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
1.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入学注册,并提交完整的入学材料。
2. 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学籍号。
三、学籍档案
1. 学校将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材料、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或冒用他人学籍档案。
3. 学校将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1.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修读课程,参加教学活动,并按时完成作业和考试。
2. 学校将建立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记录学生各门课程成绩,并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3. 学生成绩评定应公正、公平、公开,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五、转专业与转学
1. 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专业发展需要申请转专业,但需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
2. 学生转学须经原学校同意,并按照新学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 转专业或转学后,学生应重新注册学籍,并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六、休学与复学
1.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 休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恢复学籍。
3. 休学期间超过规定年限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七、退学
1. 学生因故需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 退学学生应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离校手续。
3. 退学学生将取消其学籍,不再保留其在校学习的权利。
八、奖惩制度
1. 学校将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2.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学风。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2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
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1.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1. 学生入学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招生简章要求,通过正式渠道录取,并按时到校报到注册。
2. 学生报到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缴纳学费和杂费。
3.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编制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成绩、奖惩记录等。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1.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制和学习年限,按时完成学业。
2.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毕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大学习年限。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 学生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遵守考试纪律。
2. 学生成绩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由任课教师评定后报教务处审核。
3.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五、休学、复学、退学与转学
1. 学生因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恢复学业的,可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3. 学生因故需退学的,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学籍注销,不再保留学生身份。
4.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应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学籍转入新学校,原学校学籍注销。
六、奖惩制度
1. 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七、毕业与学位
1.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1.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学、在校学习、毕业离校等各个环节。
3. 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新生入学
1. 学生按照学校招生规定,通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等程序,取得入学资格。
2.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3. 学校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成绩、家庭情况等。
三、在校学习
1. 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
2.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3. 学校根据学生成绩、表现和综合评价结果,对学籍进行动态管理。
四、学籍变动
1. 转学:学生因故需转学的,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
2. 休学:学生因病、事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3. 复学:休学期满或提前复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退学:学生因故需退学的,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注销学生学籍。
五、毕业离校
1. 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2. 学校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并办理离校手续。
3. 毕业生应按时离校,不得滞留学校。
六、学籍档案管理
1.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
3. 学生有权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但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或废止,须经学校审议通过。
八、其他规定
1.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学籍证明等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2. 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 学校将定期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学校发展和学生需求。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1.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
3.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入学与注册
1.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进行报名,经考试或推荐等程序,被学校正式录取后方可取得学籍。
2. 学生入学后,应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3. 学生注册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无误后方可注册。
三、学籍变动
1. 学生因故需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2. 学生转学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
3.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休学期满后,学生应按时复学。逾期不复学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4. 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四、成绩与考核
1.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和考试,遵守考试纪律。
2. 学生成绩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制定。
3.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将按旷考处理。
4. 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需重修或补考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奖励与处分
1.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2.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3.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六、毕业与学位
1.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3. 学生毕业后,学校将按照国家规定将学籍档案转至相关部门或单位。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修订或补充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6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三、学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学生毕业后原取得的学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旧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困难生除外),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的或被饬令退学处分者也被取消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应当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产),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新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 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
第十二条 操行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综合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评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以脱产、夜大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或单位。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综合各学年的操行考核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以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毕业前进行,综合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业考核。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跨学期的课程应当分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以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为考试或考查由教学计划规定。一般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三门;以夜大、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二门。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成绩评定时,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根据课程性质、平时考核的情况确定。
具备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作考核条件的'考查课程,经批准也可不进行期末考试,而以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各类统考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考等方式。
第十八条 函授学生一般应安排面授前测验,以检查学生的平时自学情况。面授前测验一般安排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的1~2天进行,其成绩按10~2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课程考核成绩除统考课程外,由任课教师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记分册,由任课教师签名后连同已批阅的期末试卷一并交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成绩确实有误,或因阅卷错误、评分不当要求更改成绩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经教务部门核实,报教学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修改。
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查分。学生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成绩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副本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期末考试,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1、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面授(包括实验、实习);
2、夜大学生和脱产学生缺席该门课程累计学时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旷课10学时以上者;
3、缺交该课程习题、测验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缺做该课程实验一次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5、恶意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载。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补考一般不得再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 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为缺考,其成绩按缺考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视其认识态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每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自学重修后重考,补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成绩的记载方式为:正考成绩/补考成绩/重考成绩(或毕业前补考成绩)/毕业后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新开课程记载,可不反映补考过程。正常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或下次面授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正常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缺考、考试作弊者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学院批准后重修。
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单独开班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结束后,由学院安排重考。
重考时间根据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根据课程情况安排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毕业班学生重考时间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后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倡在校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习成绩,考核已通过的学生,仍可提出申请一次重考。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记载以考试、重考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考试成绩的取得时间在五年以内,可申请免修,但主干课程成绩须达80分以上,非主干课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百分之四十。
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考试成绩,经成教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
学校可对免修课程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条 我校同层次、同类专业的学生,退学、肄业、结业后考入本校学习的,对原已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不受第二十八条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原则上参加上一年级同门课程的考试,也可单独组织考试或参加本班级的考试。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应注明“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的应当在本年级开设该课程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读
第十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学
第十一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级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三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六条学 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十九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二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9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注册
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
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1.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3. 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入学与注册
1.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入学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学费。
2. 学生在入学时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3. 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三、学籍信息变更
1.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应及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在核实无误后,将为学生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四、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
1. 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
2.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3. 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进行评定。
4.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1. 学生因故需休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 休学期间,学生应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相关待遇。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如因故需退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六、转学、转专业与留级
1. 学生因故需转学,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 学生如因个人兴趣或学业需要申请转专业,须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3. 学生如因学业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需留级,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毕业与学位
1. 学生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生申请毕业时,须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3.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审核和授予。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1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2
一、总则
1.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
3. 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入学与注册
1.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通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入学资格。
2. 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交相关证件、填写学籍信息表等。
3. 学生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考试、奖惩等情况。
三、学籍变动
1. 学生因故需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
2.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四、成绩与考核
1.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类课程考试和学业考核,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2. 学生成绩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制定。
3.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核,须提前向学校申请缓考,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
五、奖惩与处分
1. 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2.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3. 学生受到处分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或改正,逾期不申诉或改正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毕业与学位
1.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毕业。
2. 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将授予相应学位。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3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4
一、总则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建立
1.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妥善保管。
2. 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成绩、奖惩记录、成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内容。
3. 学生学籍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伪造。
三、学籍变动
1.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2. 学生转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原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留学生的学籍。
4.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5. 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退学。退学后,学校应当注销学生的'学籍。
四、成绩管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学生成绩,并妥善保管学生成绩档案。
2. 学生成绩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 学生应当认真对待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奖惩制度
1.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惩处。
2. 学生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学校应当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作为评选优秀学生、推荐升学的重要依据。
3.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15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况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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