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时常要预先开展应急预案准备工作。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精选1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
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对人类具有很大的潜在威胁。为了做好我市的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卫生系统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时,市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农业、药品监督、工商、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等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立即成立由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专家组成的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迅速组织有关专业卫生人员等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确定疫情,查明病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市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本预案疫情处理措施的要求,及时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适时调整控制对策;按照疫情解除判定标准,及时向政府提出解除疫情的建议。
二、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监测工作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疫情监测和报告。
1.市级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作为监测哨点医院,开展日常的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动态监测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当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可在重点地区增设监测医院,开展高暴露人群的监测。
2.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地区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确认。
根据《全国卫生系统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规定,人间禽流感病例的确认权在国家卫生部。
1.我市人间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统一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检测结果须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
2.我市人间禽流感病例的诊断,由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会诊,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复核。
三、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综合防治措施
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的原则。
(一)医疗救治。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辖区内1所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的医院为本地疑似人间禽流感病例的指定集中收治医院,做好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诊病人由市集中收治医院集中收治。各集中收治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的指导,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毒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和病人转运,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2.收治疑似或确诊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应及时向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同时,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观察、就地隔离、集中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3.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
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活禽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要迅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及其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四)落实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深入开展改水、改厕工作,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尤其要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防蝇灭蝇,做好对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以及农村改厕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五)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可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疫情解除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四、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根据《全国卫生系统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规定,卫生部有权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信息,省卫生厅可以根据卫生部的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为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控制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各项准备,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各级各类专业卫生人员进行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使其掌握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应急队伍,并进行业务强化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二)医药物资保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医药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障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指挥系统
1.1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1.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其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主任和区农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旅游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高淳监狱组成。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事项。
1.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局:负责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具体实施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禽类的饲养、经营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提出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根据本区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3)区发改局:负责做好防控疫情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5)区卫生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与区农业局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6)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区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相关监管部门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疫点内禽类或禽产品经营情况追踪调查和监督管理。
(8)区交通局:负责配合做好疫病防治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拟定外来畜禽及其产品设卡查堵方案。
(9)区科技局:负责加强对疫情预警预报、防范防治有关技术的研究。
(10)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11)区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区农业局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2)区城管局:负责依法对农贸市场外的禽类及其产品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3)区旅游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局督促公园等有关旅游景点做好饲养禽鸟的免疫工作,并配合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密切监视其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区农业局。
(14)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养禽场人员及养禽户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5)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16)高淳监狱:负责协调做好高淳监狱内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理工作。
1.3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指挥平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职责是;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调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区级专家顾问组;组织起草、修订《高淳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应急演练,以及宣传、培训工作;收集、分析、上报本区及国内外相关疫情信息;组织全区疫情隐患排查工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实施应急资源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所辖区内防控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成立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处理疫情的有关决策,落实相关措施。
1.4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一般四级疫情时,由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一级疫情时的应急预案启动工作由省市上级主管机构决定,本区按照上级规定启本级相关应急预案。
2、疫情预警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指挥部办公厅室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区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部署上,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发展和蔓延。
3、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规定程序认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病情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物防疫部门报告。区动物防疫部门发现可疑疫情或者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对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5小时内将情况报告本级指挥部和区动物防疫部门。区动物防疫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区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报请市指挥部委派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
(3)对继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对疑似病例,依据规定程序上报,确认后,由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认定疫情,并予以公布。
4、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点数和发病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一、二、三、四级:
4.1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市与相邻省市的区域有10个区县以上发生疫情的;
(2)市内有3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市内疫点数在10个以上的;
(3)在本市和其他2个省市呈多发态势疫情的;
(4)在1个以上区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4.2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市和1个邻近市发生疫情的;
(2)在本市和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在本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4.3三级疫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但未达到一、二级疫情级别的,均为三级疫情。
4.4四级疫情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但未达到一、二、三级疫情级别的,均为四级疫情。
5、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5.1疫源分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进行封存、消毒、销毁。
5.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认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对禽类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5.3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疫点内措施: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被扑杀禽、禽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2)疫区内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进出和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根据需要,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3)受威胁区措施: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检查、消毒工作;
5.4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审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同级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5.5处理记录
市及区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6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5.7善后处理
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后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要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疫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同时,加大扶持力度,恢复养禽业生产。
5.8动物H7N9禽流感的应急处置
经农业部确认为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予以关闭。疫情解除后,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处置后,应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方可移动。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区、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主要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
6.2资金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3技术保障
区级建立高致病禽流感专家组,成员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建议、参与草拟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对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区畜牧兽医站实验室在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区范围内禽流感疫情的检测监控。
6.4人员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应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相关分队。各分队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并严格消毒,同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公安、交通、工商、商务、卫生、监察、城管等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武警中队协助执行疫情处置任务。
6.5疫情通报和信息交流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建立信息通报会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区指挥部。
6.6培训和现场模拟演练
区指挥部每年应组织对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内容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知识,包括免疫和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以及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常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等。
区指挥部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疫情防控演练,各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确保预备队应急能力不断提升。
7、其他事项
(1)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2)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3)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4)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XX年发布的《高淳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高政发(20XX)63号)同时废止。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预备队。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3
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做好H7N9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期间禽类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禽类市场交易安全有序,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h7n9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本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预防为主、属地监管、加强协作、果断处置”的防控原则,强化禽类市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突发性市场波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确保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防控应急指挥部
1.由市局成立防控H7N9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各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
