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学科建设是高等教育中的核心概念,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科建设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科建设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凝练特色,加大投入,勇于创新,打造品牌”的学科建设总体思路,特制定我校学科实施分类竞争及学科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学科分成三个层次的不同类别,学校对不同层次类别的学科给予程度不同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三条 学科分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学科建设的层次类别,实施滚动建设。
第四条 学校对不同层次类别的学科,重点是第一、第二层次的学科,进行目标考核。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以学科建设规划目标为考核指标,组织学科建设分类层次的竞争并确定新的学科分类名录。
第五条 实施学科分类建设的目的,旨在通过特殊的倾斜政策和措施,在统筹兼顾原则的基础上,切实实现突出重点,凝练特色,打造品牌,实现我校学科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科层次分类竞争方法
第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学科,在国家学位授权申报年度、省部级重点学科申报年度,开展学科层次分类的申报与竞争。
第七条 学科层次分类分别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一层次学科为已有博士点和立项拟申报博士点学科;第二层次学科为已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重点学科),立项拟申报省部级重点学科,立项拟申报硕士点学科;第三层次学科为其他学科专业。其中,第一、第二层次为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
第八条 申报第一、第二层次的学科,要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现有基础、发展前景、目标任务、团队组织、建设措施等内容。现有博士点和重点学科仍需进行申报,一并参加评选。
第九条 学科层次分类竞争工作的流程是: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论,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第十条 学科层次分类的竞争申报工作在国家学位授权申报及省部级重点学科申报工作启动前进行。
第三章 学科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及相关学科在确定学科层次之后两个月内,制定并提交学科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务必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清楚、时间具体、措施可行、人员到位。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科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核准后交研究生部备案,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以核准的学科建设规划作为主要评估指标,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学科规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第一、二层次的学科。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考核以学院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学院提供完整的自我考评报告,专家组提供独立的考评结论,考评报告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满2年进行中期考核,满4年进行期满考核。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下年度暂停拨付经费,等达到考核合格标准后,再续拨后续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包括省部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轮第一、第二层次学科建设名录,不再享受相应的建设经费支持;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委属重点学科,保留省部级重点学科的称号,不再给予经费投入。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拙。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好的责任人,年终考核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对未能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则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对圆满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获得申博、申硕突破的学科,每个硕士点奖励一万元,每个博士点奖励三万元。
对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原定学科计划的责任人进行撤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xx年3月17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学科建设管理制度2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学科建设,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学科创新与发展,特制定本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二、学科建设目标
1. 确立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学科定位,打造具有特色的学科品牌。
2. 提高学科师资力量,培养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3. 加强学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学科研究条件。
4. 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三、学科建设内容
1. 学科规划: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明确学科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师资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3. 科研管理:组织科研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4. 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加强学科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学科建设责任与分工
1. 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定学科发展规划,组织学科建设工作,推动学科发展。
2. 教师: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承担科研项目,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术交流。
3. 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协调解决学科建设中的问题。
五、学科建设考核与评估
1. 建立学科建设考核机制,定期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发展水平、师资建设、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学科给予奖励和支持。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部门和教师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推动学科建设的发展。
学科建设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体育系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发挥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中的龙头作用,以运城学院全面推进学科建设为契机,结合河东文化资源平台,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体育系师资队伍,凝练学术研究方向,强化科研学术团队建设,提高我系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目的是对接社会需求、培养高层次人才,产出高水平成果,进行产学研合作。通过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的学术人才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急需人才、创建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提高我系学术水平,增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为申报高层次特色优势学科和硕士点打好基础。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拓展研究领域;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加强学术骨干、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打造优秀学术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学团队;加强教学、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产出高层次的科研成果与教学成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成员由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系领导和各方向带头人组成,其中选举两名办公人员,负责全系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学科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委员会成员负责起草并实施系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建设日常管理、指导、检查、评估、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科组成员实行定期1年1次的遴选、纳新和考核制度。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学科组成员的会议出勤率、贡献率、服务率,对不遵守学科建设管理制度和没有按时完成规划任务的人员,由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成员的去留和纳新。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六条 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学科负责人制定三年的总规划和每年度分规划。学科组成员制定个人三年和年度规划任务,各方向带头人在汇总本方向成员规划任务的同时负责制定本方向的三年总规划和年度分规划。
第七条 三年内形成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承担一定数量的院级、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横向科研项目;出版、发表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论文,取得较多的技术研发成果;建立一批服务地方,提高科研水平的研究基地。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体育系学科建设经费按照每年20万下发,体育系学科建设委员会依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各方向年度规划完成情况,分配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负责人负责、院系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与使用,由学科建设负责人签批、报销,超过3000元的经费,需经学科带头人加批,经学科委员会审查,并报所在院(系)(主任)审签后报销。
