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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4 09:06:23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1.建立由医院主要院领导为组长、医疗主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医疗管理部门、病案管理部门、护理管理部门、药学管理部门、科研教学管理部门及信息网络部门为成员的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

  2.医务工作人员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患者诊疗信息,对输入计算机的数据时效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增减或删除有效数据。

  3.信息网络部门负责对医疗信息系统产生的患者诊疗信息的存储、备份、安全防护等,健全技术设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的可恢复性、患者诊疗信息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溯源性。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和信息再利用的审批流程,明确医务人员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权限和授权部门。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擅自出售患者信息,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5.各职能管理部门针对职责范畴,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对在医疗流程中可能产生的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的环节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保护能力。信息网络部门至少每年对医疗数据中心的安全措施进行技术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患者诊疗数据的安全。医疗机构应有充分的预算保障数据中心的安全架构、设备、环境、供电等处于有效状态。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

  为保障我院信息系统安全,保证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由医院信息科负责。

  二、医院信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由信息科管理计算机相关设备,注意保存设备配备的驱动程序等重要随机文件。

  1.2选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与兼容性要求。

  1.3网络核心交换机统一存放在信息中心机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4网络通信出现异常,及时与医院信息科联系。

  (二)软件管理制度

  2.1信息科对内网中的应用软件统一安装,严禁私自安装。

  2.2对所有应用软件的业务数据要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3.1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利用电脑进入医院信息系统。

  3.2网络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信息科负责掌管。

  3.3应用操作人员严禁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四)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4.1信息科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

  4.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特征库。

  4.3经远程通信传送的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及备份制度

  5.1根据数据的不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权限。

  5.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业务数据信息。

  5.3加强对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计算机的管理。

  5.4对重要数据应备份并异地存放。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

  定义

  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

  1、医院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计算机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计算机系统。严禁暴力使用计算机或蓄意破坏计算机软硬件。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硬件系统,若须拆装,则通知信息科技术人员进行。

  3、计算机的软件安装和卸载工作必须由信息科技术人员进行。

  4、计算机的使用必须由其合法授权者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5、医院计算机仅限于医院内部工作使用,原则上不许接入互联网。因工作需要接入互联网的,需书面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经签字批准后交信息科负责接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的反病毒软件。并保证反病毒软件实时升级。

  6、医院任何科室如发现或怀疑有计算机病毒侵入,应立即断开网络,同时通知信息科技术人员负责处理。信息科应采取措施清除,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备案。

  7、医院计算机内不得安装游戏、即时通讯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尽量不在院内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工具。

  二、网络使用人员行为规范

  1、不得在医院网络中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2、不得在医院网络中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3、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中与网络有关的设置。

  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添加、删除与医院网络有关的软件。

  5、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医院网络或者使用医院网络资源。

  6、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7、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8、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9、不得进行其他危害医院网络安全及正常运行的活动。

  三、网络硬件的管理

  网络硬件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通信线路、不间断供电设备、机柜、配线架、信息点模块等提供网络服务的设施及设备。

  1、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应妥善保管安置在本部门的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

  2、不得破坏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线路。由于事故原因造成的网络连接中断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赔偿。

  3、未经允许,不得中断网络设备及设施的供电线路。因生产原因必须停电的,应提前通知网络管理人员。

  4、不得擅自挪动、转移、增加、安装、拆卸网络设施及设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网络管理人员,在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四、软件及信息安全

  1、计算机及外设所配软件及驱动程序交网络管理人员保管,以便统一维护和管理。

  2、管理系统软件由网络管理人员按使用范围进行安装,其他任何人不得安装、复制、传播此类软件。

  3、网络资源及网络信息的使用权限由网络管理人员按医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使用网络资源及网络信息。

  4、网络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的密码及身份认证文件,不得将密码及身份认证文件交与他人使用。

  5、任何人不得将含有医院信息的计算机或各种存储介质交与无关人员。更不得利用医院数据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我院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部门所使用和运营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

  第三条在我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科负责医院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和保护的指导、上报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本科室运营和使用的信息系统的定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运营和使用的信息系统履行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保护

  第六条信息等级保护坚持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三章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科室依照本制度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报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到郏县卫生健康委信息工作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指导意见,按照国家规范,完成我院信息系统的安全定级工作。并完成相应的安全保护和制度建设工作,对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报平顶山市公安局备案。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条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运营、使用部门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经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部门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本部门运营和使用的信息系统进行梳理,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坚持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

  坚持分等级保护、突出重点。重点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下简称第三级)及以上网络以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护。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强化安全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实战化、体系化、常态化”和“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精准防护、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三化六防”措施。

