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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诉状模板

时间:2022-03-04 15:22:19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模板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模板

  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哪些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模板(精选6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诉状模板(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1

  原告:张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号xx室,联系方式:xx。

  被告:李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x号xx室,联系方式: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搬离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611号303室,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20xx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共计30000元(按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404室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xx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2日,租金每月3000元。但从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不再按时支付房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共拖欠租金9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将该房屋租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拒付租金的行为显属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xx(本人签名)

  xx年x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作出(20xx)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

  上诉人于2009年10月29日就位于郑州市畜牧路忆安海悦花园3号楼6号总面积为53.68平方米的房屋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房屋租金前两年每年为人民币42720元,第三和第四年租金每年为人民币46320元,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48720元。由于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出租方为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本人长期不在郑州本地,故由被上诉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由陈某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受托方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三次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房租共计131760元。租赁期间,陈某某曾多次提出增加租金,由于上诉人自助银行加钞间大门设在其开设的洗车行,在上诉人未能满足其增加租金要求的情况下,陈某某多次采用断电及锁门的方式扰乱上诉人自助银行运行、加钞,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营业。无奈之下,上诉人只得通过减少一台ATM设备,重新选择位置安装加钞门的方式保障营业。

  20xx年4月,被上诉人为达到其恶意增加租金的企图,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找到上诉人,提出陈某某所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并非被上诉人签字,该授权书为假授权书无法律效力,陈某某无权代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为保证营业点的持续性,只得重新与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720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上诉人于20xx年向赵某某支付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72000元,上诉人因此重复支付该房屋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损失27020元。

  20xx年12月2日,上诉人接到华安保全通知,晨旭路自助银行110报警电话信号中断,经联通公司上门维修发现电话线被人为剪断;20xx年12月3日,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自助银行巡检时发现,该自助银行门头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经调阅监控录像查看,该自助银行门头是被赵某某儿子所开设的欧宝洗车行(位于晨旭路自助银行隔壁)员工强拆,赵某某儿子明确提出要想使用门头,必须单独出费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规定了租赁房屋临街门头应免费供承租方使用,上诉人工作人员多次与赵某某儿子当面及电话交涉,赵某某儿子起初答应按照合同要求马上停止对门头的拆除,但口头答应后迟迟没有进展,最终导致该自助银行门头被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对外形象;20xx年12月17日凌晨四点,该自助银行门锁被撬,经联通技术人员检测,该自助银行电话线乃人为破坏,导致自助银行正常运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赵某某多次提出增加房租,如上诉人不答应,将终止合同。

  综上,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

  1、故意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恶意增加租金;

  2、多次断电、锁门,影响自助银行正常营业;

  3、强拆门头、破坏电话线,致使自助银行无法营业。

  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有【1、门头强拆前后照片;2、录音及文字记录。】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上述重大违约的事实却未予置评,既未否认也未认定,故意回避该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

  二、上诉人不属擅自退租

  被上诉人的重大违约致使上诉人所属自助银行无法营业,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恢复门头,以保证上诉人所租用房屋的正常使用,但被上诉人却置之不理,不予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之义务。上诉人无奈只得暂停所属自助银行的营业,但暂停营业绝不能等同于擅自退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擅自退租系指承租方无正当理由在未经出租房许可的前提下提前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本案中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导致所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而不得不暂停营业,以等待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门头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当然不属于擅自退租。

  一审法院混淆了擅自退租与因合理正当事由暂停营业的概念,并将因合理正当事由暂停营业的情形偷换为提前退租的概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前退租应支付被上诉人15120元违约金的判决错误。

  三、上诉人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鉴于以上分析,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且该重大违约致使上诉人所属自助银行无法营业,根据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辨权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门头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前,上诉人完全有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某某银行辩称原告方断电、拆除门头、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等,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认定推理完全不符合逻辑。上诉人在一审辩称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更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至于是否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这是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现在行使也可以另行行使,但上诉人现在未予行使不应视为被上诉人重大违约情形也不予存在。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权在本诉中要求赔偿损失而否决了上诉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当是逻辑推理严重混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更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20xx年11月21日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3

  原告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xx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镇xx北路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xx、叶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4

  原告:xx

  被告:xx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xx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贺x

  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5

  原告:刘某某,男,xx年5月11日,汉族,身份证号xx,住某某市新都区木兰镇十里村x社,电话;xx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年9月13日,身份证号xx,住某某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电话:x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押金租金20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0月18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龙潭寺南路180号东润豪庭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现因被告的商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正常的开张营业,最终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这种情况,就反复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铺还没有重新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某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某肃性。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年x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诉状6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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