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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规章制度

时间:2023-10-13 09:21:45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公司规章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1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第1章

  1.2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 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遁序渐进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第四条 xx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xx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 深圳xx咨询公司是xx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xx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xx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第2章

  2.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xx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xx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xx“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2.3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 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xx顾问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xx年9月前出资并成为注册的股东,称之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按协议出资;

  2) 参与运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条出让预留股份;

  4) 公司亏损或业务需要时优先同比注资,补足运营所需资金;

  2.5 内部合伙人

  第十条 内部合伙人指认同xx文化,具备公司所需能力、获得股权的员工,内部合伙人对公司负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之责任,公司不接受纯投资者为合伙人。

  第3章

  3.1 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 内部合伙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职级T3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 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

  4) 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合伙人品质要求:合伙人需要xx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第十三条 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能力互补,但尚未完全满足基本条件的员工,可由合伙人申请,给合伙人会议破格吸纳;

  3.2 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如下,具体操作参见《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配比流程》如下表:

  1) 符合条件员工向总办提出合伙申请或合伙人推荐,填写员工合伙申请及认购表;

  2) 合伙资格由总办进行初审,并由相关部门核算当期内部股价、额度及认购系数;

  3) 合伙资格及持股方式审核,并经合伙人会议复审后予以确认;

  4) 合伙人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到财务部确认持股额并缴款;

  5) 公司发放员工持股股权证书,每年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工商变更。

  6) 成为内部合伙人,行使合伙人权利,享受分红。

  3.3 购股权额度确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购股权额度主要由担任的职位职级决定,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具体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如下: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 公司资产总额 × 职位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职务调整,其持股额度按调职后的职务比例变动,根据新变动比例进行认购或回购,其中:

  1) 合伙人升职后,根据增加职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认购价格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2) 合伙人降职后,根据减少职位分配比例算出期减少股份比例,减少股份由公司负责回购,回购价格亦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可协商委托某一合伙人受让其他合伙人股权,购股权额度可短期高于职位分配比例,可受让限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人购股权限额 =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 可受让限额

  3.4 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价值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知识产权、团队、业绩及获利能力等,其评估由内部价值链记分板来衡量,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实行存量不动,增量激励原则,当公司资产价值低于原存量值时,合伙人应同比注资补足,当公司资产价值持续增长时,原合伙人可享受转让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带来溢价激励。

  第二十条 股价根据当期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份数决定,每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为内部合伙人购股标准。

  核定股价 = 公司资产价值 ÷ 股份数

  3.5 股权认购系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按职务级别、个人资历、能力不同认购系数,股权认购系数越高则代表相对重要性越高,实际出资越少,计算公式如下表:

  股权认购系数 = A×K×K1十B×K2十C×K3

  第二十二条 股权认购系数的评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及需求调整,每年由合伙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权由合伙申请人有偿购买,合伙申请人实际购买价格和实际出资金额计算如下:

  实际购买股价 = 核定股价 ÷ 股权认购系数

  实际认购出资额 = 合伙人购股权额度 × 实际购买股价

  3.6 认购权行使及个人奖励股份转换

  第二十四条 购股权的实施时间为半年度业绩考核评定后一个月内,根据认购系数确定实际认购出资额,股权认购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到期未到帐则视为放弃本期购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价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励计划、放弃或曾失去购股权的合伙申请人应以当期新核定股价购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期未有足够股权出让合伙申请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价格购持续认购,内部股价下降时有权按新股价购买股权。

  第二十七条 合伙申请人因年度业绩优秀获得公司股权激励的,该激励股权可转入合伙人名下,参与下年度分红,参见《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如合伙申请人已达到购股权最高限额,激励股权超出部分将转为现金激励;

  3.7 超限额回购和内部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5%为内部股权回购准备金,从创始合伙人及超出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合伙人回购股权,以激励新合伙人,回购价为当期核定股价。

  第二十九条 股权回购顺序依次为创始合伙人、降职合伙人、超额合伙人,合伙人应以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得反对股权回购。

