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精选1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保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防汛物资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储备单位)储备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险情抢护、抗旱供水和水旱灾害防御指导、训练、演练、应急处置等的物资。
第三条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抢早抢小,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求,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数字赋能、联网共享、合理定量、保障急需”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融入水利防汛物资储备体系,构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区域互助的应急物资联合保障机制。政府与市场主体或社会机构协议建立代为存储、用时急供的补充保障机制。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数字化,强化数字赋能,提高防汛物资配置的科学性和使用效能,实行信息和管理流程公开,库存或新购防汛物资分类登记,并将责任人和相关制度信息载入全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物资管理系统)。做好与省级相关平台的对接,共享平台成果。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储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必要的水利防汛物资,监督指导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并按物资管理系统管理的要求做好信息资料上传工作。
水管单位负责做好所属水利工程应急所需的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其管理的水利工程防汛及险情处置。
第七条水利防汛物资储备方式包括自行储备、委托储备、协议储备、社会号料等。
自行储备是指储备单位采购并直接管理。
委托储备是指储备单位将所采购的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储备管理。委托储备不改变物资的所有权。
协议储备是指储备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储存品类、储备规模。发生调配后支付物资货值(或使用费)。
社会号料是指储备单位以文件或协议形式确定,仅用于水利工程险情抢护的物资或其他资源。
当地资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可以采用协议储备。在防汛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交通不便地区,水管单位应在现场储备适量的物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委托储备方式设置分储点,前置水利防汛物资;当地自然资源类物资可采用社会号料形式储备。
对承担省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省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物资采购
第八条储备单位应根据《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和《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建议数量》(详见附件2)及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机构的要求,结合当地水利防汛实际,编制水利防汛物资储备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同级水利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预算批复后实施物资采购。
第九条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品类应根据储备主体不同,各有侧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储备高科技、投资大的新型装备。储备适量常规物资作为水利防汛重点地区、重要水利工程抢险的补充。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物资储备立足于本级水利工程抢险需求,作为所辖各县(市、区)水利防汛物资的补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多发易发险情特点,重点储备抢险物料、抢险机具、防护用品、救生器材、通讯报警器材、动力设备、照明灯具等物资,同时做好行政区域内水利防汛物资的统筹和布局。
水管单位根据水利工程特点,重点储备抢险物料、抢险机具、防护用品、救生器材、照明灯具、备品备件、保障用耗材等物资。
第十条储备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进行采购。结合当地实际,储备经济、适用、高效的新型水利防汛物资和装备。
第十一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预算,实施紧急采购:
(一)防汛抢险救援急需;
(二)大规模调配后,库存不足;
(三)水旱灾害防御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紧急采购由储备单位提出资金方案,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水利防汛物资采购应订立采购合同,新采购的水利防汛物资运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应按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的约定及产品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入库。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储备单位按照储备安全和调运便捷的要求,科学设置储备点,落实储备仓库。储备点、储备仓库应配有应急照明设施和装卸机具,以载货电梯、桁车、电动门等电驱动设备装卸的库房应配置备用电源或落实停电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储备单位应建立物资台账、会计台账,定期盘库,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存货与采购情况及产品、产地、价格信息等应及时上传物资管理系统,并根据物资进出库情况,及时更新物资储备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储备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加强在库物资检查,做好物资日常维护,确保储备安全、性能完好。加强储备管理人员应急业务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第十七条储备单位应加强对以委托储备、协议储备和社会号料方式储备的水利防汛物资的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章物资调配
第十八条水利防汛物资的调配包括调拨、调用、领用。
调拨是指纵向调配水利防汛物资,调入单位无偿使用,调出单位无偿支援,除未使用的物资和抢险装备外,调出单位可按规定办理核销的方式。
调用是指横向调配水利防汛物资,受灾单位和援助单位进行经费结算后(也可无偿援助),根据不同类型和状况,由双方单位确定是否返还或办理核销手续的方式。
领用是指单位内部根据工作需求领用物资,领用单位需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如已消耗,按储备单位内部制度办理核销手续的方式。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全省设区市、县(市、区)和储备单位根据自身地理特点及制度要求采购水利防汛储备物资、及时维护反馈物资管理系统的储备信息,并发布储备状态和储备物资的类型与价格等信息,供全网查询、参考。
第十九条水利防汛物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处置需要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下同)要求,按照“保障重点、急用优先”原则统一调配。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调用下级水利防汛物资,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之间横向水利防汛储备物资调用和结算机制,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性社会援助态势,提升县市储备物资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水利防汛物资应以本设区市、本县(市、区)、本单位储备为主。当本设区市、本县(市、区)、本单位水利防汛物资投入险情抢护比例达到70%及以上仍不足时,由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物资管理系统上选择请求支援的物资品种,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本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用或调拨。
