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
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故,为了可以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1
一、组织机构
车站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由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车站安全办和义务消防队员组成,安全办主任吴文驱任组长,并兼任火场临时指挥员,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车站一般初级火灾的扑救工作。
2、通信联络组:由车站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车站办公室主任刘建民任组长,负责通信联络及各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
3、疏散引导组:由车站安全办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保安队长李华彬任组长,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后勤部及部门人员组成,后勤主管梁启源任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报警和接处警程序
1、报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全站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动静态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安全办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3、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4、如有火灾发生,应根据火情,立即拨打消防报警电话,并将信息反馈监控报警中心,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监控中心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与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安全办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候车室、售票厅)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疏散路线尽量简捷。
4、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一般初级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灭火、疏散。
2、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一举消灭。
4、火场如有人受到围困,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全盘考虑,制定灭火疏散方案。
5、火场扑救要采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6、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7、火灾扑救完毕,安全办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的调遣。
2、后勤部通知值班水工、电工在火场待命。
3、火灾现场抢救人员及时救治火场受伤人员,必要时与医院联系救治工作。
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2
一、目的
为保证火灾发生后的及时和响应处理,以便减少可能伴随对环境造成的损失,确保公司的环境健康目标的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办公活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所站。
三、职责
1、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主管,人力资源部、综合事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2、各所站指定相应的负责人,成立应急准备小组,建立应急方案。
四、程序
1、当办公生活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发现人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如有人员伤亡,须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本单位的值班员,值班员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应急小组和义务消防小组。同时,发现人查找原因,根据火势就现场条件采取扑救措施。
2、应急小组须于5分钟内赶至现场,应急小组组长、收费室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进行疏散,财务室、办公室负责人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转移。义务消防小组取来应急物资,负责扑火。
3、应急小组副组长接迎119、120急救车。
4、120急救车或119急救车到来后,应急小组人员协助医护开展救护疏散,义务消防小组协助消防人员进行人员转移和灭火。
5、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2小时内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
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 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 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 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 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 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 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 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 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 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 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 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 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报告程序
4.4.1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 情况接报
4.5.1 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 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 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信息发布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 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 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 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 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4
1、目的