  第三十条 股权可在合伙人间协议转让,转让股权应符合配比比例并经全部合伙人会议同意。

  3.8 利润分红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事业计划达成,合伙人在三年内分红不超过净利润的30%,每年实际利润分红比率依据年初合伙人共同确定的《年度目标及分红方案》考核提取,按股权比例分配,三年后视企业规模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未加入公司合伙人计划的专家、优秀员工,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可采用分红权进行长期激励,该员工离职则分红权自动失效,《内部员工分红权配发通知书》。

  第4章

  4.1 经营权利与义务 内部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合伙人不仅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共同创业的伙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合伙人权利;

  1) 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业务战略的调整等重大决定的股权表决

  2) 公司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分红与配股计划等的股权表决

  3) 公司组织变革及核心制度表决

  4) 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 查阅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议决议

  6) 合伙人会议拟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合伙人可选举管委会代行合伙人会议权利,管委会成员由合伙人担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 经授权内部合伙人可代表公司拓展业务,组织谈判,具体规定参见《公司业务运作流程及职权划分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合伙人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履行合伙人分管职能,完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管的工作任务或业绩指标

  3) 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就公司经营发展出谋划策

  4) 接受制度约束,根据个人绩效和公司需要的职务调整

  5) 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4.2 股份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内部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以下股份权利;

  1) 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 对吸纳新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

  3) 监督公司内部及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

  4) 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红利,优先享有合伙人分红或股利等优惠政策

  5)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第三十八条 内部合伙人根据持有股权承担以下义务:

  1) 按本制度及合伙协议完成股权认购、转让

  2) 退出经营时出让持有股权

  3) 公司增发,存量不足或亏损时同比注资

  4) 以自己的出资承担风险

  4.3 其他合伙人共同决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公司的名称;

  2) 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5章

  5.1 合伙人内部创业 合伙人发展计划

  第四十条 内部合伙人可依据公司业务规划积极筹备、拓展咨询业务,承担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激励,详细规定参见《公司发展规划及内部创业计划》。

  5.2 独立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 独立合伙人指的以个人身份与xx顾问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对双方合作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操作,双方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参见《独立合伙人协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合伙人有个人发展意向的,双方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后,成为xx咨询公司的独立合伙人,自负盈亏、直接对公司总裁负责。双方在工作中采取平等协商的机制。

  5.3 分公司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 内部合伙人可随公司发展转做连锁分公司合伙人,分公司合伙人可持有分公司60%股权,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参见《分公司合伙人协议》。

  5.4 二、三级合伙人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伙人负责独立核算的业务团队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在自己股权范围内发展

  二、三级合伙人,具体参见公司相关规范。

  第6章

  6.1 内部合伙人退出 内部合伙人退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正常退出程序

  1) 当事人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离职和退伙

  2) 所有合伙人签字同意

  3) 办好必要的股权转让或退出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本公司 (包括自动离职、被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等情况下,不再参与内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公司回购。

  1) 合伙人自愿离职,提出申请后,不能行使股份购股权。

  2) 自离职之日起不享受股东权利及分红权,已定分红由财务结算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延期支付。

  第四十七条 股份的回购程序:

  1) 申请人员工个人填写回购申请单;

  2) 人力资源部向合伙人会议提供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清单;

  3) 合伙人会议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价格;

  4) 回购其个人出资部分;

  6.2 回购方式及回购价格确定

  第四十八条 根据内部合伙人不同退伙原因,将采取不同的回购方式:不同退出原因的回购方式

  第7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合伙人管委会所有。

  第五十条 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

  第五十一条 方案未尽事宜及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拟定合伙人会议审批。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激励公司房地产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激发公司管理层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项目经营结果和跟投合伙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不设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证机制,践行公司“一起创造,勇于担当,共同分享”的核心发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本办法实施落地的难点技术问题及日常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项目

  第七条 跟投合伙项目为20xx年2月27日后首次开盘销售的项目。

  第八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合作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办法规定的跟投合伙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条 跟投合伙员工分为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条 强制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一级职能部门中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二)区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 销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的需要强制合伙的员工。

