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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12 09:06:29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征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精选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2

  (一)涉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

  (二)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存储介质应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进行分配、编号、登记、核对、清退,并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必须与非涉密存储介质分开存放。

  (三)涉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应经过分管领导审阅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2、涉密载体应在办公室内部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

  3、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弃或泄密。

  4、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严禁使用未标明使用类别以及未经编号、登记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严禁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处理工作业务。

  (四)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密码传真机等)传递涉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严禁使用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与连接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

  5、因工作需要接受外来存储介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外来存储介质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内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收到涉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悉载体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涉密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复制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定点复制,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涉密载体的,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9、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六)涉密载体的保存。

  1、涉密载体应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设备。

  2、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涉密载体的销毁。

  1、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涉密载体销毁,应当经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指定专人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涉密载体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统一销毁。

  2、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3、销毁涉密载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所含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粉碎、焚化、化浆等方法;销毁磁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强磁场消磁、融化、焚化、溶解、切割等方法;销毁半导体涉密载体,应采用融化、切割等方法;报废、销毁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送至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

  4、处理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改作它用,应经过办公室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进行数据清除处理后再作它用。

  5、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三)、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

  (一)、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二)、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文件的批示件送达按涉密文件分发要求进行;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批示件或者复印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三、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借阅、复制、下载

  1、借阅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下载,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向单位主管领导请求并经制发单位批准。复制、下载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3、复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保存

  1、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存放在铁质文件柜中,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2、涉密电子文件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存放在文件柜中。

  4、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全部如数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一)、每年对本单位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清理,要逐件进行清点,除需留存或者存档的资料外,一律填写《销毁文件目录》和《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区保密局统一销毁,禁止私自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二)、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给物资废品收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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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函件一律由综合处负责人统一拆封,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文件登记、签收手续。

  二、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中央文件规定的十条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文件、电报不准横传,一律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传递。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人员要随时检查本处室安全、保密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解决,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卷橱,关好门窗。

  五、机密文电要及时阅办,不准在个人处存放。阅后要及时按规定交文件档案管理人员保存。

  六、不准携带机密文电、资料探亲访友、参观浏览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机密文件带回家;不准让子女、亲友阅读或抄录。

  七、正确运用机密通讯手段,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中传送机密事项。

  八、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要及时交文件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处理,不得延误。

  九、入库的档案要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除密级。

  十、发现失泄密或遗失文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十一、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十二、具有电磁存储功能的办公设备维护、维修时应有本单位人员在现场监督。淘汰的办公设备,进行彻底格式化,确保没有信息留存后,才可以处理。

  十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5

  一、密级文件的拟制

  1、密级文件的制作应在具有保密措施的地方拟制,拟稿人要准确标明该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对所拟制的公文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2、拟制人在提出具体意见后,交本部门主管领导核稿批准,再报本机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签发。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由业务主管领导授权或指定负责人办理批准签发前的审核工作。

  3、密级文件在印制前,有关主管领导和秘书部门负责人做好审查工作。除看是否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外,还要确定发放范围(阅读级限),拟定发布方式,印制格式及编号,规定处理办法,包括可否翻印、复印,是否回收等。

  4、印制密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和份数执行。秘书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自行处理。

  5、秘密文件一律由机关内部打字室或经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印制中的蜡纸、校样、废页等应及时销毁。

  6、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当配备保密措施装置,防止因电磁辐射造成泄密。

  二、密级文件的收发

  1、收取密级文件时,必须认真检查信封上收文单位、密封标志,核对收信单位和收信人无误后,由收发室负责人在专用收文本上登记、收件人签收、启封,并核对文件的份数、目录、编号,加盖收文章。

  2、密级文件拆封必须由专人负责。凡领导同志亲收件,要送交本人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代收、代拆。

  3、分发密级文件时要认真检查、核对文件份数、发送单位及其地址,防止错发、漏发,不能擅自扩大分发范围。装封要严密,绝密文件要单独装封。

  4、当面将密级文件交收件人时,应履行签收手续,一般由收件人亲自签收。

  5、县内分发密级文件时,统一由秘书部门的专职机要员负责发送,不准个人随身携带。

  6、发送外地的密级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传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发送的密级文件一律要包装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绝密文件一般应当写上收件人。

  7、遇到特殊情况,需随身携带密级文件外出送达收件人的,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不得失控。携带密级文件须两人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派保卫干部押送。密级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绝不容许在没有保密设施的情况下随便携带外出。外出时,同行人员要互相督促,共同负责,严格看守,时刻做到密级文件不离身,确保密级文件的安全。

  8、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探亲、访友、浏览等;严禁骑车夹带或乘公共汽车携带密级文件。