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市场防控应急管理措施,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防控H7N9禽流感工作进行领导和指挥,稳妥地开展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2.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直属单位负责人组建。办公地点设在市场规范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员。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的具体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预警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市场规范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全系统开展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调度、汇总有关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单位对禽类产品经营主体执行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办公室:承担重要文字材料的综合和审查把关工作,负责全系统市场防控禽流感有关情况的宣传工作。
3.经济检查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禽流感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经营染疫禽类产品和防疫物品、物资的恶性案件和跨区域的大要案件。
4.企业监督管理局:督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积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宣传防控禽流感知识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落实防控禽流感责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为消费者提供有关防控禽流感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6.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禽流感防控期间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行政复议工作。
7.财务装备处:负责局系统防控禽流感物品的采购、储备、发放工作,落实应急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储备所需资金。
8.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情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控。
9.监察室、人教处: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在防控禽流感工作中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局通知精神情况,调查处理在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防控工作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规划方案《h7n9应急预案》。
10.信息中心: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防控禽流感信息传递提供畅通、快捷的信息通道。
三、信息监测与预警
1、突发疫情发生报告
对辖区内出现的H7N9禽流感疫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办公室。
2、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理情况,须及时上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
3、应急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通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市场监管需要做好的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一旦宣布发现疫情,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市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单位,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疫情严重,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市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属地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开展防控应急监管。
(2)根据卫生部门通报和要求,迅速关闭疫点及其周围的禽类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禽类交易区)。
(3)对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除可能导致市场传播禽流感的隐患。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边境禽类贸易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严防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和病死禽类流入市场;对不符合禽畜及其产品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5)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染疫禽类产品、病死禽类和未检疫禽类产品的行为;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和相关防疫物品、物资及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
(6)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产品进入市场;实施禽类产品“挂牌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市场内禽类产品经营者挂牌经营,标明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7)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禽流感传播的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任书形式详细落实市场开办单位防控禽流感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场内经营者具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8)加强对鸟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配合,落实措施,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鸟类及其产品通过市场传播禽流感。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鸟类及其产品行为,对交易染疫鸟类造成禽流感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
2、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
市局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各单位随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状况,市局开通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专人接听。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工作人员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3、物资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防控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防控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报合肥市工商局备案。
合肥市工商局将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
(二)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4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h7n9流感,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上级精神及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应急方案。
一、职责
(一)为切实做好防治h7n9流感工作,决定成立防治h7n9流感领导小组,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
(二)h7n9流感防治工作由院长王元盛任组长,公共卫生科科长徐江任副组长,其他各科室人员为成员,负责本院辖区内h7n9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疫情的预防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物资准备,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后勤和停止方案的建议等工作。
各村卫生所负责人要负责村区域内h7n9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市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小组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疫情诊断处理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负责处置突发疫情,督办防治工作,疑似病例的诊断,统一组织h7n9流感疫情检测、免疫。
2、强制消毒免疫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负责组织防疫物资落实,依法强制处理疫情,监督无害化处理及免疫等相关技术指导。
3、卫生防疫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卫生安全及感染病人的相关救治方案。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负责上下疫情报告及上下联系,资料整理,实施疫情监测与疫情报告。
4、后勤组:
组长:
成员:
负责防疫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
二、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防控工作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负责制,制订防控方案,迅速组织人员、物质到位,并督促工作小组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紧急疫情防控程序
1.报告疫情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h7n9流感的,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到上级防治h7n9流感部门。
2、预案启动
发现首例可疑病例时,要迅速报至市上级防治h7n9流感部门,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拟定确认报告,从而启动本方案。
3、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及诊断的情况,应急小组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启动预案,明确责任,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
4、消毒
由强制消毒免疫组,按照消毒规范,指导疫区及受威胁区实行全面消毒。
5、总结
疫情控制后,要对防控措施、责任落实,物质、资金的投入等进行认真的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级防治h7n9流感管理部门。
三、保障系统
(一)物质保障
准备充足的防治h7n9流感所需物资,后勤组负责物资储备的管理。
(二)技术保障
由疫情诊断处理组负责h7n9流感的诊断、技术指导和培训,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同时加强相关人员技术培训、指导,确保及时报告疫情,防疫到位。
(三)人员保障
启动预案后各个工作小组人员及时到位,特别是疫情处置组,提出防治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及现场诊断。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去实施。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5
我国部分省份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为有效防范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救治及疫情传播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第1版)》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与领导
1、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职责
为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成立医院人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和疫情突发后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2、领导小组所属机构职责及组成人员
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人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
(1)人禽流感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人禽流感防治的日常工作,上报情况,落实上级精神。
(2)医疗组:负责全院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诊断、治疗指导工作,参与和组织疫情处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3)护理组:负责人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整个护理工作。
(4)专家组:负责全院人禽流感防治的技术指导和会诊、排查。
(5)院前急救小组:负责发热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院前急救工作,随时听从主管部门及卫生局的调遗。
(6)物品供应小组:负责人禽流感防治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
(7)医护人员防护小组:负责全体医护人员和社会群众的防护工作,对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8)后勤服务小组:负责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务
(9)健康宣传组:积极稳妥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防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3、对领导小组和所属工作机构的要求
(1)对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的要求是头脑清晰,决策果断,指挥有力,措施得当,安排周密,行动迅速,紧张有序,确保工作高效率,令行禁止。
(2)对办公室和各个小组的要求是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领导小组组长的命令,做好本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3)遇有突发疫情,应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各组组长、副组长要保证24h通讯畅通,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掌握国内外人禽流感防治信息和国家对人禽流感防治的各种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加强医院人禽流感的预防
1、医院成立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广大医护人员掌握最新人禽流感诊断知识和防护标准。
2、加强对人禽流感防治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要求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内容,固定专职宣传人员。
3、深入开展人禽流感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通过深入社区、下乡开设健康教育课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栏目等形式扩大宣传。
4、加强医院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将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各科室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要求广大医护人员利用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向患者和社会群众宣传预防人禽流感疾病的知识。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定期考核该项活动的落实。
5、在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和科普知识宣传等活动。
三、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的分工
由预防保健科组织人员具体负责疫情的检测与报告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由专人24h值班,严格报告程序。
2、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1)各科室对接诊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一旦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检测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3)所有医务工作人员,发现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应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和医教科,预防保健和医教科及时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预防保健科向卫生局汇报,不得缓报和瞒报。
四、人禽流感的综合防治措施
人禽流感的防治,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科配合,积极救治,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1、医疗救治
(1)医院成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院前急救小组和人禽流感专家防治救治队对疑似患者进行筛查,发挥我院中医药特色优势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做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2)我院由发热门诊专门接诊发热及呼吸道感染患者,配备专职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按照流程预检分诊,进行留观,筛查。
(3)人禽流感门诊和专病病房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第1版)》和《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技术治疗和消毒,同时要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2、流调工作和污物的处理
(1)结合卫生局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院内完善的疫情监测和流调网络。
(2)发现人禽流感疫情,感染科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消毒喷杀,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
(3)对人禽流感患者要及时报告,及早隔离,积极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10d,必要时予以隔离。
(4)对感染患者排泄物、分泌物、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及时消毒处理,消毒可参考《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3、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加强医院内部,尤其是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门诊、病区、工作区、家属区的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同时,教育职工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生活习惯、科学饮食、合理饮食。
五、保障措施
1、药品保障
药学要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药物,对药品采取专门贮备、专人管理、专病供应。
2、防护用品保障
根据临床需求,购置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鞋套、长筒胶鞋、医用工作服、工作帽、消毒垫、污物桶、消毒桶等防护材料。对防护材料建立专门仓库,实施专项供应,落实专人管理。
3、病人所需物品供应
对病人所需物品集中供应与管理。由所在门诊和病房护士长具体负责患者所有物品的专门管理、专门清洁和消毒。
4、经费保障
医院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人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6
为有效预防H7N9禽流感的发生,切断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全镇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防治禽流感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
镇政府成立防治重大疫情领导机构,建立指挥部,开展防控及紧急疫情处置工作。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宣传普及禽流感防控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镇村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严格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禽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属地管理原则
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的禽流感工作负总责,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疫情防疫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二、组织机构,部门职责
(一)成立柴胡店镇防控禽流感指挥部,政委由镇党委书记黄传军担任,指挥长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宁担任,下设由分管书记、分管副镇长为常务副指挥长的禽流感防控指挥部。
(二)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部门职责执行.