第二十一条调配程序。
(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发起申请单位、发起申请时间、调配事由、物资名称、数量、价格、运往地点、时间要求、接收单位、接收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等。
(二)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物资调配申请后,应迅速研究,报同级财政备案,并及时做好审批反馈工作。
(三)调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储备单位发出水利防汛物资调拨或调用令。
(四)调运。储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防汛物资紧急配送工作。
(五)接收。申请单位收到调配的水利防汛物资后,负责做好清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调拨程序。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物资调拨申请或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物资调拨指令后,根据库存物资储备情况,研究提出物资救援方案和品种、数量、价值量清单,经内部审批程序并报同级财政备案后,调拨救援。
第二十三条调用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灾情预报预判情况和省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物资援助指令,组织横向调用救援物资,或根据受灾县市的应急申请,由物资管理系统自动比选匹配需要的物资,经人工干预协调一致后生成物资调用方案,经受灾县市财政部门确认后输送救援物资。
第二十四条水利防汛物资使用申请、审批、调配、调运、接收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实行网上办理、全程留痕。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储备单位用于水旱灾害防御调度会商、应急指导及组织抢险队伍(含抢险协作组织)培训、训练、演练等需要可领用使用本部门(单位)储备的物资。
第五章物资处置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建立物资提高周转使用率和定期处置机制,通过主动申请调用或转让及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充分发挥物资效用,减少到达使用年限后物资处置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物资处置包括转用、转让和报废(损)。
转用指物资已达储备年限或虽未达储备年限但已不能用于水旱灾害防御及险情处置,将物资用途改变用于其他方面。
转让指物资接近或达到规定的储备年限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但仍有回收价值的,将物资进行转卖。
报废(损)指物资出现老化、损坏、失效,或属市场型号淘汰,不宜继续使用的,将物资进行灭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水利防汛物资处置由储备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储备的物资处置,按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防汛物资处置申请包括处置原因、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时间、储备年限、物资原值、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水利防汛物资的储备年限,参照《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年限规定》(见附件3)执行。
第六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省级水利防汛物资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置费,用于物资采购;
(二)储备管理费,用于仓库占用、仓库运行、仓库维护、物资保险、储备基地物业管理、物资维护保养及配套水、电、人工等;
(三)调运费,用于应急待命、运输、装卸(含装卸设备租赁)、过路过桥等;
(四)处置费,用于物资检测、残值评估、委托交易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调拨储备物资。由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即物资调出单位负担物资购置和调运费用。灾情过后,未使用的物资和抢险装备原则上应返还调出仓库。受灾单位确需保留物资,按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
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演练、训练等工作所消耗的物资,储备单位可直接核销。
第三十二条调用储备物资。设区市、县(市、区)间横向结算,依据网络平台公布储备物资价格和年限折旧率折算,费用由受灾单位按协商一致的价格支付。储备单位收到货款用于补充储备物资。
省级财政视受灾损失程度及物资采购支出等情况对受灾县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资金在灾情损失统计后根据省级用于灾情救助或中央补助资金情况予以统筹考虑。受灾县市的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对横向援助单位的有偿结算,以及救灾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修复。
第三十三条协议储备物资。向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调用协议储备物资由申请单位支付物资购置和运输费用。
第三十四条储备单位的购置费、储备管理费、调运费、处置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储备单位应将已经数字化管理的'防汛物资储备信息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数据库衔接,按政府储备物资的要求规范管理,降低资产流失风险。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救灾减灾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物资储备,提高提高洪涝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规范防汛物资储备、调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物资是指乡财政安排资金,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减灾、救助受洪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防汛物资管理坚持“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防汛物资储备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全乡抗洪抢险、减灾救灾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铁丝、铁锹、镐头、雨具、救生衣、救生圈、应急食品、纯净水、照明灯、应急灯、帐篷、行李、警示牌等。
第七条防汛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有: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做好调出记录;
(三)负责调出的防汛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四)负责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防汛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情况;
(五)负责防汛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
第四章防汛物资调用
第十二条防汛物资用于境内重要河流的抗洪抢险、防汛救灾、群众转移安置的需要。
第十三条防汛救灾需要的物资,应由村级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负责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乡党政办公室接到指令后,应当立即组织战备库发货,由各村组织车辆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防汛物资,由村级建立台账登记。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3
为加强防汛防台应急物资(简称防汛物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有关防汛物资保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储备品种与方式
