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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通用10篇)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降低事故后果,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潭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内除外)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科学扑救森林火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森林防火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县森林防火相关部门既要各尽其责,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有效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队伍准备、物资与资金准备,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组织各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内除外)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以及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办、县卫生局、县规划局、县广电台、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新闻组、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森林防火中长期规划,安排森林防火年度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协调驻县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督促执行;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森林火灾防范与扑救工作,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中长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国、省、市支持项目的申报,协调重点火险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林区公共通信和供电设施建设,保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通信畅通,负责组织抢修被火灾损毁的公共通信和供电线路与设备,负责保障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大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时,参与应急避险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县、乡公安机关打击失火、纵火、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县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认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及时下拨县森林防火所需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县农办:负责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种养殖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种养殖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体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传媒网进行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为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无偿进行宣传。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必要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气象信息和预测预报。
县委宣传部新闻组: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和服务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负责组织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和演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潭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参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参加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抓好专业扑火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保持应急作战能力。
指挥部成员单位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职能发生变化,由承接相关职能的单位履行其相应职责。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林区的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组织机构,落实防火责任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督查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县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森林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组织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暸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2 火险预测预报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信息;设立专门机构并由专门人员掌握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信息传递到每个村民。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即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止。
3.3.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30%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15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5天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30%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25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5天的时期。
3.3.3 Ⅱ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40%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20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7天,冷锋过境前2天~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30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7天的时期。
3.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区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指挥部批准后,会同县委宣传部新闻组向社会发布。其中Ⅲ、Ⅱ级、I级预警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IV级预警: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和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训练准备就绪;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保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4.2 Ⅲ级预警:在IV级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暸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4.3 Ⅱ级预警:在Ⅲ级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和民兵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3.4.4 I级预警:在Ⅱ级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由县指挥部解除预警预报,并予以公布。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接受市级森林
火指挥部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县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在火灾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指挥扑救,火灾发生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赶到现场进行指挥扑救;发生难以控制或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必须赶到现场进行指挥扑救;发生难以控制或者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要赶到现场,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发生难以控制或者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赶到现场,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再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县指挥部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批准启动Ⅲ级响应。相关领导、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有关成员应在 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督导组 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牵头,县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救火灾的指示精神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综合调度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