三、日常防控
(一)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镇畜牧兽医站要认真落实市有关要求,健全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具体职责,加强防疫和监督检查,控制镇内感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村禽类的免疫接种工作。
建立镇、村、片、户四级防控网络。镇机关包村干部为镇村联络员,各村、各养禽场也要建立防控机构,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各村要以户为单位,每10至15户为一片,确定1名负责人,形成镇、村、片、户防控网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对外埠爆发禽流感的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信息沟通,密切关注疫情动态,镇畜牧兽医站要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对外来运输活禽的车辆要进行严格封锁,禁止进入辖区,对运输的禽类产品,要严格检查其相关手续,对其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登记。
(三)预防接种
按照市里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全部完成全镇禽类的预防免疫接种工作,确保接种率达到100%。
(四)宣传教育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有关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相关知识,配合镇防疫部门做好禽类的免疫接种,督促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卫生部门与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报告制度
四级防控网络要严格执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各村、各单位信息员要做到准确、定时、定人、定向,将防控情况及时上报。同时要发动群众人人当信息员,及时向村指挥部报告,减少信息传递时间,如发现疫情半小时内必须报到镇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不出现漏报、误报、迟报的现象,以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六)确立镇级禽类填埋场
柴胡店镇确立2处禽类填埋场,以便染疫禽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避免疫情蔓延。
四、预防措施
在镇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立办公室、防疫工作队、捕杀工作队、消毒工作队、信息统计队、紧急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由镇政府有关单位组成。
(一)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要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xxx。值班人员要明确专人,明确责任。
(二)防疫工作队:负责全镇家禽的免疫接种工作,免疫率达到100%,不留死角,同时宣传家禽防疫基本知识和常识。
(三)消毒工作队:负责全镇所辖村、养殖场、养殖户及村街道的全面消毒工作。
(四)捕杀工作队:在全镇所辖范围内,如发现疫情要在2小时内采取非常手段,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捕杀,并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善后处置工作。
(五)信息统计队:负责全镇范围内,禽类养殖调查摸底的统计工作,保证数字准确不出现遗漏。同时上报本镇禽流感防控动态的各种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及时。
(六)挖坑填埋队:本镇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时,该队负责在本镇制定的两个填埋场,负责挖坑填埋,并且对该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七)紧急免疫、卫生、宣传队:本镇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时,紧急免疫、卫生队要及时到场对疫区所接触禽类人员进行及时免疫采取隔离观察并对所住居室进行彻底消毒。宣传队负责对所发生疫情村的村民做好宣传工作。
(八)物资供应队:保证以上各队所用物资及时到位。
(九)治安交通队:负责所发生疫情村的治安交通管制工作。
(十)紧急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如发现疫情,该小组有权做出对全镇禽类进行捕杀的决定,并在2小时内对发生疫情的村、养殖场,养殖户进行隔离,对直接接触感病禽类的人员实施强制性医疗保护隔离,为防止疫情范围扩散,有权调动所辖范围内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所辖范围进行封锁,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关注社会动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村、各单位要做好社会排查防控工作,认真宣传讲解禽流感的病理知识和防控常识,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非常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管理工作,全力以赴,确保社会的稳定。
六、如发现疫情:按下列程序工作:
(一)报告疫情
当镇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村分指挥部、养殖场户报告或其他人员举报发生禽只突然大量死亡等重要疫情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同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二)流调队赶赴现场
由办公室主任授权,办公室通知流调队人员赶赴疫点。
(三)对事发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办公室通知各村和镇畜牧兽医站对疫情现场采取控制性措施,对现场采取初步封锁、隔离控制措施,并等待进一步指示。
(四)初步诊断
经过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剖检等,对疫情的临床诊断指示做出初步确定,再由专家组做最后评估后,采集病样送上级实验室做进一步的血清学诊断。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示。
(五)紧急启动预案程序
镇防控办公室主任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流调队、专家组的诊断评估结果。由常务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报告后,由指挥长发布封锁令,决定紧急启动预案程序;高治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时,直接启动二级预警机制,疫情重大时启动一级预警机制。
(六)治安、消毒、向导分队到位
办公室通知村和镇兽医站紧急启动预案程序,通知镇治安队、各村消毒分队、向导分队,在2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执行预案,各村同时应做好群众工作和各分队的配合工作。
(七)做好进入疫区的各项准备
镇办公室按信息统计分队汇总的相关情况通知物资储备分队,做好物资装运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通知各村和各分队,做好进入疫区的各项准备
(八)组成前沿指挥所
由镇长指挥牵头,在镇畜牧兽医站组成指挥所,疫点发生地的各村书记任指挥、村长任副指挥组成前沿指挥所,对疫情的处置实施统一指挥。
(九)各分队到位
封锁治安分队、各消毒分队、向导分队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同时物资供应分队、宣传分队、紧急免疫接种分队、医务分队、民政救济分队、信息统计分队、捕禽分队在3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集结待命.