  坚持“管业务就要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为网络数据,是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临床、科研、管理等业务数据、医疗设备产生的数据、个人信息以及数据衍生物。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运营网络的安全管理。未纳入区域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评估、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和疾控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指导监督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信息化建设参与单位及相关医疗设备生产经营企业书面约定各方的网络安全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网络安全办公会,部署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有二级及以上网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承担安全主管、安全管理员等职责的岗位;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强化应急处置,在此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防止网络安全事件发生。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网络建设过程中明确本单位各网络的主管部门、运营部门、信息化部门、使用部门等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运营范围内的网络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安全建设整改等工作。

  (一)对新建网络,应在规划和申报阶段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网络,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网络的功能、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处理数据等情况,依据相关标准科学确定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新建网络投入使用应依法依规开展等级保护备案工作。第二级以上网络应在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其运营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网络撤销或变更安全保护等级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或变更,同步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全面梳理分析网络安全保护需求,按照“一个中心(安全管理中心),三重防护(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的要求,制定符合网络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加强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或外包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网络安全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已定级备案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检测评估,第三级或第四级的网络应委托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第二级的网络应委托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其中涉及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络应至少三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其他的网络至少五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新建的'网络上线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性测试。

  (五)针对等级测评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外在的威胁风险,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制定网络安全整改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补强管理和技术短板,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托国家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本单位网络安全通报预警力量建设。鼓励三级医院探索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方网络安全信息,加强威胁情报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分析和态势研判,及时通报预警和处置,防止网络被破坏、数据外泄等事件。

  第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有效处理网络中断、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积极参加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提升保护和对抗能力。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网络运营过程中,应每年开展文档核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自查、监测预警、安全通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认真开展整改加固,防止网络带病运行,并按要求将安全自查整改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查整改可与等级测评问题整改一并实施。

  每年安全自查整改工作包括:

  (一)依据上级主管监管机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信息资产梳理,摸清本单位网络定级、备案等情况,形成资产清单,组织安全自查。

  (二)依据上级主管监管机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安全自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向有关主管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网络运营相关人员管理,包括本单位内部人员及第三方人员,明确内部人员入职、培训、考核、离岗全流程安全管理,针对第三方应明确人员接触网络时的申请及批准流程,做好实名登记、人员背景审查、保密协议签署等工作,防止因人员资质及违规操作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加强网络运维管理,制定运维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加强物理安全防护,完善机房、办公环境及运维现场等安全控制措施,防止非授权访问物理环境造成信息泄露。加强远程运维管理,因业务确需通过互联网远程运维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防止远程端口暴露引发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并持续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对于第三级及以上的网络应加强保障关键链路、关键设备冗余备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应用级容灾备份,防止关键业务中断。

  第十三条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服务时,上线前应评估新技术的安全风险并进行安全管控,达到应用与安全的平衡。

  第十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和加强医疗设备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处置等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或评估医疗设备网络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医疗设备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密码应用相关标准规范,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密码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关注整个网络全链条参与者的安全管理,涉及非本单位的第三方时,应对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采购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防止发生第三方安全事件。

  第十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废止网络的安全管理,对废止网络的相关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对其采取封存或销毁措施,确保废止网络中的数据处置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

  第三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和数据应用的有效平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拟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业务部门与管理部门在数据安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安全责任书等方式,规范本单位数据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在数据安全管理全生命周期当中的权责,建立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追责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年对数据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依据数据的重要程度以及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建立本单位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数据分类分级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可执行原则、时效性原则、自主性原则、差异性原则及客观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涉及的管理制度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建议相关人员每年度签署保密协议。每年对本单位的数据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数据安全状态。加强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意识教育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宣传培训。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数据使用申请及批准流程,遵循“谁主管、谁审查”、遵循事前申请及批准、事中监管、事后审核原则,严格执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领导核准的工作程序,指导数据活动流程合规。

  第二十二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全生命周期活动应在境内开展,因业务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审核,针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需提交国家安全审查,防止数据安全事件发生。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数据收集合法性管理,明确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在数据收集合法性中的主体责任。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加密、链路加密等防控措施,防止数据收集过程中数据被泄露。

  (二)在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安全级别数据的加密传输要求。加强传输过程中的接口安全控制,确保在通过接口传输时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选择合适的数据存储架构和介质在境内存储,并采取备份、加密等措施加强数据的存储安全。涉及到云上存储数据时,应当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数据存储周期不应超出数据使用规则确定的保存期限。加强存储过程中访问控制安全、数据副本安全、数据归档安全管控。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规定不同人员的权限,加强数据使用过程中的申请及批准流程管理,确保数据在可控范围内使用,加强日志留存及管理工作,杜绝篡改、删除日志的现象发生,防止数据越权使用。各数据使用部门和数据使用人须严格按照申请所述用途与范围使用数据,对数据的安全负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未对外公开的信息数据传递至部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泄露。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发布、共享数据时应当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涉及数据上报时,应由数据上报提出方负责解读上报要求,确定上报范围和上报规则,确保数据上报安全可控。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脸识别或人脸辨识时,应同时提供非人脸识别的身份识别方式,不得因数据主体不同意收集人脸识别数据而拒绝数据主体使用其基本业务功能,人脸识别数据不得用于除身份识别之外的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或预测数据主体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偏好、兴趣等。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安全措施存储和传输人脸识别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和传输人脸识别数据,采用物理或逻辑隔离方式分别存储人脸识别和个人身份信息等。

