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精选20篇),欢迎大家分享。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 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3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局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 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局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n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4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xxx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xx〕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5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6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
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7
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x%;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x%;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x%。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xx〕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1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2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单独建立台帐,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详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提取;各单位、项目部安全专项经费按计划产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针对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险源监控点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一并编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别将安全专项资金计划和全年实施情况报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和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分别将计划和整个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每月经费使用情况按月上报。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督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单位、项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其经费报销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3
为了加强本食堂财务管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也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督促,保证现金安全和出纳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特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则
1、 公司各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从食堂整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
2、 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3、 须做到钱帐分管,帐物分管。
4、 每项业务必须签字,“签字”就是牵制。
二:材料采购制度
1、 材料库存既保证生产需要,又无积压,采购费用小。
2、 采购必须保证材料及时、保鲜、保量、价优到位。
3、 材料采购后必须做到物单相符并清点入库,并保证一季度盘存一次。
4、 供应商提供的欠款单必须与公司的订单相符,经核对后可付款。
三:费用报销制度
本着既要保障公司的运营又要节约开支,做到报销费用有章可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 各股东若有请客情况,谁的客人谁买单。若是共同客人,直接共同签字报销。
2、 每次外交费用金额由董事会商定,开出证明,董事会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3、 公司外出办事人员费用实报实销,由董事会两人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四:现金管理制度
1、 现金管理必须遵循钱帐分管,钱票分管原则,会计管帐票,出纳管钱。
2、 出纳必须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遗失、偷窃等。如出现上述情况,一切责任自负。
3、 出纳必须根据经董事会审批的凭据付款。
4、 出纳必须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每日一校对,日清日结,以保证收入、支出、余额相符。
5、 出纳不得擅自借款或预支员工工资,借款必须有董事会批准签字,并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50%。
6、 出纳除保证食堂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7、 帐目必须做到收支分开;不准将公司存款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8、 月底,会计同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做到帐账相符。
五: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团结协作,为我们共同的事业而努力工作。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4
第一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3-5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九条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条公司应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至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基本帐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帐户;一般结算帐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帐户以外的辅助帐户;专用帐户:是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帐户。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程序: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后,交由出纳人员具体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
第十四条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十八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十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除现金开支范围外的所有业务类、非业务类对外付款支出,应采用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支票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如无法明确金额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填写限额;暂无法明确收款单位的,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如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发票传递至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备用金审批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各部门的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财务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借支备用金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备用金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各部门的负责人审签后,由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备用金支出后,将有关票据按照报销程序交财务部报销,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至备用金使用期满,各部门应将备用金足额交回财务部,并由财务部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三十条职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借款。
第三十一条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申请单》须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总裁审批。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进行付款。
第三十二条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部门应通知人力资源部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三条职员调离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应逐月清理,并将借款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本人。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5
一、总则
1、为加强我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仁怀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x]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学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工会、总务和班主任等组成,全面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
3、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障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4、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试行。
二、财务管理
1、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立明细账,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
2、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财务人员、物资采购员、验收员和保管员等,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3、学校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或授权主管后勤的副校长、或授权总务主任。审批人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实行独立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但每年年底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5、加强食堂经营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实行承包制,要加强饭菜的质量、数量、经费的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集中讨论、研究,对每周食谱进行合理安排,挂牌公示,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学校食堂收入。学校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生活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学生生活费费收入、教职工生活费收入、代办生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捐资收入等。
2、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生活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实结算。
3、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爱心营养餐”等拨款,学校食堂根据拨入“爱心营养餐”等专款的情况设立台帐,详细登记和记录学生的就餐情况,并按《标准菜谱》的配备标准和数量足额配制“爱心营养餐”。
4、收取生活费时由学校财务人员出具由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上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字,并填写收费情况花名册,以便核查。收取的生活费原则上必须及时存入镇中心银行账户。
5、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6、食堂的支出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生活原材料支出为依据,食堂工人工资、燃料、水电、设备添置维修等一律不得在学校生活账中列支。
7、所有支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收货人共同签字后报校长签批,方可入账,严禁白条入账
8、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公示。
9、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上,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物资采购及管理
1、大宗食品集中统一配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56号)文件精神,大宗食品原材料供应统一化,《仁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xx年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计划》(仁教科资[20xx]号),各校所需大米、菜籽油,从20xx年4月1日起由供应商统一配送到学校。各校须在每月20日上报次月所需大米、菜油数量到中心校,由中心校汇总报供货商,确保学生生活原材料按时到位。
