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12个法律价值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的12个法律价值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的12个法律价值,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安全赔付功能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之前,金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都是刚性兑付的。但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后,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信托公司,其市场上所有在售的理财产品,都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管新规》出台之后,放眼整个金融行业,唯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安全赔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健康和寿命作为标的的合同,合同约定赔付金额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额。比如重大疾病险的保额,终身寿险的保额,年金险合同中的年金等,这些约定的金额不会因为保险机构当年没有盈利而不理赔或者少理赔
因为一旦保险机构不诺按照保额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子。所以,在打破刚性兑付、破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唯有人身保险的安全赔付功能脱颖而出,犹如“定海神针”在金融行业一枝独秀。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杠杆功能
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样,人身保险合同也自带杠杆,但是这个杠杆永远会正向放大,不会亏损;并且金额确定,不受保险公司经营波动的影响。
说到杠杆,熟悉金融业务的读者都不会陌生。金融行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加杠杆。炒股炒期货时融资融券是杠杆、购买商品房时的按揭贷款是杠杆。杠杆操作其实就是负债操作,具有赌博性质。一且赌赢了杠杆会把收益放大数倍,一旦赌输了杠杆也会把损失放大数倍。而这个赌局的结果却不掌握在操作人手中。
人身保险合同也是一个自带杠杆的金融工具,但是这个杠杆永远会正向放大,并且放大的金额会以合同形式提前约定清楚,不受保险公司经营好坏的影响。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选择的险种不同,杠杆倍数也有所不同,不过永远是确定的放大的。比如航空意外险80元保费购买500万元保额,比如终身寿险100万元保费购买2000万元保额。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资产隐身功能
财不外露是中国人的固有传统,资产越多的人越希望自己的财产隐身起来不被他人所知。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现金价值设计会让这份放在保险公司的保费合法地缩水为现金价值,巧妙实现了资产隐身的效果;其次,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申报上一年度个人家庭以及财产事项。其中非投资型保险,根据该规定中的申报规则是不用申报的。
把挣到的钱藏起来,是古往今来富人们通用的做法。但是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新时代,想要实现财富隐身困难重重。比如你的不动产可以在全国统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查询到,你的公司股权可以在全国性工商登记平台中查询到,已经到来的无现金社会在带给你无比畅快的消费体验的同时也让你所有的交易记录全部留下痕迹。当你的资产越来越透明化的时候,想要实现财富“隐身”就没那么容易了。
人身保险保单在这个方面却具有很大的“隐身”优势。人寿保单特有的现金价值设计会让这份放在保险公司的保费合法地缩水为现金价值,巧妙实现资产隐身的效果。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财富控制功能
对于尚处于创业期的高净值人士而言,绝大多数人的财富观念还停留在创造和拥有财富的阶段,创造财富会带来成就感,拥有财富会带来安全感!但是在非保险资产配置和安排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一场诉讼使名下资产被查封被冻结甚至拍卖,也可能因为子女的一场婚变导致家族财富缩水一半甚至更多。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拥有财富的基础上控制住财富。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好的财富控制工具。其独特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设计让财富控制轻松实现。以年金保险为例:父母作为投保人把本来要过户到孩子名下的实物资产或者现金资产,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方式购买成年金保险保单。任何情况下只要父母在,这份保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在父母手中,子女只有生存金受益权。无论子女将来是否婚姻幸福、是否挥霍败家,这笔钱永远都掌握在父母手里,子女只能获得每年固定领取的生存金,如果一切安好这就是孩子的教育金、婚嫁金,是伴随孩子一生的来自父母的爱;如果子女挥霍也只能按年支取不会一挥而就。真正实现拥有财富和控制财富的“双保险。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代持功能
原本是属于自己的财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是找个自己认为信得过的人代为持有的方式就是资产代持。常见的有股权代持、房产代持、现金代持等。
资产代持就要找代持人,通常是自己信得过的家人、亲戚或者朋友等自然人,但是自然人做代持人会带来新的风险,如道德风险、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资产查封冻结风险,还有代持人离婚时代持资产被分割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则不同。投保人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相当于委托了专业的金融机构来代持这部分资产,等约定的条件发生时再以年金或者保额的方式给受益人。双方有保险合同约束所以不会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机构不会离婚、不会因为自身经营让客户利益受到损失。所以比起自然人代持,保险公司做代持机构更安全更放心。
(六)人身保险合同的税收优惠功能
2018年是中国税改元年。“金税三期”威力越来越明显、中国第一批CRS信息交换、国地税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明星涉税问题重罚等都说明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必须要通过税收改革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穷人少缴税、富人多缴税的税收公平价值观。
面对突如其来的形势转变,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成为中国高净值人士紧急又重要的事情。