为了在车站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将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减少到最小,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此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铁所属车站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较大、车站力量无法扑灭时的应急处理。
3、基本原则
3.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原则。车站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对事故组织指挥,所有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指挥。
3.2协同作战、统一行动原则。扑救车站火灾,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同,做到整个灭火救援现场一盘棋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灭火救援效能。
3.3加强第一时间出动原则。发生火灾事故时,各岗位迅速行动,积极抢险,力争将火灾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4坚持“救人第一”原则。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救人和其他灭火救援行动的关系,把保障乘客、人员的生命安全在首位。
3.5坚持自救和外援相结合原则。扑救车站火灾要充分利用内部固定消防设施,积极疏散抢救人员,有效控制火势,消灭火灾。
4、工作规范
4.1成立地铁车站火灾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4.1.1成立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运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地铁公安分局领导
成员:控制中心、客运部、安全稽查部、行车设备部、车站设备部、车辆部、综合部负责人、事发车站负责人以及地铁分局派出所领导。
4.1.2职责:
4.1.2.1负责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决策;
4.1.2.2贯彻哈尔滨市上级部门的各项指示、命令,保持与上级部门及事故现场通讯联系,及时向上级汇报现场情况;
4.1.2.3组织恢复地铁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1.2.4组织现场的勘察、取证。
4.1.3成立现场指挥部
组长:运营公司主管运输、安全副经理
副组长:控制中心、客运部、安全稽查部、行车设备部、车站设备部、车辆部、综合部负责人、地铁分局派出所领导;
组员:各相关中心(分部)负责人、事发车站负责人、各相关部门专业工程师等人员。
4.1.4职责:
4.1.4.1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听取指示;
4.1.4.2负责与地铁公安人员、消防力量一道,积极疏散乘客、营救被困人员,抢救财产,控制、扑救火灾。
4.1.4.3负责配合医疗人员,做好现场救治和伤病员转运。
4.1.4.4负责做好灭火救援所需物资供给及灭火救援人员饮食、饮用水等保障工作;
4.1.4.5负责配合地铁公安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作好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工作。
4.1.4.6负责修复损坏设备、积极组织开通,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2应急信息报告
4.2.1报告原则:
a)迅速、准确、真实、简单明了、逐级上报的原则;
b)分公司内部及协作单位并举的原则;
4.2.2报告事项
a)发生时间(月、日、时、分);
b)发生地点;
c)火灾事故概况及原因;
d)车站人员情况及伤亡情况,
e)车辆、线路等地铁设备损坏情况;
f)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4.2.3报告程序
4.2.3.1车站安全员在接到乘客火灾报告或发现火灾后立即报告车控室或车站值班员通过FAS发现并确定火警位置,通知车站安全员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车站安全员现场确认后,将火灾情况报车控室。
4.2.3.2行车值班员接到车站安全员报告后,立即向行调、值班站长、站长报告火灾情况,并报告119火警、120急救中心、地铁公安分局、驻站工班人员;值班站长接到车站值班员通知后,协助通知相关人员。
4.2.3.3控制中心行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主任、主任,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值班主任接到行车调度员通知后,协助通知相关人员。
4.2.3.4应急指挥部人员在接到控制中心关于发生火灾事故的报告后,须在10分钟内集结,赶往事故现场。在到达现场前,由车站站长担任负责人(站长不在车站时,由值班站长担任),组织现场乘客疏散、灭火工作,并与控制中心保持联络,随时上报火灾变化情况,待应急指挥部人员、公安人员和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后,负责介绍情况,并听从指挥。
4.2.3.5分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公司安委会,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3现场人员安排
a)应急指挥部人员应立即赶赴各自工作地点,总经理在OCC,副总经理在事
故现场。
b)各相关部门、中心(分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各自工作地点,
同时做好本部门、中心(分部)的人员、工具、备品等的组织安排。具体地点为:
控制中心主任在OCC;
客运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车辆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车站设备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行车设备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安全稽查部负责人在事故现场;
综合部负责人在事故现场;
乘务、站务、设施、设备中心(车间)负责人在事故现场;
地铁分局派出所领导在事故现场;
4.4应急处理
4.4.1处置原则
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减少损失、尽快恢复运营。
4.4.2处理程序
4.4.2.1站厅发生火灾处理
4.4.2.1.1值班站长
a)向车控室下达紧急疏散指令;
b)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c)领导客运值班员、售票员、站厅巡检员、公安、保安、驻站工班人员组织站厅乘客往站外疏散,阻止乘客下站台。
d)确认将站厅乘客全部疏散出站后,报告车控室;
e)组织并确认全部站台、站厅员工往站外撤离;
f)火灾扑灭后,组织员工清理现场。
g)具备开通条件后,恢复运营服务;
4.4.2.1.2行车值班员:
a)接到值班站长下达的紧急疏散指令后,立即向全体员工进行火灾广播,宣布
“紧急疏散指令”。
b)将全站扶梯紧停旋钮打到紧急关闭
c)关闭广告灯箱电源。
d)联系环控调度,根据指示在BAS上设置执行相应的排烟模式
e)加强与行调联系,及时将火灾变化情况向行调报告;
f)布置站台安全员组织站台乘客全部上车;
4
g)接值班站长汇报站厅乘客已全部离站后报告行调。
h)接站台安全员汇报站台乘客已全部上车后报告行调。
i)及时将消防队的灭火情况汇报行调。
j)从安全方向撤离出站。
k)火扑灭后进行现场清理,清理完毕报告行调,并按行调指示恢复运营服务。
4.4.2.1.3行车调度员:
a)指示车站停止服务;
b)向全线客车通报火灾情况,要求司机做好客车广播。
c)接到车站值班员站台乘客已全部上车汇报后,通知后面各次客车一律通过该站。
d)加强与车站联系,随时掌握乘客疏散、消防灭火情况,作好信息的搜集、上报。e)接到车站火灾已扑灭、现场清理完毕报告后,如符合开通条件,则指示恢复运营。
4.4.2.1.4司机:
a)客车到达该站前,司机做好阻止乘客下车的客车广播。
b)接行调命令后在该站通过,并做好客车广播。客车到达该站前,司机做好阻止乘客下车的客车广播。
4.4.2.1.5客运值班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在SC上执行命令使所有进出闸机处于自由进出状态,关闭车站的所有TVM。如设置无效,则通知行车值班员转动车控室操作台上的AFC紧急疏散旋钮。
b)组织好售票员、站厅巡检员快速疏散乘客。
c)乘客疏散完毕后,关闭紧急出入口以外的其它出入口.