(十)禁止禽类加工、交易和运输
由镇防控办公室立即通知工商及相关部门.关闭疫点周围10公里的所有禽类屠宰厂、集贸市场,禁止一切禽类交易。
(十一)扑灭疫情
镇消毒分队负责对疫区进行消毒。捕杀队队员负责捕禽、登记造册、裝尸。重型机械分队负责挖坑、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镇分指挥部负责配合捕禽、消毒、免疫接种、封锁有关路口等工作。
(十二)撤离现场
由区、镇指挥部发布命令,各分队分期分批撤离现场,消毒分队对废旧物资、防护服、鞋帽、口罩等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密切监视疫情
由镇防控办公室和流调队密切监视疫情21天。
(十四)解除封锁
由专家组提出评估意见报镇防控办公室,经上级验收后由滕州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7
最近本市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为预防禽流感扩大流行,本工地特制定预防“H7N9禽流感”预案。
一、预防“H7N9禽流感”应急小组责任及组织机构图
1.1项目经理是“H7N9禽流感”预防应急小组第一负责人,负责协调指挥工作。
1.2安全科负责人是“H7N9禽流感”应急救援第一执行人,具体负责救援组织工作和调查工作。
1.3现场技术负责人是“H7N9禽流感”应急小组第二负责人,负责事故救援组织工作的配合工作和事件调查的配合工作。
1.4项目部副经理负责“H7N9禽流感”事件处理联系与后勤保障工作
二、应急机制小组
本工程应急机制小组分二级,第一级由项目部成员组成,也是事件的控制中心。第二级间接对接现场,由项目分包单位组成,支持、服务于第一级应急小组工作,为第一级应急小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关系求助,对第一应急小组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参考。
事故发生后在1小时内,启动应急机制,同时上报长宁区建管署。全天24小时进入应急状态。事后处理报告提交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业主、政府部门(长宁区建管署)48小时后,应急状态解除。
三、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事件发生对象,组成事件相应救援队伍。一级救援队伍来源于项目部各主要部门,有项目的安全科、施工科、资料室、材料室、仓库等;二级救援队伍来源于项目各分包单位,两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由一级救援队伍处理事件的发生初始阶段;由一级救援队伍解决事件的调节、安抚、后期调查、上报政府部门、补偿等工作。
四、传染性疾病事故应急流程及措施
4.1传染性疾病(H7N9禽流感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4.H7N9禽流感措施
4.2.1施工队伍进场时“H7N9禽流感”防控措施
(1)进驻施工现场的工人能出具身体健康证明的健康工人。
(2)各班组发放体温计以每天测量工人体温,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预防措施。
4.2.2必须做好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切断疫情交叉感染和传播途径。
(1)在通告期间,不进行工地之间人员的流动调配。
(2)在通告期间,外地施工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上海。每日对工地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发现人员有感冒发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送至有关医院治疗。因特殊原因要求回家人员,离开工地前,必须经市或区医疗部门检查,出具身体健康证明,方可离开上海。
(3)工地建立独立的隔离房间,以隔离接触员工。医务室存放消毒水及医用口罩等消毒设施。
4.2.3对工地实行封闭管理,减少交叉感染
(1)工地围墙严密牢固,切断工地与外界的直接接触,对出入口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为了严格执行人员进出入,项目部特加装门禁系统和摄监控系统。
(2)加强施工现场出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以外人员确需进入施工工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进行接待。加强工地保卫工作,并对出入工地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
4.2.4施工人员居住条件严格管理
(1)施工人员必须居住在通风良好的环境里。
(2)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超过5人,保持屋内通风良好,每天对房间清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3)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防止H7N9禽流感传播,加强对职工卫生常识的教育,培养职工勤洗手、勤洗衣被、定期打扫除等良好卫生习惯,不断提高建筑职工的卫生素质。
4.2.5加强工地防疫措施
(1)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工地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每天对居住和饮食环境进行两次以上的消毒措施,对餐具进行消毒。
(3)完善施工人员盥洗设施,并配置相应的卫生用品。饭前便后必须洗。
(4)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生活区食堂的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卫生条例执行。对施工现场人员用餐实施统一管理,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食堂在此期间严禁采购家禽和各类活禽鸟类为烹食食材。
(5)组织好职工的文化生活,生活区为施工人员提供书籍书报阅览及其他娱乐设施。
4.2.6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施工人员进场时进行防控“H7N9禽流感”知识教育,普及防控“H7N9禽流感”知识,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了解“H7N9禽流感”防控措施及救治办法,排除恐慌心理。发现疫情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如果“疫情”发生,坚持按当地政府、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隔离控制工作,严格执行《防治突发人禽流感疫情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五、防H7N9禽流感措施
5.1管理传染源
(1)对受感染动物应立即销毁,对疫源地进行封锁,彻底消毒;
(2)患者隔离治疗,转运时应戴口罩。
5.2消除传染源
(1)早发现;早发现禽流感病禽和病人;
(2)早报告:早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禽流感病禽和病人;
(3)早隔离:接触者要至少隔离一周,病禽要封闭或封锁;
(4)早治疗:要早治疗病人,早杀灭病禽。
5.3切断传播途径
(1)接触患者或患者分泌物后应洗手;
(2)处理患者血液或分泌物时应戴手套;
(3)被患者血液或分泌物污染的医疗器械应消毒;
(4)发生疫情时,应尽量减少与禽类或病人接触,接触时应戴上手套和口罩穿上防护衣。
(5)戴口罩:、接触禽流感病人必须戴口罩;
(6)换气:办公室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应每天开窗换气两次,每次至少10分钟,或使用抽气扇保持空气流通。
(7)远离易感场所:少去或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去时戴口罩;
(8)消毒:被病毒污染的物体表面消毒(按消毒规定进行);禽流感病毒对高温、消毒剂都敏感。
(9)保持办公室、工人休息室地面、墙面清洁;确保排水等畅通。
(10)吃禽肉要煮熟、煮透,避免食用未经煮熟的鸡、鸭。
(11)勤洗手,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自己的眼睛、鼻、口。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金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是指呈暴发或散发流行的、可对养殖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疫情。
第三条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开发区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第四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注重防治实效。
第五条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李郁华主任担任组长,宋旭宝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社会发展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体系。
第七条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乡<街道>),各工作小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八条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内,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工作小组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向工作小组领导以及上级工作小组及时报告;
4、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工作小组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协调督查组:组长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金飞华担任,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落实工作小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
2、提请工作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工作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信息情报组: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张均明担任,主要负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疫情信息的发布;
3、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4、向工作小组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第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农业局畜牧局长谭广潮兼任,由市兽医站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负责:
1、对疑似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工作小组领导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决策。
第十二条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吴后勤担任,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应急扑疫预备队:乡(街道)建立应急扑疫预备队,扑疫预备队队长由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抽调联防队、农业、卫生、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禽及同群禽的扑杀;
2、病害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和监督检查;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扑疫预备队的训练和扑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按《浙江省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落实。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一)A级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数量在10000只以上;
(二)B级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数量在5000只以上;
(三)C级疫情
在A、B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
上述疫情级别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标准认定。
第十六条(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乡街道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省农业厅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原则诊断与确认疫情。
第十七条(疫情报告的要求)接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后,乡街道兽医站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高致病性禽流感办公室。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数量以及受威胁禽及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入地、调入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6、报告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1、疫情发生后开发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小组迅速组织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等各个工作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疫情发生在规模饲养场或农村散养场(户)时,由县(市、区)工作小组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农业(畜牧)、卫生(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当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疫情发生在城镇屠宰场或交易市场,由开发区工作小组组织街道、工商、公安、农业、卫生(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经贸、武警、部队、畜牧兽医、联防等有关部门,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落实;
4、专业扑疫预备队迅速到达疫点、疫区,当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交易市场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创造条件并会同扑疫预备队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动物扑杀处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规定需要强制扑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禽及同群禽进行扑杀,并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对扑杀的禽及其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辖区内各个乡街道发出疫情通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对受威胁区的易感禽,有关乡镇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至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有可能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同时通报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7、疫点、疫区最后一羽病禽扑杀后,经一个以上潜伏期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现新发生病例的,在严格消毒和紧急免疫后,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报请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经由市工作小组督促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疫情具体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省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下,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疫情具体处理措施。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帮助农户恢复生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开发区、乡(街道)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实行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工作小组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为努力减少因A级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开发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省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室、动物疫情测报站承担开发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免疫效果的监测。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机关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通报的疫情,及时通报到有关防治对象,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地区禽及其禽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授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开展;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一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