1.按照《桐乡市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近年来防汛抢险实际需求,分析测算防汛物资储备品种及数量,提出年度储备计划与任务,于每年汛前补充完善。
2.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为抢险物料,如袋类、布类(土工布)、块石、沙石、桩木等;抢险工具设备如挖掘机、运输车、排水车、发电机、水泵、电缆、铁锹、移动工作灯等;救护装备如救生衣、救生圈、冲锋舟、橡皮艇等;防护用品如便携式工作灯、手电筒、安全帽等;通讯预警设备如手提喇叭、卫星电话、对讲机等。
3.防汛物资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委托储备为辅。委托储备通过协议储备的方式实施。
二、采购与验收
4.防汛物资采购采取应急采购与年度计划采购相结合的办法,物资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质量、严格标准”的原则。
5.防汛物资采购应订立合同,明确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交货地点、验收方法、运输和装卸费用及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6.新购置的防汛物资运达指定交货点后,必须组织由供货单位代表、物资采购单位代表共同参加的验收。
7.对需要进行试运行或进行调试的设备,由验收小组及物资供应商双方代表现场进行试运行,对需要负荷运行调试的设备及其保修期按供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8.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按照供货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储备与保管
9.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建筑面积市级总计不少于500平方米,镇级总计不少于50平方米,村级总计不少于15平方米。
10.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周边道路满足防汛物资应急调运需要,保持周边及库区道路通畅,库内通道顺畅,库房满足防漏、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鼠等基本要求。
11.各类防汛物资实行分类编号,编号应易于查找、清点,编号能反应出物资摆放所在的区域位置等。
12.做好防火工作,库房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各出入口应设立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库区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免引起火灾。
13.防汛物资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专人负责,专职保管,确保防汛物资储备安全。
14.防汛物资保管要建立专门台帐,准确及时记载各类防汛物资的详细信息,同时保管好相关原始凭证并整理归档备查。
15.加强对防汛物资的维护及保养,使物资处于良好状态。每年汛前对所有储备的物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物资质量可靠,数量充足。汛期检查物资维护保养和库存变化情况。汛后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查,提出补库计划。
16.加强对物资保管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物资管理人员应熟悉所储物资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熟悉掌握设备操作和使用方法。
四、调运与发放
17.防汛物资的调用和发放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物资过期功能缺损;保持调用物资处于方便快速装车的位置,确保快速响应。
18.防汛物资的调用和发放要以书面形式报批,经领导审批;需紧急调用,可先电话通知办理调用,防汛抢险结束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报批手续。
19.因抢险救灾需要,大量储备物资调用后,要及时补充入库。
五、报废与更新
20.防汛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损坏必须及时报废更新。
21.对储存年久的物资要对其质量性能进行抽查,对达到储存年限的,不符合防汛抢险要求,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短缺、毁损等,以及属国家统一公布明令禁止不得继续使用的淘汰产品,应及时报废更新。
22.对已经批准报废的防汛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置,做好销帐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
23.报废后的防汛物资不得再作为防汛抢险物资使用。
24.对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防汛物资毁坏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健全市级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规范储备管理,完善紧急状态下各类防汛防台应急物资的调拨、配送和使用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调拨使用范围
本工作制度所称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为市级层面为有效应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应对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开展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所储备的各类物资和装备。在储备职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市级各有关部门仍按原渠道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二、调拨使用条件
应急物资调拨应根据灾情需要,结合各乡镇(街道)和市级储备情况,原则上按照先乡镇后市级、先政府资源后社会资源的办法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用市级应急物资:
(一)某一行政区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性天气,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
(二)市应急救灾工作组到灾害发生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需要立即调拨应急物资的;
(三)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或乡镇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所因紧急处置需要,提出市级应急物资使用申请的;
(四)涉及市内跨行业、跨部门调用应急物资的其他情形。
三、调拨使用程序
当达到调拨程序启动条件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筹指挥、统一调度、就近就便、快速调用”的原则,根据市级储备情况,指挥调度应急物资,市级有关单位根据调拨指令及时做好调运配送,确保快速响应、快速处置。
(一)申请。由乡镇(街道)或乡镇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所根据自然灾害性质和类型,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物资使用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本级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和使用情况,需要市级调拨的应急物资品种、用途、数量、规格型号、运输方式、目的地、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等。
(二)审批。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应急物资使用申请后,应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审批反馈工作。
(三)调拨和配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发出应急物资调用函,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和配送工作。
(四)接收。乡镇(街道)收到应急物资后,按规定做好清点、验收和登记手续,并及时向调出单位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做好情况反馈。
(五)回收和返还。救援救灾任务结束后,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接收使用单位做好救援装备等物资的回收和返还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先调用物资,后补办手续”的办法调拨所需物资;在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无法满足紧急调拨需求的情形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调拨中央和省在东企业、市属企业、乡镇级应急物资以及社会资源。中央和省在东企业、市属企业和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和配送等工作,救援装备等物资在救援救灾任务结束后由接收地镇乡街道负责回收并返还调出单位。