第九条 各方向带头人于每年年末对上年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经学科带头人和系领导共同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科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进行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和验收审计,审计情况纳入学科验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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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完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科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陕西省《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实施方案》,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内涵发展,形成主干学科与支撑学科协同发展,结构合理、优势和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把学校建成整体办学实力位居西部地区同类型高校前列,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原则:以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为导向,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分层次建设。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院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学院(部)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建设规划、学科设置及调整、建设经费分配方案等;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章程、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第九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中长期学科建设规划,指导学院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制定具体学科建设规划;下达具体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并对学院学科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负责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相关学科项目立项的组织、评审和上报;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和划拨。
第十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学院学科资源,推荐和考核学科带头人,组织学科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确保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队伍(包括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等)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包括教学成果、论文获奖等)、学术交流、研究平台建设等。
(一)研究方向:陕西省一流学科和陕西省一流学科培育学科应形成2-3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较明显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在省内及西部地区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二)学科队伍:构建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的学术队伍,能以高标准开展教书育人和学术研究活动。陕西省一流建设学科和陕西省一流学科培育学科应有学科领军人才。
(三)科学研究:培育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数量、质量较高的专著或论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培育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四)人才培养: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合理设置培养方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平台建设:科研基地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平台,要发挥科研基地作用,促进学科和科研水平的提升。加强实验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等基础条件建设,并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六)陕西省一流建设学科通过建设达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
(七)陕西省一流培育学科通过建设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
(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学科,应不断完善研究生教育的分类评价标准和研究生课程体系设计,学术学位注重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专业学位注重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九)硕士授权点培育学科通过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类别。
第五章 学科带头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按一级学科设置,一个一级学科一般设1名学科带头人,聘期为四年。学科带头人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学科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学科队伍与基地建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及成果凝练等各项工作。
(三)负责本学科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与本学科有关的重点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设置、学科评估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完成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任职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了较突出的研究成果。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工作踏实,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探索精神,具有团结协作、合作共事的优良作风,能对本学科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及梯队成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学科带头人应为我校在岗受聘教授。
(五)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之前,学科带头人年龄应满足一个聘期要求。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学科建设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目标任务包括团队建设、平台建设、成果建设、人才培养等内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任期届满后,学校对其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定期向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实施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的实施。
(一)学科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制度。
(二)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科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
(三)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学院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将建设目标、任务做进一步量化,形成每一年度目标任务,如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效益、学术骨干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等,整合学院学科资源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学科建设根据年度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除按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工作实际需要对建设工作做适当调整并报学校备案外,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科建设年度绩效报告》,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学院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形成考核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对目标完成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对建设结果差的予以批评,并酌情适度扣减经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学科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平台条件等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省教育厅“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按一定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经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科团队建设费、学术交流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重要研究项目专著出版和重要刊物论文发表补助费、创新人才培养费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学科建设经费核拨后,应根据建设经费额度,提出经费使用预算,并按照预算严格执行。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各学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需要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学校教学、科研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购置,学院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须由学科带头人在支付凭证和原始单据上签字,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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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发挥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中的龙头作用,提高我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目的是出人才、出成果、上水平。通过学科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的学术人才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急需人才;加强基础研究,突破一些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关键难题;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增强适应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建设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基地;为申报高层次特色优势学科和硕士点打好基础。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拓展研究领域;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加强后继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造就优秀学术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学团队;加强教学、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学术及专业高层次人才,产出高层次的科研成果与教学成果。
第四条 学科建设分为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两类。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按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以及重点扶持学科三个层次进行建设。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按重点培育学科、优先培育学科和扶持培育学科进行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科建设委员会。
