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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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精选5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精选5篇)

  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1

  为规范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管理系统、生产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的日常运行、维护、监控、备份、安全及故障处理流程,确保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提升业务处理效率与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系统运维团队及职责

  1.运维团队组建:成立专门的系统运行维护团队,负责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团队成员应包括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专员等。

  2.职责划分: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软件的安装、配置、更新及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性能优化、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工作。

  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设备的配置与管理,确保网络通畅与安全。

  安全专员:负责系统的`安全策略制定、安全漏洞扫描、入侵检测与防御等工作。

  二、日常运维管理

  1.监控与巡检:建立系统监控体系,对系统性能、资源使用情况、网络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人工巡检,记录巡检结果。

  2.日志管理:配置系统日志收集与分析工具,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

  3.备份与恢复: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备份系统数据、配置文件及重要日志,确保数据可恢复性。同时,制定数据恢复预案,并进行演练。

  4.版本控制:对系统软件、数据库及配置文件等实行版本控制,确保变更可追溯、可回滚。

  三、故障处理与应急响应

  1.故障报告:建立故障报告机制,任何发现系统故障的人员应立即报告给运维团队,并详细描述故障现象。

  2.故障分析:运维团队收到故障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故障分析,确定故障原因及影响范围。

  3.故障处理:根据故障分析结果,制定并实施故障处理方案,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4.总结与改进:故障处理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访问控制: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系统资源。

  2.密码管理:加强密码管理,定期更换密码,禁止使用弱密码或默认密码。

  3.安全审计: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对系统操作进行记录与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件。

  4.安全培训:定期对系统管理员及用户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

  五、附则

  1.制度修订:本制度将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3.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各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数据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升级及安全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ERP系统、CRM系统、OA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库及网络安全系统等。

  第三条 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业务连续性。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IT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IT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系统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策略和标准。

  2. 组织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与验收。

  3. 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 监控系统性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系统异常。

  5. 定期组织系统安全评估与加固,防范安全风险。

  6. 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系统使用管理,配合IT部门做好系统日常运维及安全工作。

  第三章 系统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系统规划与建设应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遵循“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可扩展性”的原则。

  第八条 新建或升级系统项目需经过需求调研、方案设计、评审审批、实施部署、测试验收等阶段,确保项目质量。

  第九条 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系统安全性、合规性。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条 实行系统运维7x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系统故障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系统备份与恢复演练,确保数据安全及业务连续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系统日志管理制度,记录系统操作、异常及故障处理情况,为故障排查和审计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系统性能评估,优化系统配置,提升系统运行效率。

  第五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第十五条 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对系统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 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漏洞扫描与修复,防范恶意攻击和病毒入侵。

  第十七条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实施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及定期审计等措施,确保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IT部门应定期组织系统使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建立系统运维绩效考核机制,对运维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业务连续性,特制定本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ERP系统、OA系统、CRM系统、财务系统、网络安全设备等)的运行、维护、管理、监控及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系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信息中心作为公司信息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流程与标准;

  2、监控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组织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和备份工作;

  4、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进行系统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系统操作规范,合理使用系统资源;

  2、及时反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配合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的维护与升级工作;

  4、加强本部门用户账号与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

  第六条 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1、信息中心应建立系统日常巡检机制,定期检查系统硬件、软件及网络设备的运行状态;

  2、记录系统运行日志,包括操作记录、异常报警等,以便追溯和分析;

  3、定期评估系统性能,优化系统配置,提升系统运行效率。

  第七条 系统维护与升级:

  1、信息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制定系统维护与升级计划;

  2、在进行系统维护与升级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与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维护与升级工作应安排在非业务高峰期进行,减少对业务的影响;

  4、维护与升级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测试,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八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

  1、信息中心应制定详细的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可恢复性;

  2、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并进行加密处理;

  3、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验证备份数据的有效性和恢复流程的可行性。

  第四章 安全与稳定

  第九条 系统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系统访问控制,实施最小权限原则;

  3、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4、加强用户账号与密码管理,定期更换密码,防止密码泄露。

  第十条 系统稳定性保障:

  1、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2、定期进行系统稳定性测试和压力测试,评估系统承载能力;

  3、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确保系统快速恢复运行。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应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系统安全事件或影响业务运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公司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及数据管理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ERP系统、CRM系统、OA系统、财务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

  第三条 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系统运行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 设立信息技术部(或类似部门),作为系统运行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具体负责:

  1.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故障的快速响应与解决;

  3.系统安全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4.系统性能优化与升级建议;

  5.用户培训与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和问题反馈,配合信息技术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七条 系统运行监控:信息技术部应建立系统运行监控机制,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性能、网络状态、数据库运行情况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八条 故障处理与应急响应:信息技术部应制定详细的故障处理流程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系统故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定位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处理情况。

  第九条 系统备份与恢复: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同时,应建立数据恢复演练机制,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以检验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恢复流程的可行性。

  第十条 系统升级与改造: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以提升系统性能和功能。升级和改造前应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四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访问控制:信息技术部应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对系统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系统资源。

  第十二条 安全审计: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系统安全日志进行审计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威胁和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信息技术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确保系统免受外部攻击和恶意软件的侵害。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质量:各部门应确保录入系统的数据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校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 数据保密:信息技术部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

  第十六条 数据利用: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系统数据资源,开展业务分析、决策支持等工作,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最新系统运行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图像、文字、户外大屏等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喇叭等。

  第三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的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广电部门负责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全县应急广播信息的制播工作;网络运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供电部门负责为村级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安全播出。

  第二章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八条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十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融媒体中心审核后制作、播出。

  乡镇、村(社区)日常确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系统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播出栏目、时点、时长须在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四条 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播音室、机房、监控室设在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各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应建立符合广播设备管理要求的播控室,并安排专人管理,播控室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应当上墙公示。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

  第十七条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八条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本地方言。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县融媒体中心承担;系统传输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网络运维公司承担,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维护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二十条 系统属公益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二十五条系统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音质量顺畅,终端在线率保持90%以上。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扬。

  第二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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