调拨物资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过路费、使用维护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费等)由调出单位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并负责结算;调出单位未纳入或超出年度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调拨中央和省在东企业、市属企业、乡镇级应急物资和社会资源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物资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结算。
四、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办、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人武部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紧急配送、运输保障等工作职责,并根据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调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市级应急物资的出库并调运至指定地点。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应急救援和灾后救助工作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影响,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救援合力,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调拨使用工作。
(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东阳市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统筹做好应急物资的补充储备工作,对应急物资应配备数量和实配数量进行再核实、再确认,及时补充到位(对实物不够部分落实协议储备)。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市发改局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做好浙江省应急物资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数据更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物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推动本系统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等工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使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流程更高效、管理更规范。
(三)加强运输保障。市级有关部门要与相关物流公司签订应急物资调拨运输保障协议,确保应急物资调拨配送及时、高效。
(四)强化应急演练。将应急物资紧急调运作为一项重要演练科目,纳入全市综合性防灾减灾救灾演练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升市级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应急保障联动能力。
六、应急物资储备轮换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储备标准储备应急物资,对当前市级储备的应急物资根据急需轮换程度实施分类轮换。有使用年限的应急物资应在失效前12个月(有效期短的应急物资,应在失效前6个月)进行轮换更新。对长期使用应急物资应定时保养检查,如达不到使用标准则需报废更新。储备轮换方式由各储备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通过以旧换新,并以轮换的规格数量为标准,按照实际轮换的数量进行补充。新补充应急物资应符合国标验收标准。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确保地铁网络化的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处置和抢险能力,对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
3、管理职责
3.1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是防汛防台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申购、发放、检验和登记。
3.2物资和后勤公司采购部负责补充物资的采购。
4、物资管理
4.1物资的存放和标识
各仓库将物资集中存放于专用储存柜内,储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设备铲运或吊装的固定位置,并设醒目标识,便于识别。
4.2物资的保管和申购
各仓库组长是物资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申购工作。对已领用消耗的物资由各仓库班组负责提出申购,由部门审批汇总后,交采购部进行采购。
4.3物资的补充和采购
采购部根据储运部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补齐已领用消耗的物资,以确保物资配置齐全。
4.4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物资清单、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统一交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仓库在收到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资的发放准备,遇领用须做好相关领用手续。
4.5物资的检验和登记
各仓库每月对物资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每年4月及8月分两次对物资中的电器类进行试运转和漏电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损坏、过期的物资及时上报、更新。
5、附则
5.1本办法由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5.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指挥部、施工现场、作业队驻地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触碰防洪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以及《防洪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防汛任务:确保指挥部、施工现场、作业队驻地安全渡汛。
第四条防汛目标: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设备、排水管道或沟的安全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指挥部、施工现场、作业队驻地事故发生,保证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项目全体人员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防汛机构:
(一)指挥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
1.指挥部领导小组:指挥长任组长,各分管副指挥长任副组长,成员指挥部各部室负责人组成。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办公地点安质部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指挥长及安质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安质部部、工经部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
(二)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三个预备队。分别组成如下:指挥部险队正、副队长由工程部担任,成员为指挥部人员;作业险队正、副队长由作业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作业队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财务部、物资部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物资部、财务部全体成员组成。
