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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时间:2022-01-28 09:16:53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我要投稿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是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两项工作的合并简称。两项工作都有相对规范的标准流程。

  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或方案;

  2.按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对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并登记后,进入隐患治理流程,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还需上报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并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

  隐患治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落实隐患的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和临时防范措施、整改资金、验收标准及验收人,俗称“五定”,隐患治理台账也称“五定”表;

  2.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如需临时防范措施,还应在整改期间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验收人;

  3.验收人按验收标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同意隐患闭环,评估不合格要重新进行整改;

  4.每季度及每年要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分析不同类型隐患占比,也可以按不同月度季度等不同周期对比分析等,除此之外建议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类型的隐患是否存在反复发生情况,要深入剖析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制度、机制缺陷以及之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以便持续改进;二是同一区域发现隐患的数量是否存在持续增长的情况,持续增长的区域要重点分析区域内相关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或者其他原因。

  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通用5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

  一、以道路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

  大队组织民-警对全县辖区内“公路渡口、国省道平交路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一个排查的重点路段逐一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收存排查图片,按照道路危险程度分为“特别危险、较危险、危险”三个等级,制作隐患分析研判报告,确定安全隐患等级,并提出整改建议,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类报送当地政府督导交通、公路部门进行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积极采取交通管控、告知警示等预防措施。同时,对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主干道路中波形护栏损坏,标线缺少,标志缺失的进行统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函告并协调交通部门及时修复和修缮;对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未履行交警应履行的职责的,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

  二、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为重点

  xx年12月25日,竹山县一拖拉机失控,将一面包车撞入水库致5人溺水死亡。为切实汲取这次意外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在道路上发生,大队组织民-警对辖区拖拉机、面包车、客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排查,并对违法驾驶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对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进行一次隐患排查,重点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车主或企业立即整改。同时,组织民-警深入危化品运输企业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违法运输危险品违法行为和非法校车、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等违法行为。

  三、以路面行车秩序为整治重点

  大队在认真分析和总结历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后,以“定点严查、流动巡查、错时检查”的方式,加强路面管控,整治各类机动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行为,并严格落实抄告制度。同时,积极协调全县18乡镇(场区)加强农村道路管理,严格查处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行为,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行驶、涉牌涉证,重中型货车、面包车、小型客车等违法行为,整治路面行车秩序突出问题。

  四、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

  大队依依托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在辖区“公路渡口、国省道平交路口、客运场(站)、乡镇主要街道”等人流车流聚集场所及民-警各执勤点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展板、设立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治理对策、措施、责任单位等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 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xx〕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 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 ,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 标线、交通信号灯 、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 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 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 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 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 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 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 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

  为巩固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县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行业x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交文 [xx]14 号)要求,制定xx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初步构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服务业。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 xx 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责任制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 、认真总结去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经验,树立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的思想,结合实际,制定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抓紧整改 xx 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于 4 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3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单位组织自纠自查,认真填写自查结果。运管所组织专班复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稳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 、针对夏季暑期、汛期的特点,针对性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是防疲劳、防中暑、防火灾、防爆炸等预防工作。

  2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不良倾向,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把从业人员的思想统一起来,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全员排隐患、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3 、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对营运货车的综合性能和二级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客运站要按照“三关一监督”要求,严格执行“三不进五不出”制度。三是驾校要加强对教练车的安全日检和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 、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三超”行为。

  2 、认真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冰雪灾害、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 、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基础数据库,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阶段书面小结,并报运管所。

  五、工作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包括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以上相对应的岗位、机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承运人责任险、各岗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保证,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等方面的情况。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包括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等情况。

  (五)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各类生产作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及相应从业资格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六)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 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八)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九)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五不出”等有关要求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 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运输企业、客运站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工作进度要求,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各阶段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搞好隐患整改。开展全面性检查,对在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运管等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做到有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到人,应急预案准备到位。

  (三)完善数据资料统计,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参与排查治理的运输企业数量、排查及整治的隐患数量、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推动、检查督查、宣传发动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建立相关报表制度和数据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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