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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冲刺必读文言文
在平日的学习中,大家都知道一些经典的文言文吧?文言文就是白话文的提炼跟升华。那么问题来了,你还记得曾经背过的文言文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司考中国法制史冲刺必读文言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又从”礼律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起源与字面意义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原文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从字面意义上看,“弼”乃辅佐之义,即指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历史演变与朱熹的阐释
宋以前的理解:
在宋代以前,“明刑弼教”多被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此时,“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
朱熹的阐释:
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朱熹从“礼律合一”角度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历史意义:
经朱熹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这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朱元璋与重典治国
在朱熹阐发“明刑弼教”思想后,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他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这体现了“明刑弼教”思想在实际政治中的运用和影响。
学术探讨与《明刑弼教》一书
范忠信教授的《明刑弼教》是一部深入探讨中国法律传统基本精神的好书。该书从多因素形塑中国法律传统、“天”与“法”的融合、君权至上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揭示了“明刑弼教”思想在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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