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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上救援应急预案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水上救援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水上救援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组织南海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在南海辖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的重特大险情(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踪)3?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或一次性遇险人数为3?10人的险情。
第四条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踪)5人以上,一次性遇险人数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报市政府启动《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第五条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一)区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以海事部门前线指挥为主,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设立的水上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分中心)是本预案的最高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副主任或区长助理)、区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分中心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南海海事处、区交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港航管理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和有关镇(街道)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第七条指挥分中心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八条指挥分中心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海海事处。南海海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府办、安监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和环保局的领导组成。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佛山市南海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24小时水上险情(事故)应急值班;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险情(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控制、处理险情(事故);
(四)与险情(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和指挥分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分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分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负责指挥分中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日常运作及监督管理;
(六)及时办理指挥分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海事部门报告险情(事故)救援有关情况;
(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九)做好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十)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十条根据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分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120急救中心、环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或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险情(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第十一条指挥分中心设立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南海海事处、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队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分中心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或遇险船舶、设施现场范围、临时停泊区;
(四)实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分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订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负责组织成立现场水上交通管制、险情(事故)调查处理、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和后勤保障行动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海事部门:负责划定船舶、设施发生重特大水上险情(事故)后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组织实施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指挥救助行动组,进行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行动组,对险情(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二)公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陆路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现场交通管制、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三)消防部门:协助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险情(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协助火灾、爆炸的扑救;协助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
(四)交通部门: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和物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和救助行动;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救助行动;
(六)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行动;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上访人员的善后安置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八)农业部门:参与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指挥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九)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十)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讯队伍,保障救援的通讯畅通;
(十一)相关单位:接受指挥分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轮、汽车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潜水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各行动组的工作职责
(一)水上交通管制组:由海事、公安和交通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险情(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征得指挥分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它部门进行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
(二)调查处理组:由海事、安监、公安、环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门及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险情(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记录;负责险情(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险情(事故)调查报告;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三)抢险救助组:由海事、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有关人员及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组成。负责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险情(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负责随时向指挥分中心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指挥分中心向上级单位调用增援物资或邻近单位协助救援;负责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施救,必要时对火灾船舶进行拖离;
(四)善后处理组:由区府办、民政、公安和社保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负责遇难者尸体的处理;负责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由经贸、交通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随时听从指挥分中心的调遣;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负责陆路交通组织;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
第三章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区政府建立水上应急救援分中心,纳入市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八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险情(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险情(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船舶、人员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立即拨打110或12395报警;
(三)及时报告险情(事故)的内容:
1.险情(事故)发生的船舶或设施的名称、时间、地点;
2.险情(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种类;
4.险情(事故)抢救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与处理的相关事宜;6.险情(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险情(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110报警台或12395搜救报警台接到重特大险情(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指挥分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向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各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对险情(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险情(事故)。