  9、传递密级文件的专用机要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或办理无关事项。

  三、密级文件的传阅

  密级文件的传阅,包括批办、承办、催办和传递保管等几个环节。

  1、文件登记明确,包括收文时间、文件编号、发文单位、文件密级、标题主要内容及呈送的批办人等内容,手续必须清楚,切忌无登记备案,横传文件。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即领导批示后,应将文件退还经管文件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未经—文件保管人在领导人之间横向传批文件,也不应将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

  3、经管文件的人员,应将领导批办的文件逐件登记送阅办人,对阅后退回的文件要清点份数。有关人员要严格按领导批示范围阅办,不得自行任意扩大阅读范围或交无关人员阅读。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要抓紧催阅、催办、催传、催退。

  4、传阅文件应有时限,任何阅办人不得积压、延误或长期私存,并应在办公场所阅读,不得私自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5、阅读文件时,非经允许不得摘录或公开引用密级文件内容。因工作需要摘录密级文件内容,必须使用由单位文秘部门统一制作的保密本,编号发出,定期收回。

  四、密级文件的借阅

  密级文件借阅的前提必须是业务工作需要,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文制发单位同意或文秘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1、对于本单位人员借阅的机密级的、秘密级的文件,由借阅人所属部门领导批准;绝密级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外单位人员借阅协作范围以内的秘密文件,凭借阅人单位介绍信。秘密级、机密级文件,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由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批。借阅密级文件应按期归还。借阅绝密级文件,应在指定地点阅办,必须当天归还。

  五、密级文件的复制

  1、复印密级文件,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

  2、绝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密级文件,禁止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时,须经原发文单位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并作相应的标识。

  3、上级机关制发的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

  4、本单位制发的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可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审批,但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

  5、复制的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6、对复印的密级文件,采取与原件一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

  7、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营业复印场所复印。

  六、密级文件的保管与归档

  1、秘密文件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绝密级文件应单独存放管理。

  2、对集中管理秘密文件的部门,应采取技防、物防等保护措施。

  3、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密级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密级文件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4、密级文件管理人员因调动、退休等不能在原岗位工作时,应认真清理其使用或管理的文件,办清交接手续。

  5、各乡镇、单位要对自己所有的秘密文件实行定期清查,按时清退。

  6、公文应按档案部门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归档后的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用时要登记备查。

  7、领导参加会议、学习带回的涉密资料,须交档案员登记、编号,统一保管。

  七、密级文件的销毁

  1、销毁密级文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密级文件。

  2、销毁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二人监销,或送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指派专人护送,现场监销,不得丢失、遗漏,销毁的原始记录要长期保存备案。

  3、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

  4、对于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书刊、杂志也禁止当废品出售,应送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载体。

  一、涉密载体包括密件和密品。

  二、密件是指通过观察或测试等手段,能够获取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纸质载体、胶片、磁光介质载体等。

  三、密品是指通过观察或测试等手段,能够获取国家秘密信息的实物,包括: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及用于研制、生产、加工、测试、试验的物品和设备等。

  第三条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包括以下七项规定:

  一、制作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一) 制作涉密载体,必须依照《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一经完成,制作的涉密载体内容原稿禁止做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 制作涉密载体时,须在有防护措施的场所和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上进行。涉密载体内容在制作输入过程中,审核人员对涉密载体密级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三) 对各类涉密载体,业务部门必须明确和限定其知悉范围,并由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保密办备案。

  (四) 涉密载体内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输出,制作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留存,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页要及时作不可还原的销毁。

  (五) 需外部制作的涉密载体须由涉密载体制作部门申请,所和公司保密委批准,所和公司保密办备案,并到具有同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制作。

  (六) 所和公司内摄制涉密产品、项目的声像载体,机密级事项严禁摄制、秘密级的须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保密办备案。所和公司以外单位需摄制所和公司涉密产品、项目的声像制品,须凭该单位证明信和经所和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使用可拍照手机摄制。

  (七) 涉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要求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1、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封面(或者首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2、书面形式的密件,如果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除按最高密级标明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调用文字形式在同页正文下说明密级。

  3、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以可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电子文档类涉密文件,应在电子文件名和文件首页上标明密级。有包装的涉密载体还应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

  4、磁盘、磁带、光盘、U盘、硬盘内等的磁、光介质的涉密载体,其制作人须统一存放、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并按涉密载体进行保密管理,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

  5、涉密载体(文件、资料)制作完成后,编制、修改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纸质材料和过程电子稿件须及时销毁,需归档的涉密载体须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留存使用的,应由部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填写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

  二、涉密载体复制、印刷、装订保密管理规定。

  (一) 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文件禁止复制,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印刷、装订,复制申请部门须填写涉密载体复制保密审批表(见附表9),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复制设备上进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承办人应审查相关手续并执行《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军工军品代码转换管理制度》中涉密复制设备使用登记规定。

