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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1 16:46:57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内容

  2.1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与工资同时发放200元/月作为社保津贴用于个人缴费部分,员工如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件。

  2.2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2.3员工“五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2.4员工在转正后一个月内,管理部为员工申请办理“五险”的新增手续,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2.5管理部在收到批准的员工《离职表》后,通知财务部为其办理社保的停保手续(工伤保险除外),《离职表》在当月15日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保手续,《离职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保手续。如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2.6员工社会保险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财务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2.7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在该行为发生期间,单位不应为其承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应由个人缴纳:

  2.7.1员工旷工、超假不归、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期间;

  2.7.2员工事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

  2.7.3员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间。

  2.8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由财务部存档管理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3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在XX的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XX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XX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XX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XX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XX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四、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以职工。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种。

  第四条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5日内罢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5日期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从其上岗的当月开始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从其上岗的次月开始缴纳,之前脱节的缴费时间由职工自己补缴和承担费用(公司可为其代缴)。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费率,公司另行公布。

  第八条公司把职工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蒋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向工商承诺事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办理退休手续到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对于初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在职工同意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年度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偿金。

  第十二条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帮助患病职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第十三条患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就医,炳必须资源、自觉合理用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目录之外的用药一般由职工自负。确定因医疗了想要该由公司报销的,应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报销部分,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但一般不超过不得报销部分的40%。

  第十五条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5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国各办事处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将于当月增员保险,于15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主管级以上人员

  1、凡是本公司的主管级以上人员,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北京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将之前的社保关系中断并减员造成无法转入本公司续缴的,其后果自负。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原则上,如无特殊说明,将以如下标准进行缴纳:

  1.一般员工,北京市工作人员缴纳基数以2000元为准,异地工作人员缴纳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缴纳;

  2.主管级以上人员,以基本工资为缴纳基数。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主管级以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张(另需提交照片电子版);

  (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社会保险费用管理: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在员工工资按月扣除。

  3、公司将根据本年度社保机构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机构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1、社会保险增员(投保)

  (1)社会保险申请表:员工办理前,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要求规范填写。

  (2)社保转入: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3)员工入职后填写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为申请人办理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应将应该享受的月份补缴。(当月需要办理社保的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自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离职时间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当月减员,离职时间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即次月办理减员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2)社保转出:要求转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先办理社保后,并在当地社保局开具接收证明,将接收证明寄达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如个人缴费,转入社保局必须是户口所在地,需要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如公司缴费需提供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寄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相关办理手续及程序需结合当时地方政策办理,如有调整以当时政策为准。)

  (3)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人事负责人请示人力资源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人事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缴纳,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公司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交纳办法;负责指导各地办事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各类保险的统计报表;各分、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本公司管理。

  2、公司财务部负责各类保险的个人代扣,保险金代扣及社保相关的会计报表

  各项保险费用待遇及措施:

  1、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2、医疗保险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为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2)若男方参保,女方无工作或无生育保险的,男方亦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费用报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及男方报销比例以社保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合法产假内由企业代交各项社保费用,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产假工资中扣除。产假逾期不上班者,自动转换为事假。各项社保费用全额自理。

  4、工伤保险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B.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A.公司依法破产后;

  B.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C.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D.员工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A.领取期限届满;

  B.参军或出国定居;

  C.重新就业;

  D.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E.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各项保险费用报销说明:

  1、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住院后必须派人提前携带住院手续通知社保局办理登记手续,社保局将会定期核查住院时间等,社保局才可报销相关费用。

  (2)社保局要求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如下: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手续、出院手续、相关费用发票、医疗卡、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3)当年费用当年报销。

  (4)其它报销程序见社保局五险大厅医疗股咨询办理。

  2、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户口本、准生证、出生证明、出院手续、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当年费用务必当年报销,社保卡复印件。

  (2)在孕妇生产前提前在社保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详细报销程序见社保局五险大厅生育股保险程序办理。

  3、工伤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以内厂部必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社保管理人员。

  (2)由公司工伤保险负责人必须最晚在48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备案登记,同时人力资源部在第一时间记录或拍摄事故现场证据。

  (3)工伤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身份证、医院诊断书、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证明。

  (4)详细报销程序见社保局五险大厅工伤股咨询办理。

  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A.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告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会打出一个该员工历年缴费清单,人力资源部将此转给本人,其他由本人去其相关档案机构或是户口所在地办理。

  B.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2张照片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C.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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