第八条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一)指挥部防汛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防汛办公室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指挥部防汛工作。
(二)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指挥部领导小组应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决策,采取非常措施确保指挥部、施工现场、作业队驻地安全。
(三)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
(四)下达防汛抢险命令,指挥防汛抢险,发布非常情况下的洪水警报。
第九条防汛办公室职责: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对本标段的防汛实施归口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和协调指挥部各班组、全体成员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触碰防洪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及《防洪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等制定年度备汛、渡汛措施及计划,由公司经营班子审核批准后,报主管单位审查下发。
(三)发布洪水预报,及时向上级防汛和主管单位报告防汛情况。
(四)组织指挥部全部范围内的防汛检查。
第十条工程部职责:
(一)负责防洪渡汛抢险等各有关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督促执行。
(二)参与组织和协调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资部职责:
(一)负责防汛设备和电源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防汛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抢险工作。
(三)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逐级上报。
(四)定期经常进行水工建筑物检查、维护,确保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状况。
(六)与水库调度室进行联系,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七)负责向电站主管单位和有关防汛部门报汛。
第十二条物资部门职责:
(一)由财务部配合生技安监部负责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的防汛物资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运输部门职责:由防汛小组副组长负责建立并实行车辆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防汛抢险用车。
第十四条作业队职责:
(一)负责加强汛期指挥部、施工现场、作业队驻地的消防保卫工作。
(二)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巡逻,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职责按各部门、生产区域(设备)职责划分执行。
第十六条防汛抢险由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检修抢险队负责指挥部、作业队驻地、施工现场设备、排水系统抢修及临时电源临时排水设备的安装工作。后勤供给队负责确保抢险的生活、医疗、运输、物资的需要。
第三章防汛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中、汛后由防汛办安排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填报“指挥部防汛检查汇报表”。
(一)汛前检查的主要项目:
①检查防洪度汛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防汛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防汛措施和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及落实情况、防洪物资维护添加情况等、防汛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安全隐患能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等。
②检查指挥部、作业队驻地、施工现场等建筑物运行是否良好,排水及排洪设施维修是否安排或完成,排水及排洪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良好情况;
③检查指挥部、作业队驻地、施工现场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运行状况,对泄洪闸门、启闭机构(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
(二)汛中检查的主要项目:
①检查防汛组织机构运作,防汛值班;
②检查防汛措施及预防措施落实,防汛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③检查指挥部、作业队驻地、施工现场设备和厂房排水设备运行情况;
④检查保安电源、水工建筑物运行、防汛应急演练、通信保障和报汛、遇险抢险、物资保障等情况,同时要求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尽快实施整改。
(三)汛后检查一般要求在10月中旬完成:
重点检查防洪建筑物运行、边坡及交通道路受损、遇险抢险等情况,同时要求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尽快实施整改。
(四)汛期编写大事记,汛后及时编写年度防汛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为加强防汛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每年汛期(5月1日-10月30日),公司严格对防汛设施进行考核,考核规定如下: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发生事故者定为阻碍防汛:
1.指挥部驻地、作业队驻地屋顶严重漏水,影响安全运行,处理时间超过5天。
2.防汛电源故障,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
3.施工现场基坑、电缆沟进水侵泡。处理时间2天。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集团公司、公司所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第五章反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发电分公司各部门、电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生技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 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 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 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一条 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 调 用
第十二条 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 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 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 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需要,规范省应急管理厅防汛物资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防汛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指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采购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
第三条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调度权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未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厅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防汛物资调用工作,监督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会同厅办公室编制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下拨并监督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经费使用,厅机关纪委负责对防汛物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省救灾减灾中心(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情况;
