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
很多学校为了提升学生气质,增强学生们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都订购了不同特色的校服,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精选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川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服生产市场,确保校服生产质量,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学生良好形象。
第三条 校服统一着装范围为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在校生。
第四条 校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正透明、规范运作、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价格合理、保证质量,真正做到学生满意、家长认可,社会放心。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校服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自愿为主的原则。校服采购采取学生自愿原则,校服订购时,学校要在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方可组织实施。
(三)规范透明的原则。校服采购必须经过招投标,并做好相关公示工作,保证招投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确保质量的原则。采购的学生校服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部门、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具体负责校服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和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全程监控,确保运行畅通。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学校采购校服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联合质监、工商部门核定准入企业,加强质量监督,规范采购程序,制定采购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校服征订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校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落实产品质量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校服质量。
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监督校服采购合同的制定,对用劣质原料生产校服、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学校职责
各中小学应在广泛征求家长及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选用征订校服,并就采购合同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建立和落实校服验收制度,督促学生在校期间穿着校服。
第三章 校服着装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校服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校服;
(二)校服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三)校服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四)校服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校服着装和日常管理情况列入督导和评估等工作范围,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校服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基本礼仪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校服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校服的质量和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洗涤标识、面辅料成份标识、服装类别、等级等成衣合格标识完整、齐全。
第十二条 学生校服应突出“朴素、大方、明快、实用”的原则,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个性特点。校服款式的确定应充分征求家长和学生的意见,着装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充分发挥统一着装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生校服征订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学生校服征订数量。中小学应征订春秋装、夏装各两套,便于换洗,同时可根据学生生长发育及校服破损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适时个别补订,保证学生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 对学生校服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五章 校服的招标和采购
第十六条 校服企业准入实行备案制度。由市级教育、质监、工商等部门对进入铜川市的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准入企业。
第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质监、工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学校校服的招标采购工作。校服招标可采取区县统一招标、某一学校单独招标或校校联合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招标采购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质监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八条 凡参与校服招标的校服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 校服款式可通过投标企业报送、学校和家长共同参与表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选择、择优选用。
第二十条 各学校应根据招标情况,及时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校服采购合同必须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退出制度,凡在校服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且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取消其入围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不在入围范围内的企业,不得参与校服生产。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要认真查看产品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六章 校服的发放及售后
第二十四条 校服的发放由学校配合生产企业通过代发放或其他有效途径进行,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家应做好校服售后服务工作,可通过设立相对固定的维护点、提供售后服务电话等方式,及时开展售后服务,为学生零星购买校服及更换拉链等提供便利,使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七章 校服的费用和减免
第二十六条 校服费用由学校在学生收到校服后采取代收代支或由家长通过校服第三方管理平台等方式向厂家及时进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区县学校依据招标结果确定,并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应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相适 应。
第二十八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校服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校服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一)烈士子女;
(二)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三)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四)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贫困家庭子女有关证明;
(三)学校盖章的贫困家庭子女名册;
(四)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明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校服费用减免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征订校服总人数的3%,减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校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建立校服公开招标及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增加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校服社会监督机制。学校要聘请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校服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各级教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对校服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检,确保学生着装安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校服征订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核查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质监、工商、教育部门组织查处,并视情取消其入围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的校服管理实施细则,保证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 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 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
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 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 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
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 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 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 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
回扣、捐赠等;
(5) 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4
第一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后方可实施。公示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 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和一份家委会商议校服工作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区校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区校产管理中心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校服费用属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中小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往来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验收中小学生校服执行“双送检”制度。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 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校产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校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校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民办、特殊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青浦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青教〔2019〕149号)即行废止。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5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要求,漕桥小学校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严格落实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校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
一、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二、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发放告家长书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
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三、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校长、纪检监察副校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后勤主任等)、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2%学生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四、发布采购需求
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五、确定供货企业