d)从安全方向撤离出站。
e)得到行车值班员恢复运营的指令后,对SC进行设置,开放进出闸机,恢复服务工作。
4.4.2.1.6售票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停止售票,收好票、款。
b)到出入口张贴暂停服务公告,打开员工通道,将乘客疏散出站,阻止乘客进站乘车。
c)将站厅全部乘客疏散出站,引导消防队进站灭火。
d)从安全方向撤离出站。
e)火灾扑灭后,清理现场,撤除暂停服务公告,恢复服务。
4.4.2.1.7站厅巡检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引导站厅乘客从未受火灾影响处疏散出站。b)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c)从安全方向撤离出站。
d)按值班站长指示清理现场,恢复服务。
4.4.2.1.8站台安全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组织站台乘客上车。
b)检查确认站台没有遗留乘客后报告车控室。
c)阻止站厅乘客下站台乘车。
d)从安全方向撤离到站外或乘车到下一站。
e)火灾扑灭后,按值班站长指示清理现场,恢复服务。
4.4.2.1.9公安/保安/驻站工班人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到站厅协助灭火。
b)组织站厅乘客往站外疏散,阻止乘客下站台。
c)从安全方向撤离出站。
d)火灾扑灭后,保安人员按值班站长指示清理现场,恢复服务,公安人员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4.4.2.2站台发生火灾的处理
4.4.2.2.1值班站长
a)向车控室下达紧急疏散指令;
b)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c)领导站厅巡检员、站台安全员、公安、保安、驻站工班人员组织站台乘客从未受火灾影响端往站厅疏散。
d)与站厅巡检员、站台安全员、公安、保安、驻站工班人员确认将站台乘客全部疏散到站厅后,通知车控室;
e)组织并确认全部站台员工往站厅撤离。
f)火灾扑灭后,组织员工清理现场。
g)具备开通条件后,恢复运营服务;
4.4.2.2.2行车值班员:
a)接到值班站长下达的`紧急疏散指令后,立即向全体员工进行火灾广播,宣布“紧急疏散指令”。
b)将全站扶梯紧停旋钮打到紧急关闭
c)关闭广告灯箱电源。
d)联系环控调度,根据指示在BAS上设置执行相应的排烟模式
e)加强与行调联系,及时将火灾变化情况向行调报告;
f)接到值班站长通知站台乘客已全部疏散到站挺后报告行调。
g)接到客运值班员通知将站厅乘客全部疏散出站后报告行调。
h)及时将消防队的灭火情况汇报行调。
i)火扑灭后进行现场清理,清理完毕报告行调,并按行调指示恢复运营服务。
4.4.2.2.3行车调度员:
a)接到火灾报告后,指示车站停止服务;
b)向全线客车通报火灾情况,要求司机做好客车广播。
c)根据情况安排客车两端车站扣车或命令客车通过该站。
d)加强与车站联系,随时掌握乘客疏散、消防灭火情况,作好信息的搜集、上报。
e)接到车站火灾已扑灭、现场清理完毕报告后,如符合开通条件,则指示恢复运营。
4.4.2.2.4司机:
a)接到行调在两端车站扣车或在该站通过命令后,做好客车广播。
4.4.2.2.5客运值班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在SC上执行命令使所有进出闸机处于自由进出状态,关闭车站的所有TVM。如设置无效,则通知行车值班员转动车控室操作台上的AFC紧急疏散旋钮。
b)组织好售票员快速疏散乘客,确认将站厅乘客全部疏散出站后,通知车控室。
c)乘客疏散完毕后,关闭紧急出入口以外的其它出入口。
d)火灾扑灭后,清理现场。
e)得到行车值班员恢复运营的指令后,对SC进行设置,开放进出闸机,组织售票员恢复服务工作。
4.4.2.2.6售票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停止售票,收好票、款。
b)到出入口张贴暂停服务公告,阻止乘客进站乘车。
c)将站厅全部乘客疏散出站。引导消防队进站灭火。
d)火灾扑灭后,清理现场,
f)得到行车值班员恢复运营的指令后,撤除暂停服务公告,恢复服务。
4.4.2.2.7站厅巡检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迅速到站台指引乘客向站厅疏散出站。
b)阻止站厅乘客下站台乘车
c)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d)从安全方向撤离到站厅。
e)按值班站长指示清理现场,恢复服务。
4.4.2.2.8站台安全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组织引导站台乘客从未受火灾影响一端往站厅疏散
b)阻止站厅乘客下站台乘车
c)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d)从安全方向撤离到站厅。
e)按值班站长指示清理现场,恢复服务。
4.4.2.2.9公安/保安/驻站工班人员
a)接到紧急疏散指令后,到站台协助灭火。
b)组织引导站台乘客往站厅疏散。
c)从安全方向撤离到站厅。
d)火灾扑灭后,保安人员按值班站长指示清理现场,恢复服务,公安人员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5、注意事项
5.1所有参加灭火、疏散、救人的人员应穿戴、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加强个人安全防护。
5.2处理好灭火与撤离的关系,乘客疏散后尽快撤离,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5.3加强对出入口的控制,只能出,不能进入。