1、请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种类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由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2、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饲养场(户)防疫管理水平。
3、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病害及其产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4、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区,要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输入性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办法,以县为单位开展对输入地禽、禽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禽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禽及其产品。
5、工商、卫生(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禽及其产品上市交易和经营、使用。规范家禽饲养、禽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活动,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6、加强对禽、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禽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禽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第三十二条 紧急预防措施:
1、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禽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禽、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交易市场,禁止疫区禽、禽产品交易和流动。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防治工作作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能力。
第三十五条请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开发区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
第三十七条按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区域性病害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染疫禽及其产品能及时、有效、规范地得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八条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津贴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按《金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本预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9
为切实加强我镇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领导,有效应对我镇可能出现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强化对疫情防控和病例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科学防治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有效控制人感染H7N9禽流感在我镇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疫情;强化卫生院与农林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协助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控制工作,防范可能发生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认真做好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各项准备,有序高效地落实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努力降低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采取各项综合性防治措施。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流感防治的各项工作。
提高能力,强化协作。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强化与其它部门的信息交流和防控协作。
加强监测,科学应对。提高流感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刘国海委员: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的防控、宣传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各村的防控工作,易感人群的摸底、造册、监控等工作。
2、黄天官副镇长:负责禽类的监控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各村的养殖户的摸底、造册、消毒、监控等工作。
3、郑军部长:负责检查贸市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的违规销售禽类交易行为。
4、卫生院:牵头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抗病毒药物等医药用品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品种、数量。组织疫情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畜牧站:负责制定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组织动物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稳定养殖业生产等工作,组织做好活禽抽检防控监测工作。
6、各学校:负责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等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应立即报告卫生部门;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7、边防所: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相关隔离措施等工作。
8、社会事务办: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H7N9死亡病例遗体处理过程中的消毒防护,按就地就近原则,及时火化遗体。
9、经济发展办:负责落实开展抗病毒药物储备及禽流感防治所需经费。
10、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陆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11、金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集中交易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加强防控执法工作,对辖区内违规从事活禽经营(含宰杀)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相关药械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抗病毒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负责做好餐饮环节监测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安全工作,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2、金峰工商所: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集中交易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防控执法,对镇区农贸市场及店内违规从事活禽经营(含宰杀)行为进行查处。
13、各村:负责配合镇及相关部门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建立预防控制合作机制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与市农林部门的防治合作机制,建立疫情互通电话;主动加强与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沟通疫情信息,形成及时会商、协同行动的长效合作机制。
(二)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通过各种宣传媒介,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病死家禽疫情,做到不宰杀、不销售、不贩运、不食用病、死家禽,尤其要避免少年儿童接触病死禽类。
(三)及时应对人禽流感疫情
接到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业人员到达疫点现场,同时开展调查,进行疫情处理,与市农林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指导进入动物疫区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病死家禽,以及从事解剖、病料采集和运输等工作。
(四)及时报告疫情
对诊断为疑似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或确诊病例,经诊断小组和市疾病控制中心同意,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由网络直报人员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对病例进行转诊。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0
一、组织指挥系统
区人民政府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区长肖地楚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范儒平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相柏、区政府副区长首小翠、区政府调研员钟昭礼、区政协副主席刘艾国为副指挥长,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杨文波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办1人,区农办1人,区农业局1人,区卫生局1人、区疾控中心1人,区畜牧水产局2人为成员。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是按照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区内的疫情动态,并按规定上报病情,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名乡镇必须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办公室要配备一名专职的疫情报告员。
二、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第一责任人,责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区畜牧水产局:制定好防疫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疫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培训防疫人员。
2、区财政局:根据湘财农〔2001〕57号文件精神和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将各项防治经费(包括疫苗费、强制扑杀补助费、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区卫生局:负责人群防治禽流感知识的宣传教育,受威胁人群的保护,内患禽流感可疑病例鉴别诊断和疫情测报,参与疫情调查和扑疫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内的治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搞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及疫情发生时哨卡的设立工作。
5、区工商分局:配合做好畜禽交易市场,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发生疫情时,负责关闭,封锁市场,协助扑疫工作。
6、区经贸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场产品加工企业和个人,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主动及时报告疫情。
7、区交通局: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及哨卡设立的协调工作。配合做好扑疫工作,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8、区发展计划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等其他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
9、区监察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行政责任的查处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11、区外经局: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场所重大疫病的控制和扑疫工作,及时主动报告疫情,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12、区农办:负责组织协调。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就追究谁”的原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疫情报告网络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禽群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分离到其他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
2、未免疫的禽群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二)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抓紧完善禽流感疫情报告与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疫情监测体系建设。要求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禽流感疫情。
2、乡镇要设立镇(乡)村、组三级疫情报告网络,村支书、主任为疫情报告员,组长为信息员,实行“日报告制”和“零报告制”,由镇(乡)防治禽流感办公室专职疫情报告员按农业部及省、市有关规定,密码报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XXX)。各地不得瞒报,谎报和漏报,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未经省、市专家确诊和农业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宣布禽流感疫情,各新闻媒体不得撤自公开报道。
