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协议书(通用6篇)
在现在社会,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书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一般协议书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协议书(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作社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成立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成立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双方同意,以注册成立的专业种植合作社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乙双方出资分别为: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甲方出资人民币70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70%; 乙方出资人民币300 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30%。双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作为共同发起人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上述出资额打入注册成立的合作社银行帐户,双方按照出资额同比例进行注资。
第二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注册成立的合作社业务范围:谷物、蔬菜、棉花、红薯、西瓜的种植 、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谷物、蔬菜、棉花、红薯、西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化学危险品除外)。为社员提供农耕、农播、农收机械服务。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种植合作社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注册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1.注册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2.合作社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理事会依照合作社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实施前需要经成员大会有效通过。
第五条 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安排
1.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2名理事人选,乙方推荐1名理事人选。
2.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合作社理事长由合作社社员大会在甲方委派的理事中选举产生;甲方向合作社推荐常务理事人和财务负责人人选。
3.合作社经理在乙方选派人员中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合作社章程进行规定。
5.合作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1名,乙方推荐 1 名。
6.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按照以上约定选举产生,依照本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在专业种植合作社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2.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合作社社址和办公场所由乙方选择,经甲方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对方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九条 特别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工商注册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由乙方进行吸纳选定,报甲方审定后确定。
2.合作社成员选举和表决时,每一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甲方作为合作社主要出资股东,持有合作社70%的出资份额,甲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决权的20%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与基本表决权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总表决权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之和。
3、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社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合作社,于 年 月 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 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 年 月 日起,甲方将原出资 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 %)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 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 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 万元。第二次:在乙方成为 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 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 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
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 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 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 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特别约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社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 2010年 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社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 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 合作期限: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 )%,乙方占( )%;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 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 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 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 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 )比例享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社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石榴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优质石榴买卖协议。
1、乙方负责对优质石榴种植,甲方负责对优质石榴技术指导。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购要求向甲方承诺优质石榴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石榴 公斤。
3、乙方种植的石榴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负责包销。
4、甲方应搞好种植石榴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乙方科学种植,提高石榴的产量和质量。
5、甲方向乙方提供石榴树苗,农户开工时技术全面指导生产规划,农户一次性按每亩元交给合作社。
6、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7、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社协议书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法、违规和有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合作双方的利益。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应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重,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
3、甲乙双方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结成紧密的合作伙伴,持续深入发展双方可能的各个方面或行业领域的合作。
二、运行方式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开放式溯源平台。乙方自行组织生产,准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基础条件具备后,向甲方提出加入申请,甲方按审核标准对乙方条件进行审核。
三、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约定的技术项目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2、甲乙双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后,甲方组织产品销售时,乙方为其提供产品相关信息,保证产品正常销售。
3、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溯源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4、甲乙双方不得以合作机构名义做违法、超出合作业务范围及影响对方形象的一切工作及行为活动。
5、甲乙双方工作过程中,出现有损害双方形象及违反双方规定的行为,对方有权利单方面中止协议,同时有权利追究违反规定一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有义务执行双方所达成的决议,遵守章程,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7、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系统操作人员,乙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达到熟练操作并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合作内容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四、协议的生效、补充、变更、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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