第五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后,险情(事故)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险情(事故)发生后,指挥分中心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险情(事故)时,应根据险情(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指挥分中心总指挥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分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应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指挥分中心所需的水上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应强化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技含量,保证应急队伍必要的经费支出,为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不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条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或临阵逃避、擅离职守的;
(二)不听从指挥的;
(三)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加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按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三条指挥分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水上救援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包括我省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1.4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省地方海事局、省水利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南监管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国家及兄弟省区市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与支持。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指导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文资料,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省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省公安厅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协助交通、海事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省农委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省民政厅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省环保厅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电台及时发布信息。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省气象局负责水上搜救的气象信息和技术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保障工作。
民航湖南监管局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挥和协调。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 专家组
省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省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当地海事局,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贯彻执行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
(2)评估判断组: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3)后勤保障组: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
负责调集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应急行动组: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5)监测监视组: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6)警戒警备组: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7)善后处理组: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控、检查。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立即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2.2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3)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4)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4.2.2 Ш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Ш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指挥部应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并提请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搜救。
4.3应急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指挥部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善后处置。
4.4信息发布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获救及死亡人员的安置及善后,组织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及外事侨务部门负责港澳台籍及外籍伤亡人员的安置。
5.2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州水上搜救专业队伍和驻湘部队水上力量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省水上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后续处置队伍,并视情况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省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6.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3通信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联络方式,加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6.4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应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对我省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水上应急搜救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水上救援应急预案3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预防溺水预案。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命令,启动预案。
二、预防方法、安全教育
(一)游泳最容易遇到的意外有抽筋、陷入漩涡、被水草缠住等。万一发生了这些情况,应当采取下列自救方法:
1、遇到意外要沉着镇静,不要惊慌,应当一面呼唤他人相助,一面设法自救。
2、游泳发生抽筋时,如果离岸很近,应立即出水,到岸上进行按摩;如果离岸较远,可以采取仰游姿势,仰浮在水面上尽量对抽筋的肢体进行牵引、按摩,以求缓解;如果自行救治不见效,就应尽量利用未抽筋的肢体划水靠岸。
3、游泳遇到水草,应以仰泳的姿势从原路游回。万一被水草缠住,不要乱蹦乱蹬,应仰浮在水面上、一手划水,一手解开水草,然后仰泳从原路游回。
4、游泳时陷入漩涡,可以吸气后潜入水下,并用力向外游,待游出漩涡中心再浮出水面。
5、游泳时如果出现体力不支、过度疲劳的情况,应停止游动,仰浮在水面上恢复体力,待体力恢复后及时返回岸上。
6、在亲近溪流之前一定要预先得到家人的同意,同时要结伴以便互相照顾。
7、设有「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等警告标语之水域处,千万不可下水戏水。
8、切勿到不明地形的水域、溪流、河汌、湖泊等游泳、戏水,以免发生危险。
9、身心情况欠佳时,如疲倦、饱食、饥饿、生病、情绪不好以及酗酒后均不宜戏水。
10、不明溪流地形或水深处均不宜跳水。
11、潜水技术欠佳者,不可冒然潜入深水,以免生命危险。
12、从事任何水上活动时,均应穿上救生衣,以策安全。
13、不穿着牛仔裤或长裤下水。
14、如果看见有人溺水,要大声呼救。未熟练救生技术者,不要妄自赴救。
15、河溪则因山高水急,河溪流速湍急,河底坡度大,经常出现暗流漩涡。如果游客不谙水底状况,贸然下水或无视偌大水域隐藏的种种危险,恣意弄潮戏水,很可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二)水中自救与救生
一般在水中所发生之意外事件,通常由于两个原因:
1、惊恐慌张:人于身历险境时,会因紧张而导致肌肉收缩、身体僵硬,而致活动力降低。
2、、体力耗竭:不断之挣扎,将体力耗尽,减少生存之机会。
自救方法:
发生溺水事件时,必须镇定冷静,了解自己所处环境,并利用本身浮力或身边物来自救求生。水中自救之基本原则为『保持体力;以最少体力,而在水中维持最长时间』为达此要求,必须缓和呼吸频率,放松肌肉,并减缓动作。
水中求生之基本原则为『利用身上或身旁任何可增加浮力的物体,使身体浮在水上,以待救援。』
(三)在游泳池游泳安全常识
1、池边不可奔跑或追逐,以免滑倒受伤。
2、池边不可任意推人下水,以免撞到他人或撞到池边受伤。
3、池边严禁跳水,常因水浅,造成颈椎受伤而终生瘫痪。
4、戏水时,不可将他人压入水中不放,以免因呛水而窒息。
5、水中活动时,已感有寒意时,或将有抽筋现象时,应登岸休息。
6、若发现有人溺水时,即刻发出「有人溺水」呼救或打110请求支持,如果自己没有学过水上救生,不可冒然下水施救。
7、若在水中发现自己体力不足,无法游回池边时,应立即举手求救,或大声喊叫「救命」等待救援。
(四)防溺水知识
1、不要私自在海边河边、湖边、江边、水库边、水沟边、池塘边玩耍、追赶以防滑入水中,有句俗语:有事无事江边走,难免有打湿脚的时候。
2、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特别是小学生必须有大人的陪同并带好就生圈。
3、严禁中小学生私自外出钓鱼,因为钓鱼蹲在水边,水边的泥土、沙石长期被水浸泡,而变很松散,有些水边长年累月被水浸泡还长了一层苔藓,一踩上去就滑入水中,即使不滑入水中都有被摔伤的危险。
4、没有大人陪同或配带救生圈的情况下,严禁私自结伙去划船。
5、到公园划船,或乘坐船时必须要坐好,不要在船上乱跑,或在船舷边洗手、洗脚,尤其是乘坐小船时不要摇晃、也不能超重,以免小船掀翻或下沉。
6、在坐船时,一旦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保持镇静,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能轻率跳水。
7、如果出现有人溺水,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
8、遇到大风大雨、大浪或雾太大的天气,最好不要坐船,也不要在船上玩。
9、如果不慎滑落水中,应吸足气,拍打着水,大声的呼喊,岸上的'人应马上呼喊大人救援,并找附近的有长树枝、竹子、草藤什么的,便于抛向落水的人抓住,如果没有大人来救援,岸上的人应一边呼喊一边马上脱掉衣服、皮带并把它们接起来抛向落水的人。
10、如果不幸溺水,当有人来救助的时候应该身体放松、让救助的人托住腰部。
11、当自己特别心爱的东西,掉入水中时不要急着去捞,而应找大人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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