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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通用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xx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
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
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
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
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
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
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
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
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
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
第十二条 选举监事的业主大会闭幕后三日内,业委会应召集首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推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在监事会首次会议后三日内,业委会应将监事选举情况及当选监事、监事长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同时书面报送社区。
第三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监事会指派列席业委会会议,监督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
2、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各项事务享有提案权、辩论权和表决权;
3、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4、对业委会及监事会有关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不以监事职权谋取私利;
6、辞去监事职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委会拟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2、接受、收集小区业主及住户对业委会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3、有权根据业主或住户的投诉,决定是否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对经查证属实的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行为,监事会有权要求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限期纠正。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较大损失的,监事会可以启动召开业主大会程序,要求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
5、指派监事列席业委会会议;
6、就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有权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议案(提案);
7、对未履行监事义务的监事提出劝告、内部批评和通报全体业主的`权力;
8、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第四章 监事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职务终止,并由监事会通知业委会在小区内公告:
1、不符合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属于本章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监事会会议两次的;
4、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5、提出辞职的;
6、经业主大会罢免的。
第十七条 监事会因各种原因缺员超过三分之一的,监事会应通知业委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监事会缺员超过二分之一的,补选完成之前,监事会的职权收归业主大会。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不定期会制。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业委会要求召开的;
3、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召开的;
4、百分之五以上小区业主要求召开的。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主持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列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会签、集中讨论等形式。监事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议题的表决情况应计入会议笔录。每名参会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送业委会备案。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在会议之后三日内,由监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六章 监事会办公经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经费从业委会账户开支。每年定期业主大会前,监事会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经费预算,由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内办公经费开支,由业委会报销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 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业主大会所有。监事会、业委会可以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2
一、本微信群的名称为:小区业主群。
因申请加入本群人数超过500人的,将新设立业主群,并在群名标注:小区业主群-2群;以此类推。
二、本群的群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原群主继续担任群主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群主有义务管理本群,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申请加入本群人员的身份,维护本群秩序,对群成员进行动态管理,引导群成员发表积极言论。
三、本群只对小区业主开放,实现审核制,经群主核实为小区业主的,允许加入本群。
核准业主身份的依据是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本群成员实行实名制,群名称的格式为:姓名-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未按要求设置群名称的,经群主提醒仍不改正的,群主有权将不服从管理的群成员移出群。
五、加入本群的成员,原则上一户不超过两人;同一业主拥有多套房的.,视为一户。
六、本群用于讨论小区公共事务,交流日常生活内容,严禁做商业推广使用;群成员违规发布广告的,群主有权将该成员移出群,并在限期内禁止重新加入本群。
七、群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提倡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本群提倡发表符合社会主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进邻里感情,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八、群成员可以在本群内发布以生活为目的物品置换、转让信息,但商业目的的除外。
违反前款的,群主有权将该群成员移出群。
九、禁止发布任何危害国家,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禁止涉及黄赌毒等话题;禁止对外泄露群成员的个人信息。
十、讨论沟通应当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禁止误导、捏造、扭曲事实;禁止言语攻击、嘲讽、辱骂、侮辱他人不文明的行为举止。
有前款者,群主有权将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群成员移出群。
十一、每周安排一天为业主接待日,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群主有义务在业主接待日当天的8:30-12:00、13:00-17:30收集、记录业主反馈的意见或者建议;能够及时处理的,群主应当及时回复业主,无法及时处理的,群主应当在当天将收集的意见或者建议反馈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讨论、商议后及时回复。
十二、群主不定期在本群发布业委会的工作动态,增加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了解,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三、群成员因处置房屋丧失业主身份的,应当退出本群;不主动退出本群的,群主有权将其移出本群。
十四、群成员第一次被移出群的,移出群三日内不允许重新进群;第二次被移出群的,移出群一个月内不允许重新进群。
十五、对本人被群主移出群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诉。
对申诉结果不服并提出异议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予受理。
十六、申请加入本群的,视为同意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3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小区主出入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4
一、业委会档案内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文本;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公示、公告及图片、照片;
(四)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等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利用形成的协议;
(七)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账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清册、帐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一)经业主大会表决审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十二)其他涉及到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材料。
二、业委会档案的形成
档案资料包括一切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实物;委员同意签字的各类原始文件和盖章文本或复印件。
三、档案使用后需及时移交
业委会各委员在工作当中形成的`文件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四、档案由专人管理
本届业委会由业委会秘书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档案借阅实行登记制度
不可将档案借离业委会办公室,借阅完毕后要及时归放至档案柜原存放位置。由于借阅人原因造成文件损毁的,由借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档案分类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并应排列有序,柜门上锁。
七、档案的移交