  (二) 复制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密载体复制、印刷、装订时的保密管理和登记手续,严禁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复制、印刷和装订份数要真实记录备案。

  (三)复制、印制、装订过程中出现的衬纸、废页等印有字据的消耗品要妥善保管,并按密件要求销毁。

  (四)复制件等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

  (五)严禁用复制的涉密载体做为礼品赠送或当宣传品公开宣传。

  三、涉密载体借阅、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借阅、使用人员必须符合涉密载体借阅、使用标明的业务工作领域和应知悉的密级范围。

  (二)借阅、使用涉密载体,必须填写涉密载体借阅、使用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0),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借阅、使用涉密载体。

  (三)涉密载体借阅、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按期归还涉密载体管理部门。

  (四)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文件除特别批准外禁止借阅、使用,秘密级涉密载体借阅、使用的时间不超过30天。

  (五)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涉密载体的接收、移交、清退登记手续。禁止审批外的借阅、使用涉密载体。

  (六)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文件禁止向外借阅、使用,外单位需要借阅、调用、复制所和公司秘密级涉密载体,应由接待部门负责填写外部借阅、调用、复制涉密载体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1),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七)所和公司各部门收集到的涉密载体,必须交所和公司机要室统一进行知悉范围确定、管理。

  (八)个人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涉密载体,应集中放在密码文件柜内或铁皮柜中。未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禁止私人携带涉密载体出保密安全场所。

  四、涉密载体收发保密管理规定。

  (一)收发涉密载体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从事涉密载体收发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

  (三)外来涉密载体的收发必须统一由所和公司机要室管理、执行,所和公司各部门涉密载体的收发必须履行清点、勘验、交接签字手续,填写秘密载体收传登记表(见附表12)。

  (四)所和公司机要室收到国家秘密载体后,执所和公司文件阅办单(见附表13),由业务主管领导根据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所和公司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并做出书面批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五)所和公司机要室根据所确定的知悉范围,严格在确定的知悉范围内传阅并负责最终收回归档。

  (六)发往外单位的涉密载体能从机要渠道发出的一律走机要通信或通过密码传真机传输,并填写涉密载体外出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4)。

  (七)传递涉密载体时应当按规定做好密封工作,机要通信要专车接送。

  (八)保密人员接收、传递密件、密品要做到安全、准确、准时。

  五、涉密载体外出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外出须填写涉密载体外出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4),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二)涉密载体外出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两人以上同行的要明确主次责任。

  (三)涉密载体出外须采用确保路途可靠、安全的交通工具。

  (四)禁止将涉密文件携带到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如医院、列车、飞机、轮船等处)阅办;禁止携带涉密文件旅游、探亲、访友及不经审批参加外事活动和双边或多边谈判。

  六、涉密载体运输、存放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的运输必须由承办责任人严格履行清点、勘验、交接签字手续。

  (二)涉密载体的运输除军运外,不准标注真实名称。汽车长途运输,应事先制定好详细的行车时间和行车路线,由责任部门派人负责组织押运工作。严禁车辆在运输途中非正常原因绕道行驶,押运人员停车游览、办私事。

  (三)外部形状能直接反映国家军工科研秘密信息的涉密载体露天存放、作业或运输,必须采取必要的遮盖、伪装等保密防范措施。

  (四)磁盘、磁带、光盘、U盘、硬盘内等的磁、光介质的涉密载体,各载体管理部门须统一存放、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填写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并按涉密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五)涉密载体(文件、资料)需归档的涉密载体须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留存使用的,应由部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填写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

  (六)责任部门要定期对所保管的涉密载体进行清点、核对和催还,做到“帐物相符”。

  七、涉密载体销毁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文件、资料)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销毁涉密载体须填写涉密载体销毁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5),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载体制作过程中废页及过程电子稿件的销毁不受此条限制,但须在专用设备上进行销毁。

  (三)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或其它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需送国家保密部门发照认可的造纸厂监督销毁时,须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四)磁介质或其它介质涉密载体要使用专用设备或有效手段消除涉密信息。

  (五) 涉密载体销毁必须确实达到涉密信息彻底销毁且不可恢复。

  第四条 因所和公司不涉及绝密级涉密载体,暂不制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由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8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 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领土或者封袋(套)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八、销毁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保密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9

  一、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管理职责和权限

  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涉密单位(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秘密载体的管理和监督。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1、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必须依照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机密级的应当编发放序;

  (2)涉密载体内容在制作输入过程中,校对人员对涉密载体密级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3)涉密载体内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输出,制作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留存;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资料,使用后应及时删除或销毁;

  (5)需外部制作的涉密载体必须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到经地方保密局核发”许可证"的单位制作;

