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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应急的时候我们需要应急预案,各位,我们看看下面的关于水库的应急预案,欢迎借鉴。
水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质和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政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7)《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8)《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2号);
(1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
(1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2004年12月11日起施行,HJ/T169-2004;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
(18)《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
(19)《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4月);
(20)《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21)《南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9月);
(22)《南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12月);
(23)《政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24)《政和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试行)》(2014年);
(25)《政和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报批本)》(2013年11月);
(2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14]328号);
(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和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重视应急演练,确保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1.6应急预案衔接与关系说明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政和县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当发生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政和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和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试行)》相互衔接。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南平市政府、南平市环保局及省政府,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省政府、市政府及市环保局分别启动《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共用《政和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试行)》的组织体系,并根据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设置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环保局。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政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及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交运局、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公路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局、监察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及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培训活动,协助当地政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办公室、监督管理股、综合法规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事件确认、协调处置、应急预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知、督促、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实施饮用水源应急救援工作。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主要职责: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4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公众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1)县水利局职责:
①在发生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后,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②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水库水闸,控制水库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③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提出城区应急水源调度方案,科学合理调度水资源,并及时报告应急水源地的可调水量,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城区水源地的水质跟踪监测;
④在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组织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善后处置。
(2)县环保局职责:
①协助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判定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再由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职责组织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③组织监测,负责水质监控断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④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3)政和县自来水公司职责:
政和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各个水厂的调度和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2.2.5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1)县消防大队协助做好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星溪乡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转移措施。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县卫生局负责污染区域内人员的专业救治和卫生疾病控制工作。
(4)县交运局、公路分局协助交通应急管制工作,协助调度应急通行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保证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行动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
(5)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区域内的气象情报资料。
(6)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应急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工作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7)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8)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安置工作。
(9)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经费,提供应急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
(10)县监察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11)县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技术支持,负责水源地的水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12)县住建局: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协调组织政和县自来水公司开展环境应急处置,负责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3)县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14)星溪乡政府: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调集应急物资和筹措应急经费,提供后勤保障。
2.2.6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专家组由气象,水利水文,农、林、渔业,安监,交通,消防,卫生疾控,环保,供水等方面专家组成。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环保部门提供工作咨询。
2.2.7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主要包括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自来水公司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1)共同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
(2)各自职责:
①环保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组织对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②水利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水利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开闭相关水闸及设置拦截设施,拦截污染水体,负责调配应急供水资源及应急结束后组织城区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
③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④公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公安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对污染疏散区域实行交通应急管制。
⑤自来水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珠山水厂等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调整自来水厂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群众供水安全。
其他应急保障部门:由卫生局、交运局、公路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文局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提供现场救治,协助交通管制及提供水文、气象等资料。
2.2.8日常管理单位
星溪乡人民政府:负责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通知供水单位,并及时向县政府、县环保局报告。
县水利局:负责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环保局:负责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
珠山水厂:负责宝岭水库取水口的日常巡查和管理;负责水厂原水、进厂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负责调整自来水厂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必要的应急设施,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群众供水安全。
2.3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宝岭水源保护区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应急联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组织,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政和县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南平市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县环境应急办。
(2)县水利局和环保局应按照日常执法巡查制度,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3)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应做好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珠山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5)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6)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疾控中心及各制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7)县环境应急办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县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3.3预警措施
接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及时核实信息,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5)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县住建局通知珠山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受影响的街道、乡镇府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
(7)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预警报告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办报告,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环境应急办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6预防工作
为有效预防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日常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详见表3-1。
表3-1 预防工作职责分工
序号 | 单位/部门 | 预防工作 |
1 | 环保局 | ①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制度,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②环境监察大队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③环境监测站每个月组织1次对饮用水源的全面监测,随时掌握水质情况。 ④尽快实现水质日常自动监测。 ⑤建立实施应急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 |
2 | 水利局 | 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
3 | 住建局 | 做好应急供水通道的建设与日常管护。 |
4 | 公安局 |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由县公安局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 |
5 | 星溪乡政府 | ①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区隔离网的维护; ②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等污染行为,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清理; ③及时拆除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制止在保护区内垂钓、游泳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④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储备,定期(每季度)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⑤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 |
6 | 珠山水厂 | ①制定实施重点岗位巡检制度和重要设施(包括取水泵站、输水管线、通信、供电、报警、监控等)检测维护制度。 ②制定实施水质日常监测制度,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 ③开展水源水质每月全分析送检工作,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资料管理。 ④制定城区应急供水调度方案,加强城区供水管网的日常管理维护。 ⑤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储备,定期(每季度)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2应急响应行动
A.一般(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县环保局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①开通与星溪乡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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