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在十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同时做好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协助督促移交。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5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策;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行状况;
3、及时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社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行;
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她有关费用;
8、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在社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9、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她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有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社区居委会携手共创服务完善、邻里和睦、互相关爱、和谐安全的崇高社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看待业主的意、建议和改善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
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
2、本着厉行节省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分钱。
3、账目清楚,记录具体,杜绝挪用。
4、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重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合法收入。
5、财务支出涉及“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平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其她支出。
6、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钞票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7、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他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合计金额超过元(含元)必须通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批准。波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8、业委会需购买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经办人列出具体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妥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9、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0、钞票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钞票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
11、更换钞票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2、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每半年向业主发布一次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3、年终结算一次。
14、年终财务账册存档。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解决。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具体记录。
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具体记录内容,根据实际状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代表)大会决策。
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办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告知各委员。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在下列状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觉得必要,书面规定召开;
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规定召开的;
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规定召开的。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可根据具体状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告知规定期间在微信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物业服务评估会议每半召开一次,邀请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参与,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估。
7、参与社区召开的其她会议和学习。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顿,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涉及业主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委员妥善保管,保证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拟定印章管理人员。
3、所有用印采用报批制度,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批准方可使用, 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并留存文献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批准方可使用。
2、紧急状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阐明状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批准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毕《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批准使用公章的其她委员必须亲自核算状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业主季会规章制度。
(三)印章的使用范畴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雇物业管理公司方案与协议、《业主委员会章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策、决定、公示、协议、规章制度等。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状况,保证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状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县主管部门查处,由负责人承当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公共物业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 多渠道筹集经费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 合理开发利用小区资源,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管理好公共资产,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 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 接受全体业主监督,每季度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的筹集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 业主捐赠;
(二) 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场所的收入(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中依照适当比例所提取的部分;
(三) 经业主大会通过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六条 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一) 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 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交流招待费;
(三) 会议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项开支;
(四) 咨询费:外聘的会计、顾问、审计费用;
(五) 物业公司选聘招聘费: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费;
(六) 在资金允许情况下,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
(七) 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 组织活动类:为丰富小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而开展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的经费;
(九) 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账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立原始凭证、账薄等有效资料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资金使用和报销制度,实行账目、票据凭证与现金、存单分开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设专委一人,暂由秘书长兼任会计(条件成熟时聘请专门会计),负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需管理登记;另设财务管理专委一人,担任出纳(条件成熟时聘请专门出纳),负责日常库存现金保管、现金收支和银行存取。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财物工作实行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制,业主委员会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前,以主任实名在银行开设存折存款帐户,存单由担任出纳的专委保管,密码由副主任监管。
第九条 条件成就时,在银行开设“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账户,有关开立账户的文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本账户为业委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之用。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方案或新的报批方案。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 出纳库存现金在1000元以下,不能以借条充现金;
(二) 库存现金不能私用和转借他人;
(三) 在银行存折或银行帐户提取现金时必须办理提款审批手续,主任审批,会计复核,副主任和出纳共同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一) 由业主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由会计负责复核,主任审批;
(二) 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3000元由主任会议审批;3000元以上可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数签字后方可开支;