3、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组)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控制
(一)成立疫情处置应急队伍。由苏仙区畜牧水产局成立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局长田振江任队长,段发荣、吴外祥为副队长,王夺魁、何边九、陈怀朝等为队员。要求各乡设立相应的动物防疫站,大站设4人,小站设2人,参照常德、衡阳、娄底等七个地、州、市的管理,解决动物防疫员的编制和工资待遇问题。发生疫情时,紧急调集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一旦发生疫情,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理。设立封锁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对疫区病禽和疫占领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一律全部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以疫点为中心,在半径为5公里的范围内,对所有家禽一律进行强制免疫注射。
(三)设立四个疫情控制哨卡。一是在1813线与资兴交界处;二是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与资兴交界处;三是在107国道与宜章交界处;四是在107国道线与永兴交界处。哨卡由当地乡镇负责设立,当地派出所负责维护,当地畜牧站派人协助。各哨卡必须在2月2日之前设立。
(四)疫情处置应急车辆由区卫生局疾控中心配备一台,区畜牧水产局配备一台,保证2小时值班;值班电话:XXX。
五、责任追究
在执行本方案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3、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的;
4、在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
5、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省市<<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XX食药监电【20XX】2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为做好防范工作,及早准备,早期预防,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我院特制定本应急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医院设立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院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1.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三、应急准备
1.在门诊配置专职人员及相关医疗设备对入院病人进行发热预检,加强对发热和可疑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首次接诊医师除对可疑病人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的检查外,还要仔细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重点是对禽类接触史的询问,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并记入病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由防保组组织,对全院医护人员及村医生进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防防控知识培训,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3.由药房和门诊做好相应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4.一旦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当事人在做好防护和隔离的同时,严格按照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向卫生院防保组上报。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现首例可疑病例时,要迅速报至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政监督科,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拟定确认报告,从而启动本方案。
卫生院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需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人员保障
启动预案后各个工作小组人员及时到位,特别是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保持24小时手机正常开机并根据调查及诊断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启动预案,明确责任,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严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养禽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禽类,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4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
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4)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科学的免疫、消毒程序,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多方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确认
1.5.1 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1.5.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1.6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6.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组织、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组织市属媒体积极开展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3)市科委: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工作人员及养殖户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动物防疫相关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对涉及的免疫、监测、消毒、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
(8)市环保局: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落实“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1)市农委:负责指导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依法报告,并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3)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4)市旅游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餐饮单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与农业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处理相关信息。
(16)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涉及媒体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通报及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17)市工商局:参与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的管理。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动物源性相关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19)市体育局:负责协调与信鸽、赛马等比赛动物相关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做好比赛申报、动物防疫监管、信鸽临时性禁飞等工作。
(20)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负责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异常依法报告;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治与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2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现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进传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与农业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24)北京铁路局:保证安全、快速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5)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救助受灾养殖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受灾的养殖场(户)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用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深入受灾的养殖场(户)了解情况,促进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
(27)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9)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30)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贮备工作,保证贮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办公室承担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具体如下: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调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协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市级专家顾问组。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应急演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排查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协调处置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3 专家顾问组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顾问组。
主要职责:
(1)就应对相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从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
2.5 区政府的职责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省市区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黄色预警: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发生较大级别的,或其他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橙色预警: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重大级别的,或其他省份发生特别重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或者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丢失时。
红色预警:天津市、河北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者本市发生一起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例。
3.2 预警发布
3.2.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3.2.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市的发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发布有关规定,发布和取消不同等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需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过境候鸟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养禽场(户)应采取封闭饲养方式,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扩大禽类免疫效果监测范围,对免疫效价低的养禽场(户)及时补免。对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养殖基地活禽按有关规定程序进京外,暂停其他外埠活禽进京。暂停鸽子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渠道进京的禽类及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联合周边省市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开展强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墙”;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禽类免疫效果的监测,及时补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有关省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外埠禽类及其产品进京。必要时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施收购。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在天津市、河北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对发生疑似病例的地区进行封闭控制,对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禽类实施扑杀、强制免疫等措施。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农业局与市卫生计生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按程序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d.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禽类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和农业部。
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每日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结束。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应急委报告。处置结束后10日内汇总综合情况,市、区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市应急办、区应急办报送工作总结。
3.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研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本市停止所有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关闭所有鸟类交易市场。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对禽类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Ⅱ级应急响应