  (七)数据销毁时应采用确保数据无法还原的销毁方式,重点关注数据残留风险及数据备份风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主管监管机构监督管理,接受网络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整改有关主管监管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和隐患等问题,杜绝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和网络系统遭攻击、入侵、控制等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网络存在漏洞隐患、网络安全风险明显增大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补救和处置措施,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多种方式告知相关主体,并按照要求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网络安全事件通报工作机制,及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做好现场保护、留存相关记录,为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开展侦查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管理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领导和规划设计,依法依规落实人员、经费投入、安全保护措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保证信息系统建设时安全保护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业务交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持证上岗。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及比武竞赛的方式,发现选拔网络安全人才,建立人才库,建立健全人才发现、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为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保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攻防演练竞赛、安全建设整改、安全保护平台建设、密码保障系统建设、运维、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三十一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开展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或者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按《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保障互联网医院平台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维护互联网医院平台信息安全和互联网医院正常工作次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及注册使用的患者

  三、职责

  3.1院方接入审核、专家资质审核、服务资源查询、服务监管、质量评价、绩效考评应用

  3.2服务平台通过APP、公众号、应用程序、便携式设备等手段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诊疗、信息惠民、健康管理等各类医疗健康服务,并对相关用户的注册信息提供隐私保护。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五、流程图:

  无

  六、内容

  6.1系统安全内容

  6.1.1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包含服务功能、监管功能、基础功能等3各部分。

  6.1.2服务功能是指借助移动通信、物联网、高清视频等新技术,向医生、患者通过APP、公众号、应用程序、便携式设备等手段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诊疗、信息惠民、健康管理等各类医疗健康服务。

  6.1.3监管功能是指为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入审核、专家资质审核、服务资源查询、服务监管、质量评价、绩效考评应用。

  6.1.4系统基础功能是整个系统的支撑,用于保障远程医疗业务和远程医疗监管业务的开展,主要包括注册管理、业务支撑、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

  6.1.4.1注册管理:实现医院的信息资源的注册服务和消费服务,包括卫生机构、专家、患者等信息资源。

  6.1.4.2业务支撑:采用多层系统结构设计,面向“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应用提供即时通讯、远程协作、服务管理、呼叫中心、信息共享交换、财务管理等支撑功能,使跨地区、跨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信息交互场景实现成为可能。

  6.1.4.3运行维护: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提供可靠运行保障,提供信息系统的运维监控、系统日志、系统备份功能,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提供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信息系统。

  6.1.4.4安全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提供用户身份认证、系统角色、操作权限、操作审计、数据加密传输功能,确保系统的数据安全、应用安全、通讯安全。

  6.1.4.5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需要与医院内部的门诊预约、缴费、检查预约等系统进行集成。

  6.1.4.6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需要部署在医院的DMZ区或外联网区,并通过加固的网络通道与医院内部网络进行通讯。

  6.1.4.7平台使用的视频采集设备、显示设备及便携式监测设备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6.1.4.8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应用数字证书服务、数字签名验证服务、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服务等技术,从“可信身份、可信行为、可信数据和可信时间"四个范畴搭建可信医疗服务平台,从而真正实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可信业务环境建设。

  6.1.4.9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的要求进行安全建设,安全设计遵循已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通过安全体系的建立,首先满足用户管理及用户权限控制的需要,并为用户提供隐私保护,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此外,安全体系为所有医疗数据提供信息安全支持并就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追踪,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

  6.1.4.10系统对传输的数据进行保密性和完整性保护。应用系统和设备自身WEB访问传输建议采用SSL方式传输保护或数据自身加密;远程网络通信传输建议采用数据自身加密;数据保护采用加密算法对传输数据加密、数据校验采用完整性校验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保护算法需支持国密算法。

  6.2系统安全管理

  6.2.1提供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对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确保“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需要。

  6.2.2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等级要求,确保网络信息质量和安全。

  6.2.3医院需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全过程全程留痕,同时向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接受监管。

  6.2.4“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数据包括“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服务对象信息、病历资料、服务过程资料、音视频记录、行政管理、服务统计等)。