伴随着政府对保险业发展的推动,人身保险合同在税收方面的独特价值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来。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无论是保险赔款还是保险的年金、分红都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甚至企业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保费都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政府对税收的征管力度越大,保险的税收优惠功能就越突出。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遗嘱功能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好处自不待言。但是法律实践中因为遗嘱引发的争议却越来越多。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如何确保立遗嘱的人百年之后其继承人之间不因为遗产分配不公平而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与遗嘱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可以很好地规避遗嘱的各种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确保传承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实物资产在作为遗产继承过程中价值缩水的可能性。第二,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和灵活性,被保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保险同中写明受益人、受益份额,实现定向传承。如果想要变更可以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比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更方便。第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防止遗产被挥霍或者篡夺,通过约定身故受益金的领取方式和领取年龄,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人利益和完成被保险人生前心愿,保险公司是非常合格的遗嘱执行人。第四,通过人身保险合同进行财富传承的税费成本几乎为零。第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密性好,遗嘱最终是需要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公开的,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不需要,保险公司只通知提前指定的受益人。第六,人身保险合同的时效性强,遗产继承纠纷处理起来少则一年半载,多则数年以上,而人身保险合同理赔仅需要30天。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债务隔离功能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句话的前提是父亲生前欠债,但留有遗产给儿子,那么儿子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就必须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先偿还父亲的债务。比如继承房屋要先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就是这个道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算作遗产。既然不算作遗产,作为受益人的子女从保险公司获取受益金时,就可以不用偿还作为被保险人的父母生前欠下的个人债务。这一规定切断了债务的代际传递,规避了财富传承中的债务风险,实现了传承财富而不是传承债务的目标。
我们通常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在通过人身保险合同解决资产保划全方面可以做到父债子不还”。比如张三是一个有钱人,临终时通过遗嘱给自己的儿子留下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别墅。之后儿子拿着遗嘱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并进行房产过户。就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遗嘱效力不产生异议,可是在办理过户时一查询发现这套房产作为张三的个人遗产,在其去世时尚有20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完。在银行的实务操作中,房屋要想在有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进行产权变动,必须把按揭贷款先还上才行。此时这套别墅就是张三留给儿子的遗产,而200万元的按揭贷款就是其留下的个人债务,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张三的儿子要想把这套别墅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先拿出200万元偿还给银行,如果未来开征遗产税和房地产税,还要把应缴的税款缴清,最后才是办理过户。这几项费用加起来,很有可能张三的儿子需要拿出500万元以上的现金才能把别墅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张三留给儿子的到底是财富还是债务?恐怕连张三自己也想不到还有这么多的额外费用支出。例如,上市公司富贵鸟公司前执行董事林国强遗产继承案。因林国强在富贵鸟公司累计向银行借款2.9亿余元的债务中作了担保人,2017年6月,林国强去世。林国强去世后,银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林国强子女到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林国强所有遗产全部
被债权人执行。
如果张三留给自己儿子的不是别墅,而是以儿子作为受益人的1000万元保额的人身保险合同,保单情况会有什么不同?张三作为被保险人身故后,张三的儿子作为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1000万元不认定是张三的遗产而是保险受益金。既然不认定为遗产,无论张三生前的债务有多少,其儿子也就没有替张三偿还债务的义务。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既然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不是遗产,自然不用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九)人身保险合同的家族信托功能
家族信托不同于信托理财,它是一种以家族财富传承为核心目的的信托计划,具有非常好的定向传承、资产隔离、防止挥霍和篡夺的功能。但是存在门槛太高、没有杠杆、不能分期交费,需配合信托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设计具有和家族信托非常近似的法律效果。投保人就是信托委托人、保险公司就是信托受托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就是信托受益人。两者的法律名称不同,但是法律效果极为相似。不同点在于人身保险合同没有门槛限制可大可小、拥有杠杆还可以分期交费方式更灵活,是一个人人都买得起的家族信托。
(十)人身保险合同的婚烟资产保护功能
一对夫妻如果婚后不对财产作特别约定,那就是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双方的工资收入投资所得还是购买的房产都是共同财产,原则上就是一人一半。