  第十一条 自愿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二)区域公司、城市公司及与项目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 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条 区域合伙平台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限额内,首先满足强制合 伙人的投资;满足强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权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包括强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条 跟投合伙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筹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担保。

  第五章 投资架构与额度

  第十六条 跟投合伙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其他总部员工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区域公司跟投合伙员工通过区域设立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跟投合伙项目。

  第十七条 计算合伙平台在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时,以项目现金流(含融 资)归正周期内,股东自有资金平均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总股本金额核算股权 占比。

  第十八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合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 不超过15%;每个跟投合伙项目中的单个跟投合伙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1.5%,如需超过的须经过“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按照本办法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合伙平台以其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

  第二十条 总部及区域合伙平台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伙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资金闲置时,可将闲置资金借给蓝光地产集团,借款利息不超过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公司不能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不影响项目公司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出资管理及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资金的到位时间原则上在项目确权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项目(如在本办法通过之前已获取的项目或由于土地出让的特殊安排等不适应本章的项目)的合伙平台投资资金到位时间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各股东按工商注册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经蓝光地产集团中心批准,各股东可根据股权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外部合作项目需要经合作方同意),经“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项目公司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归还债权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期开发的,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项目公司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如项目公司产生利润并符合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经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项目公司可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分配利润。项目清算时,合伙平台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权占比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跟投合伙项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积的销售率(已售地上面积/全部可售地上面积)达到90%时,或按照《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决定将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

  第三十条 退出启动时点发生后,总部合伙投资平台或区域合伙投资平台可 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跟投的项目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合伙平台退出跟投合伙项目时,未售部分可选择独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未售物业价值,具体评估在执行细则中明确,最终报“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动时点,原则上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退出时间的,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章及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其参与的合伙投资平台投资,退出时按照其投入资金占项目股东总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退出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在执行细则中确定,最终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所在合伙平台投资的,可以选择保留或退出其在调动前合伙投资平台的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3

  第一款 原则

  第一条

  设计事务所是知识型的企业,设计事务所是以资本和知识支持、并以知识支持为主的企业。协调资本与知识的关系是搞好设计事务所关键所在,反之往往会导致知识型公司人员流动频繁和效益不高。

  第二条

  合伙制是协调资本和知识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在合伙制企业中,资本持有者和知识持有者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公司的收益应该在扣除成本以后,由资本和知识共同参与剩余分割。

  第三条

  鉴于本办法试行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出资者按资本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分配剩余,其他均归出知者的剩余分配办法。

  第二款 利益处分

  第四条

  合伙人的收益是在扣除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投资成本和其他成以后的所得。

  第五条

  直接成本指:合伙人承担自身和团队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和经营活动中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间接成本指:合伙人分担房租、设施使用和水电、电话、综合部门人员的部分费用。

  第七条

  投资成本指:合伙人向出资者支付的投资费用。

  第八条

  其他成本指:各种应交纳的税费。

  第九条

  合伙人对团队成员的工资、奖励和福利必须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并确定最低收益保障线。如果当月收益不足以支付成员支出和成本费用,合伙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向公司提出借款,用以上述支付,借款必须还本付息。如果当月的收入超出了必要的支出,合伙人应当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所有权归合伙人,用于以丰补欠。任何人包括公司无权使用和支配。

  第十条

  属于合伙人管理团队成员的人事关系由合伙人负责,其人事关系性质同公司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人事关系原则上同合伙人一起进退,相关约定在用工合约中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参与公司的剩余分割是企业内部分配方式的变革尝试,合伙人不承担人在企业经营方面的损益责任。

  第三款 公司与合伙人

  第十二条

  设计事务所是法人,是设计事务所民事行为的责任主体。合伙人的行为在设计事务所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并向公司和公司的代表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事务所确定的合伙制是一种机制改革的尝试,并不改变设计事务所的实质。设计事务所与合伙人之间确定的合作关系受双方签订的正式契约的调整。

  第十四条

  合伙人在享受合伙权力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伙人的权力指:合伙人按契约规定享受的在人事、分配和经营业务等方面权力;