技术咨询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有关专家组组成。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县专门工作组的联系,密切关注火灾应急救援的发展态势,每1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申请: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增调驻潭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持。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指挥部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申请: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森林防火应急响应,接受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扑火救灾具体工作。
4.3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为:xxx。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在省森林防火网络上反馈)。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1)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4)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乡行政边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9)需要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所有森林火灾信息综合报送均按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和《湖南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森指办〔2014〕53号)要求办理。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4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
4.4.1 扑火现场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扑火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灾现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内及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火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扑火后勤物资分配工作。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扑火救灾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指令。
(8)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战区扑火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救灾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扑火救灾的指挥工作。
4.4.3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潭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应急基本措施
(1)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2)保护重要目标。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3)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5)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指挥部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7)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应先报批后征用,紧急情况下可先征用后报批。
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相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应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接受上级政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4.7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宣传部新闻组按照《湘潭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要求,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妥善解决因扑救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追认烈士手续。
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所有补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5.1.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5.2 火灾评估
林业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一般火灾由乡镇林业部门负责,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必要时,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3 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派出所要立即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控制相关嫌疑人,并移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如涉嫌刑事犯罪,则移交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指挥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县级必须建立1支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3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4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和收回。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5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湘潭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6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应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控监测、人工增雨等气象服务。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的科研成果的应用与配备。及时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与设备,实现森林防火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森林火灾总体应急预案》、《平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县长、乡镇长、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党员、组长包山头、农户的立体管理。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单位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防火领导小组),单位行政一把手任指挥长(或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政治委员,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农村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法委、县监察局、县农村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新闻中心、县广播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森林公安分局、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财保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民兵扑火应急队以及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县政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归口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全民森林防火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负责组建一支30-50人的民兵扑火应急队,并装备必要的扑火工具,需要调动时,服从指挥长指挥。
县政法委: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公、检、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公、检、法三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协调、配合,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以上。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案必查、严肃处理;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县新闻中心:负责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森林防火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负责定期对各乡镇及县直各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督查,督查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督促工作整改落实。
县公安局:扑火抢险期间,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全县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每学期给家长写一封防火信,写防火门板标语,在高危期间开展防火路队宣传等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森林火灾伤病员抢救预案,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防火期间,要开设医疗抢救绿色通道。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积极为县委、政府参谋;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织、指导林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林业局党委全体成员及股室包干负责指导联系乡镇、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烟花鞭炮销售网点的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引导供销商对购买烟花鞭炮和钱纸、蜡烛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教育。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扑火救灾的车辆负责开设绿色通道,免收县内过路过桥费,对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免收养路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按防火指挥部指令要求在重要火险期内,无偿发布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制作森林防火专题节目。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无偿向指挥中心和广电局报送天气情况,利用有关信息平台发布天气信息和火灾预警信息;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县电力局:负责保证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正常用电,遇有山火发生对相关线路的供断电,要服从防火指挥部的调度;对林区的高压线路要定期检修,防止高压线坠落引发山火。
