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22-04-27 12:15:37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问题来了,应该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

  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2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费主题学习心得体会3

  本学期选修课我选到了《消费心理与购买行为》这门课程。经过本学期的《消费心理与购买行为》课程的学习,我对消费心理学有了比较深的了解。 消费心理是指人作为消费者时的所思所想,其研究的是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在日常购买行为中的心理活动规律及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行为是指从市场流通角度观察的,人作为消费者时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需要,以及使商品或服务从市场上转移到消费者手里的活动。任何一种消费活动,都是既包含了消费者的心理活动又包含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人的眼睛看到蓝色,皮肤就产生凉爽的感觉,见到橘黄色就产生温暖的感觉。一热带国家某快餐厅的墙壁原为浅蓝色,给人以凉爽宁静的感觉,顾客浅斟慢酌、流连忘返,影响了餐桌周转率。后来,店主把墙壁刷成橘红色,顾客进店后感到烦躁不安,吃完饭就立马离去,从此,餐桌周转率明显提高。这种利用颜色的经营之法就是利用了人的感觉。人的`感觉具有关联性特征,即人的感觉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种感觉可以引起另一种感觉的产生,就如上述事例所表达的,用视觉干扰来达到影响人心理的作用。

  消费者的性格特征在消费行为心理特征中起着核心作用,消费者不同的心理特征可以产生不同的消费行为。性格在消费中的具体表现,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多种划分。从消费态度角度分,可分为节俭型、保守型和随意型;从购买行为方式角度分,可分为习惯型、慎重型、挑剔型和被动型;从人际关系的角度分,可分为逊顺型、攻击型和孤立型。通过对消费者的性格分类,更便于我们了解性格和消费行为的内在联系。有利于在现实购买或销售活动中,更好的做好消费策划,更好的迎合大众的需求。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类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个需要贯穿管理学、组织学以及消费心理学。这些需要包括对物质需要和对精神需要的满足。根据对消费者需要的了解,生产者可以及时的发现消费者的消费方向,抓主住消费契机,进而生产出顺应消费潮流的产品。 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是在有限的预算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效用是消费者从商品消费中得到的满足程度。效用产生于人的欲望,完全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满足程度越大,效用大;满足程度低,效用小。而效应因人因地因时而异。 国外市场营销协会把消费者行为定义为:“感知,认知,行为以及环境因素的动态作用过程,是人类履行生活中交易只能的行为基础。”而国内把消费者行为的定义为:“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的一种思维活动。消费者行为是复杂多变的,从消费者的购买到消费,消费者的心理变化一般分为六个阶段,即认识阶段,知识阶段,评定阶段,信任阶段,行动阶段,体验阶段。

  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过程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 对产品的认识过程。即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接受、分析和理解的过程。从心理学的 角度看,这个过程包括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知觉、记忆、注意、想象、思维等心理过程

  (2) 对产品的情绪过程。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并不都是理智的。要受到生 理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支配,从而形成对产品的情绪色彩。这种对客观现实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就是消费者购买心理的情绪过程

  (3) 对产品的意志过程。即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自觉的支配和调 节自己的行为,努力排除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实现既定购买目的的心理活动。

  这三个过程相互依赖和促进,能够激起人们进行一定的消费活动。但是,在消费动机、兴趣、情绪和意志等方面,更多地包含着消费者本身需求的成分。 消费者行为的特点强调三层重要的含义:

  (1) 消费者行为是动态的,即个体消费者、消费者群体和整个社会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在 不断的变化。消费者行为会受到特定时期、特定产品以及特点环境的影响

  (2) 消费者行为包含了感知、认知、行为以及环境因素的互动作用。研究消费者行为必须 了解消费者的感知、认知、行为以及与感知、认知、行为相互影响的事件和环境因素,把这些因素孤立起来研究是片面的。想要更好的理解消费者行为,必须全面研究这些因素。

  (3) 消费者行为包含了人类之间的交易。消费者行为是交易职能的行为基础,这使消费者 行为的定义和市场营销的定义保持了一致性。

  消费心理也是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1、求美心理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以使用价值为宗旨,而是注意商品的品格和个性,强调商品的艺术美。起动机的核心是讲究“装饰”和“漂亮”。不仅仅关注商品的价格、性能、质量、服务等价值, 而且也关注商品的包装、款式、颜色、造型等形体价值。 主要消费对象:城市年轻女性。

  2、求名心理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特别重视商品的威望和象征意义。商品要名贵,牌子要响亮,以此来显示自己地位和特殊,或炫耀自己的能力非凡,其动机的核心是“显名”和“炫耀”的同时对名牌有一种安全感和信赖感,觉得质量信得过。精明的商人,总是善于运用消费者的崇名心理做生意。一是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品牌。二是利用各类名人推销自己的产品。 主要消费对象:城市青年男女。

  3、求实心理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过分强调商品的美观悦目,而以朴实耐用为主,特别计较商品的价格,喜欢物美价廉或削价处理的商品。其动机的核心是“实用”和“实惠”。 主要消费对象:家庭主妇和低收入者。

  4、求新心理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尤其重视商品的款式和眼下的流行样式,追逐新潮。对于商品是否经久耐用,价格是否合理,不大考虑。这种动机的核心是“时髦”和“奇特”。 主要消费对象:青少年和儿童。

  5、猎奇心理 消费者对新奇事物和现象产生注意和爱好的心理倾向,或称之为好奇心。古今中外的消费者,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大多喜欢新的消费品,寻求商品新的质量,新的功能、新的花样、新的款式,追求新的享受,新的乐趣和新的刺激。主要消费对象:青少年和儿童。

  6、从众心理 女性在购买时容易受别人的影响。如许多人正在抢购某种商品,他们极可能加入抢购者的行列。平常总是留心观察周围人的穿着打扮。喜欢打听别人所购物品的信息,而产生模仿心理与暗示心理。女性容易接受别人的劝说,别人说好的。她很可能就下定决心购买,别人说不好,她很可能就放弃掉。主要消费对象:女性。

  7、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心理 现代社会人们并不是光想着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很多人呢对于精神上的“满足感”也是相当重视的。 要消费,就必然会涉及到广告。现今社会,各式琳琅满目的广告充斥在我们的身边,电视、网络、广播,随处可见,这便是商业广告,是连接消费者与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媒介。商业广告主要是通过影响消费者的心理来达到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一种宣传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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