(三) 超过年度预算使用的资金,需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施。
(四) 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由主任、副主任共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由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秘书长(兼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表)每季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在定期业主大会会议上报告本小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五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账目有疑问的,可书面申请向业主委员会说明。
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财务账目有疑问的,其本人可经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查阅会计档案和凭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8
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管理,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
根据《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绿韵康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小区工作经费来源采用公共收益解决,若经费不足则向业主筹集,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业委会要在不影响环境和业主生活秩序条件下,充分利用小区公共房屋、公共区域资源创收,为业主增加收益,弥补维修资金不足。
二、经费使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办公设施设备、曰常办公等费用;
(三)专业人员聘用、咨询顾问费;
(四)本小区业主公益事务支出;
(五)其他与业委会活动有关的必须费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物管条例规定,公共收益除保障业委会工作经费外,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者业主约定的其他合理用途。
三、经费管理原则。
业委会工作经费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如实记账,按制度规定开支,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监督小组”审核后,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四、公共收益经营管理。
采取业委会与物管处签订协议共同经营管理,“监督小组参与监督”操作,其收益按业主75%,物管处25%分成,各提供相应票据。
五、账目管理。
业委会聘用会计、出纳各一名。出纳负责日常现金收支记账管理,会计负责整个账簿管理。 一切收入当日存入银行账户,不留现金库存,不建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财务会计信息要完整、真实、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六、开支管理。
业委会工作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集体讨论主任审批签字负责制。其审批权限为: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下主任直接签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正副主任、出纳集体讨论确定;2000元以上20000.0以下由业委会成员过半数讨论通过确定;20000.0元以上及大笔开支用途拟公示征求业主意见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已形成决议的,按决议标准执行)。
七、 票据管理。
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据,应有主管领导签名,交缴款人签名,出纳签名,交款人、会计、出纳各留一联记账。 报销单据(背面)应有经手人签字,必要时要简明注记事项。凭据上要有业委会主任签字(一次性10000.0元及以上报销应有正副主任签字)才能报销。所有经费收支凭证,会计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八、使用公共收益对公共设施设备、景观建筑等物业,进行修善改造的工程用款,应做好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题建账。工程合同、财务预算报表以及工程验收后财务结算报表都应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九、财务人员(出纳或会计)每月应向业委会正副主任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季度向业委会全体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按《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十、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公共收益资金用于物业维修的大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确保使用效率和质量。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9
第一条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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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TC大厦业主共同利益,加强对TC大厦业委会财务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委会财务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场所广告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支出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TC大厦大楼的维护、管理、使用等相关支出,水电燃气支出,保洁支出;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工资、保险、津贴、办公支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业委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奖励支出、慰问补贴,以及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所有开支须有凭证。
第三条 财务账目的设立与管理
业委会一切财务收支结算必须设立帐目账册,并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由财务人员保管登记。
第四条 借款审批权限及管理
项目负责人首先要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说明动用资金的原因,经同意后才能向财务借款。借款审批权限。金额1000元内由项目负责人批准(无须请示业委会);1000元至10000元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金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由主任、分管副主任同时批准;金额超过30000元的,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管委员同时批准。借款人在1000元以内临时傇款,须在3天内向财交账结清,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累计超过计10000元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1000元至10000元在5天内向财务交账结清;10000元至30000元在7天内向财务交账结清;30000元以上的由批准权限人决定交账结清期限;发生特殊情况延期向财务交账结清的,借款人要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写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报销费用程序、批准权限及管理
报销费用的经手人需填写相关报销凭证、注明报销理由或用途,经借款批准权限人和业委会主任同时批准报销签字后方能由财务人员支付报销费用。如确需现金支付的,予以现金支付,其余的均由转账支付。
第六条 账户设置与管理
1.账户设置由业委会指定专人到相关银行开设“TC大厦业委会”账户,经办人对有关开立账户的要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案。
本账户为业委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委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之用。
2.业委会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处理与登记、在每月的25日编制出财务会计报表,负责业委会账户的资金保管,出纳要接受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不得擅自主张。
3.财务人员由业委会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后,如无特殊原因(含违纪行为)不得随意性变动和解聘,若需变动和解聘,必须经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财务人员本人提出辞聘的,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聘书,并在离职前接受相关审计,之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4.现金管理,现金(2000元以内)由财务人员保管在业委会的保险箱内,大额现金须及时存入业委员会银行帐户。核定保险箱现金留存限额,不得随意超限额摆放现金。
第七条 印章及票据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章由业委会和财务人员分开保管,结算凭证和现金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结算凭证含现金支票和印鉴章,不允许同时由一人保存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账册装订及管理
有关资金结算、现金收支等凭证,均需有效单据附后;所有结算凭证(含现金收支),均应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现场审核、确认,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凭证右上角合适的地方打印上顺序号,由财务人员存档保管。
未经业委会主任同意,不得调出会计档案和凭证。如确需调阅会计档案,需进行登记经批准后才可调阅。
第九条 财务公开与监督
按照财务公开原则,定期在TC大厦相关公示栏或业委会办公场所,公布业委会财务账目(表),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帐目有疑问的',可向业委会查询,查询需提前预约。有财务人员配合查询。
财务人员编制的财务报告,通过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业主代表的质询。
第十条 预算监督与管理
1.业委会有权对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财务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小区环境改善和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有效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到款项及时交由财务人员入帐。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除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如违反本制度的,是业委会成员,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制度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暂定)。对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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