

梁永坡:

  我局于20xx年1月12日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广)食药监药罚〔20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东升黄金海岸小区1栋1单元底楼车库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联系你被告知无法在七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88号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苏华云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食药监食药罚〔20xx〕1号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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