1、由第三方招标公司对已报名的有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由评委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综合打分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3、组织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4、、确定供货企业后,学校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5、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六、公示采购结果
1、招标结束后,学校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七、签订采购合同
1、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第三方招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2、合同一年一签,供应期内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供应期满或合同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
八、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由校服供应企业提供本批次校服相关检测报告。
九、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3、按照5%的比例为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校服。
十、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及招标材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6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15〕3号)及邵阳市物价局、邵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邵价费〔2013〕91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邵教发[2017] 4 号),规范我县中小学校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没有享受乡镇工作补助的初中和小学,具体为:城区一中、城区二中、城区三中、城区四中、城区一完小、城区二完小、城区三完小、城区四完小、城区五完小、两市塘城南小学、宋家塘关协小学、宋家塘杏园小学、大禾塘昭阳小学及以后新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中小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二、校服订制
第三条 中小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对于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和家长,必须由学生和家长在自愿认购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中小学校服款式、面料的选择,必须由学校校服评选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决定。校服款式可通过投标企业报送、学校和家长共同设计、向社会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选择,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体现中小学生的精神风貌,有自己的风格、个性,并由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
校服评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层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其中学校管理层代表约占20%,教师代表约占30%,学生和家长代表50%。评选结束后,校服评选委员会应将评选结果(面料、款式)在校园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公示期为15天。
第五条 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两种。每个学生的校服订制数量要严格控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二套),订制对象为小学一年级新生、三年级、五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且征得90%以上学生和家长认可的基础上,经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核准,可多订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 其他还需补购校服的,只能由家长向厂家购买。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校服订购费。订购校服的经费由财政减免、社会资助等多种办法解决。各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县教育局勤管站审核。
三、校服质量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达到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确保学生穿着安全、舒适、环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纤维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体指标要达到验收标准。
第九条 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投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该类企业不得参与校服生产。
校服生产厂家每学期应到1500人以上的中学、1000人以上的小学进行至少一次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 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厂商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申请质量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学校方可验收。
四、校服收费
第十一条 校服收费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坚持无偿代购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质量检测费用由供货企业承担。中标价格确定后,中标企业不得向招标单位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在订制校服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学生及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按规定数量订购,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十三条 各学校在购买校服前必须向县教育局和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填写《邵东县中小学校服费收费标准审核表》,依照程序核准,在学生确认校服实际购买数额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校服收费批复文件,学校方可实施收费,不得在入学时捆绑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校服的价格以县发改局核定为准。
五、校服准入
第十五条 我县校服供货厂家资格采用准入制。成立由教育、发改、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由政府采购招标确定3-5家企业,进入我县为各学校提供校服服务。资格准入年限原则上为二年,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校服生产厂商在参与投标前,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校服生产资质证书原件进行验证。资质不齐的校服生产厂商不得参与投标,企业如有弄虚做假将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达到4-6家以上方可实施招标。
准入企业投标确定后,应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或备案,中标厂商不得转包给其他厂商制作学生校服,要严格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校服,要按规定的中标价格销售学生校服。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的校服评选委员会,根据校服面料、款式等方面的要求,投票确定在准入的企业中选一家采购校服,并全程从服装设计、原材料采购、校服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任何学校不得在未取得我县准入资格的校服生产厂家中采购校服。
六、校服监管
第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更好地服务学生,鼓励各采购单位利用互联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采购校服。在平台上将中标企业和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标准、采购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意见,不断完善和解决校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校服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按财务收支规定办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擅自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商回扣、捐赠等;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服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采购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采购负直接责任。对不按程序规定擅自采购校服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新闻媒体要利用舆论监督,加强对校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证校服品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积极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不断提升校园及学生的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令第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固镇县公办和民办的中学、小学(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服,指的是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 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产加工、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校服质量标准
第五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校服,确保学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条 生产、销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应当严格履行校服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对校服质量负责。
第七条 校服原辅材料应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校服生产者应对用于生产校服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规范、内容齐全、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切实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八条 校服应按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安全类别;
(五)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与内在质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条 校服销售者应履行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严禁不按质量标准选用校服。不符合质量标准与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学校不得选用、接收。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应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服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校服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企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生产、销售企业信用管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名单,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同时向县教体局通报,由县教体局明确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县教体局要对学校选用校服加强指导、监督。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业的质量合格校服。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地方保护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四章 校服式样确定
第十九条 校服式样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优质美观舒适,突出育人功能,改变传统模式,汲取时尚元素,体现时代精神,凸显学校风格,提升学校文明程度,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 校服式样可为运动服装、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种校服样式。
第二十一条 校服种类分为春装、夏装、秋装和冬装。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结合实际选用。每种季节性校服不得超过两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鼓励和引导校服专业设计单位、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固镇县校服式样的设计,遴选出多种校服式样,增加学生的选择余地,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校校服式样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且稳定时间不少于三年,尽量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 校服式样遴选工作。可实行县域统一公开遴选,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或以学校(中心校)为单位遴选出若干式样。
