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起施行

时间:2020-11-25 18:15:32 我要投稿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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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下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这一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法规在立法阶段创设了“双组长制”,前后历经三次审议,最终凸显了两大特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着力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最初制定于1997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三次修改。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上海特大型城市车辆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城市道路拥堵越发严重等情况的出现,原条例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亟需作全面的修订,重点解决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法制不完备问题、常态长效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且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修订《条例》本来是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预备项目,但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将其作为正式项目全力推进。经今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该项目从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同时加快立法进度,由原定的9月份提前至7月份进行第一次审议。

  此次《条例》的修订创新立法机制,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并由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在各方联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打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7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道路交通立法内容多、涉及部门多、立法难度大、社会敏感性强等特点,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9月、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使立法过程成为社会参与、社会动员、宣传普法、凝聚共识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起草部门坚持科学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中的重点条款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对条例草案内容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济特区和其他相关城市的道路交通相关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就公交专用道的划设和使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调整等问题多次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进行了专题研究。在二审后,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241件,提出了132条修改意见,还通过立法基层联系点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并对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实地调研。

  丁伟介绍,起草部门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努力将本市交通管理理念、公交优先发展举措、道路通行和停车管理、综合治理等领域的管理举措转化为法规条文,依法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此外,新版《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了严格管理道路停车、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强化非机动车的源头管理等内容;规定了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和使用、慢行交通网络建设、交通组织方案调整、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规定了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的相关内容,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