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概括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点: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子公司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子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按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事部门以公司名义下达委派公文。
二、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人事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手续;
(四) 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 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重大事项;
(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重大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报送公司对应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 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规定,需根据不同情形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本公司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提请本公司审议。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其章程、本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管理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本公司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提请本公司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遵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本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定期核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六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其人事行政部门自行管理,公司行政部门予以指导。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并报子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设立资料、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报送公司对应部门备案。子公司变更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对应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备案资料及时更新。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资料等,应及时向公司对应部门报备、归档。
第四十条 子公司相关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到公司盖章。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法律事务时,可请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立社保账户,自行组织员工培训、办理员工入职和离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八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子公司管理制度2
一、组织架构
分公司管理制度
二、职能职责
区域总经理职责
1. 执行总部决议,主持区域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总部下达的利润指标。
2. 组织实施经总部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 组织实施经总部批准的新上产品。
4. 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部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 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6. 协助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抓好区域工厂的生产、服务工作,配合总公司搞好生产经营。
8.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四个一流”需要的员工队伍。
9.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1.加强廉正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慈善工作。
12.积极完成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子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资质的大型综合性施工企业,为了加 大市场扩张力度,巩固和拓展市场规模,更新市场经营观念,实现资 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目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公司。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利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和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分公司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章 分公司成立条件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有充足的经济支撑,且资金来源合法可靠;
(3)必须选好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4)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5)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分公司为施工管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
(6)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资源。
(7)抵押或担保:必须提供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进行现金担保、 公司担保等。
2、分公司设立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相关条件上报总公司审批。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
3、各分公司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分公司的管理
一、经营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业务,经营范围应以营业执照及资质 证书为准,不得从事非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2、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管理,确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3、分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施工生产活动及有关的社会活动均需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造成总公司损失的,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4、各分公司应根据市场及自身情况编制本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编制文件应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监督执行。
5、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总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分公司及各项目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6、分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施工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7、分公司应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结合本分公司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8、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书面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领导班子审查并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9、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由公司委派人员负责保管使用。
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印章,否则总公司处以严厉处罚或 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10、分公司在承揽施工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总工程师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
11、分公司在承揽施工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1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 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管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13、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二、人事及薪酬管理
1、各分公司应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总公司安排人员协助管理。
2、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总公司备案。
3、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总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4、分公司应制定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备案。
三、工程投标
1、分公司的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定价由分公司全权负责,总公司提供协助。
2、中标前,总公司派遣1名管理人员进驻分公司管理,包括管理分公司证照、公私章等事务,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书、印章。
3、总公司无条件配合分公司的投标工作,投标前五天,分公司通知投标时间和人员,总公司及时安排建造师本人到分公司参加投标,其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贴等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承担相关人员交通费、食宿费外,还应支付出差补贴费,副总经理 1500元/一次,一级建造师1200元/一次,二级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1000元/一次,其他人员800元/一次计算。
4、工程中标后所使用人员的社保由分公司承担,具体由分公司按月向总公司缴纳。
5、分公司负责协调工程投标的各种关系,协助分公司购买合同文件并承担相关费用、出具投标保函(保证金)和中标后履约保函(保证金)。
若需总公司协助办理保函,相关费用及抵押金由分公司承担。
四、工程项目管理
1、各分公司应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分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相关人员执行的监督检查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
2、总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分公司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以便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及质量状况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项。
3、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实施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对员工进行施工操作规程培训,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质量意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
4、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分公司安全生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控制处理并及时向总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 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须签订后一周内向总 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责。
6、项目管理部管理制度按总公司规定执行。
五、财务管理
1、有关筹备成立分公司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负责承担,分公司有自主经营权,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分公司自行负责。
2、分公司日常事务由乙方管理,人员、社保、工资、房租、车辆、水电等经营和非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分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公司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财产属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财务权利是管理分公司资产,财务责任是实现利润,实现利润后根据薪酬制度兑现有关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利益。总公司对分公司财务管理通过授权控制、预算管理、会计监督 等方式,安排分公司的财务债权利体系。
4、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各种所得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分公司自行承担,总公司管理费部分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总公司承担。
5、按照分公司所在地市场需要为分公司开立总公司一般转账账户,缴纳地方营业税、所得税、收支工程款和随时进出投标保证金,为方便分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开立的一般账户银行印签章一套,由财务人员和分公司分别保管并同时使用。
6、分公司所有账目和相对财务凭证由分公司保管,总公司有权查阅、审核、监督。
7、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款项支付时,资金使用额度在总公司扣除(按收款进账额比例扣除)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内明确资金用途,并备齐相应财务发票等手续后由分公司自行开支。
8、分公司对支付给劳务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给,并具备相应的财务支付手续,否则,如有与之相关的投诉或举报,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进行处罚。
9、分公司每年(以本合同签订之日30日历天数后开始计算时间)向总公司上缴的管理费金额=(A-5000万元)×0.5%+50万元(此计算公式中的A代表每年的合同总金额,最终A按合同总金额结算价调整)。如果当年合同总金额不足5000万元,仍上缴保底管理费50万元。合同签订后第一年的保底管理分两次费缴纳,缴纳时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第二年到第五年的保底管理费缴纳时间为当年的6月30日前。超过保底管理费后的其余管理费在支付进度款(A﹥5000万元)时按比例缴纳。
10、分公司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管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六、重大事项管理
1、各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 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总公司:
(1)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等);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重大行政处罚。
2、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总公司报告信息。
3、内幕知情人对总公司及分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子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1、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子公司;
2、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子公司;
3、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如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它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5)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6)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视年末工作情况和业绩给予一定奖励。兼职董事、监事在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记入子公司成本。
2、经理人员职责:
(1)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
(2)执行所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3)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所在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4)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述职。
3、财务负责人职责: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入子公司管理层,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监督和指导。主要负责和参与以下工作:
(1)协助总经理参与子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管理;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
(3)对所在子公司的投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4)负责建立健全子公司的各项财务控制体系;
(5)有权对所在子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相关政策、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将情况上报公司;
(6)子公司财务主管以上人员的聘任,需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九条 子公司作出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参会董事或股东代表必须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经到会董事签字或各股东盖章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子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来年计划完成数;
(二)产品本年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销售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本年财务成本的开销及来年计划,包括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商品或产品成本;
(四)本年原材料、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五)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六)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七)新产品开发计划;
(八)对外投资计划;
(九)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子公司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并向公司汇报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财务报表分析报告。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子公司的经济运营分析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签订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销售、采购原辅材料合同以前,应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约,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尽力完成目标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专项贷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按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授权,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根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提请公司审批。 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填写请示审批表,经子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签署,报公司审核(公司认为必要时可
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公司审核意见为可行的,子公司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除专业投资公司外)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须进行该等投资活动前,除按本制度二十二条程序审批外,还需提请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程序。
第七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各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子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如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子公司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审阅。年终时,作为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树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思想,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根据每年与子公司签订的有关考核指标,对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与其年度奖金挂钩。
第三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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