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严格执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失火犯罪人。
消防大队:负责按照城市消防的备警制度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工作,随时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令。
电信局:负责确保防火指挥中心和全县各乡镇、林场及县直防火成员单位电信畅通,发生故障要积极抢修。
移动公司:负责在防火期内向全县手机用户无偿发布4次以上森林防火短信息,在高火险期内按指挥指令要求无偿发布森林防火短信。
防火期内,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凡所联系的乡镇发生山火,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扑救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临一线指挥。同时,要安排车辆备用,随时接受防火指挥部的调配。
2.3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负责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新闻部门(县电视台、乡村有线电视台)要发布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县移动公司要发布森林防火短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2)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县、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乡镇与农户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各村明确一至两名专职护林员。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林区野外用火,如烧坡边、烧田坎、烧火土灰、烧蜂窝等,国庆、春节、元宵、清明、春耕等重要节日和高火险期实行重点管护,组织护林员巡山。
(3)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林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在进入林区要道口设立火种检查站。
(4)对重点林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乡镇、村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程绿化项目造林以及公共坟山墓地实行重点管护。新造林连片在500亩以上必须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5)对老、弱、病、残、痴呆、精神病人、学生、小孩等人群实行重点监护,由家属、学校、村干部落实专人看管,签订管护责任状,杜绝隐患。
(6)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7)建立县际、乡际、村际三级联防体系。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国有林场与村之间每年召开森林防火联防年会,落实联防措施。
3.2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Ⅰ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IV级预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各乡镇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了望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建设森林防火监控系统。预警期间,所有了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县防火办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5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1.2Ⅲ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Ⅰ级森林火灾: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响应行动
4.2.1Ⅳ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所在地乡镇、村扑火队迅速组织扑救,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火灾现场组织扑救。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Ⅲ级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防火指挥部报告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县指挥部指派一名副指挥长到一线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火场扑救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设立前线指挥部:由指挥长任前线总指挥长。
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中心设防火办。由总指挥长指定一名县级领导或防火指挥部成员任主任,负责收集情况,反馈信息,组织后备扑火力量以及扑火运输车辆调度。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指挥调度中心主任任组长,随时调动县直单位车辆。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畅通。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组织医疗力量,做好救护准备,开设急救通道。
电力保障组:由电力局局长任组长,组织力量,确保救灾用电供应。
通讯保障组:由指挥部调度中心主任明确电信局局长或移动公司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通讯保障。
其他后勤保障组:由总指挥长指定一名县级领导或防火指挥部成员任组长,负责食品、饮水等后勤物资保障。
调动县人武部民兵应急连或公安、消防、武警扑火后备力量由总指挥长决定。
4.2.3Ⅱ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医疗救护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广播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森林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同时加强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前线指挥部以及市专门工作组的联系,密切关注火灾应急救援的发展态势,每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4Ⅰ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岳阳市森林火灾总体应急预案》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
4.3火情报告
森林防火期内,县110指挥中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6284559)值班电话同时启动,24小时值班。各乡镇24小时值班,保证有一名领导带班。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市)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4扑火指挥
4.4.1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向上级防火办报告增援,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同时通报省武警总队。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上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7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平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2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扑火队,县防火指挥部组建3支专业扑火队,分别由县直队、芦头林场扑火队、献冲森工林场扑火队三个扑火队组成,队员80名。长寿采育场、加义森工林场、童市镇、南江镇、咏生乡和三阳乡扑火队为县防火指挥部直属扑火应急队,每个队队员20—30人,各乡镇相应组建扑火应急队,每个队人数不得少于20人。防火期内,三级扑火队实行战时管理,保证有警必出。
县人武部组建森林扑火民兵应急队,县公安、消防、武警扑火队员为扑火后备力量。
专业扑火队、扑火应急队必须装备钩刀、电筒、手套、水壶、胶鞋等必要的扑火工具和交通工具。
县防火指挥部建立防火扑火物资储备机制。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其他扑火应急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6.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6.4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级负责制。县负责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市援助。乡镇、村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5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林场、森工林场列入单位预算,以确保森林防火经费。其预算金额按照辖区森林总面积计算,乡镇和林场每公顷3元。
6.6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保障。要不断学习掌握新技术,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职能等部门负有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重要责任。防火期内,新闻部门(县电视台、乡村有线电视台)要发布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县移动公司要发布森林防火短讯,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提高森林防火意识,遵规守法,爱林护林。
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奖惩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措施落实不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整改的;火期内不坚持值班的;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主要领导无特殊情况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森林火灾发生以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对贻误扑火救灾时间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的处分;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阻挠、干涉查处森林防火有关责任人员和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的处分。