(二)严格执行省应急管理厅调用通知,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负责防汛物资的清点、检查、接收入库,建立防汛物资台帐,并录入应急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四)按照防汛物资不同品种存储和维护保养要求,做好物资的日常保管养护和仓储环境管理;
(五)负责防汛物资报废申请和处置。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七条代储单位对防汛物资在确认验收合格后,填写《省级防汛物资入库接收单》,办理台账登记手续。
第八条代储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岗位职责、值班巡查、验收发货、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物资台账、档案管理等制度,对防汛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第九条代储单位要按防汛物资维护保养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每年汛前,须对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填写维修保养档案和日志,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条代储单位要按防汛物资存储要求做好仓储环境管理工作,设置避光、消防、安全监控及隔潮垫层等设施,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等物资存储条件。对防汛物资要分类集中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确保安全。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调用物资,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代储单位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随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每年5月1日前代储单位要将代储物资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汛期值班电话、物资调运预案等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十二条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防汛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章物资调用
第十三条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物资调用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向代储单位下达省级防汛物资调拨通知单,调拨通知单由厅业务处室负责办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代储单位调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调用手续。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单后,应立即与申请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运方式(采用代储单位送货或调用单位自提),迅速组织发运。
第十五条调用物资发运后,代储单位要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做好物资接收准备,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后,接收单位要在收货凭证上签字确认。调拨完成后,代储单位要根据实际调运情况填写《省级防汛物资调运出库报告单》,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六条调用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第十七条代储单位要制订防汛物资调运预案,落实发货、装卸、运输等各项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代储单位每年汛前要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9
一、防汛防旱物资要做到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库容整洁,要加强对防汛防旱物资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物资的完好性,保证随时调用。
二、严格执行物资进出库记账制度。建立防汛物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存量清楚,准确无误。
三、仓库物资一般不外借,更不能挪作私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调用时,需经领导批准,做好登记,出具借条,按时归还,库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四、库存物资必须定期进行盘点,由社区主任和保管员在汛期结束后核查。报损报废要书面说明原因,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
五、加强防范措施,做好仓库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挥好度汛物资在防洪期间的作用,根据我部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度汛工作方针,为满足度汛抢险需要,项目部度汛物资按度汛方案规定足额储备。项目部度汛物资的组织储备和管理工作,由安全文明办公室负责。
二、项目部度汛物资应当入库保管。物资仓库管理由项目部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项目部应制订具体的度汛物资领用制度。仓库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堆放整齐,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额根据度汛方案的实际需要确定。度汛储备物资目前储备的主要品种和数量是:砂石料30000m3 、土方50000m3 、编织袋10000条、铁锨100把、雨衣、雨靴200套。度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的增减,由度汛办公室提出,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四、度汛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度汛办公室批准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动用。
五、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调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领用制度,向项目部度汛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度汛办公室物资管理员发调拨指令。管理人员接令后,应做到及时核发,并确保品种、数量无误。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完善手续。电话报批,先用后办的,由办公室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或部门)补办手续,确保调令齐全,便于年终结算。
六、办公室应做好度汛物资的'回收工作。度汛抢险结束后,应组织回收使用单位(或部门)未用完的物资,并办理好手续,作为结算依据。对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资,由办公室负责按期回收入库,并确保物资完好。回收物资的维修保养,由办公室负责。
七、项目部度汛抢险使用的物资,由办公室负责核销。
八、度汛储备物资每年年终复核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储备物资添置计划,报财务部批准后实施。
十、办公室每年年终要公示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的库存情况、调用情况和价款结算情况。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1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镇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铁丝、救生衣、麻料、袋类等耗材;也包括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负责。
