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主要特征
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旅游用车市场秩序,防止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用车是指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其他同类性质的旅游经营者(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为招徕、接待的旅游团队游览观光安排乘坐交通服务所使用的客运汽车,含旅行社使用自有的客运汽车和旅行社租用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为招徕、接待的旅游团队游览观光安排乘坐交通服务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旅游用车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旅游经营者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待旅游团队租(包)车渠道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对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旅游汽车驾驶员、导游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四)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五)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将旅游用车安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本企业旅游交通安全工作。
(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旅游用车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旅游用车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三)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依据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本企业自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验,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定期组织汽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驾驶人员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意识。严禁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旅游行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驾驶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六)不得在企业内部搞挂靠车、承包车。
(七)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应的旅游者意外保险。
(八)参加本市旅游紧急救援网络。
(九)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使用自有的或租用的旅游客车运载旅游团队的(指大型客车座位数在31座以上〈含31座〉,中型客车座位数在16座以上30座以下〈含16座和30座〉,15座以下小型客车〈含15座〉),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营运:
(一)车辆和驾驶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度审验合格;
(二)汽车的车况、安全运行技术要求、设备和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2-1995)各条款的要求;
(三)驾驶人员须具5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经验,没有发生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年龄不超过55岁。熟知、掌握交通法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员资格证书;
(四)须经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旅游包车标志牌”、《道路运输证》。
未取得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的,不得运载旅游团队。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租用车辆运载旅游团队,应与车方单位签订旅游团队接待合同,明确责任。司机、导游要密切配合,确保旅游-行程行车安全和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不得租用无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包车标志牌、无道路运输证,不符合旅游汽车标准的旅游客车运载旅游团队。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确保不使用(租用)无旅游包车标志牌、无道路运输证的旅游客车和无营业性驾驶员资格证的驾驶员,保障旅游安全。
第十一条从事旅游(包)租车客运业务、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包车标志牌”、《道路运输证》、《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旅游(包)车线路、车牌号码、咨询电话号码、收费价格等资料由交通、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游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旅游经营者年检“业务经营、遵纪守法”考核指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年检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故,认定旅游经营者为事故责任人的,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六款,在企业内部搞挂靠车、承包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租用)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驾驶员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旅游客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十条,使用(租用)未取得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的旅游客车运载旅游团队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租用车辆运载旅游团队,未与车方单位签订旅游团队接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
一、旅游用车必须是车辆行驶证、旅游车辆营运证齐全的客运车辆,必须有有效的乘客座位险。车辆按有关规定正常年检,且车况良好,满足旅游载客条件。
二、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检。
三、旅行社租用营运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时,车辆和驾驶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要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任等安全条款。
四、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
五、行车前,导游员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伤碰伤乘员或损坏;行车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遇到颠簸路段,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六、遇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上述安全规定行车,导游员要善意提醒,及时纠正违规驾驶行为;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驾驶的驾驶员,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驾驶员,确保安全。
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3
交通是旅游业的基本要素之一。旅游汽车、游船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搞好旅游汽车、游船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对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执行“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
第一条性质:服务性质的企业。应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目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向企业化过渡。
第二条任务:为来我国旅行游览、探亲观光的宾客,以及在华的外交人员、外籍专家、公务人员、商人提供交通用车、用船。在保证外事、旅游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会议等用车、船业务。
第三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要从方便客人和用户出发,增加服务项目,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四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队长)负责制。经理(队长)负责公司(车船队)的全面生产业务行政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设副经理(副队长),协助经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关公司(车船队)的生产、财务计划、设备管理、人事调配、职工奖惩、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部门审批。
第五条本着精简的原则,设必要的职能机构。公司(队)下可设科、室(股)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生产业务、安全、技术、统计、财会、政工人事、职工培训、物资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要建立和健全既适合于经营管理,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各种管理制度。核心是各级岗位责任制、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制、安全监督检查制、车辆保养维修制和设备管理、物品管理、劳保福利、奖惩等制度。
第三章服务工作
第七条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活动,坚持文明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要保证安全舒适,准确及时,团结协作,不出差错。
第八条职工要积极学习外语,做到能用外语同客人进行业务会话。并把这一条列为今后考核录用职工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计划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实行经济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摊提各项费用。
第十条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对财会人员保持稳定,维护其职权,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
第十一条各项计划指标的制定,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要坚决执行财会制度,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和预决算。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正常轨道。
第十三条在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二级经济核算,逐步把经济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于或高于标准的收费须报主管局,经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后,转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严格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和活动,处理安全事故等事项。公司(队)领导要专人分管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开展安全行车、航行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抓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四知(即知人、知事、知思想、知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月初安全行车、航行工作布置会、月末安全检查会、季度评比会、安全教育课。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处理事故查不出原因的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训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事故,除按月、季、年报主管部门外,应报国家旅游局。伤害宾客和死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
第六章车辆、游船管理与保养
第二十一条要按照车队、船队、班组分级进行管理。车、船有专人、人有专责。
第二十二条设立车辆、船只技术档案,对技术状况、设施、维护修理、部件更换、经营情况、重大行车、机件事故作详细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条件具备的地方应设立修理场(车间),配备技术保修人员。一般车、船队应设维修保养组。对保修后的车、船应按检验程序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保养里程参数要参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结合行程、航程情况,由各地具体制定。各地可结合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制定保养规范、工艺过程,检验步骤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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