凡本乡(镇)年度内发生森林火警10次以上的;发生森林火灾5次以上的;总损失面积1000亩以上的;一次森林火灾损失面积500亩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单位予以全县通报;发生第二次森林火灾,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乡(镇)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免谈话;发生第三次森林火灾,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乡(镇)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发生第四次森林火灾,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乡(镇)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属主职领导不重视造成森林火灾一次损失面积1000亩以上的,主职领导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
7.4监督检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县委督查室、县考评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森林火灾等级、高危地区划分
(1)、森林火警:受灾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
(2)、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5)、黄金、加义、长寿、南桥、咏生、木金、三市、思村、三阳、童市、余坪、瓮江、浯口、大洲、芦头林场、福寿林场、连云林场、幕阜林场、长寿采育场、献冲森工林场、加义森工林场、平伍公路沿线等21个乡镇和单位为火险高危区。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Ⅱ级森林火灾和Ⅰ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3月17日文件精神。“清明节”即将来临,当前我市天气晴好,气温迅速回升,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增高。4月4日—6日三天小长假,我镇林区群众清明祭祀烧纸及游人户外踏青等活动将激增,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另外,我镇目前有相当大面积的新造林苗木,经济价值高,但极易被森林火灾侵害,为切实做好我镇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保障不发生森林火灾为目的,强化森林火灾的扑救保障工作。
二、组织领导
分管领导是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领导组组长、各村(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领导组组长,村级民兵营长是副组长。各村(社区)、单位都要成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队,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三、预防、扑救方案
1、预防、扑救范围:村、村的林场,这两个林场是重点预防目标,另外各村大面积的退耕还林林场也是主要预防目标。
2、扑火物资储备。各村(社区)、单位要准备好必要的灭火设备,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用于扑救工作,灭火设备要确定专人管理。
3、人员保障。镇机关成立一支20人的扑火队、各村(社区)要成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扑火队(注:村20人),要加强扑救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拉得出、顶得上。
4、要加强巡查工作。各村(社区)单位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山场、林地进行巡查,特别在冬季和干燥季节要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生火情,立即扑灭,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避免不必要的火情发生。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新市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成员有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2、森林防火带地段责任划分:原片区由组织实施扑救工作;社区、社区及先锋、菜园、村由组织实施扑救工作;原吊岩片区及片区由王东负责组织实施扑救工作;指挥长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
3、各村、社区要及时调整防火指挥部成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并顺利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任务确保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的完成。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抓住预防和扑救两个关键环节,采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突出“一场两村”(即先锋果园场、村、村)及火情多发地带重点区域,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防火关键时段,制定出针对性的措施,提早布置,严防死守,减少森林火警的发生率,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严格火源管理
森林火灾是森林的'大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头等大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要进一步宣传到林区的各村各户及全镇中、小学校,提高广大干群、师生对森林火灾危害的认识,防止在林区吸烟、烧荒、野炊等随意用火的违章行为的发生。发现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从而减少和消除森林火险隐患;进入防火期,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控制管理野外火源,林区野外用火必须实行《生产用火许可证》(林业站办理)制度和用火现场监督制度(村委指派专人监督燃烧);2月1日至6月30日是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认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装备工作
各村、社区要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开展联席工作,进行灭火技能、灭火安全及体能训练,提高灭火能力,扑火工具存于镇派出所,保证扑火队伍在任何时候都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五、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按照省、市、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各部门从2月1日起进入森林防火值班期,各村委、社区要坚持通信畅通,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向镇森林防火值班室报告(电话),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生态,促进生态文明,根据《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乡镇森林防火预案。
一、组织落实,建立机构
扑救森林火灾要求指挥灵,队伍精,组织机构健全。鉴于人事变动,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调整镇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组长,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副镇长为副组长,、、为成员。指挥所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镇政府二楼,电话:,各村也应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做到组织机构落实,任务明确。
二、分片负责,明确任务
各村必须牢记自己的防火责任段和重要险段,村主要是杨家岭山头;村南至宝塔村,北至县炸药仓库,全长2公里,此段为县工业园风景山,防火极为重要;村从至山脚————村林场全长3公里,主要险段在山脚和林场;村从至到,全长4公里,主要险情在和。
三、落实扑救队伍,备足扑救器械
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必须组织扑火队伍,备足扑火器械,落实车辆,服从镇指挥所的统一调派。
1、镇里成立一支27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村务必组织一支3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花名册及联系电话报镇指挥所,范文《乡镇森林防火预案》。
2、各村落实汽车一辆,镇落实汽车二辆,实行统一调配。
3、镇人武部备好40套作训服、解放鞋,20把柴刀,40根木棒和20只水壶。
4、各支队伍人员要求思想作风过硬,身体素质较好,有一定扑火经验和技术,备好相应的扑火工具,达到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目的。
四、扑火预案,抢险措施
1、当火险等级进入四级,镇指挥所进入24小时值班,、、三个村要派出护林员、防火员进行全天巡逻。
2、重要节假日,如冬至、大年三十、元宵节、清明节期间,各村对林区坟地集中的地域要派专人看守,防止因上坟烧纸引发火灾。
3、一旦发生火灾,各村要迅速上报镇指挥所,说明火灾地点、方位,镇上报县防火指挥部,同时快速集结扑火队伍,由各村书记、主任带队,按指定地点集中,服从镇防火指挥所统一指挥。
4、各支队伍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行动要快,扑救及时,方式方法得当。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理重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县政府在处理重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防火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法库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3基本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
1.3.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
1.3.3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1.3.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原则。
1.4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请求救助或县政府提出要求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我县设立三级森林防火组织,分别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在县林业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及各村(社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村(社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的直接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职责。对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