2、严格肉(禽)类、蔬菜及辅佐材料等的采购。要求各学校对肉(禽)类食品必须实施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严禁病肉(禽)类食品进入食堂;蔬菜及辅佐材料必须保证新鲜不变质,进行索票采购,严禁采购变质、腐烂食品,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如发芽变质土豆等为学生制作食品,要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安全。
3、严格食品原材料进出库登记制度。加大食品原材料保管进出库的监管,所有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必须做到全部入库登记、领用出库签字管理,学校食堂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健全食品进出库台账,采取不定期对学校食堂保管台账进行监督检查。
2、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物资实行集体采购,必须实行2人或2人以上参与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做到定期轮换,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4、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进的物资要经验收或保管等相关人员的验收,验收或保管人员对采购的所有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清点和查验。查验合同供货方与票据出票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5、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验收和领用登记,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大米、面食、食油、辅料等需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必须附《入库单》后登记入账。
五、健全管理岗位
1、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财务、采购、验收、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验收
(1)必须对所有食堂采购物资进行验质、验量工作。
(2)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和原料认真登记,以便检查。
(3) 查验合同供货方与实际供货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4)留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所索取的资料应为加盖供方单位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的原件。对采购所索取的票据、证照复印件要分门别类编号归档保存。
(5)对采购回来的物资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应该做好退回或处理的相应记录。
(6)对采购回来的物资,要严格把关。拒绝验收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面、油、豆制品、酒、调味品、乳制品等)、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
3、保管
(1)保管员对所有入库保管的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验量工作,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要严格把关,拒收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面、油、豆制品、酒、调味品、乳制品等)、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
(3)对入库的货物填写《入库单》,进行入库登记。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帐。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应该做好退回处理记录。
(4)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月末及时向会计递送《出库单》汇总表。
(5) 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制作《物资盘存表》。《物资盘存表》一式两份,一份保管员留存,一份送交财务处。
(6)对物资库存数量和质量要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7)每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物资清查盘点,并制作《物资盘存表》。
六、 监督机制
1、学校因地制宜确定每周配餐食谱,尽可能做到一周一换、荤素搭配、营养全面,热饭热菜,配有肉食,确保学生生活费用吃在嘴里,做到不浪费。坚持做到食品留样制度,杜绝学校购买成品食品供给学生。
2、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别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督导检查,并指导学校加强食堂食品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
3、提高食堂饭菜质量。严格实行学校负责人、教师、食堂工作人员等轮流自费陪餐制,对饭菜质量作评价,提高食堂工人制作饭菜的质量,杜绝饭菜浪费现象的发生,陪餐人员要及时发现和提出解决食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校食堂开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指导或培训学校食堂管理人员。
4、各学校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工会主席、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每学期末,学校食堂必须向膳管会汇报本学期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在学校公示栏向师生公布。促使学校食堂越办越好,把这项民生工程办得让学生、家长和社会满意。
2、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或投诉校长、食堂管理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3、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对教师、学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项,以及对食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信息予以公示。
4、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采购人、被采购人及联系电话等予以张贴公示。
5、学校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学校组织就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对食堂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并接受上级等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指导。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
第五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
(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
(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
第九条 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
第十九条 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7
一、筹资管理制度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企业的筹资活动,按时间区分,有创建时的初始筹资和经营期间的筹资;按筹资的性质区分,有权益筹资和债权筹资。不论什么时候,筹集什么性质的资金,由于筹资有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筹资的成本、筹资风险又各不相同,因此,为保证筹资活动的有效、合理进行,企业应建立有关制度。
(一)筹资计划制度
筹资计划是在对企业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析计算不同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筹资风险,选择适合自已的筹资方式,并确定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筹集多少数量的资金。筹资计划的编制可以使企业用尽可能低的代价,取得所需资金,并能有效防范风险。一项完整的筹资计划应包括:
1.企业资金需求量的预测;
2.筹资方式的选择及筹资数量安排;
3.筹资程序及时间安排;
4.筹资前后企业资金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变化;
5.筹资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二)筹资审核制度
筹资计划的编制人员应与审核人员适当分离,以便审核人能从独立的立场来衡量计划的优劣。负责审核的人员可自行完成对筹资计划的审核,也可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共同审核该项筹资活动对企业未来净收益的影响以及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同时,还要审核筹资计划的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记录审核结果,并特别注明筹资的执行程序及各项手续。
(三)筹资检查和考核制度
筹资检查制度是指及时了解筹资活动的进展情况,发现筹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筹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筹资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视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程序而定。
筹资考核是将筹资结果与筹资计划进行比较,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建立筹资考核制度是为了明确筹资活动的责权利,保证筹资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是指人民币现钞,企业用现钞从事交易,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制度主要由《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其中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以及其他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管理其他规定
1.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2.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5.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窜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三、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纪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包括:
1.不得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四、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对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
(一)审批方式
1.“一支笔”审批。适用于日常资金使用的审批。
2.集体决策审批。对于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如企业的投资决策,由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采取集体决策和审批。
(二)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填制相应的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格或自制表格,表格中应注明用款人、款项的用途、本次支取金额、费用预算总额、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结算)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或令其按规定改正后重新审批。对于仍做业务执行用途的经济合同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可在审批后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作为审批的依据。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经复核有误的支付申请,复核人有权要求审批人重新进行审批。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复核的支付申请或复核人不同意的支付申请。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出纳人员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簿或日记账册。
五、资金预算制度
资金预算通常称为现金预算,是计划预算期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并进行现金收支平衡的预算。企业通过编制较为详细和较为远期的现金收支预测和现金预算来规划期望的现金收入和所需的现金支出,从而较为精确地计算出有多少闲置现金可以用来进行临时性投资和在经营中需要多少现金,以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收支管理最有效的方法,现金预算可以按年、季度,也可按月或周来编制。预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程度,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预算期可适当长些,反之,预算期应短些。通常企业的现金预算按月编制比较合适。
现金预算的编制方法有:现金收支法、净损益调整法和估计资产负债表法。其中,现金收支法是最常用、最直接明了、易于理解的一种编制方法。不同的编制方法所依据的信息资料不同,所反映出的财务信息也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及对信息的需求进行选择。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8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19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20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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