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不经意间,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首这段时间的工作,存在的问题非常值得总结,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自查报告。我们该怎么去写自查报告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1
1、 本院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
2、 各科室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防保科每月自查一次,自查情况要有记录。
3、 对查对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 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 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的岗位培训。
6、 将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与科室绩效奖金挂钩:
(1)如传染病漏报率达零且门诊日志填写及时、准确、完整,则当月科室传染病疫情报告质控考核成绩为满分;
(2)出现传染病迟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1分,当事人扣50元;
(3)出现传染病漏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2分,当事人扣100元。
(4)卡片填写不准确或缺项每份扣10元。
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2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2、全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5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300元奖励。
3、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年终300元奖励。
4、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⑴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爆发、流行者给予1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⑵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传染病管理科室)及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处理。
⑶对月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并通报全院,科主任负连带责任。
⑷对全院医生进行传染报告质量管理给予评分定级。(详见附表)
⑸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责任医生年终奖金,给予警告处分。
⑹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3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医院、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2、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村室给予100元年终奖励,责任人50元奖励。
3、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谁漏报、迟报,谁负责,扣首诊医生20元/例,村医负连带责任,扣责任人20元。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2)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除处罚外,还要通报全院,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4、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传染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4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本单位、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二、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5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50元奖励。
三、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年终100元奖励。
四、疫情管理人员按要求作全县疫情分析,每月少一期疫情简报或周报,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五、每季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小组未按时对全县各医疗单位疫情报告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传染病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处罚;
六、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传染病管理科)及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医疗卫生单位如未按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发生疫情漏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给予200元罚款处理,由卫计局卫生监督局执行。
八、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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