主管副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区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区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全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技术人员、专家到现场予以指导支持。
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区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应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超越所管辖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发布封锁决定。
(3)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如确认为疑似病例,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扑杀染疫及相关动物、封闭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5)根据疫情级别,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
(6)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7)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10)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11)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14)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处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方案制定、疫情形势分析等工作。
(15)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周边区、省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4 扩大应急
(1)发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中央国家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疫情的处置工作。
(3)当《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在21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农业部报备。
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报告。
4.8 疫情认定和公布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市或区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疫情或防止疫情传播,其家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禽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卫生计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食药监、林业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6.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6.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2 通信保障
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应急办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卫生计生、公安、武警、军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3.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6.3.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
(2)诊断试剂;
(3)采样设备,包括采样箱、采样器械、保温用品、样品储放容器、相关试液等;
(4)消毒药品,医用酒精、氯制剂、过氧乙酸、火碱、高锰酸钾等;
(5)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6)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7)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
(8)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
(9)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3.6 经费保障
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资金,必要时动用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和区级应急资金保障范围。发生突发事件时,首先调整部门预算(含机动经费)优先安排保障突发应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调整部门预算资金不足时,经市、区政府批准,动用市、区级政府应急储备资金统筹安排。
每年用于免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常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
(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7.2 演练
市、区两级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3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疫点:患病家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家禽所在的养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各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需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59号)同时废止。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3
为做好我县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县人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普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建立和完善灵敏的监测系统,尽早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实施有效卫生监督。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快速反应原则。加强人禽流感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储备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工作规范。
(五)科学防治的原则。加强人禽流感的流行病学、预防控制措施、实验检测方法和医疗救治方案的研究,及时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治对策,指导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加强我县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人间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县卫计局成立人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防疫队,随时听候指令,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伍,承担人禽流感流调、疫点消毒、高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指导。
四、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1.县卫计局负责人禽流感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3.各流感监测点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疫情监测
1.我县人禽流感监测,以县人民医院为龙头,以全县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为线索,对高暴露人群,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全面开面开展监测工作。
2.其他各级医疗机构也要密切注视流感疫情动态,一旦发现流感样病例明显增多或可能感染禽流感的病例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集样品逐级送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一旦发现人禽流感病例发生,县卫计局将根据上级卫生部门要求,及时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工作内容。
(三)疫情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人禽流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人禽流感疫情。
2.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卫计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卫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疫情确认。县卫计局接到监测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均不能排除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立即报告市级卫计部门,由市卫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诊断。
(四)医疗救治
1.县人民医院为我县人禽流感病例定点收治医院,要切实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应急准备工作。
2.县人民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和全县人禽流感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收治人禽流感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五、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一)接到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病人要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和治疗。对密切接触者的处理按照原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实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三)在疫区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县卫计局要做好人感染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县卫计局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重点督查应急预案制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预案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县卫计局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及应急准备经费;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和急救药械等;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七、疫情的解除
经市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卫计委报请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八、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4
一、指导方针与工作原则
全县工商系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局市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立足职能,周密部署,严密防范,监管到位,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防控市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市场防控应急指挥部
县局成立以张步勇局长为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为副指挥长,市场合同股、经检大队、消保股、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市场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工商系统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有关情况,制定全县市场防控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各分局及时、稳妥地开展市场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在疫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
2.市场防控应急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场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股。其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应急情况处置、情况通报、工作督办、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等工作;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的具体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场合同股
调查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情况,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各分局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检查市场防控工作情况;负责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市场防控工作情况;在疫情发生后,指导疫区工商分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关闭交易场所,并做好停止畜禽制品交易活动的善后工作。
2.办公室
在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归口负责全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场防控疫情情况、工商部门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新闻宣传工作,承担重要文字材料的综合工作,按有关要求和途径上报县局系统防控工作情况;负责统一调度防控物资、车辆等。
3.经检大队
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的不法行为。
4.消保股
做好行政执法网络有关举报违法经营畜禽类制品信息的分流、督查工作。
5.基层分局
监督市场主体执行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和违法经营畜禽类制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应急反应的措施
(一)预警信息的发布
1.县内发生疫情后,县局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通报,及时将情况通报疫区周边有关各分局应急指挥部。
2.疫区周边有关分局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疫区所在地政府和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挥部划定的疫情预警范围,向相关工商部门和相关市场发出预警通知。一旦发现新的疫情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县局应急反应的措施
1.县内发生疫情后,县局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应急指挥部迅速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措施下发各分局,指导全县工商系统作好应对工作。