人身保险合同则不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和其他财产最大的不同是:其他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不是分割保费,是分割离婚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夫妻婚后以丈夫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把共同财产500万元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分割财产时现金价值只有100万元,则只需要丈夫分割现金价值的一半也就是50万元给配偶,而不会是保费的一人一半。这样就人身保险合同财产而言,相当于在购买人身保险的范围内把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地转变为个人财产了。所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房钱。
很多人在结婚后都有存私房钱的习惯。但是这样会带来两个严重后果:首先是在婚后夫妻对共同财产没有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挣的钱都算是共同财产,辛辛苦苦存下的钱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保密性比较差,一旦被发现,势必引发夫妻矛盾,得不偿失。
如果在婚内想留下一笔属于自己的并且保密性高的私房钱,建议考虑人身保险合同。首先,从我国司法实务来讲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离婚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只分割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详见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举例说明,王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将自己作为投保人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年交保费100万元,5年交费期满后保费合计500万元(此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是200万元)。夫妻离婚时,妻子主张对这份保单进行分割,按照该会议纪要此时只需要给妻子分割10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这样的资产配置实现了在购买人身保险的范围内合法地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的资产保全效果(注意:如果夫妻离婚期间或者关系破裂分居期间再以此操作购买大额人身保险保单,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合同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其次,从人身保险合同销售实务来讲:绝大多数的家庭对于保险的认知是不够的,所以很少出现要投保时夫妻互相争作投保人的情况。实际上在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下,尤其是离婚时保费已经交纳完毕的情况下,谁作投保人也就意味着这份保单的所有权就归谁支配。所以如果在销售时遇到客户说配偶不同意的时候,恰恰是一个非常好的销售机会。因为如果配偶同意购买的同时又不要求自己作投保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如果配偶不同意购买,也可以把自己的私房钱拿出来购买。不管配偶是否知道,只要是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购买的保单,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属于自己的私房钱。就算要分割,也只是分割现金价值的一半,而自己可以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保全绝大多数婚内资产不被分割,同时坐享保单后续全部预期的利益。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贴现功能
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流动性都是通过保单贷款来解决的,但是保单贷款只能以现金价值的80%为限。如果想要更多,除了退保领取全额现金价值,别无他法。
有没有一种让人身保险合同的流动性放大数倍,以获取现金的方法?有,那就是保单贴现。在保单持有人(通常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急需大额资金的时候,可以通过保单贴现机构把保单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以获取高于现金价值低于保额的现金救助(也就是保额打折的方式)。代价就是必须把受益人变更为保单投资人且不可撤销。
这一制度创新目前尚在监管机构征询意见阶段,一旦开始正式实施,将会让保单的融资功能极大地释放出来,全方位地满足保单持有人的资金需要。
(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股东互保功能
当一个创业公司的核心股东突发状况身故或者无法正常履职时,作为其他股东,是选择让这位股东的直系亲属都进公司当股东,还是选择用金钱补偿让他们退出公司,以保证股东结构的人合性?答案不言而喻,问题是很多公司没有这个专项的资金储备来应对类似的股东个人人身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由自然人股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提前约定好的其他股东,一旦股东个人发生人身风险,保险公司把保险受益金赔给其他股东,再由这些股东出面和股东家属谈判,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实现股权内部转让,既实现了公司经营的稳定,又维护了股东家属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股东互保保险的落地障碍
(1)保险公司方面。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通常都会把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限定在直系亲属之间。所以股东互保保险在保单设计上如果按照授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自然人股东、受益人是其他自然人股东这种模式,会面临在投保环节能不能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问题。虽然这样设计完全符合《保险法》的立法规则。
(2)股东的道德风险。比如,股东自己作为投保人有可能违反股东互保协议的约定,私自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拿走现金价值。或者未经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同意,私自把受益人变更成自己的亲属。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股东互保保险仍然处于学术的讨论阶段,虽然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鉴于目前法律和政策上的各种障碍,除非有保险公司愿意直接开售这类产品,否则只能参照普通人身保险产品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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