  6.2.5医院将患者各种病历资料、专家医师意见单以及相关资料的统计数据存档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各种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6.2.6“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做到管控和追溯合一;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

  6.2.7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存储在境内;确需用于科研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6.2.8安全体系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为要素进行框架设计:

  6.2.8.1从网络安全(基础网络安全和边界安全)、主机安全(终端系统安全、服务端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几个层面实现安全技术类要求;

  6.2.8.2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层面实现安全管理类要求。

  6.2.9安全技术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参考《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48-2013)中的相关内容。

  6.2.10安全管理满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参考《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中的相关内容。

  6.2.11隐私保护规范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信息处理环节中的相关行为,遏制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滥用、泄漏等乱象,最大程度地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保证医院计算机网络和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码枪、读卡器等主机及外设,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通信线路、不间断供电设备、机柜、配线架、信息点模块等提供网络服务的设施及设备。

  信息系统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的平台。

  数据信息是指在医院信息系统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医疗资料(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历记录、诊断报告、化验检查结果、处方信息等)。

  (三)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具体细则

  1.医院应依照国家法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级保护等要求。

  2.院长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院确保医院内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建立患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

  5.医院对患者诊疗信息有职责明确、岗位权限清晰和严明可行的保护和处罚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个人和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情节严重者诉诸法律。

  6.医院对员工授权要权责清晰,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在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的同时,对执行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医院要对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有定期预算和投资,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8.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

  9.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

  为保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集体数据财富,保障医院和谐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使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科室和部门。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专人专用,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

  第五条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复制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管理员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条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医院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各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HIS、PACS、LIS等)部门要对医院信息资料安全负责,严禁外来人员登录医院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连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计算机,未经信息科许可,严禁安装、运行非日常工作需要的任何软件;严禁安装任何厂家、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以及任何有可能干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程序。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检修时,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单位保密人员和涉密计算机维护人员必须在维护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报废的一律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和工作秘密文件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接入电话线,接入电话线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

  第十六条计算机个人工作桌面或开放文件夹不得摆放敏感文件和资料,办公桌禁止摆放敏感介质。

  第十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查处各种泄密行为。一旦发现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及时予以删除。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0

  为保证我院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针对医院信息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局域网(院内网)信息安全制度

  1、医院局域网(院内网)的工作人员和连入院内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2、院内网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医院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建立健全医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院内网的管理部门是信息科,负责院内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保障网络信息、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及安全运行,用户上网采用工号登陆方式,上网操作人员须经信息科考核合格后才能上网操作。

  4、院内网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信息科负责。院内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医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医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5、院内网的IP地址由信息科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6、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凡接入院内网的工作站一律禁止使用软驱、光驱、移动硬盘、U盘等设备。如果要新安装必要的应用程序,必须事先向信息科申请并同意后,由信息科派专人在固定的机器上确保无病毒后再操作,同时做好操作记录。

  7、禁止自行安装任何软、硬件,禁止更改、删除任何系统文件、设置等,违反规定造成病毒传播、系统软(硬)件损坏,对整个网络造成堵塞、瘫痪等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毒、杀毒,升级,落实预防措施。

  9、院内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准上公共网络(Internet),与公共网络严格物理隔离,以确保防止病毒的感染和扩散。

  10、在院内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11、院内网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医疗秩序和淫秽、色情等不良的信息。

  12、院内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健康的信息,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信息科。

  13、各部门、下属科室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部门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下属科室,特别是各科室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其科室其他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14、为了切实做好病毒防治工作,确保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不会因感染病毒而造成停机和不必要的损失,全院各部门必须服从信息科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15、凡因违章操作,导致计算机系统病毒感染,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宽带上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宽带上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不得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宣布邪教以及不健康或色情的信息,或任何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院外网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医院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建立健全医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宽带上网的管理部门是信息科,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及安全运行。

  4、宽带上网的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信息科负责。上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医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医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5、宽带上网的IP地址由信息科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6、宽带上网目前只限于图书室及部分科室。确因业务开展需要上网,须经相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7、不得利用网络资源看电影、玩游戏、聊天或做其他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不得随意将口令告诉他人或借他人账户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在网上工作过程中随意将计算机交由不熟悉的人使用。

  9、不得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布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10、严禁修改本机或他人IP地址及任何计算机的网络设置。不得随意搬动已联网的电脑或私自将其他电脑接入宽带。

  11、不得使用软件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密码,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滥用网络资源,攻击计算机上系统,不得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

  12、不得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单位或地区声誉的信息。

  13、不得从网上随意下载软件,以免感染病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4、联网的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上网更新,上网工作时必须开启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系统。重要资料请及时备份,以防丢失。

  15、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除严肃通报批评外,按医院奖惩管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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