  (6)摄制涉密产品、项目的声像载体,机密级、秘密级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单位外摄制企业涉密产品、项目的声像制品,须凭该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禁止拍照摄制涉密产品;

  (7)密级文件、资料、录音、录像等形式涉密信息必须存储在涉密计算机硬盘及由公司统一配发并备案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禁止在未经密级标识、标注的介质中存储涉密信息;

  (8)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外出开会等涉外信息交流活动所发的秘密载体,回企业后应及时交由保密办公室登记并存档;

  (9)向企业外部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密码传真等保密渠道,严禁通过普通邮政(明码电报、信件、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

  2、秘密载体的使用

  (1)秘密载体的使用,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由保密办或保密领导小组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范围,办理登记手续,掌握其去向。

  (2)复制和向外部传递秘密载体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后),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方可复制。秘密载体复制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3、禁止私自或未经批准复制秘密载体。

不得私自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包括涉外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依据《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机密级、秘密级的秘密载体应存放在带密码的文件柜中。

  (2)需归挡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归档。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施里。

  (4) 保密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应该清远的秘密载体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5)秘密载体的销毁,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统一销毁。销毁磁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资料,凡擅自销毁的,一律按泄密处理。

  (6)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7)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隐患的,由保密办公室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进行处理。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部门主管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保密办公室根据公司《保密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办公室提交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8)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涉密载体实物运输

  (1)涉密载体实物的运输必须严格履行清点、勘验,交接签字手续;

  (2)涉密载体实物的运输除军运外,不准标注真实名称。汽车长途运输涉密产品时,应事先制定好详细的行车时间和行车路线,严禁车辆在运输途中非正常原因绕道行驶、停车游览、办私事等;

  (3)外部形状能直接反映国家军工科研秘密信息的涉密产品、实物露天存放、作业或运输,必须采取必要的遮盖、伪装等保密防范措施。

  6、秘密图纸资料、秘密文件的管理

  (1)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秘密图纸、资料和秘密文件,应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印(复制)涉密文件资料申请表” ,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

  (2)复印秘密级以上军品图纸和秘密级以上文件,须经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统一到保密办公室复印;

  (3)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准私自打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打印、复印所产生的废页应及时销毁;

  (4)保密办公室对复印的秘密图纸资料和秘密文件(包括图号、文号、名称、数量等)应认真做好登记、收发、保管、清退、销毁等工作。

  7、文书档案管理

  (1)要严格执行上级保密规定,严防窃密、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2)对机密的文件资料要认真登记,每句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追查处理;

  (3)离开工作岗位时,保密橱柜和办公桌要随时上锁,桌上不得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4) 对领导签批的阅办机密文件要及时催办,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机密文件、工作手册的发放范围和办理签收手续,及时催办、催交和处理。

  8、人事档案管理

  (1)严格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需要入挡的材料应及时清理入挡,防止丢失;

  (2)档案室内应保持整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设施;

  (3)每年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并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4)要严格档案的调阅制度,阅档要有批准和登记手续,不准擅自提供档案,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准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9、摄影摄像的保密管理

  (1)未经许可,不准将个人照相机、摄像机带入生产区。未经允许不准在公司内摄影、摄像;

  (2)因生产、业务工作需拍摄非密产品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宣传部负责,指定专人进行拍摄;

  (3)因科研、生产业务需拍摄涉密产品的,须报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宣传部专人负责拍摄;

  (4)协作单位因生产业务工作需拍摄非涉密产品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保密办指定部门或成员到现场监拍;

  (5)协作单位因生产业务工作需拍摄涉密产品的,需凭该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的证明信报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公室指定部门或成员陪同,按规定范围拍摄;

  (6)新闻单位来公司拍摄、采访,由总部办公室或宣传部接待,填写"摄影摄像申请表"),办理拍摄手续方可进行摄影摄像等活动;

  (7)外宾来访,原则上不能摄影摄像。如需摄影摄像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公室指定部门或成员陪同拍摄,严禁拍摄涉密产品。

  10、多媒体、声像制作保密管理办法

  (1)多媒体、声像的制作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管理制作;

  (2)制作人员、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总则》;

  (3)企业内各部门有多媒体、声像制作要求,须填写"多媒体、声像制作申请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保密办公室安排制作;

  (4) 工作人员应对多媒体、声像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所有涉密录影带、光盘关书面资料要存入密码文件柜,定型产品的成品带或光盘应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5) 如有与外单位进行设备及资料等方面的交流的,须报保密办公室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录音、录像、拷贝和编辑等工作;

  (6)信息中心多媒体、声像制作设备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工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0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或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

  四、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五、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外阅读和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复制秘密载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八、秘密载体要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由专人管理。

  九、按规定及时如数清退秘密载体,不得自行销毁和出售。

  十、涉秘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和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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