2.1.1“前指”总指挥:由副县长徐凤贵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2.1.2“前指”副总指挥:由县林业局局长孙继祥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其他任务。
2.1.3总调度长:由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2.1.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2.1.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公路运输车辆等事宜。
2.1.6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及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充分落实。
2.1.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2.1.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文秘工作。
2.1.9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灾查处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2.1.10宣传报导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2.1.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2.1.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2.2职责任务。
2.2.1县人武部:在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有关部门请求,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
2.2.2县法院、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3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2.2.4县财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在资金上予以保障。
2.2.5县公安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县消防部门参与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干警协助做好火灾区域内治安管理、指导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2.2.6县民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2.2.7县交通局:负责运送扑火队伍和扑火器材、物资的运输工作。
2.2.8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2.9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生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2.2.10县广播电视站: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导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2.2.11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2.12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的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2.13县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火灾现场应急通讯网络畅通,提供各种特殊通讯服务。
2.2.14县农电局: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切断电源,火灾扑灭后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预防、预报和报告
3.1预防。
全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力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并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预报。
根据县气象部门对气候的中长期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重点地区高火险警报预报;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法库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3报告。
县、乡、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县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向“前指”总指挥及县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县防火办值班电话:12119。
4、火灾判断
全县森林防火重点划分以下6个区域:
1号区域包括:法库镇、孟家、十间房、东大岭;
2号区域包括:登仕堡、丁家房、五龙山;
3号区域包括:包家屯、卧牛石、叶茂台;
4号区域包括:南、北八虎山;
5号区域包括:大孤家子、冯贝堡、三面船、依牛堡;
6号区域包括:柏家沟、和平。
5、火灾扑救
5.1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的,要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分指挥部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指挥工作。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2扑火原则。
5.2.1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5.2.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2.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2.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2.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3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6、后期处置
6.1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6.2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县“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的标准,确保不会复燃后,才能下令撤离火场。
6.3火灾评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2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市防火办。
6.4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6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7、综合保障
7.1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时所需的资金。
7.3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情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7.4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分别对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教育。同时,对林区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提高扑火后备力量的业务素质。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火灾肇事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本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造成森林火灾的火源有2大类:
(1)自然火源:指由某些自然现象中所引燃的森林火灾。如雷击火(落地闪电)、火山爆发、滚石火花、泥炭自燃等。
(2)人为火源:指人类生活、生产用火所引起的森林火灾。如烧荒、烧炭、烧砖、烧防火线、机车喷火、暴瓦、高压线脱落、乱丢烟头、野炊取暖、上坟烧纸、小孩玩火、呆傻人弄火、坏人放火等。
2)变化规律:从年变化上来看,多出现在降水量少,连旱日数比较长的年份;从季变化上来看,我国东北、华北一带多出现在春、秋两季,天气晴朗、降水量少,植被干旱,多大风天气。冬季由于气温低,积雪覆盖,不易发生火灾。夏季降水量大,也不易发生火灾。我国华东、华南、西南地区火灾季节多发生在冬季和早春。此时正是干季,晴日多、降水少、温度适时,而其他月份正是湿季,不易发生火灾。我国西部新疆地区森林防火期界于南北之间,主要集中在7、8、9月份。特别是雷击火集中在7--8月份较多;从日变化上来看,森林火灾多发生在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之间,正是一日内气温偏高,湿度偏小、风速较大的时段,此时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强、蔓延速度快、不易扑救。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打早、打小、打了。
3、适用范围
3.1应急组织体系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和知识;
2)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森林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
3)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4.2预警行动
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4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或同一集中连片林区3个热点信息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指处置的火灾。
Ⅱ级(重大):橙色,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连续15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指处置的火灾。
Ⅲ级(较大):黄色,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连续晴天7日以上,日均有1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并因火灾发生伤亡事故以上。
Ⅳ级(一般):蓝色,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日均5次2个像素以下热点信息报告,无人员伤亡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单位、项目部要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监测预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时进行预警,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宣传刊物、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行动
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期后,各单位、项目部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预案;
(2)需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森林火灾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森林火灾危害等常识;