5.4开启广播系统通知疏散,要稳定人员情绪,明确提示疏散方向,以免造成疏散秩序混乱。
5.5有大量人员待疏散时,火灾扑救中应尽可能不用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有窒息性或毒性大的灭火剂。
5.6车站电缆电线密布,火灾时灭火及救援人员要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7火灾扑灭后,要及时清点人数,检查火场,防止复燃。
6、其他要求
6.1安全稽查部部负责定期组织演练。
6.2各部门、中心(分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级别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铁火灾的应急预案5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适用科学管理的需要,对潜在的火灾、爆炸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做出应急反应,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控制,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监察条例》、《集体公司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标准而制订。
二、编制依据
1.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危险源调查/评价表
4.股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三、编制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
四、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
1、组织机构
2、职责
⑴抢险抢修组
根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定的抢险救援具体方案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保证隧道内通道的畅通;
⑵通讯联络组
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通信部门协商,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通信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负责向社会救援机构报警,请求提供帮助,报警时要清楚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方位、事故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报警后,要立即派人在现场的道口迎接救护车、救援人员、救援车辆的进入。负责事故处理中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讯联系。
⑶医疗救护组
负责现场的医疗救护,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材进入指定地点,组织现场抢救伤员,对事故中的负伤人员进行包扎救治、人工呼吸、心脏按摩苏醒等应急处置措施,对伤情严重的,应立即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系,专人负责送至附近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实施应急抢救。
⑷疏散警戒组
事故发生时,负责现场周围人员和群众安全疏散工作,避免二次伤害,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保证现场道路畅通,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通行和进入。
⑸后勤保障组
准备和保证应急救援车辆、物资、资金、人员等所需应急资源的供应,并确保供应渠道畅通、便捷。
⑹善后处理组
负责伤亡人员的亲属接待、安抚和善后理赔工作,保障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稳定员工、受伤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对安全事故或突发应急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赔偿;与保险单位一起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等。
五、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应急疏散工作由疏散引导组负责;
2、火灾、爆炸时,疏散组长应立即带领本组人员弄清本工程疏出口和消防通道情况;
3、引导施工人员正确逃生;
4、在要道关口处设专人指挥,克服拥挤情况;
5、扑救初起火灾的措施
⑴扑救初起火灾由灭火行动组负责;
⑵分清起火物品的性质;
⑶确定灭火办法和器具;
⑷指挥实施;
⑸迅速派义务消防人员守护邻近建筑,设法隔离火情。
6、灭火、爆炸应急疏散演练
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每季度以工班为单位分别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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