  合伙人的责任指:合伙人既要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必须维护团队成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报批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经公司批准,然后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约并认真实施;按规定扣除成本、交纳费用后合理分配剩余;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员工接受培训和分享资源的权力;接受公司的协调,特别是在合伙人包括合伙入团队同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人团队之间、合伙人和合伙人团队同支持部门之间发生冲突时。

  第十五条

  一旦合伙人和合伙人团队同公司利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只接受双方契约的调整,不接受公司外部和其他形式的调整;而双方的契约在试行期间,可以以每三个月为一个时间单位,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协商和调整。

  第四款 合伙人资格的取得和取消

  第十六条

  合伙人在向设计事务所提交合伙的书面,经设计事务所审查通过并经过三个月的实践后方能确认。设计事务所保留对合伙人资格经常性的考察。合伙人违反规则,设计事务所有权依据事实对其进行、批评、处分直至取消合伙人的合伙资格;合伙人如主动提出取消合伙关系,应提前一个月向设计事务所递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包括妥善处理好属于合伙人管理团队的成员关系然后离开。

  第十七条

  设计事务所鼓励合伙人在条件成熟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创业或到新的公司担任各种职务。公司将尽可能地提供帮助并保证不设置任何障碍。

  第五款 试行与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并经设计事务所全体员工协商后试行,试行时间为三个月,期满后修改,以此类推。试行期暂定为两年。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章入伙、退伙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六十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合伙集团公司的管理行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公司治理机构

  1.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治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业务计划、财务预算、年度报告等;选举、任免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公司的治理方针、战略决策等。

  2.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经营计划、战略决策等;领导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调配人员和财务资源等。

  第三章 公司经营管理

  1.经营决策

  公司经营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2.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规范财务操作流程,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3.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制度,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效率。

  第四章 公司运作流程

  1.业务流程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的科学性和高效性,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人事流程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流程,确保员工的招聘、评价、培训、晋升等方面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

  3.财务流程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流程,规范财务操作行为,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和成本,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公司信息安全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的信息安全,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章 公司文化建设

  公司应当培养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以凝聚员工的共识和合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制度条款的需要变更或修订,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在公司内部通知全体员工执行。

  总之,本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法规和管理准则,是公司长期稳定运作的重要保障和基石,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和长久壮大的法定保障。

  合伙公司规章制度6

  一、前言

  为了建立一个规范、有序、高效的合伙集团公司,保障公司的利益,满足成员的需求,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公司管理

  1、公司名称:本公司全称为“合伙集团公司”,简称为“合集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股东会决定。

  2、公司经营内容: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涉及的所有行业范围内的各种经济活动。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4、公司宗旨:本公司以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为宗旨,以团结、和谐、进取、务实为精神,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5、公司目标:本公司通过不断的发展,成为国内最具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并在多个领域中获得突出的成绩。

  6、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由公司的管理层制定,并得到股东会的批准。公司的成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三、公司成员

  1、公司成员:本公司的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所有员工。

  2、股东:本公司主要的所有权人为股东,每位股东应根据其持股数量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贡献。

  3、董事:本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4、监事:本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并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董事的管理工作。

  5、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

  6、其他所有员工:本公司的其他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自身素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公司经营管理

  1、管理理念:本公司秉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精细管理”的理念,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通过诚信的行为和质优的产品赢得市场,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2、公司制度: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作。

  3、公司规划:本公司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规划和目标,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4、公司业务:本公司的业务包括有机化工、轻工、机械、环保、电力、矿业、化肥、土地开发、通信、信息技术、金融、贸易等众多领域,以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公司社会责任

  1、环保:本公司坚持“环境保护第一”的原则,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责任的承担。

  2、员工培训:本公司认识到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通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更好地进一步发展公司。

  3、社会公益:本公司高度关注社会公益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尽己所能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六、公司文化

  1、公司文化:本公司专注于营造和谐、进取、高效、有为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

  2、公司价值观:本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创新、专业、担当、责任”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3、企业精神:本公司的企业精神以“艰苦奋斗、锐意进取、追求卓越、脚踏实地”为主旨,争取发挥最大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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