第二十五条 校服式样遴选可每三年举行一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校服选用
第二十六条 县教体局应对各学校选用校服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可适时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
第二十七条 明确校服选用时间。学校选用校服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秋季学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学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条 校服选用的确定。坚持“学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广泛宣传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成立校服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坚持“家校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数量原则上为11人,其中:学校代表一人、家长代表五人、学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协委员一人。
第三十条 校服选用调研。选用校服的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要对现行的校服主流样式、校服市场价格、校服质量标准进行广泛调查,做好深度调研,为制定校服选用方案和开展校服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
校服选用调研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一条 确定校服选用方案。由校服选用组织根据采购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等,确定校服的样式、颜色、面料、质量标准和套数及总数量等,对校服的价格提出合理预算,并形成合理适用的校服选用方案。
在校服选用方案制定过程中,学校不得提出决定性意见,只能提出可行性、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服选用方案确定后,由学校报县教体局备案,县教体局规划基建装备股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校服费用管理。选用校服的学校,坚持“家长付费,学校代收”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采购费用。校服采购费用由学校代收,并缴存至县财政专用帐户管理。
校服费用的支付,由学校负责,学生家长委员会相关人员参与,可依据税务发票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微信平台支付,也可选用“阳光智园互联网科技平台”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服采购方式的确定。校服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申请采购校服的学校应当对一个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的数量和价格作出预算。学年度内批量费用总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询价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邀标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以上校服采购限额标准应根据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 校服提供企业应具有如下资格条件。
(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资格;
(二)须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
(三)须有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质量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四)须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有完善的设计、生产、质量、价格控制体系,有专业的设计、生产、质检人员,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提供的校服产品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产品须有国家法定部门授权的省市级以上的服装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测报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校服选用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加强校服选用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县教体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自愿购买校服,允许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的品质、样式、颜色等自行选购校服。
第三十七条 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的校服,学校不得接收。
校服标识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实施校服生产企业、学校“双送检”制度。校服中标企业,要提供校服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单和记录;要提供校服成品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校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校服选用学校,应履行对校服检查验收和记录的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校服质量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服质量检查,采购的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选用校服学校要立即与校服中标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中标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县教体局报告,同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第六章 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提倡全县学生统一着装上学,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向学生传播平等精神,引导学生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校园风貌,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举行升国旗仪式、举办学生集体活动、军训时,可组织学生统一着装。
第四十三条 立足环保节约原则,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第四十四条 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可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
第七章 健全校服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校服质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动负责、务求实效。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由县教体牵头的校服选用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选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军训服、师生活动服、礼服式校服和幼儿园园服的选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提倡用校服替代军训服。
第四十九条 提倡学生统一鞋、袜穿着。鞋、袜要印制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服是指全省统一定点生产、统一价格、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由学校选定为该校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海南省教育厅是全省中小学校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标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
第五条 中小学校服统一使用“椰苗”商标。学校可以在本校校服上缝制或佩戴学校徽章,但不得遮盖校服注册商标。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的价格由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核定。我省校服种类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款式分为夏、秋制服,夏、秋运动服。
第七条 中小学校服须在中标企业生产,不得转包其它服装企业代生产。
第八条 中小学校服采用的面辅料根据海南气候特点和利于学生身心健康,选择吸汗透气性强、含棉量高且舒适耐用的面辅料。中小学校服准用布料由海南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评议小组确定。
第九条 中小学校服面辅料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其标准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十条 中小学校服面辅料实行全省集中供应,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全省确定两家供应商。中小学校服面辅料中标供应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从省教育厅确定的供应商处购进生产校服的面辅料。
第三章 采购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购买校服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和家长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自愿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服中标生产企业每年要拿出不低于销售校服总数的1%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应当直接配送校服到学校,并在学校或学校集中地区设立专卖点(店),方便学校和学生购买,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面辅料供应商所供应的面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个批次的面辅料产品合格证要及时送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服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厂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法定检验机构对面辅料、校服进行检验抽查,切实加强监管。
第五章 退赔和惩处
第十八条 采购的校服发现有质量问题,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面辅料供应商销售不合格面辅料、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校服的,省教育厅终止其面辅料供应商和校服生产企业资格,并报工商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校服管理工作、校服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学校订购校服管理办法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应按照管辖范围和各自职责对各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质监行政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流通领域销售的校服质量。
教育、工商、质监行政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 校服管理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的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 校服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考虑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七条 校服款式实行推荐评议制度。学校应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第八条 校服款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九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学生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条 各地校服管理应以公开招标模式为主要方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市直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校服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购买的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质量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六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按规定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条 质监、工商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当地教育部门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存在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情况等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依规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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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 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 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 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 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 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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