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每个月发工资时,我们都会看到扣税这一项,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整理的宁波工资扣税标准,欢迎阅读。
一、2016年的工资扣税标准
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2016年工资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拓展阅读:约定工资按日计算 如何折算月工资
案例] 2007年11月11日,刘某在某矿业有限公司拉板车运矿时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双方约定日工资按35元计算,在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过程中对于刘某的月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刘某认为工作时间应该按照30天来计算而不是21.75天予以折算,为此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 案例]
2007年11月11日,刘某在某矿业有限公司拉板车运矿时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双方约定日工资按35元计算,在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过程中对于刘某的月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刘某认为工作时间应该按照30天来计算而不是21.75天予以折算,为此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劳动报酬是按日计付工资,即按单位规定劳动一天即支付计算一天的工资,至于每月究竟能工作几天,一切均听从单位安排,也就是说每月的工作天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原告月工资标准的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告的月计酬天数应按每月21.75天予以折算,遂判决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61.25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按日计算工资虽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在法律上的地位却并没有直接的规定。目前法律认可的工作形式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但前三种是按月计发工资,非全日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双方约定按日计算工资的形式,如果实际每周工作七天,其中应当有两天是按加班200%工资计算的,如果属于根据单位安排工作的情况,平均工作时间又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如何计算工资,是非常有争议的,如果按标准或者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的,还是要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即使没有工作期间也应当支付工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待细化或者出台相关解释,也就出现了本案类似的争议。表面看来似乎规定相当明确,细细想来还是有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法律链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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