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文件

时间:2024-10-17 08:38:05 幼儿园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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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文件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章程文件,欢迎阅读与收藏。

幼儿园章程文件

幼儿园章程文件1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青岛西海岸新区维多利亚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同江路1号。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海岸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西海岸新区教体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教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人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15个班共400人。

  (六)招生区域:西海岸新区维多利亚湾小区。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焕霞。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20xx年9月1日

幼儿园章程文件2

  1、全园教职工应严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人生安全,严防幼儿走失。

  2、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异物,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解决。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

  3、带幼儿外出活动,请示领导,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要随时清点人数,走路时注意幼儿不离队,不掉队。

  4、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传达室门卫人员要有责任心,工作时间不能脱岗,外人不得随意来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

  5、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粥、菜汤、开水等要进行降温才能进入幼儿的活动区,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6、药物必须妥善管理,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消毒药品,剧毒物品要专人管理,并放在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物一定有专人管理。

  7、灭火器要放在显眼的.地方,教职工掌握使用方法,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使用。离园后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电扇录音机空调等,防止意外发生。

  8、保证幼儿园房屋、场地、煤气、电器、电线线路、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砸伤,烫伤走失触电失火溺水中毒等事故发生。

  9、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安全生活,园内出现各种事故,要进行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幼儿园章程文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童乐海宾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鹤岗市绥滨县第二小学院内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任忠祥。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任忠祥,出资金额10万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招生区域:绥滨县绥滨镇各社区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3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宛航。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七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章程文件4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xx县xx镇开智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幼儿园,从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县xx镇国道路32号。(邮编xxxx,电话:xxxxxxxxx,网址:xxxxxxx,微信公众号:xxxxxxxxx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英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3—6周岁幼儿学前教育。

  第十条本单位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保教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名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办公室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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