第四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五条 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的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村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第六条 防汛物资代储村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村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七条 镇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储备管理
第八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村抗洪抢险的重要物资。各村主管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铅丝、编织袋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批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一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防汛物资应由专人管理,设立专用仓库。
第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入库登记及验收工作。防汛物资由于使用及自然损耗而导致数量减少,应及时采购补充。
第三条 防汛物资应按类别整齐分列,并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数量等,确保紧急时能快速取用;物资的保管、保养应保持仓库整洁,通风透气,采光好,做到三不(不锈、不霉、不变);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霉)。
第四条 防汛物资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物资管理要求和操作说明,每月进行一次大清查,并将清查情况记录在案。在清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需要由管理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根据所领导指示做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防汛物资的领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登记,使用后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防汛物资建立保管责任制,仓库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强工作责任性。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英那河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挥好防汛物资在防洪期间的作用,根据水库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为满足度汛抢险需要,英那河水库防汛物资按防汛方案规定足额储备。汛期水库防汛物资的组织储备和管理工作,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负责。非汛期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水库防汛物资应当入库保管。物资仓库管理由专人负责。仓库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堆放整齐,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水库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额根据防汛汛方案的实际需要确定。防汛储备物资目前储备的主要品种和数量是: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的增减,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物资购置计划,上报经批准后购置。
四、防汛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英那河水库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动用。
五、防汛储备物资调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向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物资管理员负责核发,并确保品种、数量无误。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完善手续。
六、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应做好防汛物资的回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应组织回收使用单位(或部门)未用完的物资,并做好记录上报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对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按期回收入库,并确保物资完好。回收物资的维修保养,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和办公室负责。
七、防汛抢险使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负责核销。
八、防汛储备物资每年年终复核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下年度储备物资添置计划,汛前报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十、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每年年终要公示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库存情况、调用情况。
防汛物资管理人员应该做到:
1、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3、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4、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5、定期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6、规范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做到“实物、台帐”相符。
7、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4
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管理。
二、了解防汛抗旱物资性能,注意防汛抗旱物资的日常化维护和保养,保证防汛抗旱物资完好无损。
三、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抗旱物资安全管理。
四、防汛抗旱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五、建立防汛抗旱物资盘点制度,每月定期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六、规范防汛抗旱物资出入登记手续,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七、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5
一、加强仓库管理,做好物资的收发和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物相符。
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储存物资的特点,做好“五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和丢失、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压、防腐、防火、防盗。
三、保证物资管理的安全,严防贪污,严防坏人破坏,严防一切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用电等。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四、物资进仓须有严格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名称等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做好进仓的登记手续。
五、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执行防汛物资调拨令,并且手续完备、齐全,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拨付。
六、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善仓库的物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仓库,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防汛抗洪抢险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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