(3)根据需要,疏散、转移可能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
一、基本情况:
开发区(街道)位于蠡溪路以西,梁溪河以南,西接风景优美的西蠡湖及梅梁湖,方圆约11.2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山林面积1800亩,其中湖景社区有山林面积xxx0亩,大箕山社区有山林面积50亩,湖景社区有和民政局共建的湖景公墓。开发区(街道)建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立了护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共有专业护林员14名,义务扑救队员55名。湖景社区与驻地武警8723部队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二、森林防火扑火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数
1、有利条件。
开发区(街道)、社区两级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发区(街道)指挥部街道主任任总指挥,各社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社区主任任组长。湖景社区与驻地武警8723部队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林区离部队驻地乂比较近。
2、不利因数。
一是于连年封山,杂草灌木丛生,地面枯枝落叶日积月累逐年加厚,可燃物增多,火险隐患大;二是湖景社区基康里、孙家湾拆迁,已无人居住,护林员都居住在安置小区,离山林防火地较远,加上部队封住了路口,巡查人员进出难;三是沿山有学校、部队、靶场、公墓;四是殡葬整治后沿山世居居民上山扫墓等等。这些因素给山林防火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三、主要护林防火措施
1、开发区(街道)与社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社区与护林员签订了责任状,与林区企业单位签订山林防火告知书,责任落实到位。
2、充实调整责任性强、身体健康的专职护林员组成护林防火队伍。
3、加强维护保养,确保GP驴林防火实时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护林员到岗到位。
4、护林防火重点道口及重点区域设置了8台自动语音播报器,加强宣传,提醒入山人员,山路增设醒目的防火标语牌等。
5、湖景社区、大箕山社区共配置了:新增了灭火弹30箱、消防服5套、水枪3支,同时配备了铁铲20把和水桶20只等防火物资。
6、湖景社区、大箕山社区分别组建了20人和15人的社区物业保安组成的半专业山火扑救队伍。湖景公墓配备了20人的义务扑救队伍。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
1、区内主要扑救力量:区勤新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8723部队共建连队,主要负责扑灭山火。
2、扑救补充力量:两个社区的半专业扑救队伍(35人)及湖景公墓义务扑救队伍(20人),主要负责活理火场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根据“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对一般森林火情,应立足于本开发区(街道)、社区及公墓。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开发区(街道)、区农林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同时组织义务扑救队员携带灭火弹、水桶、水枪等物资把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并开发区(街道)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3、扑救指挥人员情况:
指挥:
第一副指挥:
副指挥:
成员:
五、扑救指挥部分组与职责
1、扑救组:负责山火现场的扑救工作,根据风力风向的变化,火灾现场的地形、地势等情况实施扑救,与山下组保持沟通,建议调集有关力量等。
2、通讯组:负责火灾现场和各级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保证总指挥的各项指令畅通无阻。
3、后勤组:负责扑救人员扑火工具、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供应。
4、医疗救护组:社区卫生中心及就近医院负责对受伤人员就地急救和护送。
5、火案查处组:负责火场调查,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损失情况,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六、联合扑救处理程序和力量调集
开发区(街道)防火指挥部接到任何一处山林火灾的报告,应根据火情立即派员奔赴现场,有部分工作人员留守值班,进行监听,并与火场联系,开发区(街道)指挥部和有关社区必须有人员在火场第一线,以便及时准确向现场指挥长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情况,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用预案扑救,以后工作人员接
上级精神用电话通知消防队伍,同时将火情及调集灭火力量报告值班室,并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保持不问断联系,及时掌握火情变化,适时调集力量、调拨救火物资。
七、火灾的调查、统计和善后工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精神进行火灾的调查和统计。公安分局消防股牵头,会同
区、开发区(街道)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组,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姓名、单位及森林过火面积、烧死、烧伤树木情况、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和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查后记入档案,统计工作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规定进行。
八、防火物资库物资配备情况
消防服5套、灭火弹1000只,灭火水枪6支,水桶20只,扫把20把,铁铲20把,风力灭火机5台,强光手电2台。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乌拉山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的实施森林防火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林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和分部门负责并协商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各级林业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 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厂长担任指挥长,副厂长担任副指挥长,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全场贯彻执行国家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指导防火工作。具体组成如下:指挥长:高军,副指挥长,张德远,张胜利,李永生。
第六条 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由副指挥长张德远担任防火办主任,专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坚持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规定和指示
(二)负责日常的森林防火值班,防火期森林防火预警系统,视频监控,防火物资管理工作。
(三)开展护林教育,重点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
(四)发动群众制定完善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和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并督促执行。组织制定护林员在重点区域内重点巡逻,确保不出问题。
(五)组织落实以职工和群众相结合的扑火队伍,指挥扑救一般森林火灾。
(六)负责查处违章野外用火的责任人和森林火灾面积一公顷以下的火灾案件,配合森林公安部门查处大的森林火灾案件。
(七)检查,督促场属各二级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预防森林火灾。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八条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尤其是扑救夜晚较大的森林火灾,难免引起扑救人员的伤亡事故,在组织扑救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指挥有序既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减少损失,又尽量避免扑救人员的伤亡事故发生。
第九条,指挥原则。
一、 扑火指挥员在接到扑火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出动精于扑火队伍,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根据火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扑灭”的扑火策略,先组织围攻外围火线,防止林火向周围发展,为彻底消灭创造条件。
二、首批扑火人员,如果未能控制住火头火线,扑火指挥员对火场情况及未来发展做出果断的分析与判断,及时向市林业防火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寻找有利战机进行扑救。
三、当火线比较长,火场指挥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现场指挥员和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火场扑火负责人,采取集中优势兵力一点突破分兵夹击和多点突破分兵合围等战术。
四、各扑火队负责人发现火势比较严重的时候不得带领扑火人员直接冲向火区,应采取守势寻找有利时机,进行阻击火头火线待火势减弱室积极消灭,如果林火危及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时应命令及时转移,实行保护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五、林火扑灭后,不得马上将扑火人员撤下,应留一定人员看守,清理火场,经过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第十条 组织指挥程序
一、林场辖区一旦发现火情,30分钟内场主要领导和扑火指挥,副指挥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在十分钟内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
二、如无力控制需要支援的火灾向市指挥中心提出要求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扑火原则
已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对原居民点和重要是湿的安全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足打清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力打歼灭战三赛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为空这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组合为主,正面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和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是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午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片包干薄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过火厂的责任制第四章,后期处置第12条临场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及时总结分析花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吉英刺激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第15条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