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规划、遴选、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学科建设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并实施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学科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各类重点学科的遴选、建设、管理、考核工作,为学科建设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学科发展的措施和方法,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科研条件改善等方面工作。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定期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建设情况。
第三章设置与申报条件
第九条 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目录设置,申报学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方向已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比较合理的学术梯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组成员原则上在30人左右,每个学科设4~6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的成员在6人以内,每个研究方向设方向带头人1名。重点扶持学科组成员原则上在15人左右,成员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校重点扶持学科不设方向带头人。
(二)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后备学科带头人1名,后备学科带头人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其他条件参照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在学科带头人的授权下,后备学科带头人可部分行使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申报学科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取得了较丰硕的科研成果,目前正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校重点学科、校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组成员总计主持省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0篇,其中理工科学科应发表三大检索(SCI、EI、ISTP)论文12篇以上,或者相关学科权威期刊论文15篇以上;文科学科应发表CSSCI论文15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4部以上。重点扶持学科组成员总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四)申报学科具有较丰富的本科生培养经验,完成了与本学科相关主干课程的建设工作,教学质量高,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取得了较丰硕的教学成果。
第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2010〕20号)目录设置,申报学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地方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紧密结合。
(二)所支持的学士学位点应是培养国家、地方较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有较强的特色,人才社会需求量大。
(四)学术、技术水平在全省处于明显领先的地位。
(五)能够面向相关行业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六)学科师资理论与实践并重,能够承担学科专业硕士的主干课程并有条件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科研和职业活动。
(七)与有关企业及行业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学研合作有一定的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信誉度。
(八)建有省级及以上的实验教学平台及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学科申报遴选与考核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的申报遴选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一)二级学院对照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的申报条件,认真填写《盐城师范学院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建设申报表》及《盐城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建设申报表》,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结果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期末验收制度;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区域服务与合作处分别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专业建设、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科研成果、人才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横向课题经费等进行检查验收。
(一)年度检查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等。对排名列同类前20%的学科,经费上浮20%,对排名列同类后20%的学科,经费下浮20%。
(二)建设期末,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验收。学科建设委员会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评估,作出验收结论和处理意见。对验收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学科,允许延长建设期一年,考核合格,补发剩余建设经费;考核不合格,取消建设资格。
(三)建设期内,每年年初各学科可根据建设需要对学科组成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应在20%以内。对不能履行带头人责任或在考核中不合格的方向带头人,必须进行调整。方向带头人和学科组成员的调整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备案。学科带头人的调整需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遴选。根据我校办学特色和学科结构,学科带头人按一级学科设置,各研究方向分别设置方向带头人一名。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的申报资格。
具备以下资格的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申报学科(方向)带头人:
1.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2.年龄一般在55周岁(含)以下。
(二)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广,从事专业教学时间3年以上,能熟练主讲本学科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本科主干课程。
2.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在本学科若干领域内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本学科研究成果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学术造诣较深,科研工作成绩突出,三年内的科研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公开出版或主编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被CSSCI、SCI或EI收录(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SCI收录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被CSSCI、SCI或EI收录(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SCI收录论文);获得国家级三大科技奖励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有个人获奖证书);获得省部级三大科技奖励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且一等奖为前3名、二等奖为前2名、三等奖为第1名。
4.作为主持人,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令性)1项以上,或近三年获得具有重要意义的横向课题且到账经费人文社科10万元、理工科20万元以上。
(三)受聘的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不断开拓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力争达到省内同类学科中的领先水平。
2.组织本学科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指导、支持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和教学团队。
3.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并提交一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
4.组织本学科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项目鉴定和报奖工作。
5.组织做好学位授权点或重点学科的申报准备工作以及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四)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带领学科成员在任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所在的.学科成员主持完成或申请到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其中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不少于1项,且本学科纵向科研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其中人文、社科15万元;理科80万元;工科160万元。学科到账横向科研经费总额须满足一定要求,其中人文50万元;社科80万元;理科160万元;工科300万元。
2.所在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合计90篇以上,其中被CSSCI、SCI、EI收录论文至少30篇;学科带头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发表论文被CSSCI、SCI、EI收录5篇以上。
3.在任期内学科至少需完成以下5项内容中的1项:所在的学科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2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2篇;所在的学科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3项,或三等奖项6项;所在的学科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所在的学科成员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申报国家发明专利4项以上;所在的学科成员指导研究生10名以上。
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的任务参照以上要求酌情下调执行。
(五)方向带头人带领所在研究方向成员在任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所在研究方向成员承担1项以上省级科研课题(项目),且该方向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至少到账人文社科5万元、理工科20万元,总到账科研经费文科20万元、理工科40万元。
2.所在研究方向成员合计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篇以上,其中被CSSCI、SCI、EI收录论文至少6篇;方向带头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发表论文被CSSCI、SCI、EI收录3篇以上。
第十四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申报遴选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组织推荐或由具备申报资格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本人申报。
(二)本人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科(方向)带头人申请表》。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
(四)学科建设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学校聘任。
第十五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保障措施。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访问、学习、进修、讲学等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学校优先予以支持,并支持学科(方向)带头人申报各种科研项目。
(三)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或人才工程。