3.对疫情严重、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以及对疫情跨乡级行政区范围的,县局要及时派出督查组,指导当地工商部门做好市场内的疫情防控和监管工作。
(三)疫区所在地工商部门应急反应的措施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关键防控措施,迅速开展市场防控应急监管。
2.对发生疫情的市场,要维护好现场秩序。迅速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现状、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关闭疫点市场畜禽制品销售区或整个市场,并按当地政府要求,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及时上报市场巡查监管情况。严防疫区畜禽类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5.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类和未检疫畜禽类产品的行为;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物资及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
6.落实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畜禽传播的责任。
(四)疫区市场主办单位应急反应的措施
1.迅速控制疫情发生的现场,防止疫情传播、扩散,责令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畜禽类制品。
2.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
3.疏散围观人员,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疫点、疫区。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处置工作。
(五)疫区周边工商部门的应急措施
1.疫区周边工商部门要抓好市场防控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监视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动向,及时做出预警。
2.全面清理检查市场,尤其要加强对疫区周边区域、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和重点产区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的巡查监管,每个市场每日巡查密度不得少于两次,防止疫区畜禽类及其产品流入本地市场。
四、应急报告机制
(一)突发疫情报告
市场内一旦发生疫情或重大案件,要采取零报告制,事发地工商部门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工商局。
(二)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疫情发生地工商部门对市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应急状态解除后5日内要形成完整报告报县局市场防控应急办公室。
五、应急反应的保障
(一)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县局、各分局要加强值班。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有人员、各分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人员、疫区所在地工商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
(二)值班备勤工作
县局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各分局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5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三)物资保障
对进入疫区参与指挥与防控疫情的工商干部必须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防护服、一次性帽子或头套、胶靴、防护镜、人用消毒药等。
县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防控物资。防控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六、宣传引导
局、分局两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市场渠道积极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使经营者、消费者了解人感染H7N9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防控工作。
局、分局两级工商机关要严格遵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发布的工作纪律。未经县局和当地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挥部同意,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
七、应急反应的善后处理
(一)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清理现场,确保疫病不传播、扩散。
(二)指导市场主办单位积极组织货源,严把进货质量关,保障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三)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趁机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四)总结上报处理的情况,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八、责任追究和奖励
(一)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各分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市场发生疫情信息瞒报、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二)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县局及其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H7N9禽流感通过市场渠道传播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5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H7N9人禽流感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上级精神及要求,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 以及依据省卫生厅相关文件和指示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应急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医院设立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1. 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
成 员:
三、应急准备
1.在门诊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关医疗设备对入院病人进行发热预检,门诊部做好发热门诊日常管理工作。
2. 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等科室组织,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H7N9人禽流感相关防控知识培训,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3.由药剂科、设备科做好相应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4.一旦发现H7N9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当事人在做好防护和隔离的同时,严格按照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向医务科或总值班上报。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现首例可疑病例时,要迅速报至县上级防治H7N9流感部门,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拟定确认报告,从而启动本方案。 医院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需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人员保障
启动预案后各个工作小组人员及时到位,特别是H7N9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保持24小时手机正常开机并根据调查及诊断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启动预案,明确责任,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6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我办预防、控制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禽流感”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控制疫情的传播,保证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工负责。
三、预案依据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安徽省人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建立“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街道办事处党政负责人陈守坤任组长,主任吴小兵、人大办主任张伟任副组长,包点干部,村、社区书记,民主派出所所长、新华派出所所长,检疫站、防疫办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地点是动物防疫办。
五、职责分工
1、动物防疫办公室:
①组织防疫员做好禽类生产统计、畜禽防疫;
②做好环境及污染物的消毒、监督养禽户做好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③发放各项宣传资料,做好“禽流感病例的隔离”等;
④辖区活禽市场的关闭,活禽养殖防控;
⑤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禽流感”防控消毒检测。
2、各村、社区组织配合防疫办做好“禽流感”防控宣传,鸡鸭鹅活禽市场的环境消毒、关闭。若发生人感染病例,各村、社区配合办事处及上级卫生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3、关闭活禽市场至20XX年4月底。
六、疫情报告
每位防治“禽流感”防控成员,要保证通讯畅通,对所包辖区的禽类养殖、疫情状况,控制情况,每日要及时掌握形势和信息,根据疫情新形势及其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每村及社区指定专人,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集中人力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的同时,及时向街道防控办公室报告,一遍统筹安排,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多措并举,共同扑灭疫情,确保一方平安、稳定。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7
春季是各型流感高发期,由于目前H7N9高致病禽流感在多个省市爆发,且已造成相当高比例患者不治身亡,加上H7N9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为流动性较大的飞禽,防控不确定性较大。
我地目前尚未发现H7N9病例。为认真做好我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际间禽流感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做到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报告联络员:各班主任
二、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始终把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及时处理和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扬抗击“非典”精神,沉着应对,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止疫情向人群传播和扩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做好舆论宣传,加大健康教育工作的力度。增强广大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学校要利用健康教育课、专题讲座、黑板报、广播、校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禽流感的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户外锻炼,提高防疫意识和自身抵抗力,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
(三)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健康。
1、坚持师生健康状况晨检报告制度。要按照防“非典”期间所要求的晨检制度,坚持每天晨检,及时全面掌握来校师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教职工、学生有发热、干咳、少痰、乏力、头痛、关节和肌肉酸痛、腹泻等症状与体征,要及时送到医院就诊。学校对缺勤的学生、教职工要进行家访和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情况。对于出现以上症状的师生,如果医院诊断为可疑或确诊禽流感的,要及时层层上报。
2、建立学校禽流感预防与控制报告制度。医务室24小时值班室电话:24小时留言邮箱:xx学生处工作日电话:xxxxx。
3、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学校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滦镇街道、长安区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同时报告指定医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果断措施,对病人实施严格隔离,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对于与禽流感患者密切接触者,要就地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0天。隔离场所要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4、家庭成员有禽流感病人的学生、教职员工,如果有密切接触史,必须隔离进行医学观察10天以上。待未发现发热、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全身不适等感冒症状并经定点医院防治专家检查认定后,方可回校上课或上班。
5、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室内勤通风换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体质有利于预防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
6、各办公室、各班级要积极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要彻底消除校园内的“脏乱差”卫生死角。尤其是做好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室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以上场所每天要开窗换气两次,进行一次全面消毒,防止病源的滋生和传播。
7、爱鸟护鸟,不到野外捉鸟、捣鸟窝,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分泌物或排泄物可能会感染,如发现禽类非正常死亡现象,要及时上报学校或政府部门。
8、了解权威部门发布的禽流感诊疗方案,一旦疑似感染,可依据诊疗方案送定点医院急诊治疗。
(四)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学校将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五)陕西省人患禽流感定点医疗单位,陕西省传染病院为省级定点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传染科为省级定点病区,
(六)上报程序:班主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处或副校长办公室,然后及时报校长室;家长也可拨打学校值班电话。
(七)发布程序:为免道听途说冲击社会秩序,引起混乱,我校任何个人无权发布相关消息,发布消息为长安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8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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