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4-05-09 10:24:33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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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意外事故,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镇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镇金融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及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因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镇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镇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镇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快速高效。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最低成本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镇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协调配合。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经发办、财政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统一指挥,要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3)依法稳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应当严守保密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2.1.1镇政府成立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及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应当严守保密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2.1.1镇政府成立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经发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协调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镇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具体职责。

  2.2.2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协调、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镇有关部门、相关村(社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5)协调指挥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或破产事宜。 (8)及时向都江堰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与处理情况。 2.1.3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组织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镇有关部门的职责

  (1)镇经发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2)镇财政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镇相关部门提出的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如确需出资救助,镇财政所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3)镇派出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镇综治办协助派出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镇司法所负责协助配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2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2.1迅速向镇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本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2.2.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3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1)镇经发办要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镇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2)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

  3.2预防预警行动

  (1) 镇经发办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2小时以内)向镇政府报告并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预警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预警报告内容涵盖基本要素应该齐全,至少包括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或其他地区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地区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尚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域或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报告省政府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我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1.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镇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报请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协调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协调小组视情况启动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监督。 (5)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对镇政府难以决策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市政府。

  5.1.3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镇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协助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向人总行申请再贷款,按照发生事件的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协助市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镇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镇综治办负责协调。

  (5)协调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镇政府启动《青城山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6)对镇政府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处理,并积极配合。

  5.2Ⅱ级响应

  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镇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镇综治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3Ⅲ级响应

  5.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5.4信息报送

  5.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2小时之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

  5.4.2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

  5.4.3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监管部门。 5.4.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风险救助

  6.1救助原则

  6.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市场退出的顺序开展工作。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开展工作。救助及市场退出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6.1.2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只能采取市场退出措施的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共同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办理。 6.2救助条件

  已经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需要人民银行救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6.2.1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 (1)及时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降低存贷比例,卖出持有的国债(或股权),要求股东补足资本金等。

  (2)积极组织资金,加大调度资金的力度,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3)及时召开董事(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制定支付风险的自我救助方案。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

  (4)要求股东增加出资额。

  (5)对于向股东、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或投资,以及向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不论是否到期都积极组织清收。对于拆放或存放同业的资金,积极组织清收。

  6.2救助程序

  对采取以上措施仍然无法解决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可以协助其向人民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并向都江堰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落实。具体包括:

  (1)协助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对合法的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协助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协助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2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协助的镇相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3)相关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奖励与处罚

  (1)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7.4检查与审计

  相关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镇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8.2文电运转保障

  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8.3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实现异地备份,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镇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镇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8.5.3镇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6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镇财政所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9附则

  9.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经发办负责解释。 9.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1.总则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xx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州政发〔20xx〕6号),结合金融行业实际。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担保、典当、住房公积金、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1 适应范围

  (1) 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而导致州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

  (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以及其他金融诈骗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 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延边银监分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无力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辖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1.2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1.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州)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指挥部工作职责如下:

  (1) 统一领导、指挥xx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 确定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 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6) 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7) 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情况,提出是否向上级申请再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8) 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收集、整理、上报各阶段报告和总报告;

  (2) 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 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 收集、管理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 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9) 与州法院、州检察院协调,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2.3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 县(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信息并启动本县(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动部署力量,事件发生单位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上级银行报告并申请所需资金,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 延边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 州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地方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制订有关税费政策。

  (5) 州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及时启动金融办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 州公安局: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8) 州委宣传部:负责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口径,组织各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新闻记者采访,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州内外舆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xx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消除有害信息的影响。

  (9) 其他部门: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1) 延边银监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办要建立本系统、本部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2)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州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同时报州人民政府。

  (3)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监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每季度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1) 延边银监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办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2小时以内)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2)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4.1 响应程序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州人民政府迅速核实情况后,根据《xx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逐级上报,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决策

  (1) 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并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和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级别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构成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必须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 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4.3 应对措施

  (1) 正式处置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申请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 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4 信息报送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金融办)报告,并附事件统计表。需要核实的,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 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延边银监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之内上报州人民政府,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州人民政府视金融事件级别,随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及时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通报州人民政府。

  (4) 报告内容: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工作

  (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评估与总结

  (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工作的监管部门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州人民政府。

  (2) 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报州人民政府。

  (3) 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要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奖励与处罚

  (1) 对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处置工作中因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5.4 检查与审计

  (1) 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确保至少一种稳定畅通的通信方式。

  (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县(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 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监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及事件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文电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 技术保障

  (1)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

  (2) 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 要害岗位至少要安排两名人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5 人力资源保障

  (1)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因工作需要而补充人员要求。

  (2)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相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 附则

  7.1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汇、担保及上市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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