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会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一)一般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乡镇领导下,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按照本乡镇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1.火场跨越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2.正在燃烧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林业科研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区、国家重要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报告程序
(一)县级、乡镇、村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层层制订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公布报警电话。
(二)乡镇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应立即向乡镇政府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林火报告基本内容:
1.地点:县(市、区)、乡(镇)、村、小地名;
2.起火时间、燃烧时间、起火原因;
3.林地植被状况;
4.现场风向、风速;
5.现场指挥人员和扑救力量、状况。
三、处置程序
(一)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后,必须立即向乡镇政府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以最快的速度组织群众和扑火队伍进行扑救;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火情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三)各乡镇应根据火情动态,按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调派扑救力量,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县防火办接到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报告;
(五)县防火办值班人员按照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六)县指挥部或县防火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防火办向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七)根据火情需要,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县防火办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它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成立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八)重特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指挥部和市防火办。
四、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指挥。接到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以上领导在县防火办坐镇指挥,县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同时,应设立以下两个指挥中心:
1.现场指挥中心。由县有关领导和指挥部成员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2.县指挥联络中心。设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领导和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与现场指挥中心联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负责上传下达及后勤支援保障。
(二)扑救原则。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采取“牺牲局部、保护整体”的战略,利用自然地形,开辟防火隔离带,防止林火蔓延;
3.林火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三)扑救力量。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救准备:
第一梯队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建的义务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小分队及当地群众,作为森林火灾主要扑救力量。
第二梯队为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公安,由县级指挥部调动,并组织干部、群众扑救。
第三梯队为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及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县指挥部调动,驻军、公安、武警、消防由县指挥部商请支援。
(四)通信联络。县、乡两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应与有线、无线通讯
·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讯设备,保证火场内外通讯畅通无阻。通讯部门应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
(五)气象服务。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
(六)交通工具。遇重大森林火灾时,交通部门要协助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交通运输工具,供扑救林火时使用。
(七)扑火工具。县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工具;各乡镇指挥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工具。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县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各乡镇指挥所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八)后勤保障。遇到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组织火场医疗队,负责火场救护工作及重伤员的运送和救治。
(九)秩序维持。公安机关要做好火场交通畅通、灾民安全等工作。
(十)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县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防火办。
(十一)宣传报道。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部门要及时报导,对典型火灾案例要公开曝光。新闻单位在报道森林火灾事故时,要将有关新闻稿件等材料报县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
五、善后处理
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造成森林火灾的火源有2大类:
(1)自然火源:指由某些自然现象中所引燃的森林火灾。如雷击火(落地闪电)、火山爆发、滚石火花、泥炭自燃等。
(2)人为火源:指人类生活、生产用火所引起的森林火灾。如烧荒、烧炭、烧砖、烧防火线、机车喷火、暴瓦、高压线脱落、乱丢烟头、野炊取暖、上坟烧纸、小孩玩火、呆傻人弄火、坏人放火等。
2)变化规律:从年变化上来看,多出现在降水量少,连旱日数比较长的年份;从季变化上来看,我国东北、华北一带多出现在春、秋两季,天气晴朗、降水量少,植被干旱,多大风天气。冬季由于气温低,积雪覆盖,不易发生火灾。夏季降水量大,也不易发生火灾。我国华东、华南、西南地区火灾季节多发生在冬季和早春。此时正是干季,晴日多、降水少、温度适时,而其他月份正是湿季,不易发生火灾。我国西部新疆地区森林防火期界于南北之间,主要集中在7、8、9月份。特别是雷击火集中在7--8月份较多;从日变化上来看,森林火灾多发生在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之间,正是一日内气温偏高,湿度偏小、风速较大的时段,此时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强、蔓延速度快、不易扑救。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打早、打小、打了。
3、适用范围
3.1应急组织体系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和知识;
2)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森林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
3)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4.2预警行动
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4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或同一集中连片林区3个热点信息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指处置的火灾。
Ⅱ级(重大):橙色,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连续15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指处置的火灾。
Ⅲ级(较大):黄色,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连续晴天7日以上,日均有1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并因火灾发生伤亡事故以上。
Ⅳ级(一般):蓝色,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日均5次2个像素以下热点信息报告,无人员伤亡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单位、项目部要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监测预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时进行预警,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宣传刊物、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行动
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期后,各单位、项目部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预案;
(2)需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森林火灾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森林火灾危害等常识;
(3)根据需要,疏散、转移可能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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