(四)学科(方向)带头人(包括二级学院的行政责任人)在完成本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后,经考核合格,按照学科类型每年享受一定的工作量酬金。工作量酬金从本学科经费中支出。学科带头人和行政责任人为同一人的,不重复享受;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带头人为同一人的,不重复享受。
1.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带头人按每年5000元、方向带头人按每年3000元标准执行;
2.重点建设学科和优先培育学科带头人按每年3000元、方向带头人按每年1500元标准执行;
3.重点扶持学科和扶持培育学科带头人按每年1500元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管理。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任期聘任制度,每届聘期为3年。
(二)学科建设委员会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评议机构,负责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评审、选拔和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区域服务与合作处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其中:
1.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任期内目标考核的组织工作;
2.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奖项、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
3.教务处负责建设任务中的教学工作检查、落实、教学效果的评估组织工作;
4.区域服务与合作处负责建设任务中横向课题经费的评估工作。
(四)学科(方向)带头人日常管理以学科所在二级学院为主,其中:
1.各二级学院的院长和学科带头人为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学科建设的全程情况给予关注和支持;
2.方向带头人为所属学科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的第一责任人,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方向的学术队伍和教学队伍的建设工作,有义务向所在二级学院和院长汇报本方向的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由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其中科研任务视具体完成情况论),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三)任期内,学科(方向)带头人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待遇自行中止。各二级学院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学科建设委员会,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学科建设委员会共同考核,考核合格者,恢复其待遇。
(四)聘任期满,学科(方向)带头人做书面小结,并向学科建设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委员会对带头人的任期工作进行审议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带头人继续聘任;评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如本学科有更为优秀者,原带头人则不予续聘;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五)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5.经学科建设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带头人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 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的每轮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各学科要认真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填写《盐城师范学院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或《盐城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经过培育建设,使不同层次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一)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主要建设目标。
1.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除重点扶持学科外)能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学科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扶持建设学科初步形成一支学缘、年龄、职称、学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队伍。
2.形成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承担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获得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其中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应获得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版、发表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论文,取得较多的技术研发成果;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应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重点扶持学科应获得一定数量的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成果和科研奖励。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应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一定贡献。
3.重点学科应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校重点建设学科应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校重点扶持学科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
4.重点学科能基本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在一轮建设期内,联合培养全日制研究生不少于10名;校重点建设学科在一轮建设期内实质性联合培养研究生不少于5名;重点扶持学科力争在一轮建设期内进行研究生的实质性培养。
(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主要建设目标。
1.重点培育和优先培育学科在专业建设、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及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等方面有省级以上奖励和立项资助。
2.重点培育学科有不少于5项重要科研成果、10项相关研究成果及其支撑材料,优先培育学科有不少于3项重要科研成果、6项相关研究成果及其支撑材料。
3.重点培育学科有一支不少于30人的专兼职队伍,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少于40%,教授比例不少于20%,兼职高级职称比例不少于20%;优先培育学科有一支不少于15人的专兼职队伍,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少于20%,教授比例不少于10%,兼职高级职称比例不少于10%。
4.重点培育学科和优先培育学科具有不少于2个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和基地。
5.重点培育学科实际承担研究生培养不少于5名、优先培育学科实际承担研究生培养学科不少于2名。
6.扶持培育学科在专业建设、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人才队伍及科研成果方面应力争达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各学科在一轮建设期内,应在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等方面达到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校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建设。省重点建设学科的经费按省实际下拨经费拨发。校重点学科(省拨经费按实下拨)年度建设经费为20万元,校重点建设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为10万元,校重点扶持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为5万元;校硕士专业学位重点培育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为20万元,校硕士专业学位优先培育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为10万元,校硕士专业学位扶持培育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为5万元。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使用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各类重点学科建设,校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经费主要用于专业硕士点的培育。
(一)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团队建设费:资助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学科组成员开展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学研究、实验等支出。此项经费不低于学科年度专项经费的20%。
2.设备资料费:资助购买本学科开展科学研究所必须的科研仪器设备、专业软件以及图书资料等;资助科研实验室改造、研究生实验室建设等。此项经费不低于学科年度专项经费的20%。
3.学术活动费:资助本学科邀请专家开设学术讲座、学术活动,开展学科咨询和学科建设论证评审,以及学术活动必要的接待费、劳务费支出等。此项经费不低于学科年度专项经费的30%。
4.基本运行费:资助专著出版,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人才项目的申报,国内外重要期刊或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版面费,主办、承办学术会议费用,学科组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所需的会务费、差旅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管理费用等。其中管理经费不超过经费的10%。
5.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经费使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按校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购置建设所需的硬件设施,如:教学研究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和专业软件等。
2.购买建设所需的专业图书资料。
3.研究生培养相关费用。
4.实践基地建设和维护。
5.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
6.其他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7.管理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术学位支撑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支持学科的经费应专款专用,两类学科经费不得打通使用。各学科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一次性使用在5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的由学科办审批,超过10000元的由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须按计划使用,并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为二级学院院长的,须由后备带头人签字)共同负责。学科办审批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仪器、专业软件以及专业图书、期刊等超过5000元的须由学科带头人或二级学院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由设备处统一采购。所购设备、仪器、软件、图书、期刊均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经学科带头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和验收审计,审计情况纳入学科验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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